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兔兔标准下载网,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ICS 03.180 CCS V00/09
团 体 标
T/AOPA 0107—2026
中小学生无人驾驶航空器技能等级认证
使用器材与评定要求
Requirements for equipment used in unmanned aircraft skill level cert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2026-04-10 发布 2026-04-10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秦皇岛大鸟科技有限公司、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汕头市齐伊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云统帅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小学、北京康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飞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客火科技有限公司、蔚来天空(重庆)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交通培训有限公司、上海知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技术大学、临沂飞昂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鹤岗市无人机行业协会、本溪华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济宁鹏航未来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唐山耕天科技有限公司、邯郸之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知新(河北)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探穹者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盛航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奥兰熊科技培训中心、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中学、邹城市第六中学、南宁市第四职业技术学校。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海峰、韩鹏、郭双双、魏圣卓、宋慧东、刘婧、王宝昌、李楠、暴志卓、李振男、史闻博、李岩、黄盛伟、聂晓锋、鞠致礼、陈纯、严国陶、耿震、王云川、左亮亮、朱鹏、郑华伟、李一冬、樊庆海、丛严、张宇飞、曹秀超、张献红、秦高基、张宏伟、 白健彤、柏青、何湘玉、袁亮、刘华根。
引 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和航空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全球化应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 ”)产品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各类无人机新产品、新应用、新业务层出不穷,无人机已经成为中小学航空科技创新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无人机的教学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体系化要求,近年来,随着中小学科技教育的发展,各类中小学生无人机活动陆续举办,青少年无人机的科技素养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现今无人机技术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一批中小学无人机实践课程应运而生。无人机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作为核心的教学器材,其安全性、规范性是保证无人机教育质量的基础。规范的器材标准可确保参与课程的学生都能接触到品质优良、性能稳定的无人机及其相关配件,从而获得更好的学习体验。同时,使用不规范的器材或质量不佳的配件可能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而使用规范的器材也有助于提升教学效果,让教师更容易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鉴于无人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系统,中小学生的学习认知能力、反应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存在年龄差异, 以及考虑到无人机生产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系统、完备的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器材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无人机技术对于提升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和素质教育的重要价值,提高科技教育效益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细致周密调研和论证,组织相关领域的教育专家、航空专家、无人机企业共同参与,明确了中小学生无人驾驶航空器技能等级认证使用器材与评定要求,并制定本文件。
中小学生无人驾驶航空器技能等级认证使用器材与评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生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 ”)技能等级认证器材分类与要求、认证流程及评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教育与考核所需器材的等级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AOPA 0059 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认证器材 certified equipment
用于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教学与考核并经器材认证机构综合评定合格的器材(含无人机系统与配套设施)。
3.2
器材认证机构 equipment certification institute
依据本文件实施认证器材综合评定并出具评定结论的机构。
3.3
建议产品 suggested product
由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从事无人机教学、考核和赛事等相关器材产品生产、销售的市场主体生产或销售的,建议列入认证器材的产品。
3.4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由器材认证机构开展的,对无人机的性能和功能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评估和测试,以确定该建议产品是否列入认证器材。
3.5
认证编码 certification code
对通过综合评定的认证器材赋予的唯一识别编码,用于证书、包装/说明书、信息公示与监管追溯。
4 认证器材的分类与指标
4.1 分类
在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活动的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器材,按照其产品类型和具体功能可分为以下两类:
a) 认证无人机系统:无人机、遥控器、 电池及充电器、护目镜等;
b) 认证配套设施:护网、隔离带、警示标志、赛道标志、演示教具、计时器、记分牌等。
4.2 认证无人机系统
按照T/AOPA 0059中的“L1 ”至“L9 ”共九个等级的要求,本文件针对每个等级要求配套认证了相应的无人机系统,分别简称为“DL1 ”至“DL9 ”。其中,DL1至DL3为初级无人机系统,DL4至DL6为中级无人机系统,DL7至DL9为高级无人机系统。
a) 认证无人机系统的性能指标分为配置性能、操控性能、速度性能、续航性能和载荷性能,相应要求按照附录A。
b) 认证无人机系统的非性能指标分为结构水平、安全水平、易用水平、服务水平和证书水平,各方面的要求如表A.1所示。
1) 结构水平:整体结构简单易用、安装简便,机身材料轻量化、耐久度好,零部件布局合理、紧固到位,不易发生松动、断裂或变形,装卸与维修便捷。外观无明显毛刺、尖锐边缘、裂纹与松动;机体结构对称,紧固件齐全且装配牢固;
2) 安全水平:电池、电机、遥控器等关键部件符合行业相关安全标准;无人机具备良好的防护性能,避免撞击、避免障碍物或减少可能的碰撞造成的损失;
3) 易用水平:无人机飞行平稳、易操控。噪声水平应满足教学场景使用要求;材料应符合学生用品安全相关要求,不应有刺激性气味;遥控器的按键或操作开关动作灵活、准确,回馈力度适当、便于中小学生使用;LED灯等电子指示设备工作正常,响应及时、准确;各处标识的文字、符号正确、清晰、牢固,便于识读;
4) 服务水平:无人机系统配套的教学资料、微视频、应用程序内容与功能完善,便于自学,能够支持和指导学生的无人机理论与实践学习;配套的零部件兼容性好、功能丰富、易于装卸;
5) 证书水平:无人机系统及其关键部件应具备符合性证明文件(如型式检验/检测报告/合格证明等),表明其无人机或零部件已经通过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性能测试,具备优良的性能表现,适用于开展无人机教学及考核;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文件(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或提供等效证明材料,表明其在无人机设计、制造中具有优良的质量。
c) 建议产品应提供至少1所中小学的课程应用证明材料,材料应包含:学校名称、课程名称/学段、使用课时、使用数量、典型安全事件记录(如有)及学校盖章。
d) 认证无人机适用于T/AOPA 0059开展的教学与考核活动。认证活动中应使用通过本文件综合评定的认证器材;未使用认证器材的,其考核成绩是否有效应按认证活动组织方的实施细则执行,并在活动前公示。
4.3 认证配套设施
所有等级设施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性:器材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中小学生造成伤害。
b) 轻便易搬运:设施的重量和尺寸应适中,方便现场搬运和操作,和无人机理论与实践教学活动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和匹配度。
c) 简单易操作:设施的操作应简单易懂,功能和布局合理,符合中小学生的认知和操作水平。
d) 耐用性:设施应具备良好的耐用性,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使用和损耗,保持相对稳定的性能。
e) 正规厂家生产:设施应由具备完善的生产设备、技术实力和质量控制体系,能够提供可靠的产品和售后服务的正规的具有资质的厂家生产。
f) 符合该品类相应的标准或认证:器材应符合其所在品类的相关标准或认证要求,证明其质量和性能达到一定的水平。
5 认证器材的申请
5.1 器材认证机构的职责
器材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实施认证器材综合评定、出具评定结论并建立评定档案。
5.2 认证器材的申请
器材的认证采取自愿原则,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从事无人机教学、考核、赛事等相关器材产品生产、销售的市场主体,可向器材认证机构发起申请并提供以下评定材料:
a) 申请书;
b) 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 希望申请成为认证器材的建议产品信息、样品;
d) 建议产品的检测报告;
e) 建议产品的中小学相关课程应用报告;
f) 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g) 其他按照本规定要求、为完成评定应提供的材料。
6 综合评定
6.1 整体评定流程
评定流程由发起申请、组建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活动和发布评定结果四个主要环节组成。
6.2 评定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申请
器材认证机构按照本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申请的时间、方式、要求。由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从事无人机教学、考核、赛事等相关器材产品生产、销售的市场主体可以向器材认证机构提交申请。
6.4 评定委员会
器材认证机构负责组建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业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非器材认证机构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5 组织评定活动
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建议产品提交的先后顺序,逐一对建议产品的评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采取“综合评定法 ”,对申报成为认证无人机系统、申报成为认证配套设施的建议产品,分别围绕本文件的相应要求进行评价。
a) 实施评定:其中,对建议产品是否满足相应指标,可以依据建议产品及其所附的检验报告进行判定,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未体现的,可由提交申请方提供由建议产品生产企业盖章的
指标的量化说明,由评定委员会现场通过感官检查、外观和结构检查、性能检查及适用性检查等方法进行核对与综合评定,形成意见;
b) 进行表决:评定结束前,每位成员应独立做出“批准 ”“拒绝 ”其成为认证器材的决定,“批准 ”意见大于等于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时认证为“批准 ”,否则认证为“拒绝 ”;
c) 提交评定意见:在完成评定后,评定委员会应填写“综合评定表 ”,连同书面评定报告提交器材认证机构;
d) 完成报告:评定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器材认证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定委员会完成评定后,应出具书面评定报告。
e) 监督指导:器材认证机构对评定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依法处理评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尽事宜,由评定委员会现场形成一致意见,报器材认证机构请示及备案。
6.6 发布评定结果
器材认证机构依据评定活动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定结果,并及时通知从事入选认证器材的建议产品生产、销售的市场主体,与其履行本文件后续的有关要求。
7 认证器材的授权与监管
通过认证后,器材认证机构为其建议产品授予认证编码、颁发认证器材证书。该建议产品在成为认证器材后,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可注明该认证器材证书标识及其认证编码。
认证器材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如发生关键部件(如电池、飞控、 电机和遥控器等)型号变更、软硬件重大版本变更和结构材料变更,应重新评定或进行变更评审。
认证器材的生产企业应接受器材认证机构的监督,正确行使相应权利或履行相应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已授予的认证器材的认证资格:
a) 认证器材未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生产、或销售;
b) 认证器材未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展示标识及编码;
c) 认证器材的生产、销售机构未正确行使相应权利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d) 认证器材在不定期检查中出现性能不达标的情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e) 认证器材在实际使用时出现异常情况、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f) 认证器材的生产、销售机构因故终止运行;
g) 认证器材在中小学相关课程应用中出现非人为事故的;
h) 其他应予以取消的情形。
附 录 A
(规范性)
各等级对应的无人机系统的性能指标列表
表 A.1 为各等级对应的无人机系统的性能指标列表。
表 A.1 各等级对应的无人机系统的性能指标列表
附 录 B
(规范性)
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器材综合评定表
表 B.1 为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器材综合评定表。
表 B.1 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器材综合评定表(无人机系统)
表 B.2 中小学生无人机技能等级认证器材综合评定表(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