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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3394—2025代替 NY/T 3394—2018
畜禽屠宰副产品处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reatmen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ing by-products
2025-12-09 发布
2026-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NY/T 3394—2018« 猪副产品利用技术规范» ,与 NY/T 3394—2018 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 ,2018 年版的第 1 章) ;
b) 增加了畜禽副产品分类(见第 4 章) ;
c) 删除了辅料要求 ,更改了人员 、生产场所卫生 、设施设备及器具 、检验能力等要求(见第 5 章 ,2018年版的 4 .1 至 4 .6) ;
d) 更改了加工工艺(见第 6 章 ,2018 年版的 4 .7) ;
e) 删除了贮存(见 2018 年版的第 5 章) ;
f) 增加了包装与标识(见第 7 章) ;
g) 增加了记录与追溯(见第 8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16)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 、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冯忠泽 、高胜普 、胡兰英 、曲萍 、解辉 、孟庆阳 、梁海军 、胡文言 、张劭俣 、尤华 、张新玲 、张朝明 、贾双文 、朱晓春 、杜晓丹 、贾向春。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11 年首次发布为 SB/T 10910—2012 ;
— 2018 年标准编号调整为 NY/T 3394—2018 ;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畜禽屠宰副产品处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屠宰副产品的分类 、基本要求 、处理要求 、包装与标识 、记录与追溯要求。
:环,本“。产品 ”简称为“副产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 (冻)畜禽产品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T 9959 .4 鲜 、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 4 部分 :猪副产品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NY/T 3383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NY/T 3471 畜禽血液收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畜禽屠宰副产品 livestock and poultry slaughteringbyG products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获得的除胴体或胴体分割产品外的部分。
4 分类
4 .1 可利用副产品 ,按利用途径分为 :
a) 食用副产品 :经屠宰检验检疫合格 ,供人类食用的副产品 ,主要包括头 、蹄 (爪或掌) 、尾 、食管 、胃 、肠 、心 、肝 、肺 、肾 、脂 、血液 、骨 、皮 、膀胱 、生殖器等 ;
b) 饲料用副产品 :经屠宰检验检疫合格 ,用于饲料原料生产的副产品 ,主要包括畜禽的骨 、皮 、血液 、内脏 、脂 、蹄 、角 、爪 、羽毛等 ,具体见« 饲料原料目录»;
c) 生化药品用副产品 :经屠宰检验检疫合格 ,用于生化制药原材料的副产品 ,主要包括畜禽的胰脏 、脾脏 、胆 、胸腺 、甲状腺 、肾上腺 、脑垂体 、小肠等 ;
d) 其他工业用副产品 :经屠宰检验检疫合格 ,用于炼油 、制革 、制胶 、羽绒工业等工业原料的副产品。
4 .2 屠宰加工过程废弃物 : 经屠宰检验检疫判定 ,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副产品 , 以及屠宰和分割过程产生的需废弃的散碎组织 、器官。
5 基本要求
5 .1 所有产品应来自检疫合格的畜禽。
5 .2 加工间的布局 、设施设备的卫生 、加工过程的卫生 、卫生与质量管理 、个人卫生与健康等要求应符合GB 12694 的相关要求。
5 .3 可利用的副产品在处理过程中不应落地。 不可避免时 ,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
5 .4 应对消化道内容物进行清洗。
6 处理要求
6 .1 食用副产品
6 .1 .1 处理后的食用副产品不应有粪污 、胆汁等污染物 ,不应有病变及其他不可食用的组织或器官。
6 .1 .2 根据工艺要求需要冷却时 ,应将副产品放置在容器或者冷却架上及时送入冷却间。
6 .1 .3 产品应符合 GB 2707 和 GB/T 9959 .4 等的相关要求。
6 .1 .4 血液收集应符合 NY/T 3471 的相关要求。
6 .2 饲料用副产品
6 .2 .1 饲料用副产品不应使用变质 、含禁用物质的畜禽组织或器官。
6 .2 .2 不同种属 、同一种属不同器官 、组织 、血液等应分开收集 、单独存放 、标识清楚 ,避免在收集 、转运及存放过程中混淆 、交叉污染。
6 .2 .3 收集过程应执行副产品生产卫生规范 、保持清洁 ,根据需要可采用冷藏 、冷冻等措施。
6 .3 生化药品用副产品
6 .3 .1 变质 、含禁用物质的副产品不应用作生化药品原料。
6 .3 .2 不同种属 、同一种属不同器官 、组织 、血液等采集 、转运及存放过程中应分别采集 、单独存放 、标识清楚 ,不应出现混淆 、差错 、污染。
6 .3 .3 应控制加工条件 ,确保副产品成分的生物活性。
6 .4 其他工业用副产品
6 .4 .1 应有专门的处理场地和盛装容器 ,不应污染加工环境。
6 .4 .2 必要时 ,产品应经过消毒或密闭包装 ,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6 .5 屠宰加工过程废弃物
6 .5 .1 其他经检验检疫判定为无害化处理类副产品 ,应专门收集。
6 .5 .2 屠宰加工产生的废弃物 ,包括病变淋巴结 、坏死组织 、修割粘连组织 、清洗器具及地面时收集的废弃组织和器官等 ,应进行收集 、暂存和处理。
6 .5 .3 屠宰企业内应使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 、转运 、暂存和处理无害化处理类副产品。 所用容器应与其
他容器严格区分 ,标注 “无害化处理专用 ”字样 ,并置于专用的场所和位置。
6 .5 .4 废弃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具体操作要求见«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7 包装与标识
7 .1 不同畜禽种类 、不同副产品应单独包装 ,分别标识。
7 .2 包装材料应无毒 、无害 ,容器不渗漏。 食用副产品 、生化药品用副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NY/T
3383 的要求。
7 .3 盛放容器或外包装应醒目标注产品名称和用途 ,还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储存条件 、生产 日期 、生产地址 ,食用副产品 、生化药品用副产品 、饲料用副产品还应标注种属及部位 、包装规格 、保质期等。
7 .4 塑料编织袋的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8946 的要求。
7 .5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的要求。 储运包装标识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8 记录与追溯
8 .1 记录以下信息 :
a) 副产品的加工批次负责人 、处理时间 、处理内容等 ;
b) 出厂产品的名称 、包装规格 、数量 、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 、生产日期 、出厂日期 , 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
8 .2 所有记录应准确 、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 ,相关凭证 、记录应定期归档 ,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 。
参 考 文 献
[1 ]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饲料原料目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
[3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生物制品附录修订稿的公告(2020 年第 5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