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60 V 40
HB 8310-2012
YMF 系列光缆连接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YMF series optical fiber cable connectors
2012-12-28 发布 201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编制所依据的编写规则是 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胡志国、王宏霞、陈学永、郑燕华、谢崴、孙良、冯海云。
YMF 系列光缆连接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 YMF 系列光缆连接器(以下简称连接器)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连接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B/T 12190-2006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
GJB 360B-2009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GJB 915A-1997 纤维光学试验方法
GJB 1217A-2009 电连接器试验方法
GJB 1427A-1999 光纤总规范
GJB 1428B-2009 光缆总规范
GJB 1919A-2009 耐环境中性圆形光纤连接器通用规范
HB 5800 一般公差
3 要求
3.1 分类
YMF 系列连接器分类如下:
YMF13 系列:13 号金属外壳三头螺纹连接;五键识别。
YMF15 系列:15 号金属外壳三头螺纹连接;五键识别。
3.2 尺寸
连接器外形尺寸符合附录 A 要求。
3.3 外观质量
连接器的标记应正确、清晰、牢固、耐久。
连接器的外观应无裂纹、掉块和气泡。
3.4 标志和代号
连接器的标志应包括工厂商标、型号标记和制造批次号。型号标记见附录 B。
3.5 材料
3.5.1 通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未指明确定的材料时,应使用能使连接器满足本规定性能要求的材料。
3.5.2 金属材料
连接器结构中采用的全部金属材料应是耐腐蚀型的,或者在加工成零件后经表面处理达到耐腐蚀要求。
3.5.3 非金属材料
3.5.3.1 通则
连接器结构中采用的全部非金属材料不应受采用的清洁剂的影响,也不应恶化连接器结构中采用的任何其他材料。
3.5.3.2 光纤光缆
所采用的光纤光缆应符合 GJB 1427A-1999 和 GJB 1428B-2009 及相关详细规范的规定。
3.5.3.3 胶合材料
对连接器结构无不良影响,其物理、化学及光学特性应与光纤匹配, 不能有损害光学性能的情况发生。
3.5.3.4 密封零件材料
O 型密封圈应选用氟橡胶或氟硅橡胶。密封塞应选用硬质绝缘材料。胶圈应选用有很好的弹性和强度的绝缘材料。
3.6 设计与结构
3.6.1 结构
连接器的结构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3.6.2 盲操作
连接器的结构应允许操作人员在配接过程中不能完全看到连接器的条件下,对连接器进行连接和分离。
3.6.3 密封
连接器结构应在界面或尾端处具有环境密封能力,在规定环境条件下应无湿气、砂尘或其他脏物侵入,以防连接器性能劣化。
3.6.4 清洁
连接器结构应允许不作大的拆卸、不移出接触件即可对光学端面进行清洁, 且清洁工作不应降低连接器的规定性能。
3.7 额定值
连接器的工作温度为-40℃~80℃。
3.8 性能
3.8.1 插入损耗
任一连接器插头(或插座)的每一路光通道通过标准插座(或插头)连接的最大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1的规定,环境适应性试验期间和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其中双头密封连接器的插入损耗应不大于表 1 中规定值的 2 倍。
表 1 插入损耗
表 2 环境适应性试验期间和试验后插入损耗
3.8.2 互换后的插入损耗
同型号连接器插头和连接器插座任意连接的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互换后的插入损耗
3.8.3 回波损耗
连接器回波损耗应不小于 40dB。
3.8.4 啮合和分离力矩
配接连接器间的啮合和分离力矩应不大于 13.5N ·m。
3.8.5 机械寿命
连接器应能承受 500 次插拔,不应出现影响连接器正常操作的缺陷。试验后, 啮合和分离力矩应符合 3.7.3 的规定,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回波损耗应符合 3.7.3 的规定。
3.9 环境适应性
3.9.1 撞击
连接器应能承受高度 1.2m 的跌落 8 次,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2 扭转
连接器应能承受 50N 载荷循环 50 次,试验后,光缆-连接器界面应无使光缆或连接器性能劣化的
损坏,插入损耗应符合中表 2 的规定。
3.9.3 光缆封口处弯曲
连接器应能承受 9.8N 载荷弯曲 100 次,试验后,连接器应力消除机构应不丧失环境密封性,以及其他可能降低连接器性能的损坏,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4 光缆保持力
连接器应能承受表 4 规定的载荷。连接器应无光缆护套破坏、光缆夹失效、光缆与连接器间密封损坏、连接器金属零件变形、光缆从光缆夹中脱出等现象。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4 光缆保持力
3.9.5 承压
连接器应能承受最大 1000N 载荷保持 5s~10s。连接器应无零件破裂、连接或分离性能恶化、密封损坏现象。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6 高温寿命
连接器在温度 80℃±2℃下保持 250h 后,应无尺寸变化、密封开裂、器件或涂覆层龟裂、识别标志损坏、配接零件熔化或卡住、粘接剂恶化等现象。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7 温度冲击
连接器应能承受极限温度为-40℃和 80℃的温度冲击试验条件。连接器应无可视的尺寸变化、密封损坏、表面或识别标志损伤、锁紧螺纹卡死或影响配接和分离能力的其他现象。试验期间和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8 冲击
连接器应能承受峰值加速度 490m/s2,半正弦波,方向为与连接器轴向垂直和平行的二个方向的冲击试验条件。连接器应无破裂、变形、零件松动或位移、龟裂以及导致光性能降低的其他损坏。试验期间和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9 振动
连接器应能承受频率 10Hz~500Hz,加速度 98m/s2,振动方向为与连接器轴向垂直和平行的二个方向的振动试验条件。连接器不应从连接器机构中脱出, 零件应无开裂、断裂或松动现象。试验期间和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10 潮湿
连接器应能承受温度 40℃±2℃, 相对湿度 90%~95%的潮湿试验条件。连接器应无零件或结构材料劣化、涂覆层损伤、几何变形、金属腐蚀、材料夹住、粘接表面分离、以及其他损坏现象。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11 盐雾
连接器应能承受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1 规定的盐雾试验条件。其中不锈钢壳体和铜合金壳体应能承受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1 规定的试验条件 D。试验后, 外露壳体零部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防护层除棱角、边缘处外,应不暴露出基体金属;
b) 非金属材料无明显泛白、膨胀、起泡、皱裂、麻坑等;
c) 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12 水压和冰冻
连接器浸入水中至少 1.85m,应无水渗入连接器密封区域的迹象。试验后, 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9.13 砂尘
连接器在吹尘浓度为(10.6±7)g/m3,相对湿度 10%~20%,温度范围 23℃~60℃的条件下,内部应无砂尘侵入。试验后,插入损耗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啮合和分离力矩应符合 3.8.4 的规定。
3.9.14 电磁干扰屏蔽
连接器电磁干扰屏蔽能力在 1GHz~40GHz 的电磁频率下,屏蔽效能应不低于 60dB。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2 检验条件
连接器试验条件如下:
a) 检验应符合 GJB 1217A-2009 中 4. 1 的规定;
b) 试验、测量和检验设备室检定合格的,并处于有效期内。
4.3 鉴定检验
4.3.1 样本
经受鉴定检验的样本为 6 套样本单位,要求插头-插座结构和插头-双头密封插座-插头结构各6 套。具体要求如下:
a) 插头-插座结构:选取 6 个插头和 6 个插座。除另有规定,光缆长度至少为 5m。
b) 插头-双头密封插座-插头结构:选取 12 个插头和 6 个转接插座。除另有规定,光缆长度至少为 5m。
4.3.2 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应按表 5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抽取的全部样品平均分为 3 组,分别进行 1 组、 2 组、3 组的检验。
表 5 检验项目表
4.3.3 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的每套产品按规定的鉴定检验项目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种产品鉴定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一套产品的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许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因素再次提交,但同一个产品检验次数(包括不同项目)不得超过 2 次。
4.4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 通则
质量一致性检验包括:
a) 交付检验:包括:A 组检验和 B 组检验;
b) 周期检验:即 C 组检验。
4.4.2 A 组检验
A 组检验应按表 5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
4.4.3 B 组检验
4.4.3.1 通则
B 组检验应按表 5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样品应从已通过 A 组检验并合格的批中抽取。
4.4.3.2 抽样方案
每一检验批应按表 6 的规定抽取样品。若发现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品时,应对该批进行筛选并剔除不合格品,然后按表 6 的规定抽取新的样品重新进行全部 B 组试验。若第二次抽取的样本中仍发现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品,则该批产品应拒收并不应按本规范交货。
表 6 批量和样本大小
4.4.3.3 合格判据
若有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再次提交检验,重检批应采用加严检查进行检验。这种批应与新的批区分开来, 并清楚标明为复验批。若复验批仍被拒收,则应停止 B 组检验。
4.4.3.4 试验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验收合格,通过 B 组检验的样品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4.4 C 组检验
4.4.4.1 通则
C 组检验应按表 5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C 组检验应在已经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已经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产品,不应推迟到 C 组检验得出结果后交付,如果 C 组检验结果表明不合格,则应按 4.4.4.3 的规定处理。
4.4.4.2 抽样方案
C 组检验应从已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试验样品中随机抽取 3 套样品平分到 1 组、2 组、3 组进行检验。
C 组检验应以 12 个月和 24 个月为周期进行试验。开始为 12 个月的 C 组检验,必须在接到鉴定检验合格通知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然后再转入以 24 个月为周期的检验。
4.4.4.3 合格判据
若一个或多个样品 C 组检验不合格,则样本的 C 组检验不合格。若全部试验项目符合要求,则C 组检验合格。
如果样品未能通过 C 组检验,则承制方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a) 立即通知用户并停止产品交货和 A 组及 B 组检验;
b) 查明失效原因,在材料、工艺或其他方面提出纠正措施,对采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制造、失效模式相同、能够进行纠正的所有产品采取纠正措施;
c) 完成纠正措施后,重新抽取样品进行 C 组检验(由鉴定机构决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或进行原样本失效项目的检验);
d) A 组和 B 组检验也可以重新开始,但必须在 C 组重新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交货。
4.4.4.4 样本单位的处理
已经受过 C 组检验的样本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5 检验方法
4.5.1 尺寸
采用适用量具对连接器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3.2 的规定。
4.5.2 外观质量
采用目视法对连接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 3.3 的规定。
4.5.3 标志和代号
采用目视法对连接器的标志和代号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 3.4 的规定。
4.5.4 性能
4.5.4.1 插入损耗
按照 GJB 915A-1997 中方法 303 规定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3.8. 1 的规定。
正常制造和交付(质量一致性检验)中,在不产生争议情况下,可采用 GJB 1919A-2009 附录 A 规定的等效插入法。
4.5.4.2 互换后的插入损耗
从产品中任意挑选同一型号插头和插座或插头与转接插座互连,测试其插入损耗,结果应符合 3.8.2的规定。
4.5.4.3 回波损耗
按照 GJB 915A-1997 方法 302 规定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3.8.3 的规定。
4.5.4.4 啮合和分离力矩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2013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4 的规定。
4.5.4.5 机械寿命
以 30 次/分钟的速率,手工完成 500 次完整(部分中断)的插合和分离循环,结果应符合 3.8.5 的规定。试验前后,允许清洁连接器各端接件光学端面。
4.5.5 环境适应性
4.5.5.1 撞击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2015 对连接器插头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 1 的规定。
4.5.5.2 扭转
按照 GJB 915A-1997 方法 207 对连接器插头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2 的规定。
4.5.5.3 光缆封口处弯曲
按照 GJB 1217A-2009 中方法 2017 的程序 I 对连接器插头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3 的规定。
4.5.5.4 光缆保持力
按照 GJB 1217A-2009 中方法 2009 对连接器插头进行试验。按(90±4)N/min 施加轴向负荷并保持 10min。结果应符合 3.9.4 的规定。
试验时按下列要求夹持光缆:
将光缆排绕在芯轴(其直径至少为光缆直径的 25 倍)上,所绕圈数应足够多以防光缆打滑(可采用双面粘接带防止光缆打滑)。光缆与芯轴的切点离连接器光缆引出端的距离应小于光缆直径的 50 倍。
4.5.5.5 承压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8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沿连接器轴向每旋转 90˚施加一次载荷,共施加 4 次载荷,施加载荷速率不超过 2kN/min,结果应符合 3.9.5 的规定。
4.5.5.6 高温寿命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5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6 的规定。
4.5.5.7 温度冲击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3 试验条件 A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循环次数 5 次,各保温 1h。结果应符合 3.9.7 的规定。
4.5.5.8 冲击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4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每个方向冲击 3 次。应在距连接器尾端约 20cm 处夹持住光缆。结果应符合 3.9.8 的规定。
4.5.5.9 振动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5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每个方向扫描 12 次,每次 15min,结果应符合 3.9.9 的规定。
4.5.5.10 潮湿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2 稳态湿热 I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试验循环 5 次,结果应符合
3.9. 10 的规定。
4.5.5.11 盐雾
按照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1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 11 的规定。
4.5.5.12 水压和冰冻
按照 GJB 915A-1997 方法 103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在水浸期间, 水温应保持在 10℃~35℃之间,试验时间 48h。水浸结束后,应从容器中取出配接的连接器并在-10℃±2℃下保持 1h。结果应符合 3.9. 12 的规定。
4.5.5.13 砂尘
按照 GJB 360B-2009 方法 110 对配接连接器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 13 的规定。
4.5.5.14 电磁干扰屏蔽
将连接器按图 1 方式进行连接安装作为屏蔽室进行测试,其余按 GB/T 12190-2006 中 5.8 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 14 的规定。
图 1 屏蔽测试安装图
5 交货准备
5.1 包装
5.1.1 包装盒
连接器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包装。在包装盒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其上应注明承制方商标,产品名称、军用零件号、标准编号、数量、检验日期及技术检验部门印记。在包装盒外应有标签, 注明承制方商标,产品名称及军用零件号,数量及包装日期。
5.1.2 包装箱
装有成品的包装盒应装入干燥、防潮、防尘、防霉的包装箱中, 包装盒与包装箱之间的间隙应采用碎纸填充物而不晃动,箱内应有装箱单,其上注明产品名称、军用零件号、内装盒数及产品总数, 装箱
日期、重量及技术检验部门印记。其包装方式应能保证连接器在运输过程中接触端不产生变形或损伤。
5.2 运输
包装成箱的成品,在避免雨雪直接淋袭的条件下,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
5.3 储存
包装好的连接器应保存在温度为-5℃~35℃,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周围空气中无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库房中。
5.4 标志
每个包装箱上应标有以下内容:重量、编号、“防潮 ”、“小心轻放”等标记。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连接器旨在与光缆一起用于光纤传输系统中,供光缆与光缆或光缆与系统、光缆与其他光器件或设备(装置)间的活动连接,也可在其他光纤设备与系统中使用。符合本规范的任一连接器均可以不经转换器直接与另一个同型号的连接器对接。
6.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和日期;
b) 完整的产品型号、数量;
c) 包装要求。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连接器外形和尺寸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未注尺寸公差均按 HB 5800,所有尺寸单位为毫米。插头的详细图形见图 A. 1,插座的详细图形见图 A.2,双头密封插座的详细图形件图 A.3。
图 A.1 插头外形尺寸
图 A.2 插座外形尺寸
图 A.3 双头密封插座外形和尺寸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连接器型号标记
连接器的型号标记应按如下标识,共分 10 部分,详细内容符合表 B. 1 的规定。连接器标记次序按
表 B. 1 顺序排列书写。
YMF XX X XX X XX X XX X XX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 B.1 型号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