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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540-2018 民用飞机氧气示流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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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氧气   复制   民用   飞机   高清可
资源简介

ICS 49.080 V 44

HB 8540-2018

民用飞机氧气示流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xygen indicator of civil aircraft

2018-07-04 发布 2019-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彭光梅、方玲、刘文彪、尉卫东、王冰、雷娟、王慧丹、杨报、李世明。

民用飞机氧气示流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氧气示流器(以下简称示流器)的技术要求、验证及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示流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HB 5028 航空机载设备干燥空气封存

HB 5870-1985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B 6167-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3 要求

3.1 尺寸

示流器的外廓尺寸应符合产品专用规范的要求。

3.2 重量

示流器的重量应符合产品专用规范的要求。

3.3 颜色

示流器的外观颜色应与飞机座舱颜色相协调,且不能影响使用者视觉。

3.4 外观质量

示流器的外观应无毛刺、锐边、污点和锈蚀,其外表面不应有耀眼光泽。

3.5 标志和代号

示流器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包括型号、批次等内容。

3.6 材料

示流器的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满足环境条件和寿命要求;

b) 不因接触氧气而发生有害反应;

c) 不污染空气和氧气,能抗臭氧;

d) 具有阻燃性。

3.7 设计与结构

3.7.1 设计

示流器应能通过气流压力来驱动显示装置(例如闪光灯,浮标,颜色变化等)指示氧气的流动状况。

3.7.2 结构

示流器的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规定的工作压力;且应能保证在振动和运输、贮存、安装及其他状况条件下,所有零组件不会松动。

3.8 性能

3.8.1 气密性

在最大工作压力条件下,示流器气密性应满足产品专用规范的要求。

3.8.2 示流性能

示流性能规定如下:

a) 连续流量供氧系统中,通过示流器的流量大于 0.5L/min 时,示流器应能正常显示;

b) 肺式供氧系统中, 通过示流器的流量大于 3.0L/min 时,示流器应能正常显示,且示流反应与呼吸频率相位一致。

3.8.3 流通能力

当入口压力为正常工作压力时,示流器流通能力应符合产品专用规范的规定。

3.9 接口

示流器机械接口应与供氧系统中相应产品接口相协调,并有防差错措施。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 示流器的所有接口处均应有堵帽或堵塞。

3.10 环境适应性

3.10.1 温度和高度

示流器经过产品专用规范规定的温度试验后,性能应满足 3.8.2 的要求。

示流器经过产品专用规范规定的最高飞行高度试验后,性能应满足 3.8.2 的要求。

3.10.2 温度变化

示流器经过至少两个-55℃~70℃的温度循环变化后,性能应满足 3.8.2 的要求。

3.10.3 湿热

示流器经过高温高湿段温度 50℃及相对湿度 95%、低温高湿段温度 38℃及相对湿度不低于 85%,2d的湿热试验后,其性能应满足 3.8.2 的要求,且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允许轻度发暗变黑;

b) 金属结合处无腐蚀;

c) 金属防护层腐蚀面积不超过金属防护层总面积的 20%;

d) 涂漆层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除局部边棱处外底金属无腐蚀;

e) 非金属件无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皱裂及麻坑等。

3.10.4 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

示流器在承受配套供氧系统规定的飞行冲击试验后,性能应满足 3.8.2 的要求。

示流器在承受配套供氧系统规定的坠撞安全试验后,允许有扭曲和变形,结构应完整。

3.10.5 振动

示流器在承受配套供氧系统规定的振动环境条件下,应没有内部或外部元件结构损坏,且性能应满足 3.8.2 的要求。

3.10.6 霉菌

示流器经过温度 30℃及相对湿度 97%±2%,28d 的霉菌试验后,其表面霉菌生长不应超过总面积 30%以上。

3.10.7 盐雾

示流器在盐雾沉降率为 1mL/(80cm2 ·h)~3mL/(80cm2 ·h)大气条件下暴露 48h 或 96h 后,性能应满足 3.8.2 的要求,且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允许轻度发暗变黑;

b) 金属结合处无腐蚀;

c) 金属防护层腐蚀面积不超过金属防护层总面积的 30%;

d) 涂漆层除局部边棱处外,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且底金属未出现腐蚀;

e) 非金属件无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皱裂及麻坑等。

3.11 可靠性

示流器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分析和可靠性预计分配等。

示流器的总寿命应与配套氧气系统产品的寿命一致。

3.12 维修性

3.12.1 定性要求

示流器维修性定性要求规定如下:

a) 应最大限度地采用通用件、标准件及成熟的典型结构;

b) 应按功能进行单元体设计,各单元体应能够分别进行检查、调整或更换;

c) 应进行防差错设计。

3.12.2 定量要求

示流器维修性定量要求应满足配套供氧系统的维修性量值要求。

3.13 安全性

示流器的设计应保证其在运输、贮存、维护和使用时安全可靠。为防止氧气与油类接触而发生爆炸,示流器的所有零件均应除油,并在装配前用干净的压缩氮气或氧气吹干零件表面。

3.14 运输性

示流器的包装设计应保证在运输过程中所有可预计的极限状态都不能使其外观损坏、连接松动、性能降低等。

3.15 互换性

除选配件和调整件外,示流器的零部件在功能和尺寸方面应具有互换性。

3.16 人机工程

在示流器的设计和制造时应把人机工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来考虑,具体结构设计上应体现高效、

良好的可视性等综合效能。

4 验证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4.2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试验:

a) 用于检验、测量的量具、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国家计量机构下发的各有关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量具、仪器设备的量程和精度应满足产品试验、测试要求。

b) 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 HB 6167-2014 中第 1 部分的规定。

4.3 鉴定检验

4.3.1 受检样品数

鉴定检验受检样品应从经验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数量为 2 台~4 台。

4.3.2 鉴定检验项目

示流器鉴定检验项目见表 1。

4.3.3 合格判据

按表 1 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鉴定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鉴定检验合格。如果某项试验不合格,应查明原因,修改完善后补做相关项目,若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则判定鉴定检验不合格。

4.4 验收检验

4.4.1 受检样品数

每台示流器在出厂交付之前,应进行验收检验。

4.4.2 验收检验项目

示流器验收检验项目见表 1。

4.4.3 合格判据

按表 1 中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验收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验收检验合格。如果某项试验不合格,则判定受检样品验收检验不合格。

4.5 检验方法

4.5.1 尺寸

用专用或通用量具检验示流器及其零部件的尺寸,应符合 3.1 的规定。

表 1 检验项目表

4.5.2 重量

用专用或通用衡量具称重,应符合 3.2 的规定。

4.5.3 外观质量

在正常日光照明下用目视检查成品外观质量,应符合 3.4 的规定。

4.5.4 标志和代号

目视检查成品标志与代号,应符合 3.5 的规定。

4.5.5 气密性

示流器输入正常工作压力的氧气,用涂抹中性肥皂水的方法检测气密性。结果应符合 3.8.1 的要求规定。

4.5.6 示流性能

示流器输入正常工作压力的氧气,出口流量控制在 0.5 L/min 或 3 L/min。观察示流显示状况。结果应符合 3.8.2 的规定。

4.5.7 流通能力

向示流器输入正常工作压力的氧气,出口用流量计测试流量。结果应符合 3.8.3 的规定。

4.5.8 温度和高度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2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1 的规定。

4.5.9 温度变化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3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2 的规定。

4.5.10 湿热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4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3 的规定。

4.5.11 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5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飞行冲击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4 的规定;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5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坠撞安全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4 的规定。

4.5.12 振动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6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5 的规定。

4.5.13 霉菌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11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6 的规定。

4.5.14 盐雾

示流器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12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7 的规定。

4.5.15 可靠性

示流器的可靠性试验按产品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 3.11 的规定。

4.5.16 维修性

示流器的维修性试验通过外场数据的收集与统计进行考查。结果应符合 3.12 的规定。

4.5.17 互换性

随机抽取组装成示流器的部分零件进行计量,选配件和调整件不计量;或随机抽取两台示流器,调换任意零件后,进行功能测试。结果应符合 3.15 的规定。

5 交货准备

5.1 封存和包装

示流器的封存和包装按 HB 5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装箱

示流器的装箱按 HB 5870-1985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运输和储存

示流器的运输和储存按 HB 5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标志

示流器的包装标志按 GB/T 191-2008 标志 1 的规定执行。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示流器预定用于民用飞机低压连续和肺式氧气系统中,指示氧气的流动状况。

6.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编号和名称;

b) 示流器的型号;

c)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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