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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526-2015
航空用 12 号毫米波同轴接触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12 size millimeter microwave coaxial contacts for aviation
application
2015-10-10 发布 2016-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规范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纪正、谢 崴、马贵斌、陈学永、卢明胜、郑燕华、张 磊。
航空用 12 号毫米波同轴接触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用 12 号毫米波同轴接触件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 12 号毫米波同轴接触件(以下简称同轴接触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B 360B-2009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GJB 599A-1993 耐环境快速分离高密度小圆形电连接器总规范
GJB 681A-2002 射频同轴连接器通用规范
GJB 1217A-2009 电连接器试验方法
GJB/Z 594A-2000 金属镀覆层和化学覆盖层选择原则与厚度系列
HB 5800 一般公差
3 要求
3.1 分类
3.1.1 等级
本规范所规定的同轴接触件是用来在一个具有规定射频性能的射频电路内作机械连接的同轴接触件。
3.1.2 种类
本规范所规定的同轴接触件不需要专用工具转接电缆。
3.2 尺寸
同轴接触件的尺寸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3.3 外观质量
同轴接触件的外观应无裂纹、掉块、气泡。
同轴接触件应采用使其在质量上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加工,并且应无锐边、毛刺。
3.4 标志和代号
同轴接触件的型号标记见附录 B。无特殊要求时,同轴接触件不打印标志和代号。
3.5 材料
3.5.1 通则
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未明确材料时,应使用能使同轴接触件满足本规范规定性能要求的材料。
3.5.2 表面处理
3.5.2.1 中心接触件
除另有规定外,同轴接触件的中心接触件应在不小于 1.27μm 的镀镍底层上镀金,镀金层厚度不小于 1.27μm。中心接触件的内部表面镀层应足够厚,并保持一致,以满足中心接触件的预定性能要求。不允许采用镀银底层,并避免不相容金属间产生有害的相互作用。
3.5.2.2 同轴接触件的外壳
所有的同轴接触件壳体都应进行表面处理,镀银时,其厚度不小于 5.08μm,并且要避免不相容金属间产生有害的相互作用。除另有规定外,所有的不锈钢壳体均应进行钝化处理。
3.5.3 不相容金属
彼此之间可能产生电动势耦合的不相容金属不应相互接触配置。
3.5.4 非磁性材料
所有零件,都应采用非磁性材料制造。
3.5.5 弹性零件
中心接触件的弹性零件应采用铍青铜材料制造。
3.6 设计与结构
3.6.1 外壳设计
同轴接触件外壳的设计和结构,应对中心接触件起到保护作用。
3.6.2 中心接触件
中心接触件应保证同轴接触件以正常方式插合或分离时免受损坏。
3.7 额定值
3.7.1 工作环境温度
同轴接触件的工作环境温度为-65℃~200℃。
3.7.2 特性阻抗
特性阻抗为 50Ω。
3.7.3 频率范围
频率范围:0GHz~40GHz
3.7.4 额定电压
同轴接触件的额定电压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8 性能
3.8.1 啮合力和分离力
同轴接触件完全啮合或分离所需的轴向力,应不大于 8.35N,环境试验后应不大于 10.02N。
表 1 额定电压
3.8.2 插合特性 (仅适用于插孔中心接触件和弹性外导体)
插孔中心接触件及同轴插针的外接触件应分别符合如下要求:
a) 插孔中心接触件:拔出力应不小于 0.14N;
b) 同轴插针的外接触件:它的顶部 0.58mm 范围内应能与最小直径为 2.18mm 的标准插孔相接触。
3.8.3 磁导率
同轴接触件的磁导率应小于 2.0。
3.8.4 绝缘电阻
中心接触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000MΩ。
3.8.5 接触电阻
接触电阻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接触电阻
3.8.6 介质耐电压
在海平面处,中心接触件与外壳之间应能承受 325V(50Hz ,AC 有效值)的耐电压,漏电流不大于5mA,且无绝缘击穿、飞弧等现象。
3.8.7 中心接触件固定性
同轴接触件的中心接触件固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接射频同轴电缆的同轴接触件(仅适用于具有过盈咬配中心接触件的同轴接触件),向中心接触件施加 6N 轴向负荷,中心接触件不得偏离规定的界面尺寸;
b) 不接电缆及印制电路板用同轴接触件,向中心接触件施加 6N 轴向负荷,中心接触件的位移不大于 0.1mm。
3.8.8 电压驻波比
同轴接触件在 500MHz~18GHz 频率范围内,电压驻波比应不大于 1.3;在 18GHz~40GHz 频率范围内,电压驻波比应不大于 1.5。
3.8.9 机械寿命
同轴接触件承受 500 次插合和分离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同轴接触件应无外观或机械损伤现象;
b) 插合特性应符合 3.8.2 的规定;
c) 啮合力和分离力应符合 3.8.1 的规定。
3.8.10 电晕电平
同轴接触件在海拔高度 21000 m 处,承受 80V(50Hz ,AC 有效值),应无持续的电晕放电现象。
3.8.11 耐射频高电位电压
同轴接触件在 5MHz~7.5MHz 频率范围内,承受 240V 的耐电压值,应无击穿现象发生。
3.8.12 电缆保持力
同轴接触件应能承受 67N 轴向负荷,电缆连接处应无机械失效、松动、开裂和电的不连续性现象。
3.8.13 射频泄露
同轴接触件在频率 2GHz~3GHz 范围内,射频泄露应不大于-80dB。
3.8.14 射频插入损耗
同轴接触件在 500MHz~40GHz 频率范围内,射频插入损耗应不大于 0.11 F dB (F 为测试频率,单位为 GHz)。
3.9 环境适应性
3.9.1 温度冲击
同轴接触件应能承受 GJB 360B-2009 方法 107 中的试验条件 C,试验后应无影响同轴接触件工作的镀层气泡、剥皮、掉层、裂纹等损伤。中心接触件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应符合 3.8.6 的规定,中心接触件间接触电阻应符合 3.8.5 的规定。
3.9.2 高频振动
将同轴接触件装入 J599 系列 III 电连接器中的 12 号孔位中进行试验时,同轴接触件应能承受GJB 360B-2009 方法 204 中试验条件 D,应无大于 1μs 的电连续性中断。试验后,同轴接触件应无外观或机械损伤现象,同时,中心接触件间接触电阻应符合 3.9.5 的规定。
3.9.3 随机振动
将同轴接触件装入 J599 系列 III 电连接器中的 12 号孔位中进行试验时,同轴接触件应能承受GJB 1217A-2009 方法 2005 试验条件 V,试验条件字母 J,应无大于 1μs 的电连续性中断。试验后, 同轴接触件应无外观或机械损伤现象,同时,中心接触件间接触电阻应符合 3.8.5 的规定。
3.9.4 冲击
将同轴接触件装入 J599 系列 III 电连接器中的 12 号孔位中进行试验时,同轴接触件应能承受GJB 1217A-2009 方法 2004 试验条件 D,应无大于 1μs 的电连续性中断。试验后,同轴接触件应无外观或机械损伤现象,同时,中心接触件间接触电阻应符合 3.8.5 的规定。
3.9.5 盐雾
同轴接触件应能承受 GJB 360B-2009 方法 101 试验条件 A,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其界面或插合面上不应露出基体金属;
b) 啮合力和分离力应符合 3.8.1 的规定。
3.9.6 潮湿
同轴接触件应能承受 GJB 360B-2009 方法 106 的试验条件,不进行步骤 7b,无外观或机械损伤现象,从潮湿箱取出 5min 内进行测量,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00MΩ。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4.2 检验条件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条件如下:
a) 检验应符合在 GJB 1217A-2009 中 4.1 条的规定;
b) 试验、测量和检验设备是检定合格的,并处于有效期内。
4.3 鉴定检验
4.3.1 样本
应抽取 18 个相同零件号的同轴接触件及其配对的同轴接触件进行鉴定检验。
4.3.2 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应按表 3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
抽取的全部样品均分为 6 组,分别进行鉴定检验。
4.3.3 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的每一套产品按规定的鉴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该种产品鉴定检验合格,其中任一套产品的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许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因素再次试验,但同一个试验项目检验次数(包括不同项目)不得超过 2 次。
4.4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 通则
质量一致性检验包括:
a) 交付检验:
交付检验即 A 组检验、B 组检验。
b)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即 C 组检验。
4.4.2 A 组检验
A 组检验应按表 3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A 组检验应 100%进行。
4.4.3 B 组检验
4.4.3.1 通则
B 组检验应按表 3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样品应从已通过 A 组检验并合格的批中抽取。
表 3 检验项目表
表 3 检验项目表(续)
4.4.3.2 抽样方案
每一检验批应按表 4 的规定抽取样品。若发现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品时,应对该批进行筛选并剔除不合格品,然后按表 4 的规定抽取新的样品重新进行全部 B 组试验。若第二次抽取的样本中仍发现有一个或多个不合格品,则该批产品应拒收并不应按本规范交付。
表 4 批量和样本大小
4.4.3.3 合格判据
若有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品,再次提交检验,复检批应采用加严检查进行检验。这种批应与新的批区分开来,并清楚标明为复验批。
4.4.3.4 试验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被接收,则已经通过全部 B 组检验并仍在规定要求范围之内的样品可以按合同交货。但在试验期间变形或其他损坏的产品不应按合同交货。
4.4.4 C 组检验(周期检验)
4.4.4.1 通则
C 组检验应按表 4 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C 组检验应在已经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已经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产品,不应推迟到 C 组检验得出结果后交付,如果 C 组检验结果表明不合格,则应按 4.4.4.3 的规定处理。
4.4.4.2 抽样方案
C 组检验应从已通过 A 组和 B 组检验的试验样品中随机抽取相同零件号的 12 个样品均分为 6 组进行检验。
C 组检验应以 12 个月和 24 个月为周期进行试验。开始为 12 个月的 C 组检验,必须在接到鉴定检验合格通知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然后再转入以 24 个月为周期的检验。
4.4.4.3 合格判据
若一个或多个样品 C 组检验不合格,则样本的 C 组检验不合格,若全部试验项目符合要求,则 C组检验合格。
如果样品未能通过 C 组检验,则承制方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a) 立即通知用户并停止产品交付和 A 组及 B 组检验;
b) 查明失效原因,在材料、工艺或其他方面提出纠正措施, 对采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制
造、失效模式相同、能够进行纠正的所有产品采取纠正措施;
c) 完成纠正措施后,重新抽取样品进行 C 组检验(由鉴定机构决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或进行原样本失效项目的检验);
d) A 组和 B 组检验也可以重新开始,但必须在 C 组重新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交付;
e) 如果 C 组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应由承制方与订购方双方共同就该产品在一起协商处理。
4.4.4.4 试验样品的处理
已承受过 C 组检验的样品不应按合同或订单交付。
4.5 检验方法
4.5.1 尺寸
用量具对同轴接触件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3.3 的规定。
4.5.2 外观质量
用目视法对同轴接触件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3.4 的规定。
4.5.3 性能
4.5.3.1 啮合力和分离力
按 GJB 681A-2002 中 4.5.3.2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 的规定。
4.5.3.2 插合特性 (仅适用于插孔中心接触件和弹性外导体)
按 GJB 681A-2002 中 4.5.5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试验用标准插针按表 5 规定,结果应符合 3.8.2 的规定。
表 5 标准插针
材料:T8A;热处理:HRC 53~57;表面处理:Ep.Cr3 符合 GJB/Z 594A-2000。
图 1 标准插针
4.5.3.3 磁导率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3006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3 的规定。
4.5.3.4 绝缘电阻
按 GJB 360B-2009 方法 302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其测试条件为 A,结果应符合 3.8.4
的规定。
4.5.3.5 接触电阻
按 GJB 681A-2002 中 4.5.14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5 的规定。
4.5.3.6 介质耐电压
按 GJB 360B-2009 方法 301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6 的规定。
4.5.3.7 中心接触件固定性
按 GJB 681A-2002 中 4.5.10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7 的规定。
4.5.3.8 电压驻波比
按 GJB 681A-2002 中 4.5.12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8 的规定。
4.5.3.9 机械寿命
按 GJB 681A-2002 中 4.5.13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9 的规定。
4.5.3.10 电晕电平
按 GJB 681A-2002 中 4.5.20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0 的规定。
4.5.3.11 耐射频高电位电压
按 GJB 681A-2002 中 4.5.21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1 的规定。
4.5.3.12 电缆保持力
按 GJB 681A-2002 中 4.5.22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2 的规定。
4.5.3.13 射频泄露
按 GJB 681A-2002 中 4.5.24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3 的规定。
4.5.3.14 射频插入损耗
按 GJB 681A-2002 中 4.5.25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8.14 的规定。
4.5.4 环境适应性
4.5.4.1 温度冲击
按 GJB 360B-2009 方法 107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应在温度冲击试验前和试验后进行心接触件的接触电阻测试,并检查是否有机械损伤,结果应符合 3.9.1 的规定。
4.5.4.2 高频振动
按 GJB 681A-2002 中 4.5.16 条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 将同轴接触件装入 J599 系列电连接器中的 12 号孔位中进行试验时,采用 GJB 360B-2009 方法204 中试验条件 D,结果应符合 3.9的规定。
4.5.4.3 随机振动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5 试验条件 V 、试验条件字母 J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将轴接触件装入 J599 系列 III 电连接器中的 12 号孔位中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3 的规定。
4.5.4.4 冲击
按 GJB 1217A-2009 方法 2004 试验条件 D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4 的规定。
4.5.4.5 盐雾
按 GJB 360B-2009 方法 101 试验条件 A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5 的规定。
4.5.4.6 潮湿
按 GJB 360B-2009 方法 106 的规定对同轴接触件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9.6 的规定。
5 交货准备
5.1 包装
5.1.1 包装盒
同轴接触件用泡沫塑料盒、塑料袋或其他类似材料包装。除泡沫塑料包装盒外, 凡用其他材料包装的,应放入硬盒内。在包装盒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其上应注明承制方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标准编号、数量、检验日期及技术检验部门印记。在包装盒外应有标签, 注明承制方商标、产品名称及产品型号、数量及包装日期。
5.1.2 包装箱
装有成品的包装盒应装入干燥、防潮、防尘、防霉的包装箱中, 包装盒与包装箱之间的间隙应采用碎纸填充物而不晃动,箱内应有装箱单,其上注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内装盒数及产品总数、装箱日期、重量及技术检验部门印记。其包装方式应能保证同轴接触件在运输过程中接触端不产生变形或损伤。
5.2 运输
包装成箱的成品,在避免雨雪直接淋袭的条件下,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
5.3 储存
包装好的同轴接触件应贮存在温度为-5℃~35℃, 相对湿度不大于 80%,周围空气中无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库房中。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同轴接触件预定用于工作频率达到本规范规定值的 J599 电连接器 III 系列产品的 12号孔位中。
6.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中应规定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和日期;
b) 完整的产品型号、数量;
c) 包装要求。
6.3 组装说明
完整的组装说明,由承制方随同按本规范采购的每个同轴接触件一起提供,组装说明应包括:
a) 电缆的准备——剥线尺寸及公差;
b) 如果需要时,应列出并说明压接工具或专用工具;
c) 供校验零件合格用的有关尺寸,至少应规定电缆的导体、介质、编织层和护套的接口尺寸;
d) 所推荐的电缆夹的锁紧力矩(适用时);
e) 产品型号。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同轴接触件外形和安装尺寸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未注尺寸公差均按 HB 5800,所有尺寸单位为毫米。同轴插针的详细图形见图 A. 1,同轴插孔的详细图形见图 A.2。
注 1:机械及电气基准面;
注 2:中心孔直径及开槽结构设计任意,但须满足产品的机械和电气性能要求;
注 3:倒圆或倒角;
注 4:开槽的结构设计任意,但须满足产品的机械和电气性能要求。
图 A.1 同轴插针
注 1:机械及电气基准面;
注 2:弹簧的结构尺寸任选,但要满足浮动量、机械性能及电气性能需要。
图 A.2 同轴插孔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同轴接触件型号标记
B.1 同轴接触件型号标记
同轴接触件的型号标记应按如下标识,共分 3 部分,详细内容符合表 B.1 的规定。
XXX -X XXXX
1 2 3
表 B.1 型号标记
B.2 标记示例
同轴插孔: J1216C -J 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