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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399-2014(2017) 民用飞机近地告警系统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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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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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告警   复制   民用   统通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90 V 45

  民用飞机近地告警系统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errain awareness and warning system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姚世新、王旭峰、舒振杰、刘 宇、童 婷。

  民用飞机近地告警系统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近地告警系统的要求、验证和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近地告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JB 5435-2005 机载有源矩阵液晶显示器光度和色度测量方法

  HB 5870-1985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 通用技术条件

  HB 7580-1998 音响告警装置通用要求

  HB/Z 102-2000 机载设备“三防”涂层涂漆工艺

  RTCA/DO-160F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91 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7 年 9 月 10 日 民航总局令第 188 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21 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5 年 6 月 1 日 民航总局令第 140 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35 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5 年 9 月 20 日 民航总局令第 151 号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告警 alert

  出现视觉、听觉或触觉刺激以引起注意并传递系统状态或情形。

  3.1.2

  听觉告警 aural alert

  离散的声音、语调或口头陈述用来通告情形、状况或事件。

  3.1.3

  视觉告警 visual alert

  利用预计或显示的信息显示条件、状态或事件。

  3.1.4

  “警戒”告警 caution alert

  此告警需要立即使飞行机组人员知晓。通常要求飞行机组人员随后有纠正行为。

  3.1.5

  “警告”告警 warning alert

  已探测到的地形威胁、要求飞行机组人员马上采取行动的告警。

  3.1.6

  虚警 false alert

  系统故障或在没有超出该系统设计的近地告警系统告警门限时,系统内出现的不适当警告。

  3.1.7

  骚扰性告警 nuisance alert

  在正常安全过程中发生的不恰当告警,是系统的设计性能不足的结果。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FIT——可控飞行撞地事故(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FLTA——前视地形回避(forward looking terrain avoidance)

  IFR——仪表飞行规则(instrument flight rules)

  PDA——过早下降告警(premature descent alert)

  ROC——必要的障碍物净空(required obstacle clearance)

  RTC——必要的地形净空(required terrain clearance)

  TAWS——近地告警系统(terrain awareness and warning system)

  VFR——目视飞行规则(visual flight rules)

  4 要求

  4.1 尺寸

  系统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2 重量

  系统的重量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3 颜色

  系统外表面颜色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4 外观质量

  系统外观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系统外表面不应有锈蚀及影响外观质量的划伤、压痕、涂层脱落和磨损等缺陷;

  b) 系统涂覆层应均匀、无气泡、龟裂和脱落等现象;

  c) 标牌正确、清晰、牢固。

  4.5 标志和代号

  系统标志和代号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产品设置防火和不易损坏的清晰的标牌或标记,其内容包括:

  1) 制造商名称;

  2) 产品名称;

  3) 产品型号;

  4) 制造日期;

  5) 产品编号;

  6) CTSO 号码。

  b) 在每个易拆(不需手工工具)的独立组件、可互换的元件以及制造商规定的可互换独立次级组件上,永久性且明显标识如下内容:

  1) 制造商的名称;

  2) 制造商次级组件号码;

  3) CTSO 号码。

  c) 系统中的组件标识应包含硬件和软件标识,并应包含软件状态更改的标识。

  4.6 材料

  4.6.1 选用原则

  系统损坏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 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专用规范中采用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c) 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等的影响。

  注:本条内容与 CCAR-25-R4§25.603(a)、(b)、(c)的要求一致。

  4.6.2 防火

  系统所使用材料需满足防火要求。

  4.6.3 防护处理

  对于需要表面保护的零部件应按 HB/Z 102-2000 的规定进行防护处理。

  4.7 设计与结构

  4.7.1 组成

  系统一般由以下组件组成:

  a) 告警计算机组件:处理系统的总体任务,包括告警模式的处理、记录及系统通讯、维护等;

  b) 控制组件:控制告警功能的实现和抑制;

  c) 显示组件:综合显示告警信息和飞机当前空域地形信息。

  注:显示组件可按需选配。

  4.7.2 功能

  系统功能是探测潜在的危险地形,使飞行机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控飞行撞地(CFIT)事件发生,并向飞行机组提供听觉警告、视觉告警和地形显示告警。告警模式、告警方式与告警控制参考附录 A。

  注: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使用时,附录 A 中的告警模式 4 和模式 6 应进行适当修正(将地速或空速作为系统告警逻辑进行修正),以便飞行机组有最大时间反应和采取纠正措施。

  系统功能包括八类告警模式:

  a) 模式 1:前视地形回避;

  b) 模式 2:过早下降告警要求;

  c) 模式 3:过快的下降速率;

  d) 模式 4:过大的地形接近速率;

  e) 模式 5:起飞后负的爬升速率或高度损失;

  f) 模式 6:不在着陆状态时向地飞行;

  g) 模式 7:过大下滑道偏离;

  h) 模式 8:“160 m (500 ft)”语音呼叫功能。

  注:系统也可向飞机航电系统告警单元输出告警信息,由航电系统告警单元输出听觉告警、视觉告警和地形显示等告警信息。

  4.7.3 地形和机场数据库

  系统地形和机场数据库需提供满足飞行区域、飞行航路和机场的必要信息,其精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所有跑道长度等于或大于 1000 m (3500 ft)机场 ,在 30 n mile 范围内,将地形数据以 30″具有 30 m (100 ft)的分辨率进行栅格化;

  b) 需要时(尤其是多山环境),在最近跑道的 6 n mile 内,以 15″(甚至 6″)具有 30 m (100 ft)的分辨率进行栅格化;

  c) 在世界范围的海湾和遥远区域,地形数据可以栅格化为更大的区段;

  d) 数据库的更新时间为 27 天,或按数据源的更新时间确定。

  4.7.4 软件

  4.7.4.1 软件开发

  系统软件开发按照 RTCA/DO-178B 的要求进行。

  4.7.4.2 软件等级

  提供功能的软件至少应按 C 级要求进行开发设计。

  4.7.4.3 软件语言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采用高级语言编程。

  4.7.5 电源

  工作电源采用直流 28 V 电源供电,或按专用规范规定。

  4.7.6 功耗

  系统正常工作时,系统功耗应小于 60 W ,或按专用规范规定。

  4.8 性能

  4.8.1 告警时间

  系统接收相关飞行数据信息并进行处理、判断、告警的时间应不大于 1 s,或按专用规范规定。

  4.8.2 误报率

  系统接收相关飞行数据信息并进行处理、判断、告警, 系统的误报率应不大于 1%,或按专用规范规定。

  注:误报率测试过程,应包含虚警、骚扰性告警等情况。

  系统误报率计算见公式(1):

  Rs=(Nf+Nn)/Nk ×100%…………………………………………(1)

  式中:

  Rs ——系统误报率;

  Nf ——虚警次数;

  Nn ——骚扰性告警次数;

  Nk ——告警次数。

  4.8.3 听觉告警

  听觉告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告警语音内容应符合表 1 要求。

  b) 听觉告警的语速、语音间断时间、和语音声强等应符合 HB 7580-1998 中 3.3.4.2、3.3.4.3和 3.3.4.5 要求。

  c) 听觉告警输出功率:

  1) 扬声器输出:语音警告信号应不小于 2 W,可以调节;

  2) 耳机输出:语音警告信号应不小于 50 mW,可以调节。

  4.8.4 视觉告警

  系统视觉告警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视觉告警输出文本信息符合表 1 所示,并与听觉告警输出一致。

  b) 视觉告警输出文本颜色满足以下要求:

  1) 警戒告警文本颜色为琥珀色;

  2) 警告告警文本颜色为红色。

  4.8.5 地形显示告警

  系统工作时,通过显示器显示飞机前方的地形信息,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告警显示颜色:

  1) 红色地形:表示危险的地形;

  2) 黄色地形:表示需要注意的地形;

  3) 绿色地形:安全地形。

  b) 地形信息更新频率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4.8.6 显示性能

  4.8.6.1 亮度

  系统显示组件白光亮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黑暗环境条件下,最小亮度应不大于 0.343 cd/m2;

  b) 全昼光环境条件下,最大亮度应不小于 257 cd/m2。

  6

  表 1 告警输出

  表 1 告警输出 (续)

  4.8.6.2 对比率

  系统显示组件对比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全昼光环境条件下,整个观察包络范围内 75%的任何眼位测量,白色图形、字符的对比率应不小于 3.0;

  b) 黑暗环境条件下,整个观察包络范围内 75%的任何眼位测量,白色图形、字符的对比率应不小于 10;

  c) 在 110000 lx 照度条件下,整个观察包络范围 75%内的任何眼位测量,白色图形、字符的对比率应不小于 11。

  对比率按公式(2)计算:

  CR=Lt/Lb=(LS+Lb)/Lb …………………………………………(2)

  式中:

  CR ——对比率,无量纲;

  Lt ——在规定环境条件下被测区域字符总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b ——在与 Lt 测量相同环境条件下背景区域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s ——在黑暗环境下被测区域字符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4.8.6.3 亮度均匀性

  系统显示组件在最大亮度情况下,亮度均匀性应不大于 50%。

  4.8.6.4 观察角

  除另有规定外,系统显示组件的观察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水平观察角(向左向右)应大于 60˚ ;

  b) 垂直观察角(向上向下)应大于 40˚。

  4.8.6.5 分辨率

  除另有规定外,系统显示组件的分辨率应不小于 300 像素×300 像素。

  4.8.6.6 镜面反射

  系统显示组件应采取防反光措施,从系统显示组件显示面法线算起观察角不大于 30°范围内镜面反射率应不超过 1%。

  4.8.6.7 色差

  除另有规定外,系统显示组件显示区域中心处某一颜色在整个观察范围内的色度测量值与设计眼位的色度测量值进行比较,其色差不应超过 24。

  4.8.6.8 灰度

  除另有规定外,系统显示组件灰度等级应不低于 16 级。

  4.8.6.9 响应时间

  系统显示组件响应时间应不超过 50 ms。

  4.8.6.10 显示质量

  系统显示组件显示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有输入信号的情况下,随着输入信号的变化,显示画面不应有明显的跳动、颤动或棘轮效应,

  且画面的显示质量不应受自身运动速率的影响;

  b) 在无输入信号的情况下,画面对比率、色度不应随时间改变;

  c) 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显示画面应清晰可见。

  4.8.7 预热时间

  系统常温通电时间不应超过 1 min,-45℃下预热时间不应超过 3 min。

  4.9 接口

  4.9.1 电气接口

  系统正常工作时,通过总线和模拟信号与其他系统交联,交联内容包括告警和警戒信息的时间和代码、无线电高度、气压高度、气压高度变化率、经度、纬度、空速、地速、起落架位置、襟翼位置、下滑道有效信号、下滑道偏离量等。

  电气接口要求如下:

  a) 数字信号: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b) 模拟信号:可用二线式或三线式模拟信号形式并符合相关的规定,其中三线式模拟信号的激励按照信号由外部提供;

  c) 离散信号:所采用的信号电平由机上电源或其他系统提供。

  4.9.2 机械接口

  系统电连接器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并具有防插错措施。

  4.10 环境适应性

  4.10.1 温度和高度

  4.10.1.1 地面耐受低温和低温短时工作

  系统能适应-55℃的低温贮存环境,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应工作正常;系统在-45℃低温环境中应能短时工作 30 min。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1.2 低温工作

  系统在-45℃低温环境中应工作正常。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1.3 地面耐受高温和高温短时工作

  系统能适应 85℃高温贮存环境,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应工作正常;系统在 70℃的高温环境中应能短时工作 30 min。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1.4 高温工作

  系统在 70℃高温环境中应工作正常。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1.5 高度

  系统能在 7620 m 对应的空气压力下,最大负荷稳定工作至少 2 h。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和 4.8.7 要求。

  4.10.2 温度变化

  系统能在 5℃/min 的温度变化率下稳定工作。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3 湿热

  系统能适应表 2 规定的湿热环境条件,系统各组件外表面不应出现锈蚀、漆层脱落、起泡等缺陷,显示面不应出现雾气和冷凝水现象。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应工作正常,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和 4.8.7 要求。

  表 2 湿热要求

  4.10.4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4.10.4.1 工作冲击

  系统能适应在表 3 规定的工作冲击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要求。

  表 3 工作冲击要求

  4.10.4.2 坠撞安全

  系统按如下要求进行坠撞安全试验

  a) 系统在表 4 规定的坠撞安全冲击后,允许有弯曲和变形,但安装连接件不应出现破坏,并且系统需保持在原位;

  b) 系统在表 5 规定的坠撞安全持续载荷试验后,允许出现弯曲和变形,但安装连接件不应出现破坏,并且系统需保持在原位。

  表 4 坠撞安全冲击要求

  表 5 坠撞加速度试验严酷等级

  表 5 坠撞加速度试验严酷等级(续)

  4.10.5 振动

  4.10.5.1 标准振动

  如无特殊要求,系统应能在图 1 规定的 M 级标准振动试验后,进行目视检查。系统内部或外部部件不应出现明显结构损坏,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图 1 标准正弦试验曲线

  4.10.5.2 强化振动

  如专用规范无要求,系统不进行强化振动试验。

  4.10.6 霉菌

  系统能适应 30℃, 相对湿度 97%±2%的霉菌环境。系统外表面不应产生严重的长霉腐蚀或其他的物理和化学变化,系统性能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7 盐雾

  系统能适应温度 35℃,5%±1%的浓度盐溶液按 1 mL/80 cm2 ·h~2 mL/80 cm2 ·h 盐雾沉降率的盐雾环境。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 系统外表面无严重的锈蚀,防腐用的表面处理层等不应有起泡、起皱、开裂、脱落等现象,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8 磁影响

  系统离罗盘的测量距离大于 0.3 m 但不超过 1 m 时,罗盘偏转小于等于 1˚。

  4.10.9 电源输入

  4.10.9.1 正常工作条件

  除另有特殊规定外,系统的电源输入为直流 28 V,供电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供电特性见表 6,峰-峰值小于 4 V,瞬时电源中断时间小于 200 ms,恢复到正常供电条件后,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和 4.8.7 要求。

  表 6 直流供电系统正常工作稳态电压范围

  单位为伏

  4.10.9.2 非正常工作条件

  系统供电系统非正常工作状态供电特性见表 7,瞬时欠压工作电压为 12 V±0.24 V 持续 7 s,恢复到正常供电条件后,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表 7 直流供电系统非正常工作稳态电压范围

  单位为伏

  4.10.10 电压尖峰

  系统能耐受其电源线上二倍输入电压的电压尖峰信号的影响,恢复到正常供电条件后,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0.11 防火、可燃性

  系统防火可燃性应符合 RTCA/DO-160F 第 26 章 C 类:可燃性要求。

  4.11 电磁兼容性

  4.11.1 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度

  系统的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度应使其能耐受按图 2 中规定的 28 V 信号峰-峰幅度在系统每根不接地的直流电源线上输入的正弦音频信号的干扰,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1.2 感应信号敏感性

  系统的感应信号敏感性应使其能耐受表 8 中规定的因互联线路耦合产生的干扰信号、音频信号和电

  瞬态信号的干扰,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图 2 直流电气系统纹波频率特性

  表 8 感应信号敏感性要求

  4.11.3 射频敏感度

  系统的射频敏感度应使其能耐受表 9 传导敏感度电平和表 10 辐射敏感度试验电平中规定的射频辐射场辐射或注入探头耦合产生的射频信号的干扰,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表 9 传导敏感度电平

  表 10 辐射敏感度电平

  4.11.4 射频能量发射

  系统正常工作的射频能量发射低于图 3、图 4、图 5 所示 L 类范围,以满足系统安装在远离飞机开口处和无线电接收机的电子环境,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

  4.11.5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系统的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使其能耐受表 11 中规定的有雷电感应引起的瞬态信号的干扰,并且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要求,试验波形见图 6 所示。

  说明:曲线极限等级=斜率×log(频率,MHz)+截距,其中F<2MHz,斜率=-29.335,截距=28.83。

  图 3 最大射频传导干扰电平-电源线

  说明:曲线极限等级=斜率×log(频率,MHz)+截距,其中F<2MHz,斜率=-29.335,截距=48.83。

  图 4 最大射频传导干扰电平-互联电缆

  说明:曲线极限等级=斜率×log(频率,MHz)+截距,其中 F F>100MHz,斜率=15.965,截距=12.682。

  图 5 最大射频辐射干扰电平

  表 11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插针注入试验

  a) 波形 1 b) 波形 2

  c) 波形 3

  图 6 试验波形

  4.11.6 静电放电

  系统在受 15000 V 静电放电脉冲作用后,系统应正常工作,其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要求。

  4.11.7 绝缘电阻

  系统各组件电源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要求见表 12。

  表 12 绝缘电阻要求表

  4.11.8 绝缘介电强度

  在正常试验大气环境条件下,系统各组件应能承受 500 V、频率 50 Hz 电压,历时 1 min 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试验中不应出现击穿、跳火花、电晕等现象。

  4.12 可靠性

  系统按照专用规范规定要求制定可靠性大纲,分配系统可靠性指标,明确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开展的可靠性工作项目及实施要求。

  4.13 维修性

  4.13.1 一般要求

  系统按照专用规范规定要求制定维修性大纲,分配系统维修性指标,明确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开展的维修性工作项目及实施要求。

  4.13.2 维修特性

  系统需具有良好的维修特性:

  a) 最大限度地采用最佳互换性的简单设计和标准件,以简化维修工作;

  b) 能迅速可靠地判明系统故障;

  c) 能迅速准确地识别可更换的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组件;

  d) 尽可能减少维修所需专用工具和试验系统的种类和数量;

  e) 所有需要维修、检查、拆卸或更换的部件具有良好的可达性。

  4.13.3 维修时间

  系统的平均维修时间和最大修复时间按专用规范规定。

  4.14 测试性

  4.14.1 一般要求

  系统按照专用规范规定要求制定测试性大纲,分配系统测试性指标,明确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开展的测试性工作项目及实施要求,并符合如下要求:

  a) 定性要求:利用系统中的自检测功能或专用测试系统把故障进行隔离到可更换的模块;

  b) 定量要求:系统的故障的隔离率等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4.2 自检要求

  系统需有自检功能,以检验系统的操作性和完整性。该功能应检测系统自身、输入电源、输入信号、听觉和视觉输出。系统自检情况需向机组通告。

  4.14.3 故障指示

  系统包含一个故障监测功能,以提供运行期间系统条件的可靠指示。它应该监测系统自身、输入电源、输入信号、及音频和视觉输出。当系统检测到故障时,系统上的工作指示灯闪烁,直到故障解除。并且提供一种方法,以便在系统故障或不再能执行原有功能时随时通知飞机机组人员。

  4.15 运输性

  系统不需要任何专门的运输工具。在使用标准的商用运输工具运输时,系统的包装能保证其安全、可靠、有效地运输。运输后,系统性能应符合 4.8.1、4.8.2 和 4.8.7 的规定。

  4.16 互换性

  具有相同型号的系统与相同代号的零件、部件、组件应能互换,互换后,其性能应符合 4.8.1、4.8.2和 4.8.7 的规定。

  4.17 人机接口

  系统人机工程的设计应保证在工作、维护过程中系统的安全可靠和工作效率。除满足专用规范规定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听觉输出,系统听觉告警内容必须明确,需与标准驾驶舱音频系统兼容,并可以被抑制以使飞行员免受听觉上的影响。

  b) 视觉输出,系统视觉告警需与标准驾驶舱显示系统兼容。系统视觉告警时, 警戒灯和警告灯与听觉信息相符。

  c) 显示输出,地形显示输出应该包含如下信息:

  1) 根据当前飞机位置显示附近地形,以便飞行员估计影响地形的相对方位;

  2) 根据当前飞机位置显示附近地形,以便飞行员可估计影响地形的距离;

  3) 地形显示需适用于航向或飞行航路,另外,增加一个朝北的定向可选格式;

  4) 地形海拔高度相对于飞机海拔高度的变化(高于和低于)需清楚可视,以下大于 650 m (2000 ft)的地形不显示;

  5) 产生告警的地形在显示时需区别于安全的地形,并符合警戒和告警级别要求;

  6) 控制组件,系统控制组件用于完成系统告警功能的抑制以及系统电源的控制,控制开关状态应显示明确,开关功能字符应直观、清晰;

  7) 告警计算机的系统软件、告警软件、数据库及系统告警信息可通过标准总线进行上传和下载。

  4.18 保障性

  系统按照专用规范规定要求制定保障性大纲,分配系统保障性指标,明确研制开发过程中应开展的保障性工作项目及实施要求。

  4.19 安全性

  制造商需根据系统功能危险分析和初步安全性评估为安全性工作的设计提供输入,并符合专用规范要求开展各研制阶段的安全性设计与分析工作,对系统的安全性定量评估提供支持。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c) 定期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试验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述的各项检验均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c) 大气压力:84 kPa~107 kPa(1525 m~-460 m)。

  5.2.2 告警触发条件

  告警触发条件由符合告警模式包络的各参数等信息组成,并可激活告警输出两个周期以上的平滑曲线或矩阵。告警触发条件应中明确系统告警开始与结束的时间与位置信息, 系统所有告警模式都具有独立的触发条件。告警触发条件包括:

  a) 独立告警触发条件:单独触发单个告警模式所有告警输出的触发条件;系统所有告警模式都具有独立的触发条件;

  b) 综合告警触发条件:覆盖系统八个告警模式所有告警输出的综合触发条件;

  c) 误报率告警触发条件:覆盖告警模式触发条件,且对于每个告警模式都包含临近告警包络及瞬时进入告警包络(连续进入告警包络内不足三次)的触发条件。

  5.2.3 测试设备

  测试原理框图如图 7 所示,测试设备应能完成告警功能的测试和验收,并按专用规范要求。

  图 7 测试原理框图

  5.3 鉴定检验

  5.3.1 受检样品数

  在鉴定批产品中抽取 1~2 个样品进行鉴定检验。检验样品应是能代表鉴定批的样品。若承制方与订货方另有协定时,则按协定执行。

  5.3.2 检验项目与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鉴定检验的项目和检验顺序按表 13 的规定进行。

  表 13 检验项目表

  表 13 检验项目表(续)

  5.3.3 合格判据

  若受检产品的鉴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产品鉴定检验合格。只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应找出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排除故障后复检,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

  5.4 验收检验

  5.4.1 抽样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 100%检验。

  5.4.2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验收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应按表 13 进行。

  5.4.3 合格判据

  若受检产品的验收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产品验收检验合格。只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应分析原因,重新进行检验。若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 定期检验

  5.5.1 抽样

  定期检验应从已经过验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除另有规定外,累计生产数每 20 套,抽样数量为 1 套。

  5.5.2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应按表 12 进行。

  5.5.3 合格判据

  若受检产品的定期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产品定期检验合格。只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应暂停产品的检验与交付,在承制方找出原因,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6 检验方法

  5.6.1 尺寸

  用准确度不低于 0.02 mm 的卡尺或其他测量工具检查,结果应符合 4.1 的要求。

  5.6.2 重量

  用精度不低于三级衡器称量,结果应符合 4.2 的要求。

  5.6.3 颜色

  目视检查系统显示组件颜色,结果应符合 4.3 的规定。

  5.6.4 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系统显示组件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 4.4 的规定。

  5.6.5 标志和代号

  目视检查系统的标志和代号,结果应符合 4.5 的要求。

  5.6.6 性能

  5.6.6.1 告警时间

  系统告警时间按如下要求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 的要求:

  a) 系统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与测试设备连接,选择一个独立告警触发条件;

  b) 激活告警触发条件后,记录告警输出时间;

  c) 与触发条件比对,计算出系统告警时间。

  5.6.6.2 误报率

  系统误报率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 4.8.2 的要求:

  a) 系统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与测试设备连接,选择一个误报率告警触发条件;

  b) 激活误报率告警触发条件,并记录告警情况;

  c) 重复 b),直至测试次数可以验证测试的准确性;

  d) 对照误报率告警触发条件,分析出系统虚警、骚扰性告警次数;

  e) 根据公式(1)计算误报率。

  5.6.6.3 听觉告警

  系统听觉告警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 4.8.3 的要求:

  a) 系统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与测试设备连接,选择一个独立告警触发条件;

  b) 将示波器与计算机扬声器输出端连接;

  c) 激活告警触发条件,记录告警内容并用示波器记录听觉告警输出波形;

  d) 读取示波器数据并计算告警的语速、语音间断时间和语音声强;

  e) 计算输出功率;

  f) 将示波器与耳机负载相连,重复 c)~e),进行检验;

  g) 设置其他专用告警条件重复重复 b)~f)进行检验。

  5.6.6.4 视觉告警

  系统视觉告警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 4.8.4 要求;

  a) 系统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与测试设备连接,选择一个独立告警触发条件;

  b) 激活告警触发条件,检验视觉告警输出情况;

  c) 按专用规范要求检验视觉告警文本输出的颜色;

  d) 激活另一个独立告警触发条件,重复 c)、d),进行检验直至检验所有告警触发条件。

  5.6.6.5 地形显示告警

  系统地形显示告警按专用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8.5 的要求。

  5.6.6.6 显示性能

  5.6.6.6.1 亮度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1 规定的方法测试系统显示组件白光亮度,结果应符合 4.8.6.1 的规定。

  5.6.6.6.2 对比率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5 规定的方法测试系统显示组件对比率,结果应符合 4.8.6.2 的规定。

  5.6.6.6.3 亮度均匀性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4 规定的方法测试系统显示组件亮度均匀性,结果应符合 4.8.6.3 的规定。

  5.6.6.6.4 观察角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6 规定的方法测试系统显示组件观察角,结果应符合 4.8.6.4 的规定。 5.6.6.6.5 分辨率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检查系统显示组件的分辨率,结果应符合 4.8.6.5 的规定。

  5.6.6.6.6 镜面反射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7 规定的方法检查系统显示组件镜面反射,结果应符合 4.8.6.6 的规定。

  5.6.6.6.7 色差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12 规定的方法检查系统显示组件色差,结果应符合 4.8.6.7 的规定。

  5.6.6.6.8 灰度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10 规定的方法检查系统显示组件灰度,结果应符合 4.8.6.8 的规定。

  5.6.6.6.9 响应时间

  按照 GJB 5435-2005 中 5.14 规定的方法检查系统显示组件响应时间,结果应符合 4.8.6.9 的规定。

  5.6.6.6.10 显示质量

  将系统显示组件与专用规范规定的专用设备连接并通电,从专用设备上发送连续的姿态信息或发送固定的信息,目视检查,结果应符合 4.8.6.10 的规定。

  5.6.6.7 预热时间

  系统正常工作,重新启动系统至系统完全启动,测试启动至系统正常工作时间,结果应符合 4.8.7的要求。

  5.6.7 接口

  系统接口按专用规范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 4.9 的要求。

  5.6.8 环境适应性

  5.6.8.1 温度-高度

  5.6.8.1.1 地面耐受低温和低温短时工作

  按照 RTCA/DO-160F 中 4.5.1 B2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1 的要求。

  5.6.8.1.2 低温工作

  按照 RTCA/DO-160F 中 4.5.2 B2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2 的要求。

  5.6.8.1.3 地面耐受高温和高温短时工作

  按照 RTCA/DO-160F 中 4.5.3 B2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3 的要求。

  5.6.8.1.4 高温工作

  按照 RTCA/DO-160F 中 4.5.4 B2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4 的要求。

  5.6.8.1.5 高度

  按照 RTCA/DO-160F 中 4.6.1 D2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5 的要求。

  5.6.8.2 温度变化

  按照 RTCA/DO-160F 中 5.3.1 B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变化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2 的要求。

  5.6.8.3 湿热

  按照 RTCA/DO-160F 中 6.3.1 A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湿热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3 的要求。

  5.6.8.4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5.6.8.4.1 工作冲击

  按照 RTCA/DO-160F 中 7.2 B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4.1的要求。

  5.6.8.4.2 坠撞安全

  按照 RTCA/DO-160F 中 7.3 B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4.2的要求。

  5.6.8.5 振动

  5.6.8.5.1 标准振动

  按照 RTCA/DO-160F 中 8.5.1 SM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5.1 的要求。

  5.6.8.5.2 强化振动

  按照 RTCA/DO-160F 中 8.7.1 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化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5.2 的要求。

  5.6.8.6 霉菌

  按照 RTCA/DO-160F 中 13.5 F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霉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6 的要求。

  5.6.8.7 盐雾

  按照 RTCA/DO-160F 中 14.3.6 S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7 的要求。

  5.6.8.8 磁影响

  按照 RTCA/DO-160F 中 15.3 A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磁影响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8 的要求。

  5.6.8.9 电源输入

  按照 RTCA/DO-160F 中 16.6 A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电源输入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9 的要求。

  5.6.8.10 电压尖峰

  按照 RTCA/DO-160F 中 17.4 B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电压尖峰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0 的要求。

  5.6.8.11 防火、可燃性

  按照 RTCA/DO-160F 中 26.9 规定的方法进行防火、可燃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1 的要求。

  5.6.9 电磁兼容性

  5.6.9.1 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性

  按照 RTCA/DO-160F 中 18.3.1 R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1 的要求。

  5.6.9.2 感应信号敏感性

  按照 RTCA/DO-160F 中 19.3 ZC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感应信号敏感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2 的要求。

  5.6.9.3 射频敏感性

  按照 RTCA/DO-160F 中 20.4 和 20.5 RR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射频敏感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3的要求。

  5.6.9.4 射频能量发射

  按照 RTCA/DO-160F 中 21.4 和 21.5 L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射频能量发射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4的要求。

  5.6.9.5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按照 RTCA/DO-160F 中 22.5 A3E3X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5 的要求。

  5.6.9.6 静电放电

  按照 RTCA/DO-160F 中 25.5 A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静电放电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6 的要求。

  5.6.9.7 绝缘电阻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用 500 V 兆欧表检查插针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结果应符合 4.11.7 的要求。

  5.6.9.8 绝缘介电强度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用电压 500 V、频率 50 Hz、功率不小于 0.5 kVA 的介电强度试验器对插头插针与外壳之间加电试验 1 min,结果应符合 4.11.8 的要求。

  5.6.10 可靠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2 的要求。

  5.6.11 维修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3 的要求。

  5.6.12 测试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4 的要求。

  5.6.13 运输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5 的要求。

  5.6.14 互换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6 的要求。

  5.6.15 人机接口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7 的要求。

  5.6.16 保障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8 的要求。

  5.6.17 安全性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 4.19 的要求。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除另有规定外,系统应按专用规范规定进行干燥、配套与防护包装,包装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2 装箱

  6.2.1 系统包装箱的设计应符合 HB 5870-1985 的规定,并应具有防震、防跌落、防砂尘和防雨水等功能。

  6.2.2 系统装箱时应附装箱单,装箱单应载明箱号、产品名称、装箱日期、收货地址、装箱技术资料和附件等内容。

  6.2.3 装箱的技术资料和附件名称、型号与数量应与装箱单规定一致。

  6.3 运输和贮存

  6.3.1 运输

  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任选。装有系统的包装箱, 在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避免抛掷、碰撞、敲击、翻转和淋雨,不应与酸、碱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运输。

  6.3.2 贮存

  系统的贮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 系统贮存期限应不低于 3 a 或按专用规范规定,贮存期限从承制方包装日开始计算;

  b) 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应放在温度为 0℃~40℃、相对湿度不大于 80%的室内,该室内存放酸、碱等腐蚀性物质。

  6.4 标志

  6.4.1 收发货标志

  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HB 5870-1985 中 4.1 的规定。

  6.4.2 包装储运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 说明事项

  7.1 系统分类

  7.1.1 A 类系统

  A 类系统适用于满足 CCAR-121-R3 部规定的大型运输机及 CCAR-135 部规定中大于 9 座的小型运输机,A 类系统包含告警功能如表 13 所示。

  7.1.2 B 类系统

  B 类系统适用于满足 CCAR-135 部规定中 6-9 座的小型运输机及 CCAR-91-R2 部规定中 6 座

  及 6 座以上的飞机,B 类系统包含告警功能如表 13 所示。

  7.1.3 C 类系统

  C 类系统适用于小型的不要求安装 B 类系统的通用航空飞机,C 类系统包含告警功能如表 14。

  表 14 系统基本告警功能

  7.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合同或订单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b) 类型;

  c) 数量;

  d) 封存及包装级别;

  e) 其他要求。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近地告警系统告警功能

  A.1 告警模式

  A.1.1 模式 1:前视地形回避(FLTA)

  A.1.1.1 必要的地形净空(RTC)

  在飞机的飞行航路上的地形净空值对当前飞行阶段的地形净空需求而言不安全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适于 FLTA 功能最低限度的必要障碍/地形净空(RTC)要求如表 A.1 和表 A.2 所示。

  表 A.1 近地告警系统不同飞行阶段的地形净空(A 类和 B 类)

  表 A.2 近地告警系统不同飞行阶段的地形净空(C 类)

  A.1.1.2 逼近的地形冲突

  当飞机在巡航阶段,其航路侧方和下方有小于表 A.1 和表 A.2 RTC 栏给定的地形净空值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

  A.1.1.3 FLTA 转弯飞行

  当飞机进行转弯飞行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

  A.1.2 模式 2:过早下降告警要求

  当确定飞机严重低于至跑道的正常进近航路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对告警和一些告警不当的情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过早下降告警(PDA)功能可应用于仪表进近阶段。包括直接进场着陆和绕场进场着陆, 也包括未对准跑道方向 30˚范围内的进近。

  b) 在机场区域,正常的目视飞行规则(VFR)操作,TAWS 设备不应产生 PDA 告警。在机场

  5 n mile 范围内、高于机场/跑道海拔 244 m (800 ft)的起落航路上运行,属于飞机常规操作。

  c) 在机场(10~15)n mile 范围内,离地高度 305 m (1000 ft)以上飞行时,飞机在 VFR 运行时常规操作不应产生告警。

  d) 在机场/跑道 2 n mile 范围内,飞机以 91 m (300 ft)障碍物净空绕场进近,VFR 运行时的最低高度操作不应引起 PDA 告警和 FLTA 告警。

  A.1.3 模式 3:过快的下降速率

  无论起落架和襟翼位置输入信号如何,当气压高度下降速率和离地高度的组合在模式 3 的包络中适用部分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模式 3 告警包络如图 A.1、图 A.2 和图 A.3 所示。

  a 在 760 m (2500 ft)上需可靠地断开。在所有大于 760 m (2500 ft)的高度上按无线电高度表读数 760 m (2500 ft)(或更高)来辨别。

  b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c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1 模式 3 包络 A 对地形过大下降速率

  a 在 760 m (2500 ft)上需可靠地断开。在所有大于 760 m (2500 ft)的高度上按无线电高度表读数 760 m (2500 ft)(或更高)来辨别。

  b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c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2 模式 3 包络 B 对地形过大下降速率

  注:需要计算本包络的容差上限。

  a 无线电高度表断开高度。

  b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c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3 模式 3 包络 C 对地形过大下降速率

  A.1.4 模式 4:过大的地形接近速率

  当离地高度变化率和离地高度组合在模式 4 的包络中适用部分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模式 4 告警包络如图 A.4、图 A.5 所示。图 A.4 中实线表示标称值。虚线表示 750 m (2450 ft)开始试验时的容差

  极限;点线表示由标称包络开始试验时的容差极限。图 A.5 中实线表示标称值。虚线表示 750 m (2450 ft)开始试验时的容差极限;点线表示由 450 m (1500 ft)开始试验时的容差极限。

  a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b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4 模式 4 包络 A 过大的地形接近速率(非着陆构型襟翼)

  a 最大抑制高度。

  图 A.5 模式 4 包络 B 过大的地形接近速率(着陆构型)

  A.1.5 模式 5:起飞后负的爬升速率或高度损失

  当气压高度下沉率和离地高度组合在模式 5A 的包络中适用部分时,或当气压高度丢失率和离地高度组合在模式 5B 的包络以内,无论起落架和襟翼位置是否在着陆构型,系统应当提供告警。除起落架和襟翼二者均在着陆构型外,起落架和襟翼的所有构型可以有选择地提供告警。模式 5 告警包络如图 A.6、图 A.7 所示。

  a 除起落架和襟翼为着落构型外,任选其他构型。

  b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c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6 模式 5 包络 A 起飞后负的离地高度达到 700 ft 前的负爬升速率(下沉)

  a 除起落架和襟翼为着落构型外,任选其他构型。

  b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c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7 模式 5 包络 B 起飞后负的离地高度达到 700 ft 前的累计高度损失

  A.1.6 模式 6:不在着陆状态时向地飞行

  当气压高度变化率和离地高度组合在模式 6 的包络中适用部分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模式 6 告警包络如图 A.8、图 A.9 和图 A.10 所示。

  a) 当进入标有“起落架为非着陆构型”包络部分时,而起落架为非着陆构型时,系统应该提供告警。

  b) 如果飞机起落架为着陆构型进入这部分包络,飞行员将起落架由着陆构型变到非着陆构型时,系统不应提供告警。除非继续下降进入标有“起落架和(或)襟翼为非着陆构型”包络内。

  c) 在进入“起落架为非着陆构型”包络部分后,且进入“起落架和(或)襟翼为非着陆构型”包络之前,当飞行员将起落架由着陆构型变到非着陆构型,如果飞机爬升到 1000 ft 以上,系统应作好警告准备。

  d) 若飞机重新进入“起落架为非着陆构型”包络部分时,系统应当提供告警。当起落架和襟翼其中之一或两者都于处非着陆构型,则在进入“起落架和(或)襟翼为非着陆构型”,系统应当提供告警。

  e) 复飞时,由起落架和(或)襟翼为非着陆构型包络限定的区域内,改变航空器构型,在 2 s~3 s内模式 6 必须自动地转换到模式 5。在这个限定区以上, 航空器构型的改变不应引起模式 6 的转换,在起落架和/或襟翼为非着陆构型包络与起落架为非着陆构型包络限定区域内改变航空器构型,在 2 s~3 s 内模式 6 可以任意自动转换到模式 5。

  f) 在 500 ft±50 ft 上航空器构型改变不应引起模式 6 的转换。

  a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b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8 模式 6 包络 A 以非着陆构型,离地高度低于 150 m (500 ft)接近地形

  a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b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9 模式 6 包络 B 以非着陆构型,离地高度低于 150 m (500 ft)接近地形

  注:需要计算本包络的容差上限。

  a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b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10 模式 6 包络 C 以非着陆构型,离地高度低于 150 m (500 ft)接近地形

  A.1.7 模式 7:过大下滑道偏离

  当低于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的偏离和离地高度组合在模式 7 的包络以内,系统应当提供告警。模式 7 告警包络如图 A.11 所示。

  模式 7 过大下滑道偏离应能被屏蔽,其操作应独立于其他模式的操作,但其他模式的屏蔽可操作模式 7 的屏蔽。如果模式 7 被屏蔽,下次进场时必须能自动复位。当起落架选定着陆位置时, 模式 7 应有警告准备。当襟翼从着陆位置收起或起落架选定为非着陆位置时,模式 7 应解除警告准备。

  A.1.8 模式 8:“160 m (500 ft)”语音呼叫功能

  “160 m (500 ft)”语音呼叫功能用于当飞机下降到距离地面或最近的跑道 160 m (500ft)高时,进

  行语音提示。

  注:点的偏差表现在“(())”内。

  a 上升最大警告准备高度。

  b 下降警告抑制高度。

  图 A.11 模式 7 下滑道偏离告警

  A.2 告警方式

  A.2.1 听觉告警

  正常工作时,系统根据告警模式输出相应的听觉告警信息,告警信息满足表 1 要求。

  A.2.2 视觉告警

  正常工作时,系统根据告警模式输出相应的视觉告警信息,告警信息满足表 1 要求(除此最低设置外,还可以提供其他语音告警)。

  A.2.3 地形显示

  系统工作时,通过显示接口输出飞机前方的地形信息,地形显示的颜色及含义见表 A.3。

  表 A.3 地形显示的颜色及含义

  A.3 告警控制

  A.3.1 告警优先级设置

  A 类系统必须具备与其他外部告警系统的交互能力,这样可自动区分告警优先级,不致于引起驾驶舱不同告警系统出现多重告警的混乱或嘈杂局面。典型的告警系统可以将包括预测先风切变(PWS)、反应风切变(RWS)、TAWS 及未来可能的交通防撞系统(TCAS)交互结合。表 A.4 给出了告警优先级列表。如果 TAWS 中包含 PWS ,RWS 和/或 TCAS 功能,表 A.4 同样适用。表 A.5 是一个系统的内部优先级列表。

  注 1:B 类设备。B 类设备不要求区分与 TCAS,RWS 和 PWS 外部系统的优先次序。如果提供这些功能的优先次序,应符合表 A.4。

  注 2:B 类设备必须对每一个功能建立一个内部优先告警系统(方案)。优先级方案必须确保更关键的告警可超越任何较低优先级的告警显示。表 A.5 是一个系统的内部优先级列表。B 类设备仅需要考虑 B 类设备所需的 TAWS功能。

  表 A.4 告警优先级列表

  表 A.4 告警优先级列表(续)

  表 A.5 TAWS 的内部优先级列表

  A.3.2 告警抑制

  系统必需为模式 1、模式 2、模式 7 和地形显示功能提供抑制能力,也可为其他告警模式提供抑制能力。抑制功能启用时,TAWS 其他功能仍然有效。抑制功能可通过系统控制组件实现。

  注:如果模式 7 被抑制时,下次进场时必须能时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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