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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T/AOPA 0108—2026
动力提升航空器
驾驶员附加训练规范
Additional training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ed-lift pilot
2026-04-30 发布 2026-05-22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南航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沃兰特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珠海翔翼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北京爱尚云飞行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中航飞行学校有限公司、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江苏亚捷航空发展集团、北京蓝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华通用航究有限公司、上海新空直升机有限公司、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协会、深圳市东部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飞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山西成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才兴邦科技有限公司、 自贡通航机场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二保、胡月秋、曹思照、沈猛、王东波、蔡立军、荀彦智、董明、张宝柱、金君、吴晰晰、犹轶、张国光、李连东、刘晓飞、张聪、张瑞、祁圣君、杨黎、徐浩然、孔令帅、王培清、赵向阳、李亲、赵杭蓉、曹新田、徐建军、赵文娟、赵麒、孙守明、张珑、霍洪磊、魏军、韩育弘、许鹏、王欢、杨玉、邱学清、张柯。
引 言
随着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动力提升航空器(Powered-lift)作为衔接传统固定翼飞机与旋翼机的关键机型,在先进空中交通、应急救援及私人飞行等领域的应用价值日益凸显。然而,作为新型航空器,其配套培训、运行标准体系尚待完善,特别是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训练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各主机厂依据自身理解定制训练科目,导致培训内容碎片化、标准不统一,严重制约了专业人才的培养进程。鉴于此,本标准旨在填补这一空白,通过系统梳理动力提升航空器的运行特点与操作差异,对驾驶员训练的课程体系、教学实施、飞行实践及评估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与规范流程;在现行CCAR-61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体系框架内制定商业载人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的附加训练要求,采取循序渐进、先行先试的策略,从而为未来制定正式的行业飞行培训规范积累宝贵的实践数据。
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从事商业运营的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的进入条件、训练内容、训练实施以及训练评估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按AC-21-AA-2026-45《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国产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及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力提升航空器 powered-lift
能够垂直起飞、垂直着陆和低速飞行,主要依靠以发动机驱动的升力装置或推力提供升力,并且依靠非旋转翼面在水平飞行时提供升力的航空器。亦称动力升空器。
[来源:AC-21-AA-2026-45 1 ]
3.2
训练时间 training time
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来源:CCAR-61-R5 第61.7条(c)]
3.3
飞行经历时间 aeronautical experience time
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及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
[来源:CCAR-61-R5 第61.7条(f)]
3.4
转场时间 cross-country time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a) 在航空器中实施;
b) 在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c) 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来源:CCAR-61-R5 第61.7条(h)]
3.5
授权教员 authorized instructor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3.6
模拟机 flight simulator
用于飞行人员飞行训练、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设备,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且最低满足 CCAR-60 部规定的 A 级鉴定性能标准。
[来源:CCAR-61-R5 第61.7条(x)]
3.7
飞行训练器 training device
用于飞行人员飞行训练、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设备,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来源:CCAR-61-R5 第61.7条(y)]
3.8
商业航空运输飞行 commercial air transport
航空器以取酬为目的而从事的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飞行。
3.9
种子飞行教员 initial flight instructor
动力提升航空器试飞员、制造商雇佣的飞行教员或行业发展前期由制造商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的飞行教员。
4 进入训练条件
4.1 驾驶员
进入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持有现行有效的商用驾驶员或更高级别的民用航空驾驶员执照,并具备飞机或直升机类别等级;
b) 无犯罪记录;
c)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4.2 飞行教员
进入动力提升航空器飞行教员附加训练的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持有飞机或直升机类别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更高级别执照,且具备飞行教员等级;
b) 无犯罪记录;
c)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d) 在动力提升航空器上的飞行经历时间满足5.2.2的要求。
5 训练内容
5.1 驾驶员
5.1.1 理论知识培训
受训者应接受并记录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动力提升航空器的一般知识训练科目:
a) 直升机或固定翼飞行原理补充训练;
b) 动力提升航空器概述;
c) 驾驶舱布局、仪表及操纵系统;
d) 机体结构;
e) 警告系统;
f) 动力系统;
g) 能源系统;
h) 飞控系统;
i) 电气系统;
j) 环控系统;
k) 航电系统;
l) 照明系统;
m) 飞行性能与限制;
n) 正常程序及非正常程序;
o) 特情处置;
p) 相关手册;
q) 地面站。
5.1.2 飞行技能培训
受训者进行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应在动力提升航空器上有至少 10 小时(可包含 2 小时经批准的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作为驾驶员的飞行受训时间,培训科目应包括:
a) 飞行前性能计算和重量平衡;
b) 飞行前内部设备和外部检查;
c) 地面运行操作:通电及开关车程序;
d) 旋翼模态飞行:不同气象条件下起飞、着陆、转弯、飞移;
e) 旋翼与固定翼模态转换飞行:不同模态间的正向转换、反向转换;
f) 固定翼模态飞行:直线平飞加减速、爬升与下降、转弯飞行;
g) 完整的起落航线飞行、进场、离场;
h) 空域目视机动飞行:系统和设备使用、导航、通讯、操纵、动力管理;
i) 根据飞行手册非正常程序完成模拟设备故障、特殊情况识别、处置程序;
j) 跑道、有限场地或机坪起飞、离场、进近与降落飞行;
k) 根据运行需求在昼间或夜间至少独立完成一次两点距离达到或超过 25 海里(46 公里)的转场飞行。
5.2 飞行教员
5.2.1 理论知识培训
进入动力提升航空器飞行教员附加训练的人员应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训练:
a) 飞行教员受训者应接受至少 25 小时动力提升航空器机型理论知识的地面训练;
b) 如果飞行教员受训者拟在飞行训练器或飞行模拟机上行使教员权利,则还应接受 4 小时模拟机或训练器面板使用知识的地面训练。
5.2.2 飞行教员的技能要求
飞行教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满足第4.2条飞行教员进入训练条件要求;
b) 完成本文件训练机构实施的驾驶员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培训;
c) 具备 100 小时动力提升航空器飞行经历时间。
6 训练实施
6.1 训练机构
6.1.1 动力提升航空器制造商
动力提升航空器制造商可实施驾驶员、飞行教员以及其他训练机构的种子飞行教员的地面培训、飞行训练和能力评估。
6.1.2 持有中国民航 135 部、136 部、141 部、142 部运行合格证机构
上述机构运营人需参考本文件制定相应动力提升航空器附加训练大纲(参见附录A),并经航空器生产厂家授权后可实施厂家认可的训练。
6.1.3 其他训练机构
除上述训练机构外,其他训练机构也可开展动力提升驾驶员附加训练,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具有完备的训练质量管理体系;
b) 完善的训练记录系统和考核机制;
c)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飞行教员;
d) 参考本文件制定的补充训练大纲,并获得航空器厂家授权。
6.1.4 训练证明
按本文件完成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后,提供补充训练训练机构的飞行教员认为受训者已经掌握该型动力提升航空器的系统和操作,由该训练机构提供训练证明文件(参见附录B)。
6.2 飞行教员的限制
飞行教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教学小时数:在任何连续 24 小时期间内,实施飞行训练不得超过 8 小时;
b) 航空器限制:除经批准,不得在未获得教员资质的其他型号动力提升航空器上实施飞行教学;
c) 签字限制:禁止自我签字:飞行教员不得为获得本文件涉及的相关资质而为自己进行任何签字;
d) 除经批准外,为上述参与飞行教员附加训练的受训人员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应作为飞行教员至少 3 年且在相应动力提升航空器上至少完成 200 小时飞行教学。
7 训练评估
7.1 评估机构
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的评估按 7.2 实施,可由带飞训练机构的非带飞教学的飞行教员进行评估,也可由具备训练资质或可集合训练和评估资源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参与本文件附加训练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需满足以下要求:
a) 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飞行教员;
b) 具有训练质量管理体系;
c) 具备训练记录系统和评估考核制度;
d) 获得航空器厂家授权;
e) 第三方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宜选择非盈利性第三方机构。
7.2 评估要求
7.2.1 驾驶员
7.2.1.1 理论知识要求
完成5.1.1理论知识培训所有课程,理论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
7.2.1.2 飞行技能要求
受训者经过训练后,应满足下列飞行技能要求:
a) 识别并且管理飞行中的威胁和差错;
b) 熟练完成性能计算、重量与平衡、飞行前内部与外部检查;
c) 熟练地面操作程序、通电、开关车和使用机载设备;
d) 在最大性能条件下完成旋翼模态机动飞行、起飞、爬升、进近、着陆;
e) 在固定翼模态下的机动飞行、爬升、进近;
f) 完成旋翼模态和固定翼模态之间的正向和反向转换飞行;
g) 在不同起飞降落场地安全飞行;
h) 利用设备自主领航、通讯转场飞行;
i) 熟悉掌握各系统的工作原理并按需使用和正确处置相关系统应急情况。
7.2.2 飞行教员
7.2.2.1 理论知识要求
完成5.2.1理论知识培训所有课程,理论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
7.2.2.2 飞行技能要求
飞行教员受训者飞行技能除应满足7.1.2要求以外,还应满足下列飞行教学能力要求:
a) 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b) 评价学员的飞行胜任力;
c) 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d) 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e) 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飞行偏差;
f) 完成并分析与教员资质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7.3 评估记录
按本文件完成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评估后,评估机构的飞行教员认为受训者已经掌握该型动力提升航空器的系统和操作,应为其提供评估合格文件,并由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附 录 A
(资料性)
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训练大纲简表
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训练大纲参见表 A.1。
表 A.1 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训练大纲简表
附 录 B (资料性)
训练证明文件
训练证明文件参见图 B.1。
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培训证明
兹证明 (姓名)(执照号码: )已圆满完成 型号动力提升航空器驾驶员附加训练并熟练掌握该型动力提升航空器的系统和操作,证明有效期xx个日历月。
飞行教员:
XXXXX (培训机构)
年 月 日
图 B.1 训练证明文件
参 考 文 献
[1] AC-21-AA-2026-45 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
[2] CCAR-61-R5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3] SFAR No.120 Powered-Lift: Pilot Certification and Training ; Operations Requir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