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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109-2026 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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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 PDF文档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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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飞行器   轻型   电动   质量管理   生产
资源简介

  ICS 03.120.10 CCS V00

  团 体 标

  T/AOPA 0109—2026

  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规范

  Qual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production of electric ultralight vehicle

  2026-05-10 发布 2026-05-10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归 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智能飞行汽车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州创新研究院、眉县天幕低空经济协同发展中心、青鸾(深圳)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特狗航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丁邦昕、李龙、李斌锐、张新钰、霍志勤、林延、汤昊杨、周建荣、杨世谊、尹汤湘豫、伍权权、 申灏文、包文正、 肖斌。

  引 言

  伴随低空经济加速崛起,国内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生产厂商数量持续增长,行业整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目前多款型号的电动超轻型飞行器已完成设计与验证工作,即将迈入量产阶段。然而,我国现行民航规章规定超轻型飞行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也未颁布配套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推荐的符合性方法。

  电动超轻型飞行器作为存在特定安全风险、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航空产品,亟需建立保障产品一致性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推荐的符合性评估方法,确保每一架出厂产品均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鉴于当前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制造领域尚无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可依,通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行业自律规范,对产品生产质量作出明确约束,能够有效填补现阶段行业规范空白,为产业健康发展筑牢安全根基。

  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的申请和受理、评估组织、评估程序和评估证后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质量管理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AOPA 0083 智能超轻型飞行器安全技术规范

  T/AOPA 0084 智能超轻型飞行器安全技术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超轻型飞行器 electric ultra light vehicle由电机驱动、 自动驾驶仪辅助控制的超轻型飞行器。

  3.2

  评估机构 assessment agency

  对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生产质量管理进行评估的独立法人组织。

  3.3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人员 prod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ssessor对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生产质量管理进行评估的人员。

  3.4

  生产质量管理监督员 prod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or

  由评估机构委派或认可,负责对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产品符合性进行持续监督的人员。

  3.5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 prod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ssessment

  对已经通过电动超轻型飞行器安全技术评估并计划重复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厂商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估。

  3.6

  质量管理体系资料 quality system documentation

  生产厂商及其供应商制造产品和零部件所需的方法、程序、工艺、检验、试验、规范、图表资料等。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制造文件、试飞程序等。

  3.7

  生产厂商 manufacturer

  作为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的申请人或持有人从事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的单位。

  3.8

  证后复查 Post certification re inspection

  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评估机构对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再次进行生产质量管理评估。

  3.9

  质量手册 quality manual

  用于描述生产厂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控制方法的手册。

  3.10

  制造文件 manufacturing documents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文件和生成的记录,用于表明符合已通过的安全技术评估。

  注:不限于产品/材料规范、材料清单/部件清单、检验方法和标准、制造方法和工艺、零部件图纸、装配图纸、工具和量具图纸、过程工作单/工艺路线单、质量手册、飞行器操作指南或飞行员操作手册或飞行器飞行手册、维修手册。

  3.11

  质量记录 quality record

  由器材的接收检验记录、零部件的制造、装配记录和检验记录,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最终检验记录,地面检查和试飞阶段的检查、测试和试验记录,交付时的构型控制文件等组成的每一架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生产记录。

  4 申请和受理

  4.1 申请

  4.1.1 申请人

  安全技术评估证书持有人、安全技术评估证书的权益转让协议书持有人或已受理的安全技术评估证书申请人,均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

  4.1.2 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a)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申请书,见附录A.1;

  b) 企业资质证明,见附录A.2;

  c) 知识产权声明,见附录A.3;

  d)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制造和工程保证能力(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设备及人员)的说明;

  e) 质量手册。

  4.2 受理

  评估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评估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应颁发受理申请通知书,见附录A.4;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 评估组织

  5.1 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评估机构应为独立法人;

  b) 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开展评估、认证或评审活动的合法经营资质,且业务范围应涵盖航空制造、质量管理或相关领域;

  c) 建立并运行航空类标准体系;

  d) 机构成员具有丰富的航空领域从业经验。

  5.2 评估组

  确定申请人完成受理申请通知书规定的受理手续后,评估机构应成立评估组,负责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评估组由3名以上生产质量管理评估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组长。

  5.3 评估人员要求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人员应具有下列工程专业学历,具备航空工程、质量管理专业知识与经历:

  a) 工程或理科专业研究生学历,在航空器制造、维修、适航、质量管理等领域具有1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b) 工程或理科专业本科学历,在航空器制造、维修、适航、质量管理等领域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c) 具有航空制造、质量管理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目标、方针和政策;

  d) 具有高效的表达、写作与沟通能力;

  6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

  6.1 评估计划

  评估组应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规模等情况编制评估计划,至少包括评估活动的时间安排、评估内容和范围(见附录 A.5)、评估组成员,并提前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评估组视情召开会议,被评估单位应详细说明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情况等。

  6.2 评估过程

  6.2.1 质量管理体系资料评估

  6.2.1.1 质量手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及职责和权限分配;

  b) 手册涵盖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各类生产活动,各类工作和程序要求明确,且具有良好的协调性;

  c) 对质量管理体系资料的控制要求。

  6.2.1.2 质量管理体系资料评估应符合以下原则:

  a) 质量管理体系资料齐全(如检验程序、试验要求和制造方法等),相关资料协调一致,各项要求明确,易于使用,可以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正常开展;

  b) 质量检验系统能充分保证所检验的产品、零部件符合已通过的安全技术评估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c) 各种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包含标题、编号、版次、 日期、章节号、引用文件;

  d) 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有编号和版次。

  6.2.1.3 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评估:

  a) 被评估单位应具有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确保生产的每一架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符合已通过的安全技术评估;

  b) 试飞程序应能够验证电动超轻型飞行器安全飞行的各类操纵品质和功能;

  c) 试飞项目检查单应便于检查和记录。

  6.2.2 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要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际运行与质量管理体系资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确定被评估单位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各项规定的情况。包括:

  a) 人员能力与资格;

  b) 各个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具有完成各自职能所具有的权限;

  c) 厂房设施及其环境要求;

  d) 工具设备的控制;

  e) 接收检验、工序检验、最终检验、地面检查及试飞工作的控制;

  f) 特殊过程(特种工艺)的控制;

  g)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的完成情况;

  h) 不合格品的处理;

  i) 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准确、清晰,有关人员签字后按规定存档;

  j) 制造过程对制造方法、检查要求和试验要求的符合性;

  k) 确认使用的设计资料符合已通过的安全技术评估;

  l) 制造的产品对有效的设计资料和制造文件的符合性;

  m) 构型控制记录清晰。

  6.3 不符合项与纠正措施

  评估过程中,评估组应记录发现的不符合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评估组提交纠正措施,并将有关的证明文件提交评估组。必要时,评估组应安排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再次评估,确定纠正措施得到贯彻和落实。

  6.4 评估末次会议

  评估组全体人员参加末次会议,评估组依据评估结果及申请人对于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讨论并提出颁发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的建议,并填写评估报告,见附录 A.6。

  7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的颁发

  评估机构应审核评估组建议和所有评估材料。决定颁证的,评估机构应签署并颁发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见附录 A.7)及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单(见附录 A.8)。决定不颁证的,评估机构应书面通知不颁证的理由。

  8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的展示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要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展示其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

  9 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标牌或标记要求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应在其制造的电动超轻型飞行器上附着标牌或标记,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清晰、耐火和不易损坏;

  b) 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商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制造序号、制造日期、安全技术评估证书编号和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编号;

  c) 制造序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可供追溯;

  d) 标牌或标记应当固定在飞行器明显位置。

  10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后管理

  10.1 质量管理体系证后复查

  质量管理体系证后复查是评估机构对持证人持续管理与监督的体现,由评估机构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除定期复查外,当持证人发生重大组织机构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失效或产品出现重大安全性问题时,评估机构可启动专项复查。

  10.2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有义务保证其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已通过的生产质量管理评估,且生产的每一架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符合已通过的安全技术评估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10.3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的变更与收回

  10.3.1 当增加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型号时,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应按照初次申请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时的方式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开展评估活动。评估组在确认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持续保证生产出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的电动超轻型飞行器后,做出同意颁发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及生产质量管理评估项目单的建议。由评估机构颁发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及生产质量管理评估项目单。

  10.3.2 当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的生产设施地点发生变化时,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应按照初次申请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时的方式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按照初次受理申请的程序开展评估活动。评估组在确认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持续保证生产出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的电动超轻型飞行器后,做出同意颁发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的建议。由评估机构颁发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

  10.3.3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发生变化,而质量手册中涉及的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未发生实际变化,且没有可能影响电动超轻型飞行器安全性的变化时,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应书面报告评估机构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待评估机构确认质量手册中涉及的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可能影响电动超轻型飞行器安全性的变化后,颁发新的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

  10.3.4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如存在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严重情形(如伪造质量记录或文件,使用不合格品,长期不执行检验实验程序等),评估机构将对生产质量管理证书持有人处以警告、收回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

  10.4 生产质量监督员

  10.4.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持有人推荐合适的人员担任生产质量监督员,并向评估机构递交推荐信函和资格说明。

  10.4.2 评估机构根据被推荐人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决定是否接受被推荐人作为生产质量监督员。该被推荐人接受评估机构的审查合格后, 由评估机构签署接受通知,见附录A.9。

  10.4.3 生产质量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

  10.4.4 生产质量监督员代表评估机构监督持证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对飞行器进行登记备案检查、签发制造符合性声明。对重要的或不能决断的事项,应随时向评估机构报告。应每年向评估机构书面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登记备案检查、签发制造符合性声明数量、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11 信用管理

  评估机构对评估组成员应实行下列信用管理制度:

  a) 发现评估组成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情形的,无论情节轻重,一经发现,均解除当事人涉及评估的聘任;

  b) 发现被评估企业有故意干扰、贿赂评估组成员情形的,将终止该评估项目,已收取的评估费用不予退还;

  c) 发现评估机构人员打探消息或干扰评估工作,按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处理;

  d) 评估机构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信用管理信息。

  附 录 A (规范性)申请资料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申请书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申请、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变更时提交的申请书格式,应符合图 A.1 的规定。

  图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申请书格式

  A.2 企业资质证明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企业简介;

  b) 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

  c)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A.3 知识产权声明

  申请人应根据评估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知识产权声明文件。知识产权声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声明。

  a) 标题: 明确文件性质,如“知识产权声明”或“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b) 声明方信息:列出声明方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c) 知识产权范围:详细说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

  d) 权利归属: 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说明是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所有。

  e) 使用权限:规定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条件,如是否需要授权、许可范围等。

  f) 禁止行为:列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的活动,如复制、修改、传播等。

  g) 侵权责任:说明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追责方式。

  h) 保密条款:如有商业秘密或未公开信息,需包含保密义务及泄密后果。

  i) 有效期:规定声明的有效期限,可能是永久或特定时间段。

  j)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明确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k) 签署信息:包括声明方签字、 日期等法律生效要素。

  l)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包含其他相关条款。

  A.4 受理申请通知书

  受理申请通知书格式应符合图 A.2 的规定。

  图 A.2 受理申请通知书格式

  A.5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

  表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

  表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续)

  表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续)

  表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续)

  表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续)

  表 A.1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内容(续)

  A.6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报告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

  表 A.2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

  A.7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证书应符合图 A.3 的规定。

  图 A.3 安全技术评估证书格式

  A.8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项目单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项目单应符合图 A.4 的规定。

  图 A.4 生产质量管理评估项目单格式

  A.9 生产质量监督员任命书

  生产质量监督员任命书应符合图 A.5 的规定。

  图 A.5 生产质量监督员任命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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