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兔兔标准下载网,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ICS 49.020 V 00
HB 8539-201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
基本条件及评价方法
Basic requirement and evaluation method of design organization for civil UAS
2018-05-08 发布 2018-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舒振杰、曾 佳、何志凯、郑朔昉、马宗锋、贾 博、胡应东、梁 勇、徐震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
基本条件及评价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及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无人直升机系统、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基本条件建设指导及所具备能力的评价。其他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S 9100 航空航天质量体系 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CCAR-2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 21 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AP-21-AA-03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P-21-AA-04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 design organization for civil UAS
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设计和/或生产)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
3.2
研制单位基本条件 basic requirement of design organization
研制单位从事相关研制活动所必需的资质、资源和能力,包含资质、组织、设施、设备、人员、制度、软件以及必需的研究设计能力、生产制造能力、验证能力、管理能力、质量保证体系等。
3.3
评价 evaluation
以衡量研制基本资质、资源与能力为评价目标,以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为评价者,以数学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指标、权重确定,评价机制、组织、职责、程序设计、软件开发等的一系列活动。
4 分类分级
4.1 分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可分为以下两类:
a) I 类:民用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
b) II 类:民用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
4.2 分级
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每个大类中,按照单位的通用要求、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要求不同分为以下级别:
a) A 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飞行平台最大起飞重量>150kg 或空机重量>116kg(取先达到者);
b) B 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飞行平台最大起飞重量≤150kg 或空机重量≤116kg(取先达到者)。
5 通用要求
5.1 政策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遵守下列政策要求:
a) 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b) 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
c) 民机产业政策要求。
不符合要求时,通用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5.2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营业执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c)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业务范围应覆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业务。
不符合要求时,通用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5.3 研制经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及研制基础。
各类各级研制单位的研制经验应与单位所开展的研制项目相匹配,提交评价的证明材料包括已研制项目过程文件或出具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能力人员的合同证明。
5.4 设计保证和质量控制系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建立设计保证和质量控制系统。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计保证系统应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满足 CCAR-21 部第 21. 139、21.143条款的要求,以及 AP-21-AA-03 中第 8 章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和审查相关要求,能表明和演示该符合性,且按照相应要求制定设计保证手册;
b) 质量控制系统应满足 AP-21-AA-04 中第 3 章质量控制系统审查相关要求,并持续保持完整性。
5.5 客户服务体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具备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向客户提供服务和咨询的能力,一般包括技术支持、飞行支持、产品支援、人员培训、信息反馈、客户管理等。
5.6 工艺技术体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与生产产品相匹配的工艺技术体系及工艺符合性控制。
6 人员要求
6.1 技术总负责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应由在岗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技术总负责人从业专业宜为总体、航电、航空生产制造等相关专业;
b) 职称和技术能力应与所研制的产品特性要求相匹配;
c) 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项目研制和管理经验。
6.2 质量负责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质量负责人应由在岗质量管理人员担任,且不应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负责人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备同等条件质量资质的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b) 具备相应的项目质量管理从业经验。
6.3 专业技术人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专业配套齐全、层次合理的专业技术团队, 包括总体、气动、结构、强度、动力、航电、电气、飞控、机电、试飞操纵、适航、客户服务,及能覆盖生产工艺所需专业的在岗技术人员;
b) 技术人员的技术经验、技术水平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应,且技术人员的比例、职称和工作经验应符合对应级别研制单位的要求;
c) 技术人员应与企业已签订至少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4 检验技术人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配备适任的专业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备制造领域从事检验工作的相关资质,且人员数量、人员职称应符合产品特性所需要的单位要求,应与企业已签订至少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5 技术工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配备与企业研制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都应持证上
岗,且证书等级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一般宜包括装配工、铆工、复材工、喷漆工、机械专业技工、电气专业技工。
6.6 人员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技术人员应为单位在册在岗人员,包括技术总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应与单位签定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经过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员管理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人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
b) 超过退休年龄的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应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c) 人员宜有相应的专业职称等级证书;
d) 应明确人员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制,制定人员的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等。
7 机构职能要求
7.1 质量管理机构职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均应建立与研制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取得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符合 GB/T 19001 或AS 9100 等标准的规定,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质量管理机构职能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
b) 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c) 监督制度实施。
7.2 适航管理机构职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与其设计制造相匹配的适航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外与适航当局联络沟通,对内落实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
7.3 其他机构职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机构职能:
a) 项目管理;
b) 供应商管理;
c) 试飞管理;
d) 生产调度;
e)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
f) 信息化技术支持;
g) 客户服务和市场分析;
h) 工艺技术管理;
i) 检验检测管理;
j) 信息管理。
8 管理要求
8.1 技术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技术管理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具备所研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使用的现行有效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研制过程中必需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原材料标准、基础标准、设备标准、计量标准、研制标准等)以及技术手册;
b) 制定相应的试验手册、维修手册、飞行手册、工艺手册、检验手册等文件资料;
c) 制定产品图样、数模和技术文件管理办法,更改及归档控制流程;
d) 送审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和资料保存完整、正确、一致;
e) 设有专职部门负责文件管理,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研制单位使用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8.2 质量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质量体系应按照 CCAR-21 的规定,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建立完整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程序文件、指导文件和各种质量记录表格, 所研制产品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采购质量控制:
1) 采购质量控制文件应能满足采购质量控制要求,签订采购技术协议和质量协议;
2) 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制定合格供应方名单;
3) 制定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进厂检验制度;
4) 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应全部归档保存。
b) 过程质量控制:
1) 确保工艺项目处于可控状态;
2) 制定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
3) 制定过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4) 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5) 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6) 对产品质量无法通过事后检验或试验完全验证或需实施破坏性检测才能验证的特殊过程(如热处理等)进行过程质量策划,明确控制要求,制定特殊过程施工工艺和控制程序;
7) 临时更改需授权人员批准。
c) 质量检验管理:
1) 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2) 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
3) 制定合理的报检项目表;
4) 归档保存研制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
8.3 进度费用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进度费用管理,一般应包括下列要求:
a) 基于市场需求和工程实际,科学制定项目总预算;
b) 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进行年度费用管理和监督;
c) 合理制定研制进度实施要求,有效控制成本。
8.4 供应商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过程中有供应商参与工程项目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对供应商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
b) 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和能力,宜建立各类供应商的准入机制,制定合格供应商名录;
c) 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d) 任务载荷、机载系统、控制站、成品等供应商的产品应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e) 制定外包工程项目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
f) 应能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8.5 风险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宜具备与市场情况、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手段, 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析和应对方案。产品研制程序应可追溯。
8.6 信息与档案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信息与档案管理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依托信息与档案管理机构,配备适任的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
b) 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信息、质量信息、市场信息等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文件;
c) 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各类信息,并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做好信息分类和归档;
d) 及时收集、分类、整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并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e) 建立与用户、管理部门、适航当局之间的信息、修改意见、处理结果反馈档案, 加强档案利用;
f) 具备一定的对产品、数据、文件等的信息化管理能力,及信息化办公及业务流程管理能力。
9 安全/文明/卫生/环保要求
9.1 安全研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安全生产应按照 AQ/T 9006 要求执行。
9.2 文明研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文明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厂区应由满足资质的规划/研制单位构建,厂区内道路平坦畅通,生产场地和办公区布局合理;
b) 生产和办公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满足生产和办公需要;
c) 车间内各种设备和工件应摆放整齐;
d) 各类原材料、制成品、配套设备等应按规定存放;
e) 各类操作或作业应文明,不野蛮操作。
9.3 卫生与环保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卫生与环保应按照 GB 12348、GB 12801、GB 15735、GB 21900要求执行。
10 信息化要求
10.1 计算机软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与产品特性要求相匹配的计算机软件条件,一般宜包括下列能力:
a) 数字化设计能力;
b) 数值计算分析能力;
c) 仿真试验能力;
d) 产品数据管理能力;
e) 设计支撑能力;
f) 二次开发能力;
g) 协同工艺生产能力;
h) 三维工艺生产能力;
i) 生产仿真能力;
j) 生产底层制造数据库建立和管理能力等。
10.2 计算机硬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与产品特性要求相匹配的计算机硬件条件,一般宜包括下列能力:
a) 研制专业综合保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局域网设备要求;
b) 研制硬件专业管理维护人员要求;
c) 研制专业计算机数量、人均计算机占有比例要求。
10.3 办公及制造信息化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的信息化基本要素与当前行业水平相匹配,满足信息化的基本要求,一般宜包括办公应用软件、办公 OA 系统、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绘图仪)要求,及专家知识库管理、工装制造仿真、质量管理等相适应的系统及能力等,应能保证数据和信息的有效传递。
11 试验设备要求
11.1 系统试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系统试验所需设备的基本条件,即全系统(含机-站-链)整体性试验,如研制单位不具备试验设备条件,应能出具试验委托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要求可参见附录 A。
11.2 飞行平台试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平台试验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含全机整体性试验、系统一级(含机载任务载荷)试验、起降(发射/回收)系统试验,如研制单位不具备试验基本条件,应能出具试验委托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要求可参见附录 A。
11.3 测控与信息传输试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地面站和数据链试验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含地面站指挥控制性能试验及模拟操纵系统试验,如研制单位不具备试验基本条件,应能出具试验委托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要求可参见附录 A。
11.4 系统仿真试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系统仿真试验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全数字仿真、半物理仿真等系统仿真试验, 如研制单位不具备试验基本条件,应能出具试验委托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要求可参见附录 A。
12 研制设备要求
12.1 总装设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生产相应产品所需的设备,一般宜包括下列设备:
a) 定位设备要求;
b) 装配/连接设备要求;
c) 总装测试(含水平测量、重量重心测量、静态测试、动态测试)设备要求;
d) 其他辅助设备要求(含起重设备)。
12.2 部件加工设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满足相应等级型号的部件加工设备基本要求,部件加工设备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机加设备要求;
b) 钣金加工设备要求;
c) 复合材料加工设备要求;
d) 特殊过程工艺设备要求。
12.3 涂装设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满足相应等级型号的涂装设备基本要求,涂装设备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喷砂设备要求;
b) 油漆搅拌设备要求;
c) 除锈打磨设备要求;
d) 压力喷涂设备要求。
如研制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涂装设备,应能出具试验委托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要求可参见附录 A。
12.4 工装设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制造试验通用工装设备基本要求主要指为完成制造而需要的工装设备,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通用工装要求,如刀具、量具、夹具、模具、工具要求等;
b) 专用工装要求,如装配工装、钣金成形工装、复合材料工装、钳焊工装、检验工装、地面辅助设备等刀具、卡具、夹具、模具、量具等。
12.5 测试设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部件组件、总装、系统、整机测试用设备。
如研制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测试设备,应能出具试验委托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要求可参见附录 A。
12.6 计量器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下列各种满足生产需求的计量器具和相应管理,器具类型和数量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自定,一般计量器具如下:
a) 长度计量器具,如卷尺、直尺;
b) 压力计量器具,如压力表;
c) 水平计量器具,如水平仪;
d) 电学计量器具,如万用表、兆欧表;
e) 时间计量器具,如秒表、转速表;
f) 温度湿度计量器具,如测温表、湿度计。
12.7 检验检测设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下列种类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器具类型和数量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自定,一般检验检测设备如下:
a) 尺寸检测设备;
b) 元器件检测设备;
c) 理化检测设备;
d) 无损检测设备;
e) 失效分析检测设备;
f) 环境试验设备。
如研制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应能出具试验委托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要求可参见附录 A。
12.8 设备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制定生产设施、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制定合理的设施、设备管理文件;
b) 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和档案;
c) 按照规定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保证使用中的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13 设施要求
13.1 设计场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提供设计场所产权证明或至评价日为止有效期不少于两年的双方有效租赁合同。设计场所的条件应能满足开展设计工作的需要,一般宜考虑下列要求:
a) 设计场所面积要求;
b) 设计场所(包括试验厂房及设计办公区)通风、透光及降噪条件要求。
13.2 作业场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作业场所占地面积、空间、类型和布局应满足零组件、工装、部装以及总装的生产、试验、管理、库存、运输等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透光、降噪供电、供水、供气能力。作业场所可不独立,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a) 零部件加工生产作业场所要求;
b) 工装加工生产作业场所要求;
c) 复合材料加工生产作业场所要求;
d) 装配作业场所要求;
e) 涂装作业场所要求;
f) 测试作业场所要求。
13.3 总装车间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均应建立有室内的总装车间,可不独立,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a) 面积应不低于相应对应级别的要求;
b) 应铺有钢筋混凝土地面;
c) 应具备良好的外围交通环境及供水、供电、供气能力;
d) 应具备良好的自然及机械通风,具备风雨密封性;
e) 室内应有对应吨位的起重装置。
13.4 加工车间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对应等级的机体构件、部件预装配和加工车间, 可不独立,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a) 面积应不低于相应级别的要求;
b) 配有适当的通风设备;
c) 配备适当的照明设备;
d) 配备适当的起重设备;
e) 阴凉、通风、干燥。
13.5 仓库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均应建立有室内的仓库,可不独立,应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贮存环境条件,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a) 配有适当的通风设备。
b) 配备适当的照明设备。
c) 配备适当的起重设备。
d) 布局应满足不同种类的材料按不同区域隔离堆放。
e) 仓库应阴凉、通风、干燥。
f) 存放复合材料的仓库,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贮存树脂和辅料的仓库应避免阳光直射,仓库内应阴凉、通风、干燥;
2) 贮存纤维的仓库应通风、干燥、无灰尘污染;
3) 贮存模具的仓库应阴凉、通风、干燥;空间应合理贮存,放置堆压变形;
4) 贮存模具的室外仓库应能遮风、挡雨;
5) 贮存其他设备和材料的仓库应阴凉、通风、干燥;
6) 库房应与危险品存放地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7) 具备特殊复合材料存放设备。
13.6 存放场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具备与产品存放相适应的存放场所,应能提供库房产权证明或至评价日为止有效期不少于两年的双方有效租赁合同。一般宜考虑下列要求:
a) 应具备存放原型机、样机的库房;
b) 存放地面站的库房或场地应满足环境适应性要求。
13.7 试飞设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具备试飞测试场地(跑道、停机坪),或提供与机场相关方的有效租赁或借用使用合同。
13.8 设施管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应制定生产设施、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a) 制定合理的设施、设备管理文件;
b) 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和档案;
c) 按照规定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保证使用中的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1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单位评价
14.1 总体分值设置和合格判定
14.1.1 评价要素评分
评价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分类分级,根据评价要素进行评分。每类要素有满分和合格分,每类要素又分为若干细目,且均规定了分值。评价实行扣分制,但每个细目的扣分不应超过该细目的分值。
各类评价要素满分和合格分见表 1。
表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单位评价要素评分表
14.1.2 合格判定
评价人员根据要求,对研制单位进行评分,并做好专家评价记录。
研制单位达到合格总分,并且未出现否决项和各类专家评价要素的得分也均不低于规定的合格分时,判定研制单位评价合格。单项指标分值依据评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如果各分类要素得分未达到其规定的合格分或出现否决项时,不论总分是否达到合格总分,仍判定研制单位评价不合格。
14.2 详细分值设置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分值设置见表 2,详细评分要求见附录 A。
表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单位评价要素分值设置表
表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单位评价要素分值设置表(续)
表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单位评价要素分值设置表(续)
14.3 数据处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采用层次分析法(AHP)进行,根据需要对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划分层次并赋予对应分数,经加权求和计算单位的评价总分,通过对单项指标的打分或计算,可以得到各项指标的评估值Eij,则可以通过公式(1)得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的综合得分:
m n
G = ΣΣEij ………………………………………………(1)
i=1 j =1
式中:
G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得分;
Eij ——指标体系中第 i 层的第j 个指标的得分。
14.4 评价报告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应形成评估报告,评价报告应在完成专家评价工作后,对研制单位的研制、验证、管理、质保等方面条件综合评价,客观判断形成的结论性文本文件。评估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a) 评价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过程、主要指标分析、评估结论与建议;
b) 评价报告附录一般包括有关评价工作的基础数据和文件资料。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封面、正文及附录
A.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封面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参见图 A. 1。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正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评价报告正文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基本情况;
b) 评价依据;
c) 评价方法;
d) 评价过程;
e) 主要指标分析;
f) 评价结论与建议。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附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评价报告附录宜包括以下内容:
a) 专家评价评分汇总表(参见表 A. 1);
b) 专家评价评分表(I 类 A 级研制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参见表 A.2;II 类 A 级研制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参见表 A.3;I 类 B 级研制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参见表 A.4;II 类 B 级研制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参见表 A.5);
c) 其他(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或补充说明)。
图 A.1 封面格式
表 A.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单位专家评价评分汇总表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研制 II 类 A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 II 类 B 级单位专家评价评分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