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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305-2012
GDM 系列水密封光电连接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DM series watertight electrical-optic connectors
2012-12-28 发布 201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规范编制所依据的编写规则是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谢 崴、王宏霞、陈学永、卢明胜、朱晓东、孙 良、冯海云。
GDM 系列水密封光电连接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 GDM 系列水密封光电连接器(以下简称连接器)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连接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B 150.3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3 部分 高温试验
GJB 150.4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4 部分 低温试验
GJB 150.10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 10 部分 霉菌试验
GJB 915A-1997 纤维光学试验方法
GJB 1217A-2009 电连接器试验方法
GJB 1427A-1999 光纤总规范
GJB 1428B-2009 光缆总规范
CB 1177-1987 声纳换能器用水密插头座通用技术条件
HB 5800 一般公差
3 要求
3.1 总则
连接器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3.2 外观质量
连接器的标记应正确、清晰、牢固、耐久。
连接器的外观应无裂纹、掉块、气泡。
3.3 标志和代号
连接器的标志和代号应包括制造厂商标、型号标记和制造批次号,型号标记见附录 A。
3.4 材料
3.4.1 通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未指明确定的材料时, 应使用能使连接器满足本规范规定性能要求的材料。
3.4.2 金属材料
3.4.2.1 接触件材料
电接触件材料应采用铜合金。线簧孔接触件的线簧丝应采用能满足本规范要求的锡青铜丝或铍青铜丝。接触件涂覆层应为镀金或镀锡,镀金层厚度应不小于 1.27μm。
光接触件材料采用规定的高精度陶瓷二氧化锆(ZrO2)。
3.4.2.2 壳体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壳体材料应选用钛合金或满足连接器性能要求的耐腐蚀型金属材料。
3.4.3 非金属材料
3.4.3.1 绝缘安装板材料
绝缘安装板材料应采用规定的聚酯塑料,封严体应使用规定的氟硅橡胶。或能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其他材料。
3.4.3.2 封线体
封线体应选用有很好的弹性和强度的绝缘材料。
3.4.3.3 ○型密封圈材料
○型密封圈应选用丁腈橡胶或氟硅橡胶。
3.4.3.4 光纤光缆
所采用的光纤光缆应符合 GJB 1427A-1999 和 GJB 1428B-2009 及相关详细规范的要求。
3.4.3.5 霉菌
连接器结构中采用的材料和涂覆层按 GJB 150.10A-2009 试验后应符合 2 级的要求。
3.5 设计与结构
3.5.1 结构
电接触件和光接触件与绝缘体之间、绝缘体与壳体之间采用○型密封圈密封结构, 插头、插座之间采用○型密封圈密封结构。
3.5.2 接触件
3.5.2.1 电接触件
接触件应设计成:
a) 接触件规格为Ф1.0mm、Ф1.5mm、Ф2.0mm、Ф3.0mm 等;
b) 接触件应保证连接器以正常方式插合或分离时免受损坏。
3.5.2.2 光接触件
光接触件的光纤插头应平滑洁净、金属零件表面无毛刺裂纹、锈蚀和涂镀起层等缺陷。
3.5.3 绝缘安装板
绝缘安装板应具有适当的截面或圆角。用于安装接触件的孔位应限定接触件在固定的位置, 能防止意外拆卸,并使各接触件可靠对准。
3.5.4 插合和分离
连接器的插头和插座的键槽对正后进行插合和分离。
3.5.5 壳体定位
连接器通过插头、插座上对应的键和键槽来实现定位,在接触件未插配之前,壳体应先定位。
3.6 额定值
3.6.1 工作温度
连接器的工作温度为-30℃~85℃。
3.6.2 额定电流
连接器单个电接触件额定电流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额定电流
3.7 性能
3.7.1 插入损耗
连接器每一路光接触偶的插入损耗应不大于 1dB。
3.7.2 接触电阻
连接器电接触件接触电阻应不大于表 2 的规定。
表 2 接触电阻
3.7.3 绝缘电阻
连接器任意电接触件之间及壳体与任意电接触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000MΩ。
3.7.4 介质耐电压
连接器任意电接触件之间及壳体与任意电接触件之间应能承受 1500V(直流或 50Hz 交流有效值)试验电压 60s ,最大泄漏电流不大于 5mA,无绝缘击穿、飞弧等现象。
3.7.5 保持力(适用时)
连接器两端通过纺纶绳环(或钢丝绳或自制夹具)与拉力机夹头相连,沿轴向以 100N/s~150N/s 的
速率增加拉力,直至达到 20000N,并保持 10min,用直接显示通断的仪器检测连接器的相应线路,不应开路。
3.7.6 机械寿命
连接器应能承受 500 次连接和分离试验,试验后,不应产生影响连接器正常使用的机械损伤,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接触件镀层应无堆积、脱落;
b) 线簧孔应无断丝;
c) ○型密封圈应无破损、裂纹等缺陷;
d) 接触电阻应符合 3.7.2 的规定;
e) 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 的规定。
注:机械寿命试验允许因其他试验而中断。
3.8 环境适应性
3.8.1 潮湿
连接器应能承受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2 试验条件 B,试验后,试验样品从潮湿箱内取出,除去连接器表面的湿气,在 1h~2h 内进行测量,外观质量应符合 3.2 的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 3.7.3 的规定,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 的规定。
3.8.2 温度冲击
连接器应能承受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3 试验条件 A,极限温度为低温-30℃±5℃、高温 85℃ ±5℃,试验后,外观质量应符合 3.2 的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 3.7.3 的规定,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的规定。
3.8.3 高温
3.8.3.1 高温贮存
连接器在高温 85℃条件下贮存后,应无变形、裂纹、保护层起泡、脱落等损伤,绝缘电阻应符合
3.7.3 的规定。
3.8.3.2 高温工作
连接器在 85℃下应能正常工作,外壳温升不大于 50℃,试验后,外观质量应符合 3.2 的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 3.7.3 的规定,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 的规定。
3.8.4 低温
3.8.4.1 低温贮存
连接器在低温-30℃条件下贮存后,应无变形、裂纹、保护层起泡、脱落等损伤, 绝缘电阻应符合
3.7.3 的规定。
3.8.4.2 低温工作
连接器在-30℃下应能正常工作,外壳温升不大于 50℃, 试验时,外观质量应符合 3.2 的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 3.7.3 的规定,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 的规定。
3.8.5 振动
连接器应能承受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5 中规定的试验条件 II。试验时,电接触偶不应有大于
1μs 的瞬断,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 的规定,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松动、破裂或其他损伤现象。
3.8.6 冲击
连接器应能承受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4 规定的试验条件 B。试验时,电接触偶不应有大于 1μs的瞬断,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 的规定,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松动、破裂或其他损伤现象。
3.8.7 耐静水压
连接器应能承受 CB 1177-1987 中表C2 规定的试验条件,试验后绝缘电阻应符合 3.7.3 的规定,插入损耗应符合 3.7.1 的规定。
3.8.8 盐雾
连接器应能承受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1 条件A,试验后,外露零部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防护层除棱角、边缘处外,应不暴露出基体金属;
b) 非金属材料无明显泛白、膨胀、起泡、皱裂、麻坑等。
3.9 互换性
同一型号的连接器应能互换。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2 检验条件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条件如下:
a) 检验应符合 GJB 1217A-2009 中 4.1 的规定;
b) 试验、测量和检验设备应是检定合格的,并处于有效期内。
4.3 鉴定检验
4.3.1 样本
从提交的检验样品中随机抽取 4 套,分 2 组进行鉴定检验,每组 2 套,其中盐雾试验单独抽取一套进行。
4.3.2 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应按表 3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
表 3 检验项目表
表 3 检验项目表(续)
4.3.3 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的每一套产品按规定的鉴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种产品鉴定检验合格,其中任一套产品的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许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因素再次检验,但同一个产品提交检验次数(包括不同项目)不得超过 2 次。
4.4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 通则
质量一致性检验包括:
a) 交货检验:包括 A 组检验和 B 组检验;
b) 周期检验:即 C 组检验。
4.4.2 A 组检验
连接器 100%进行 A 组检验,A 组检验应按表 3 规定的检验项目与顺序进行,任一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予以剔除。
4.4.3 B 组检验
4.4.3.1 通则
B 组检验应按表 3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样品应从已通过 A 组检验并合格的批中抽取。
4.4.3.2 抽样方案
每一个检验批应按表 4 的规定抽取样品。若发现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品时,应对该批进行筛选并剔除不合格品,按表 4 的规定抽取新的样品重新进行 B 组试验。若第二批抽取的样本中仍发现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品,则该批产品应拒收并不按本规范交付。
表 4 批量和样本大小
4.4.3.3 合格判据
若有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再次提交检验,重检批应采用加严检查进行检验。这种批应与新的批区分开来, 并清楚标明为复验批。若复验批仍被拒收,则应停止 B 组检验。
4.4.3.4 试验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验收合格,通过 B 组检验的样品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
4.4.4 C 组检验
4.4.4.1 通则
C 组检验应按表 3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C 组检验应在已经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已经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产品,不应推迟到 C 组检验得出结果后交付,如果 C 组检验结果表明不合格,则应按 4.4.4.3 的规定处理。
4.4.4.2 抽样方案
应从已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试验样品中随机抽取 4 套平分到第 1 组、第 2 组进行检验,随机抽取 1 套进行盐雾试验。
C 组检验应以 12 个月和 24 个月为周期进行试验。开始为 12 个月的 C 组检验,必须在接到鉴定检验合格通知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然后再转入以 24 个月为周期的检验。
4.4.4.3 合格判据
若一个或多个样品 C 组检验不合格,则样本的 C 组检验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能通过 C 组检验,则承制方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a) 立即通知用户并停止产品交付和 A 组及 B 组检验;
b) 查明失效原因,在材料、工艺或其他方面提出纠正措施,对采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制造、失效模式相同、能够进行纠正的所有产品采取纠正措施;
c) 完成纠正措施后,重新抽取样品进行 C 组检验(由鉴定机构或用户决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或进行原样本失效项目的检验);
d) A 组和 B 组检验也可以重新开始,但必须在 C 组重新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交付。
如果 C 组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应由承制方与订购方双方共同就该产品在一起协商处理。
4.4.4.4 试验样品的处理
已经受过 C 组检验的样品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付。
4.5 检验方法
4.5.1 外观质量
采用目视法对连接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结果应符合 3.2 的规定。
4.5.2 标志和代号
采用目视法对连接器的标志和代号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 3.3 的规定。
4.5.3 性能
4.5.3.1 插入损耗
按 GJB 915A-1997 中方法 303 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7.1 的规定。
4.5.3.2 接触电阻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3004 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7.2 规定。
4.5.3.3 绝缘电阻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3003 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7.3 的规定。
4.5.3.4 介质耐电压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3001 的规定进行介质耐电压试验,结果应符合 3.7.4 的规定。
4.5.3.5 保持力(适用时)
插合好的连接器,两端通过纺纶绳环(或钢丝绳或自制夹具)与拉力机夹头相连,沿轴向以 100N/s~ 150N/s 的速率增加拉力,直至达到 20 000N,并保持 10min,结果应符合 3.7.5 的规定。
4.5.3.6 机械寿命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2016 进行试验,并采用下列细则:
a) 被测试连接器不做纵向密封处理;
b) 采用手工或辅助机械插和或分离;
c) 循环速率每分钟不大于 5 次;
d) 每插拔 10 次,要对插针和转换器的弹性套筒进行清洗;
e) 前 100 次带插头○形圈,后 400 次去掉插头○形圈。
结果应符合 3.7.6 的规定。
4.5.4 环境适应性
4.5.4.1 潮湿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2 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 的规定。
4.5.4.2 温度冲击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3 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2 的规定。
4.5.4.3 高温
4.5.4.4 高温贮存
按照 GJB 150.3A-2009 中 7.2.1.2 的规定对插合好的连接器进行试验,试验温度 85℃, 试验时间24h。结果应符合 3.8.3.1 的规定。
4.5.4.5 高温工作
按 GJB 150.3A-2009 中 7.2.2.1 进行试验,试验时间 2h,结果应符合 3.8.3.2 的规定。
4.5.4.6 低温
4.5.4.7 低温贮存
按照 GJB 150.4A-2009 中 7.2.1 的规定对插合好的连接器进行试验,试验温度-30℃,试验时间24h。结果应符合 3.8.4.1 的规定。
4.5.4.8 低温工作
按 GJB 150.4A-2009 中 7.2.2 进行试验,试验时间 2h,结果应符合 3.8.4.2 的规定。
4.5.4.9 振动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5 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5 的规定。
4.5.4.10 冲击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4 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6 的规定。
4.5.4.11 耐静水压
按 CB 1177-1987 中附录 C 进行耐静水压试验,结果应符合 3.8.7 的规定。
4.5.4.12 盐雾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1001 对插合好的连接器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8 的规定。
4.5.5 互换性
用同一型号的插头、插座进行插合分离,结果符合 3.9 的规定。
5 交货准备
5.1 包装
5.1.1 包装盒
连接器用薄海绵包好后装入塑料袋中,备件及散件分别装入塑料袋中,被注明零件号和数量。在包装盒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其上应注明承制方商标,产品名称、军用零件号、标准编号、数量、检验日期
及技术检验部门印记。在包装盒外应有标签,注明承制方商标,产品名称及军用零件号,数量及包装日期。
5.1.2 包装箱
装有成品的包装盒应装入干燥、防潮、防尘、防霉的包装箱中, 包装盒与包装箱之间的间隙应采用碎纸填充物而不晃动,箱内应有装箱单,其上注明产品名称、军用零件号、内装盒数及产品总数, 装箱日期、重量及技术检验部门印记。箱外应注明“防潮 ”、“小心轻放”等字样。其包装方式应能保证连接器在运输过程中接触端不产生变形或损伤。
5.2 运输
包装成箱的成品,在避免雨雪直接淋袭的条件下,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
5.3 贮存
包装好的连接器应保存在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不大于 85%,周围空气中无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库房中。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连接器预定用于水下系统之间、水下与水上系统之间信号的连接。
6.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中应规定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和日期;
b) 完整的产品型号、数量;
c) 包装要求。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连接器型号标记
A.1 连接器型号标记
连接器的型号标记应按如下标识,共分 6 部分,详细内容符合表 A.1 的规定。
GD 1
M 2
X 5
XX 6
表 A.1 GDM 系列产品型号标记
A.2 连接器型号标记示例
插头:GD M 62 T 4G 16K
插座:GD M 62 Y 4G 16Z
16 个插针
4 个光接触件插座
62 号壳体
水密封
光电连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