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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T/AOPA 0104—2026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灾害应急勘查作业
导则
Guidelines for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disaster emergency inspection
operations
2026-03-12 发布 2026-03-12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大学、国网电力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分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应急中心、国网四川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福建中试所电力调整试验有限责任公司、闽粤联网电力运营公司、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高压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新疆送变电有限公司北疆运检分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大学应急管理研究中心、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伟豪、吴文斌、吴晓杰、林力辉、李文琦、王连辉、傅智为、刘毅、杨磊、林碧云、陈文彬、范显、黄兴亮、蔡华强、蔡庚豪、付晶、蔡焕青、刘壮、丁建、梁曼舒、林承华、王仁书、陈卓磊、姚书凝、李晓东、冯尚龙、黄友聪、许军、方超颖、王成旭、廖振陆、阮莹、王淼、邹彪、叶剑锋、陈庆彬、陈平平、李诚龙、邓创、熊嘉宇、周炜、陈辉、刘兰兰、郭启迪、靳函通、刘夯、许家浩、王晓杰、 曾祥晖、孙锦垣、林思、杜彦强、俞炜平、南杰胤、郭可贵、张华辉、吴华希、杨宁、陈慧娟、卢东、 曾绍攀、练玉钦、唐凌毅、林冰、卓俊彦、孙黎鹏、杨海涛、陈杰、陈尉、许俊阳、陈俊杰、于美妍、王泽昭、吴桐、陶震东、王伟平、陈彬、陈志新、邓剑超。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十四五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提出,研制灾害抢险救援装备,重点强化智能抢险机器人、高原型大载重无人机等亟需装备的研制与推广。民航局《“十四五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将无人机纳入公益服务提能增效领域,要求提升通用航空应急处突能力。
在国家政策引导与推动下,无人机凭借灵活便捷、视野开阔等优势已在各行业实现规模化应用,其应用场景也从常态化巡检、故障排查,逐步拓展至台风、洪涝等重大气象灾害下的应急勘查。然而,灾害应急场景下的无人机作业对人员、装备与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针对此类情境下的无人机使用方法、设备要求与操作技巧等,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规范。为规范无人机灾害应急勘查作业,亟需制定相应标准。
本文件提出了灾害情况下无人机应急勘查作业的人员要求、设备要求与安全要求,明确了灾前防御、灾中跟踪、灾后处置的完整作业流程,并针对特定灾害类型推荐了相应的作业方法。其目的在于提升应急灾害下无人机作业的效率与安全性,为相关无人机应急产品与服务的设计、制造和使用提供技术依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灾害应急勘查作业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 ”)灾害应急勘查作业的一般要求、灾前防御、灾中跟踪、灾后处置及异常情况处置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多旋翼无人机、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灾害应急勘查作业,其他无人机灾害应急勘查作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21 自然灾害分类与代码
GB/T 3501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
GB/T 38565 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
GB 4259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人机灾害应急勘查 UAV emergency inspection operations
在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处置过程中,采用无人机搭载可见光、红外、激光雷达等载荷,在灾害前搜寻风险隐患,灾害中期跟踪灾害情况,调度无人机资源,灾害后期快速摸排统计灾害损失,评估风险等级并支撑救援决策的全过程作业。
3.2
灾前防御 pre-disaster prevention
在自然灾害前期,通过气象、地质相关预报信息,掌握初步灾害可能发生场所、等级等信息,应用无人机开展灾害前期隐患排查,降低灾害损失。
3.3
灾中跟踪 in-disaster tracking
在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处置过程中,运用无人机跟踪灾害动态,或根据受灾现场信息,及时调度派遣应急资源,根据收集信息调整风险预警。
3.4
灾后处置 post-disaster response
在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发生后,采用无人机通过图像、视频拍摄,并应用倾斜摄影、三维建模、人工智能等技术,评估灾害损失,为灾后重建和恢复提供支持,防范次生灾害。
4 一般要求
4.1 人员要求
4.1.1 作业人员均应具有 3 年及以上无人机作业经验,熟悉航空、气象、地理等必要知识,掌握应急
救援、灾害处置等有关专业知识。
4.1.2 作业人员应熟悉无人机作业方法和技术手段,熟悉 GB/T 35018、GB/T 38565、GB 42590 等无人
机应急勘查相关标准规范,通过相应机型的操作培训,具备无人机飞行作业资质,熟悉无人机飞行作业相关专业知识。
4.1.3 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方法、流程及安全要求。
4.1.4 作业人员应确保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作业前 8 小时及作业过程中严禁饮用任何酒精类饮品。
4.1.5 作业单位应组织针对应急作业人员的心理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定期对作业人员心理素质、
作业能力开展考核,确保其在高压环境下能够保持冷静执行和高效决策。
4.1.6 作业人员应接受针对山火和冰雪灾害等灾害情景下自我防护相关专项培训,熟悉灾害特点及应对策略。
4.1.7 作业人员应熟悉灾害地周边环境,掌握地理卫星系统应用技能。
4.1.8 作业人员应参与过应急演练,能够熟练操作应急勘查所需无人机、中继设备、通讯设备、数据
分析终端、应急电源、对讲机等常用应急工器具。
4.2 装备要求
4.2.1 无人机应急勘查队伍应按照“专业配套、搭配合理、功能齐全、数量充足 ”的原则,配备勘查无人机、地面工作站、个人安全用品,配置清单参见附录 A。
4.2.2 无人机应急勘查队伍应每年定期更新完善队伍人员、设备和车辆等信息,无人机应急人员信息汇总表、无人机应急物资信息汇总表可参见附录 B、附录 C。
4.2.3 无人机及地面设备应安排专人定期维护、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在执行应急任务时能够正常运行。
4.2.4 民用中型和大型无人机在执行应急任务前,应通过适航性检测。其他无人机应符合 GB 42590的要求。
4.2.5 应急勘查用无人机防尘防水等级不应低于 IP55。
4.2.6 应急勘查用无人机应具备视觉避障功能,宜具备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避障功能。
4.2.7 针对山火灾害勘查,应配备具备变焦及红外镜头的多旋翼无人机。
4.2.8 冰雪、洪涝和泥石流等大范围灾情勘查,应配置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与微型、轻型多旋翼无人机联合勘查。宜配置 4G 模块和中继模块提升无人机通讯距离。
4.2.9 无人机飞行过程中宜开启无人机自主避障功能,勘查飞行速度不宜大于 10 m/s。
4.2.10 作业队伍宜配置定位和通讯装置保障通讯、定位持续稳定可靠。
4.2.11 作业车辆宜为四驱动越野型车辆,且具备车载应急充电功能。
4.2.12 冰冻雨雪灾害勘查应配置保温衣物、保暖手套、保暖帽等防寒保暖用品,并采取自发热衣物等保暖措施。
4.2.13 无人机应配置追踪定位模块,宜具备北斗短报文或多网融合通讯装置,具备远程位置监视功能。
4.2.14 无人机激光扫描和倾斜摄影建模定位宜使用星基定位设备,实现无公网信号下的精准建模。
4.3 安全要求
4.3.1 无人机应急勘查作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空域申报应急空域手续,飞行计划预先报区域空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并遵守相关规定。
4.3.2 无人机起降点应与输电线路和其他设施、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3.3 作业时应设立警示围栏,明确起降位置,起降点宜为坚硬平整且上方无障碍物。
4.3.4 无人机应急勘查作业应根据巡视现场和气候环境条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4.3.5 无人机应急勘查作业应至少双人作业,包含一名操控手及一名安全监护人员。
4.3.6 作业前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指导,交代工作内容、方法、流程及安全要求,确认每一位人员均已知晓。
4.3.7 工作地点、起降点及起降航线上应避免无关人员干扰,必要时可设置安全警示区。作业单位应梳理常态化起降点位,便于应急情况下快速作业。
4.3.8 油动无人机作业现场应采取灭火等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吸烟和出现明火,现场的油料应单独存放。
4.3.9 作业现场不应使用对无人机勘查系统通讯链路造成干扰的电子设备。
4.3.10 作业前,应预先设置无人机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策略。针对城区等复杂环境下勘查作业宜设置为自动悬停策略,防止撞线;针对远距离山区勘查宜设置自动返航,返航高度高于航线范围内最高物体。
4.3.11 无人机起飞和降落时,作业人员应与其始终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应站在无人机起飞和降落的前方及无人机作业航线的正下方。
4.3.12 无人机起飞前安全检查,应对指南针重新校正,起飞前导航定位信号收敛。
4.3.13 应急勘查用无人机应具备自动返航功能,在飞行作业前应根据飞行航线及周边环境,返航高度应高于航路及周边山体、建筑最高高度,返航点宜设置为跟随遥控器。城区、变电站等周边环境复杂区域勘查宜设置应急策略为悬停,山区等高空环境无障碍物区域勘查宜设置应急策略为自动返航。
4.3.14 冰冻雨雪灾害无人机应急勘查避开早晚低温时段作业,根据条件在作业场所增设保暖设备或设施,防止作业人员冻伤。
4.4 技术要求
4.4.1 作业单位应编制无人机勘查作业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响应不同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装备应定期检查、保养。
4.4.2 无人机应急勘查作业应充分评估灾害地区无人机飞行条件,启动相对应等级灾害预警,梳理可调配人员、物资和机巡装备。
4.4.3 卫星通讯设备、特种无人机和发电机等日常较少使用设备作业前应提前测试。
4.4.4 作业单位宜与应急管理、 电力、水利、林业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应急联络机制,确保作业人员与指挥中心的实时通信畅通和行业间信息共享。
5 灾前防御
5.1 灾前应根据气象部门及应急中心预警信息,利用气象、地质等数据预测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和地
点,提前采集潜在受灾区域点位和周边地理环境信息规划航线,筹备应急物资及无人机装备,有条件时采用无人机激光或可见光三维建模,采集周边地理环境信息。
5.2 针对气象灾害,宜提前与应急、林业、水利相关部门建立沟通,统一调度人员。
5.3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后,应在灾害来临前提前开展无人机应急特巡,对灾害可能发生区域开展大范
围隐患摸排,重点排查以下信息:
a) 台风灾害重点排查线路周边空飘物、树木通道隐患、可能倾倒设施、交通线路情况;
b) 洪涝、暴雨灾害重点排查低洼河道周边输配电线路基础、箱柜,对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区域提前建模;
c) 冰雪灾害重点排查输配电线路覆冰段、冰灾倒伏建筑物和道路情况。
6 灾中跟踪
6.1 山火应急勘查
6.1.1 小范围山火灾害应使用多旋翼无人机,采用红外+可见光镜头对着火点、火带、烟雾情况定位并上报。大范围山火勘查应通过垂起固定翼无人机快速全面排查山火点。
6.1.2 山火周边范围存在化工厂、军事设施和易燃易爆品仓库等情形可能快速扩大火势的灾害,应在消防、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允许后方可开展应急勘查作业。
6.1.3 无人机应避开火场正上方,应距离着火点 50 m 以上,并根据风向周边环境判断火势。
6.1.4 飞行作业应在着火点上风侧,并利用无人机姿态球随时分析风向、风速等影响无人机飞行安全因素。
6.1.5 作业人员宜位于周边无树木、空旷地带作业,确保人员自身安全。
6.1.6 无人机宜配置喊话器,远程喊话指导现场灭火人员作业。
6.1.7 无人机宜搭载具备边缘计算终端,现场通过人工智能算法辅助识别着火点信息。
6.1.8 作业队伍应配置观察员,随时观察火情,宜通过无人机搭载红外镜头对火势进行监控并判断预测方向,与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实时信息共享。
6.1.9 重点拍摄位置应包括起火点、火线和火势,条件允许宜采用多机位可见光实时建模方式,应用专业软件,快速分析火场地形地貌并计算火情面积。
6.1.10 根据火情判断火势蔓延趋势,并将信息实时报送设备运维管理部门,如条件允许可使用视频直播。设备运维管理部门根据预警等级,对可能危及的线路采取预防性停电方式,减少设备、用户损失。
6.1.11 山火应急勘查拍摄成果应包括红外及可见光火情图、三维可见光建模和灾情报告等。
6.2 其他灾情跟踪
6.2.1 根据气象预报和受灾现场信息,及时调度车辆与无人机资源至受灾区域。
6.2.2 在气象允许条件下,应用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拍摄跟踪受灾区现场情况,通过 4G/5G、卫星通讯、北斗短报文和中继组网等通讯方式回传至指挥中心。
6.2.3 无人机灾害勘查过程中应根据指挥中心要求调度多机种协同作业,勘查作业无人机应注意空域避让,宜分时段、分区域、分高度开展应急勘查作业。
6.2.4 受灾区域交通情况可采用无人机勘查,宜使用人工智能算法智能评估道路交通情况,为灾害抢险队伍提供道路信息。
6.2.5 应急航线规划宜通过智能航线规划和前端实时避障等技术手段,提前将应急勘查航线导入至无人机。
6.2.6 对于大范围灾害,宜采用多机型无人机编队作业,固定翼无人机负责大范围摸排,多旋翼无人机负责精细化灾害跟踪,并结合卫星通讯及地面作业人员协同勘查提升作业效率。
7 灾后处置
7.1 台风洪涝灾后应急勘查
7.1.1 台风、洪涝灾害后应分析当地气候情况,行车路线应规避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危险路段。
7.1.2 利用无人机勘查受灾区域的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判断是否具备通行条件,为救援和重建工作提供支持。
7.1.3 大范围灾情勘查可采用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开展,作业地点及航线范围应远离 7 级风圈,根据气象云图,航线及周边 500 m 范围无雷雨及低空云层,并且完成空域申报后,方可开展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灾后勘查作业。飞行高度宜为 200 m~500 m。
7.1.4 精细化故障点排查及灾损统计可采用具备防水功能的小型多旋翼无人机,应通过线形或 S 形快速巡检全面摸排受灾区域及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变焦镜头拍摄具体故障点位。
7.2 雷暴灾后故障勘查
7.2.1 雷暴后应结合落雷点位气象信息、在线监测装置和调度跳闸信息综合研判雷击点区段,通过无人机沿导线精细化巡检,查找雷击点位。
7.2.2 夜间无人机勘查宜配置探照灯,辅助红外测温工作,并可根据日间已验证的航迹自主作业。
7.2.3 无人机拍摄路线宜沿疑似雷击线路飞行拍摄,飞行高度宜在导线上方 3~10 m。
7.2.4 重点拍摄内容应包括绝缘子雷击点、避雷器损坏、导线断线或损伤和电压互感器损伤等。
7.3 冰雪灾后应急勘查
7.3.1 受灾区域的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可采用多旋翼无人机高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通行条件,为救援和重建工作提供支持。
7.3.2 严寒保暖措施应根据冬季严寒工作特点及现场实际制定,根据条件在作业场所增设保暖设施。
7.3.3 冰雪灾后低温作业应根据气温变化及时调整冬季低温作业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工人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避开早晚低温时段作业,减轻务工人员劳动强度,减少低温时段作业时间。
7.3.4 重点拍摄内容应包括冰雪区域、车辆、人员受困、房屋建筑物倒塌和电力倒杆断线等情况,将排查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7.4 其他灾情勘查
7.4.1 发生山火、泥石流、滑坡、地陷和地震等灾害后,应通过无人机高空大范围拍摄,明确受灾范围,并通过专业软件具体描绘过火面积、滑坡区域和灾损情况等内容。
7.4.2 无人机灾情勘查后,宜通过专业软件现场处理数据,生成正射拼接图像、三维模型并结合地理位置信息,转为可量化精准成果。
7.4.3 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后勘查,应通过大尺寸图像或正射拼图或三维模型,精确勾绘灾害边界、堆积体厚度、房屋损毁数量、河道淤塞程度,并计算土石方量,识别潜在二次滑坡和堰塞湖等次生风险点。
7.5 数据处理上报
7.5.1 作业人员应配置高速大容量存储设备,保存应急作业中重要数据。
7.5.2 无人机应急勘查成果包括灾害时间、灾害类型、勘查影像、勘查报告、高精度正射影像图、灾情专题图(如影响范围图、风险分布图)、三维模型和灾前灾后关键位置对比影像及关键数据统计表,所有图件应具备准确的地理坐标与比例尺,宜通过信息系统处理集中上报。灾害类型根据GB/T 28921规范描述。
7.5.3 作业人员应以不低于每半小时频率将灾损信息、个人状态上报至指挥中心,宜以简明扼要文字描述,补充图像、视频数据,条件允许下通过视频实时直播、北斗短报文、卫星通信和中继通讯等技术手段实时回传灾损数据至指挥中心。
7.5.4 无人机勘查图像宜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智能分析,快速筛查滑坡、倒断杆和泥石流等信息,并通过定位装置上报灾害具体位置。
7.5.5 灾害发生后应在一周内完成灾损分析报告编制,总结应急勘查经验。
7.5.6 宜利用无人机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灾后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7.5.7 应优先传输有效应急灾害信息至指挥中心,综合分析数据可整理后根据相关数据规范报送。
7.5.8 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应统一管理,根据作业单位要求按规定保密等级存储和传输。
8 异常情况处置
8.1 无人机勘查飞行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飞行作业过
程导致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8.2 作业人员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飞行途中遭遇暴雨和 7 级以上大风及强对流等突发天气,或
发生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应优先确保人员安全,并根据无人机回传图像及地图信息,及时控制无人机返航或就近选择安全地点降落, 以确保无人机安全。
8.3 如在无人机作业飞行过程中遇空管部门对作业区域发出空域临时变更的通知,且通知生效时无人
机尚处在飞行作业过程中的,应根据空管要求,控制无人机系统在安全区域紧急降落。
8.4 无人机发生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无人机返航或就近迫降。如控制失效,应立即疏散无人
机下方人群,确保地面人员安全。
8.5 当无人机出现因距离较远或信号遮挡引起的图传或数传丢失时,应根据现场环境情况处置,当无
人机上空无遮挡时升高无人机,并尝试调整天线方向,重新建立信号通路。若仍旧无效,则尝试切换自动返航模式。无图传和数传情况下不应盲目降落、转向。
8.6 无人机勘查系统通信链路长时间中断,或无人机未按预定计划返航时,应及时判断故障原因,并
根据掌握的最后地理坐标或机载追踪器发送的位置信息,组织现场搜寻。
8.7 现场禁止使用对无人机勘查系统通讯链路造成干扰的电子设备。遇信号干扰强制降落,可根据图
传信息和无人机故障点位报送信息前往现场处理。
8.8 无人机发生坠机事故引发次生灾害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及时
进行民事调解,做好舆情监控。
8.9 无人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附 录 A
(资料性)
无人机应急勘查队伍配置要求清单
无人机应急勘查队伍配置清单见表 A.1。
表 A.1 无人机应急勘查队伍配置要求清单
表 A.1 无人机应急勘查队伍配置要求清单(续)
附 录 B
(资料性)
无人机应急人员信息汇总表
无人机应急人员信息汇总表见表 B.1。
表 B.1 无人机应急人员信息汇总表
附 录 C
(资料性)
无人机应急物资信息汇总表
无人机应急物资信息汇总见表 C.1。
表 C.1 无人机应急物资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