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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398-2014(2017) 民用飞机紧急撤离用滑梯、轻便梯和救生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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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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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救生筏   滑梯   轻便   撤离   复制
资源简介

  ICS 49.095 V 44

  HB 8398-2014

  民用飞机紧急撤离用滑梯、轻便梯和

  救生筏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emergency evacuation slides ,ramps and

  rafts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海波、邹 磊、琚运伟、郭耀东、王惠玲。

  民用飞机紧急撤离用滑梯、轻便梯和救生筏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运输类飞机应急撤离用滑梯、轻便梯、轻便梯/滑梯和滑梯/救生筏(以下简称滑梯装置)的设计、制造、验证及交货准备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滑梯装置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JB 1182 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GJB 2743 C 级防护包装、装箱最低要求

  HB 6167.3-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3 部分:温度变化试验

  HB 6167.4-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4 部分:湿热试验

  HB 6167.11-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1 部分:霉菌试验

  HB 6167.12-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2 部分:盐雾试验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11 年 11 月 7 日 民航总局令第 209 号

  TSO-C69c 应急撤离滑梯、轻便梯、轻便梯/滑梯和滑梯/救生筏(Emergency evacuation slides, ramps ,ramp/slides ,and slide/rafts )

  TSO-C85a 救生位置指示灯(Survivor locator lights)

  DOT-CFFC 铝内胆碳纤维增强全缠绕复合气瓶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for fully wrapped carbon-fiber reinforced aluminum lined cylinders)

  FED-STD-595 颜色(Color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界角(考虑变形) critical angle (with respect to buckling)

  在因撤离者使用而作用在滑梯装置上的最大垂直载荷情况下,滑梯装置与地面之间形成的夹角。

  3.2

  预位杆围布 girt

  滑梯装置与飞机连接的典型方式。它由包裹着装于应急舱门门槛处的滑梯预位杆的加强布组成。预位杆围布可与滑梯装置的多个气囊连接。

  3.3

  高能见度颜色 high visibility color

  国际橙黄色或一种与 FED-STD-595 中的色号为 28915 或 38903 颜色近似的高亮橙黄色。

  3.4

  最低工作压力 minimum operating pressure

  每个气囊能满足规定撤离速率的最低压力。

  3.5

  名义工作压力 nominal operating pressure

  滑梯装置正常展开所达到的压力范围的中间值。

  3.6

  最大临界角度(风向) most critical angle (wind)

  将乘员安全运送到地面的滑梯装置因风的影响而造成的最大不利角度。例如, 使滑梯装置产生最大横向和/或扭转位移或弯曲的角度。

  3.7

  正常门槛高度 normal sill height

  飞机全部起落架正常展开时,应急舱门门槛离地面的高度。

  3.8

  最大临界门槛高度 most critical sill height

  飞机起落架全部折断(一侧或两侧)时,应急舱门门槛离地面的极限高度。

  4 要求

  4.1 尺寸

  滑梯装置的最大外廓尺寸及接口尺寸应满足飞机的装机要求。

  4.2 重量

  滑梯装置的重量应满足飞机总体的要求。

  4.3 颜色

  滑梯装置的颜色应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其配套的筏蓬颜色应是高能见度颜色。

  4.4 外观质量

  各部件应完整,所有胶接(或热封)部位应牢固、平整,粘结处的胶浆外露宽度应不大于 10 mm。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应保证质量一致,不应有影响安全、操作、可靠性、耐久性的缺陷。

  产品外表应无油、脂、燃料、水、灰尘及其他外界物质。

  4.5 标志

  产品应有永久、清晰的标志。标识滑梯装置的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生产日期、制造商以及 CTSOA 号;Ⅱ型装置还应标识额定容量、过载容量。

  每个易于拆卸的独立部件、可替换元件或独立分组件应至少标出制造商名称、部件号或 CTSOA 号。

  4.6 材料

  4.6.1 非金属材料

  4.6.1.1 非金属材料制造

  对于易发生性能退化的非金属材料,其加工完成时间应在产品制造完成日期之前的 18 个月内。

  4.6.1.2 主体涂覆织物性能

  4.6.1.2.1 强度

  涂覆织物经老化后应满足下列最低强度要求:

  a) 拉伸强度(抓样法试验):

  经向:845.2 N/25.4 mm (190 lb/in);

  纬向:845.2 N/25.4 mm (190 lb/in)。

  b) 撕裂强度(梯形法试验或舌形法试验):

  非行走/滑行面:57.8 N/25.4 mm ×57.8 N/25.4 mm (13 lb/in×13 lb/in);

  行走/滑行面:222.4 N/25.4 mm ×222.4 N/25.4 mm (50 lb/in×50 lb/in)。

  c) 刺破强度:

  行走/滑行面:298 N(67 lb)。

  4.6.1.2.2 粘结力

  涂覆织物经老化后应满足下列最低强度要求:

  a) 层间粘结力:在 21℃±1℃(70℉±2℉),拉伸速率为 50.8 mm/min~63.5 mm/min(2.0 in/min~ 2.5 in/min)时,为 22.2 N/25.4 mm (5 lb/in);

  b) 涂层附着力:在 21℃±1℃(70℉±2℉),拉伸速率为 50.8 mm/min~63.5 mm/min(2.0 in/min~ 2.5 in/min)时,为 22.2 N/25.4 mm (5 lb/in)。

  4.6.1.2.3 透气性

  在 25℃(77℉)温度下,用于制造气囊的涂覆织物对氦气的最大透气率在 24 h 内不得超过 10 L/m2。或对氢气的最大透气率不得超过其等效值。透气率试验应按所用气体进行校准。

  4.6.1.2.4 水解

  经 TSO-C69c 中 5.1 的水解试验后,涂覆织物的孔隙率不应发生变化,涂层附着力和接缝强度的降低程度应不大于 20%,且不低于本规范 4.6.1.2.2 和 4.6.1.3 规定的最低值。

  4.6.1.3 接缝强度和粘结力

  该装置的胶接(或热封)接缝应符合下列最低强度要求:

  a) 剪切强度(抓样法试验):

  在 24℃(75℉)时为 778.4 N/25.4 mm (175 lb/in);

  在 60℃(140℉)时为 177.9 N/25.4 mm (140 lb/in)。

  b) 剥离强度(剥离试验):

  在 21℃(70℉)时为 22.2 N/25.4 mm (5 lb/in)。

  4.6.1.4 接缝带

  用于加强接缝和防止接缝磨损的接缝带, 其经、纬向最低断裂强度(抓样法试验)均不应低于

  177.9 N/25.4 mm (40 lb/in)。当接缝带用于接缝区域处,粘接强度应满足 4.6.1.3 的要求。

  4.6.1.5 筏篷织物

  用于制作Ⅱ型滑梯/救生筏的筏蓬织物应防水、耐太阳照射,且不应影响积水的可饮用性,并应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a) 拉伸强度(抓样法试验):

  经向 333.6 N/25.4 mm (75 lb/in);

  纬向 333.6 N/25.4 mm (75 lb/in)。

  b) 撕裂强度(梯形法或舌形法试验):

  17.8 N/25.4 mm ×17.8 N/25.4 mm (4 lb/in×4 lb/in)。

  c) 涂覆织物的涂层附着力:

  在 21℃±1℃(70℉±2℉),拉伸速率为 50.8 mm/min~63.5 mm/min(2 in/min~2.5 in/min)时,为 15.6 N/25.4 mm (3.5 lb/in)。

  拉伸强度亦可采用以下替代方法进行:在滑梯/救生筏上支起的筏蓬能够经受 18 m/s~27 m/s 的阵风(35 节到 52 节阵风)而无损坏。

  4.6.1.6 阻燃性

  用于制造滑梯装置(包括包装盒)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应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203 mm (8 in),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 s。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 5 s。

  4.6.1.7 耐辐射热

  用于制造滑梯装置气囊的非金属材料在经受 TSO-C69c 中 5.3 规定的耐辐射热试验时,其压力保持的最短失效时间不超过 90 s,平均失效时间不超过 180 s。

  4.6.1.8 耐老化

  易于性能降低的涂覆织物(包括接缝)在经受 TSO-C69c 中 5.3 规定的加速老化试验后,物理性能应不低于初始值的 90%。

  4.6.1.9 耐霉菌

  用于制造滑梯装置(包括包装盒)的非金属材料不得助于霉菌滋长,经霉菌试验后,长霉面积不应高于 30%。

  4.6.1.10 模制非金属零件

  承受-55℃~70℃(-65℉~160℉)温度时,模制非金属零件的物理特性不应降低。

  4.6.2 金属零件

  4.6.2.1 金属零件防腐蚀

  滑梯装置所用金属零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应经适当的防腐蚀处理。

  4.6.2.2 金属零件载荷

  滑梯装置所用金属零件至少应能承受最高工作载荷的 1.5 倍而无损坏。

  4.7 设计与结构

  4.7.1 操作示意

  滑梯装置的操作应简单明了,以便操作者能按照简单、易懂的示意说明进行操作。

  4.7.2 强度

  4.7.2.1 气柱强度- Ⅰ , Ⅱ , Ⅳ型装置

  滑梯装置在承载多个砂袋的动载荷作用下(模拟在每个滑道上进入三个前后紧靠的撤离者,每人至少 77.1 kg),结构应能保持完整。

  4.7.2.2 连接件强度

  在模拟正常撤离的登载试验期间或其后,连接到飞机上的滑梯装置预位杆或其他等效连接件,不应失效并能保持完整,滑梯装置与飞机的连接应保持正常。滑梯装置应能承受 TSO-C69c 中 5.6(对于预位杆结构)或 5.7(对于非预位杆结构)或 5.8(对于非正常情况下,撤离者反向进入气囊区域)中规定的静拉伸载荷试验。预位杆单独验证可采用 TSO-C69c 中 5.6 规定的两种试验方法进行。

  4.7.2.3 硬质零件和连接附件强度

  将滑梯装置连到飞机上的硬质零件、带子和其他所有系带、把手及手柄的强度应不低于最高设计载荷的 1.5 倍。最高设计载荷应符合 4.7.2.1 和 4.7.2.2 要求所施加的载荷。对于Ⅱ型装置而言, 该最高载荷为按本规范 4.7.30.1 建立额定容量所施加的载荷。

  4.7.3 防静电

  滑梯装置及其固定件所产生的静电不应引起火花,以避免附近有燃油溢出时发生危险。

  4.7.4 损坏的防止和使用

  滑梯装置的损坏的防止和使用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滑梯装置的滑行面、行走面和支撑结构, 必须具有防止被旅客正常携带或穿戴物件刺穿和撕裂的能力。确保不会因此引起装置瘪塌或妨碍其执行预期功能,或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情况。

  b) Ⅰ, Ⅱ, Ⅳ型装置应构造成当装置刺破或撕裂而不能保持气密和维持膨胀状态时,允许在地面人员的协助下作为非充气式滑梯使用。

  c) 如果滑梯装置为多个气囊结构,则其中任何一个气囊的失效,应不会引起滑梯装置的完全失效。

  4.7.5 滑梯长度

  Ⅰ, Ⅱ, Ⅳ型滑梯完全展开后,其下端应自行支撑在地面。且当飞机起落架放下时, 在一个或多个起落架支柱折断后仍能提供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25.810(a)(1)中的(iii)一致。

  4.7.6 消除障碍物

  可能被撤离者触及的障碍物,应设计成将其减少到最低程度,以便获得滑梯装置的最大使用效率。

  4.7.7 用作返回装置

  如果滑梯装置设计了可用作返回手段的附加构件,则这些附加构件不应妨碍滑梯装置的撤离使用。

  4.7.8 充气机构

  充气机构要求如下:

  a) 充气机构应能使滑梯装置在出口开启装置启动的同时自动展开和自动竖立。

  b) 充气机构应能防止滑梯装置在非使用状态下意外充气。

  c) 应为滑梯装置提供一个手动激发的充气机构。手动激发充气机构应为机械式或电控式。在滑梯

  装置展开前,手动激发充气机构应处于即不明显可见,也无法使用的状态。

  4.7.9 可延伸长度滑梯

  可延伸长度滑梯要求如下:

  a) 可延伸长度滑梯的延伸段,应能在基本滑梯开始充气后,可以随时充气。在基本滑梯充气所需时间之后,滑梯延伸段完成充气所需时间不应超过 4 s。

  b) 可延伸长度滑梯的延伸段充气,必须用与基本滑梯控制器分开的控制器进行启动。控制器应能清晰识别,并与手动充气激发控制器分开放置,以减少误激发的可能性。

  c) 基本滑梯和可延伸长度滑梯的延伸段的结合部不应妨碍撤离。

  4.7.10 手动充气激发控制器

  手动充气激发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要求如下:

  a) 控制器的激发手柄应是一个硬质叉型拉柄。手柄应为红色,并标有“拉”(或其他适当说明),文字应具有高反射的可见度,并与底面呈对比色,字高不应低于 12.7 mm (1/2 in)。另外,应在尽可能靠近手柄的位置作标识牌,标识文字为“拉动充气”(或其他适当说明)。

  b) 站在机舱门槛处的飞机乘员在以下照明条件下,应能看到控制器。照明条件为: 客舱主过道中心线和连接主过道的横向过道中心线处的应急照明,应在座椅扶手高度上按间隔 1 000 mm 进行测量的平均照度不小于 0.538 lx(0.05 ft-烛光);通向与地板齐平的旅客应急出口的通道,其地板上的应急照明,应在平行于地板相距 150 mm 以内测得的照度不得小于 0.215 lx。

  c) 除非提供合理的分析将控制器放在其他位置,或者没有预位杆连接,否则控制器应置于预位杆的右侧(飞机乘员由内向外看)。

  d) 控制器所需最大拉力不应将已展开的装置拉回到门道内,此拉力不应大于 133 N(30 lb)。

  e) 控制器不应妨碍(绊倒或缠住等)乘员撤离。

  f) 当激发时,控制器不应造成已展开撤离装置的旋转和扭曲。

  4.7.11 储气系统

  储气系统要求如下:

  a) 储气系统与滑梯装置应合理连接,以备即刻使用;储气系统的结构应尽量减少因充气后反压所引起的泄漏;

  b) 如果采用空气引射系统,则该系统应具备既能防止吸进外物,又能在吸入小块外物时避免发生故障或失效;

  c) 零部件应满足 DOT-CFFC 的要求,或者满足适航当局批准的等效规范;

  d) 对于Ⅱ型装置而言,储气系统应设计成当一个气囊或支管的失效不会引起其他气囊的气体泄漏;储气系统的放置不应妨碍撤离者的登载行动。

  4.7.12 双滑道滑梯

  双滑道滑梯要求如下:

  a) 双滑道滑梯应为两个并行的撤离者提供滑行空间。如果两滑道面采用隆起分隔装置分开且隆起部位不作为滑道面的一部分,则每滑道宽度应至少 508 mm (20 in);无隆起分隔装置的两滑道面总宽度应不小于 1 067 mm (42 in)。无隆起分隔装置的双滑道宽度应足以使撤离者能并排跳入滑梯并安全到达地面。

  b) 当撤离者以 4.8.2 规定的撤离速率并仅在其中一条滑道上滑行撤离时,会造成非对称载荷。当该非对称载荷达最大值时,双滑道滑梯应不会引起有害扭曲和偏斜。

  c) 隆起分隔装置的构造应避免伤害撤离者,且不能将跳入滑梯并骑在或半骑在其上的撤离者从滑

  梯上摔出。如果双滑道滑梯倾斜,则应提供措施避免因倾斜造成的横向滑窜。

  4.7.13 侧护挡

  单滑道或双滑道滑梯装置应配备侧护挡或其他措施以防止撤离者意外从装置中摔出或跌落。当撤离者以约 1.8 m/s 水平速度穿过飞机应急出口门槛并跳入到以最陡峭设计角度安装的滑梯装置时,侧护挡应能为其提供防护。

  4.7.14 应急刀的放置

  应急刀的放置应不得损伤正常使用滑梯装置的人员。对于Ⅱ型装置而言,该刀还应符合本规范

  4.7.27 的规定。

  4.7.15 自照明滑梯

  自照明滑梯要求如下:

  a) 在自照明滑梯展开或充气时应能自动启动照明,照明等级为当飞机处于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滑梯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 0.323 lx;

  b) 自照明滑梯不应妨碍正常使用滑梯的人员安全撤离。

  4.7.16 滑梯装置表面

  在任何天气条件下,滑梯装置表面(包括其涂层)使用均应是适宜的和安全的,包括在每小时25.4 mm (1 in)降雨量的下雨天气。应在降雨条件下演示滑梯装置表面的适宜性和安全性,所能达到的撤离速率应不低于 4.8.2 的规定。撤离者应符合 TSO-C69c 中 5.4.1.5 的规定。

  滑梯装置的每条滑道应能安全和迅速地撤离至少 200 名成人而无有害磨损和性能降低,且毋需对其表面进行任何返修。

  4.7.17 分离装置

  分离装置要求如下:

  a) Ⅰ型装置的分离装置由柔性的布/带环组成,它应设计成既易发现,但在使用前一直被掩饰,它应能被未经训练的人员操作。从飞机上分离滑梯装置的方法应由简短的指示牌显著而清晰地指示。

  b) Ⅱ型装置从飞机上的释放,无论采用自动方式还是手动方式,都应不受到下列临界条件的限制:

  1) 水面上舱门弦高度;

  2) 风速和风向;

  3) 乘员载荷。

  当装置的储气系统安装在飞机上时,应能迅速解开储气系统的约束,且不会导致因分离而引起Ⅱ型装置的浮力损失。

  4.7.18 系筏绳

  系筏绳要求如下:

  a) Ⅰ型装置应装有一根防腐系筏绳,便于当该装置作为一个应急漂浮平台使用时,自动展开的装置能可靠地与飞机相连。当飞机沉没时,亦不会危及该装置或造成该装置上的乘员倾跌入水。系筏绳最小长度为 6.1 m (20 ft),并且其打结处断裂强度不低于 2 224 N(500 lb);与滑梯装置的连接部位应比系筏绳强度更高。系筏绳应能方便快速地从飞机上分离, 系筏绳释放机构应能容易被未经训练的撤离者看到和操作。

  b) Ⅱ型装置除了应符合上述规定外,系筏绳还应能够保持该装置和漂浮的飞机连接,以便登载到额定容量。系筏绳可安装一个机械释放机构。系筏绳的断裂强度应为 2 224 N~4 448 N (500 lb~1 000 lb)。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25.1411(d). (3)(4)一致。

  4.7.19 救生索

  Ⅰ型装置和Ⅱ型装置应装有一根防腐的反衬色救生索,其规格至少为直径 9.5 mm (3/8 in)或宽12.7 mm (1/2 in)、厚度 15.2 mm (0.6 in)。救生索应沿该装置两侧长度方向的 80%范围内连接。救生索应不妨碍滑梯装置作为滑梯或救生筏使用。救生索和它的连接件应能够承受至少 2 224 N(500 lb)的载荷,并不影响滑梯装置的正常充气。

  4.7.20 防倾覆—Ⅱ型装置

  应提供水袋或其他配重设施以防止空载和轻载的Ⅱ型装置倾覆。

  4.7.21 扶正—Ⅱ型装置

  除非能证明装置从飞机上释放和登载期间不会翻转,否则滑梯/救生筏应通过扶正试验以证明其能够自动扶正,或能仅靠水中的一个人进行扶正,或翻转情况下亦能承载额定和超载容量人员且能挂起筏蓬。

  4.7.22 登筏辅助设备—Ⅱ型装置

  登筏辅助设备应在救生筏的两相对位置上。登筏辅助设备应能使人无需协助便可从水中进入未载人的救生筏,并应在任何时候都不减弱救生筏的刚性和充气特性。充气式登筏辅助设备刺穿后应不影响该救生筏气囊的浮力。用于与登筏辅助设备相连的登筏把手和/或蹬索应能承受 2 224 N(500 lb)的拉力。

  4.7.23 抛缆-拖缆—Ⅱ型装置

  至少有一根漂浮的抛缆-拖缆绳,其长度应不少于 1 905 mm (75 in),强度应不低于 1 112 N (250 lb),其应设置在主气囊靠近海锚接头处。该缆绳的连接点应承受不小于该缆绳额定载荷 1.5 倍的拉力,且对该装置无损坏。

  4.7.24 筏蓬—Ⅱ型装置

  筏蓬应与该装置包装或连接在一起,支起的筏蓬应能在敞开的水面上承受速度为 18 m/s~27 m/s(35节~52 节)的阵风。筏蓬应有足够的净空高度,对第 95 百分位数成年男子(坐高)来讲最少 25.4 mm (1 in)空隙。并且应有相隔 180˚的开口设施。开口应有防风雨措施。如果筏蓬不是与该救生筏构成整体,则应能由一名乘员或者数名乘员按照张贴在显著位置的简要说明将其展开、支起。

  4.7.25 海锚—Ⅱ型装置

  应提供至少一个海锚或其他等效装置,以使承载额定容量并装有筏蓬的救生筏能在逆风情况下基本保持稳定,并且能在 9 m/s~14 m/s(17 节~27 节)风速情况下将漂移速度减小到 1 m/s(2 节)以下。除非经过分析和试验数据证实的较低断裂强度满足使用要求,并获得适航当局的批准,否则将海锚固定到Ⅱ型装置上的绳索的断裂强度应至少 2 224 N(500 lb),或者具有至少 40 倍于Ⅱ型装置额定容量的强度(两者取大值)。该绳索与救生筏的连接应能承受 1.5 倍的绳索额定强度的载荷而不损坏Ⅱ型装置。该绳索长度应至少 7.6 m (25 ft),并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止被乘员意外割断。

  4.7.26 应急充气设备—Ⅱ型装置

  Ⅱ型装置应配备应急充气设备用于向该装置手动充气,以维持救生筏模式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急充

  气设备的放置应能使乘员易于取到。应急充气设备应拥有满冲程 0.52 L(32 in3)的排量。安装在救生筏上的手动充气阀的单向开口应与应急充气设备的规格和容量相匹配,以便能向所有气囊充气。应急充气设备应有防备措施以防止在贮藏或使用时出现意外的移动和丢失。

  4.7.27 刀—Ⅱ型装置

  由系留绳系留的钩形刀应装护套,并固定在Ⅱ型装置接近系筏绳连接点的位置上。

  4.7.28 应急灯—Ⅱ型装置

  至少备有一盏符合 TSO-C85a 规定的救生示位灯。当Ⅱ型装置在水中充气时,这些灯应能自动点亮,且应急灯的安装应能保证水中人员从任何方向都能看到。

  4.7.29 激发机构—Ⅱ型装置

  如果作为滑梯使用的Ⅱ型装置需要一个附加操作使其作为救生筏使用,则初始的附加操作机构应设计成防止意外作动而又便于正常使用。如果采用拉动,拉动力不应超过 133 N(30 lb)。

  4.7.30 筏容量—Ⅱ型装置

  4.7.30.1 额定容量

  在甲板/滑行面上可用的就座面积不应小于 0.33 m2/人(3.6 ft2/人)。

  4.7.30.2 超载容量

  在甲板/滑行面上可用的就座面积不应小于 0.22 m2/人(2.4 ft2/人)。

  4.7.30.3 替代额定容量法

  可以使用下述中的一种方法来代替上述额定容量:

  a) 可以由周边结构(诸如气囊)除外的可容纳人的区域就座空间的数量来确定。乘员就座空间不得重叠。该乘员就座面积不得小于图 1 所标注的尺寸,除非使用一个获得了适航当局批准的等效尺寸。

  单位为毫米

  图 1 单个乘员就座面积图

  b) 额定容量也可以根据在受控池水或淡水中演示来确定。该演示包括在本规范 5.6.57 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条件:

  1) 甲板的就座面积不得小于 0.28 m2/人(3 ft2/人);

  2) 参与演示的女性应至少 30%,但又不多于 50%;

  3) 除下列规定外,所有演示者,应在无外界协助安排情况下选择他们的就座空间:一名充当

  机组乘员身份的指挥员,可以指导乘员坐到必要的范围内以达到装置内重量呈合理分布;

  4) 所有演示者应没有经过实践演习或者在过去的 6 个月内没有对他们叙述演示程序。

  4.7.31 告示牌

  应具有合适的告示牌,用于指示储气系统、救生筏设备、登筏辅助设备和扶正辅助设备的使用和位置,告示牌应由不损伤织物的防水涂料制成,成对比色。用于告示的所有文字应至少 51 mm (2 in)高,但是细节及杂项说明可使用较小的文字。相应的告示应考虑到从水中登筏和扶正筏的人员。

  4.8 性能

  4.8.1 启动充气时间

  启动充气时间要求如下:

  a) 安装在与机舱地板水平的应急出口处的Ⅰ型装置和Ⅲ型装置应在充气启动机构开启后 6 s 内完全展开;

  b) Ⅱ型装置亦应符合以上要求,如果有将滑梯转换为救生筏模式的动作,则在转换动作开启后完成该动作所需要的时间应不超过 10 s;

  c) Ⅳ型装置和机翼到地面的滑梯应在出口的开启装置启动后 10 s 内自行竖立。

  4.8.2 撤离速率

  撤离速率要求如下:

  a) 装置应具有以每分钟每滑道至少 70 人的撤离速率安全疏散撤离者的能力。撤离者应无需辅助地离开该装置。

  b) 滑梯装置自身以及它的应急灯光系统和/或连在飞机上的应急灯光系统应在黑夜条件下满足撤离要求。

  4.8.3 装置展开性能

  应至少演示五次连续展开和竖起试验而无失效。至少三次试验应使用滑梯装置的同一个样件。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25.810(a)中(1)条的(v)一致。

  4.8.4 动态压力保持

  滑梯装置应保持足够的压力以保证在下列状况下的整个应急撤离过程中满意地完成其预期的功能:

  a) 该装置以其最大临界角度安装(考虑弯曲);

  b) 使用初始压力在设计范围内的最小值的储气系统对该装置充气;

  c) 如果装有限压阀,则 b)不适用 ;

  d) 使用该装置的每条滑道以每滑道每秒不少于一人的平均速率对至少 200 人进行不多于十次的单独演示。

  4.8.5 气密性(静态压力保持)

  在静态条件下,当充气并稳定在名义工作压力时,Ⅱ型装置的每个气囊的压力在 24 h 内应不能降到其救生筏模式的最低工作压力以下。对于Ⅰ、Ⅲ、Ⅳ型装置而言,每个气囊的压力在 12 h 内应不能降到其名义工作压力的 50%以下。

  4.8.6 耐压性

  滑梯装置应能经受 1.5 倍的最大工作压力至少保持 5 min 而未破坏。

  4.8.7 破坏压力

  滑梯装置能经受 2 倍最大工作压力至少保持 1 min 而不失效。

  4.8.8 耐风

  滑梯装置应表明其在 13 m/s(25 节)风速,以最不利风向直接吹袭下能展开,全部展开后,能在先行撤离该装置的一个人的辅助下维持使用状态以将其他乘员安全撤离到地面。该装置应连接在预期使用的应急出口或者安装在预期使用的飞机上或者安装在一个等效的模型机上进行试验。

  为了确定最不利风向角度,风应至少以下述方向直接作用在该滑梯装置上:沿飞机中心线向飞机尾部(0˚位置),然后在该装置预期安装的机身上同侧的每 45˚方向。

  如果该装置倾斜面部分的直线段与飞机中心线的正交线夹角大于 10˚, 风应从与该装置两侧垂直的方向(例如:平行于倾斜部分的直线段的该装置的边缘)施加于该装置,然后从该装置预期安装的机身同侧的这两个方向之间的每 45˚方向施加。对于无需试验的方向, 应提供合理的分析来表明为什么这些方向是非最大不利角度而不必试验。

  4.8.9 漂浮性

  4.8.9.1 Ⅰ型装置漂浮性

  安装在与机舱地板水平的应急出口处的Ⅰ型装置应具有一定的浮力,当装置展开后可以作为应急漂浮装置使用。

  4.8.9.2 Ⅱ型装置漂浮性

  Ⅱ型装置应有两个独立的气囊。如果一个气囊瘪塌,另一个气囊和装置的甲板应有在淡水中提供额定容量和超载容量的能力。

  4.8.9.3 Ⅱ型装置浮力

  Ⅱ型装置应在淡水中用试验表明:按平均每人 77.1 kg(170 lb)的重量装载至额定容量,至少具有下列干舷高度:

  a) 305 mm (12 in),两气囊处于最低救生筏模式工作压力时。

  b) 152 mm (6 in),一个主要气囊瘪塌,另一个气囊处于救生筏模式最低工作压力时。代替本条

  152 mm (6 in)干舷高度要求,气囊提供的浮力(不计由甲板和充气式甲板支撑所产生的浮力)应能支撑至少每人 91 kg(200 lb)平均重量的额定容量。

  c) Ⅱ型装置应在淡水中通过试验表明:按至少每人 77.1 kg(170 lb)平均重量承载至超载容量,在主要气囊瘪塌时,有一个可测的干舷高度。试验时可用砂袋或等效的压舱物以使其达到77.1 kg(170 lb)平均重量,并使装置内维持合理的重量分布。

  4.8.10 海上适应性-Ⅱ型装置

  海上适应性要求如下:

  a) 该型装置在 9 m/s~14 m/s(17 节~27 节)风及 2.7 m~3.0 m (9 ft~10 ft)浪的无遮蔽水面条件下应是适于漂浮的。考核应在空载、半载和满载条件下分别进行。

  b) 筏篷在无遮蔽水面上应能承受 18 m/s(35 节)风和 27 m/s(52 节)阵风。

  4.9 接口

  与飞机的接口应满足飞机装机规范的要求。

  4.10 环境适应性

  4.10.1 高温

  滑梯应在 70℃±3℃环境下贮存至少 48 h。此后,滑梯应从高温舱中移出后 5 min 内承受并满足4.8.1 规定的充气时间的要求。

  4.10.2 低温

  滑梯应在-55℃±3℃的温度下贮存至少 48 h。此后,滑梯应在不高于-40℃条件下,应能承受并满足 4.8.1 规定的充气时间的要求。

  4.10.3 海水浸泡

  Ⅱ型装置应能依靠自己的设备,承受海水漂浮环境至少 15 d。

  4.10.4 湿热

  在 40℃±2℃,相对湿度 95%±5%贮存 48 h,然后在室温下恢复至少 2 h,对滑梯装置进行气密性检查,应满足 4.8.5 的要求。外观检查金属零件表面防护层, 除边缘和棱角处外,金属零件表面腐蚀面积应小于该防护层总面积的 10%。

  4.10.5 盐雾

  盐雾沉降率(1~2)mL/80 cm2 ·h,温度 35℃,经历 48 h,然后对滑梯装置进行气密性检查,应满足 4.8.5 的要求。外观检查金属零件表面防护层, 除边缘和棱角处外,金属零件表面腐蚀面积应小于该防护层总面积的 30%。

  4.11 可靠性

  滑梯装置的平均失效循环不低于 500 次;任务可靠性不低于 99.995%。

  4.12 维修性

  任何排故障维修工作时间均不得超过 30 min 停机维修时间,或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c) 定期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大气条件

  5.2.1.1 环境温度

  滑梯装置应在温度为 25℃±10℃的环境中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若结束时环境温度与开始时环境温度不同,应对结束时压力进行校正。结束时环境温度比初始环境温度每上升或下降 1℃, 结束时压力相应减去或增加 0.39 kPa。

  5.2.1.2 大气压力

  滑梯装置应在 101.3 kPa±6.7 kPa 的大气压力下进行检验。对于需要测定气囊等内部相对压力时,还应进行大气压力校正。大气压力比初始大气压力每高或低 1 kPa,最终压力相应增加或减去 1 kPa。

  5.2.2 气源

  检验中使用的压缩空气不应含油和液态水。

  5.3 鉴定检验

  5.3.1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表

  表 1 检验项目表(续)

  表 1 检验项目表(续)

  5.3.2 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鉴定合格。只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应找出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排除故障后复检,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

  5.4 验收检验

  5.4.1 检验项目

  验收检验项目见表 1。

  5.4.2 抽样

  验收检验为全数检验。

  5.4.3 合格判据

  验收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验收合格。只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应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复检,若经第三次复检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5.5 定期检验

  5.5.1 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见表 1。

  5.5.2 抽样

  抽样数量按 100 条抽取一条,样本数量不足 100 条时,抽样数量可由承制方与订货方协商确定。

  5.5.3 合格判据

  定期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鉴定合格。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另抽取双倍数量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 则应暂停生产,直到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5.6 检验方法

  5.6.1 尺寸

  用精度为 1 mm 的米尺测量充压至名义工作压力的展开滑梯装置的外形尺寸;测量包装完好的滑梯装置的包装外形尺寸。结果应符合 4.1 的要求。

  5.6.2 重量

  用感量不大于 10g 的计量器对滑梯装置称重,结果应符合 4.2 的要求。

  5.6.3 颜色

  用目视方法检查滑梯装置的颜色,结果应符合 4.3 的要求。

  5.6.4 外观质量

  用目视方法检查滑梯装置的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 4.4 的要求。

  5.6.5 标志

  用目视方法和精度 1 mm 的尺子检查滑梯装置的标志,结果应符合 4.5 的要求。

  5.6.6 非金属材料制造

  需提供符合性声明或说明性文件,证明其符合 4.6.1.1 的要求。

  5.6.7 主体涂覆织物性能

  对主体涂覆织物进行取样,进行强度、粘着力、透气性、耐水解性能试验, 结果应符合 4.6.1.2.1、 4.6.1.2.2、4.6.1.2.3、4.6.1.2.4 的要求。试验方法参照 TSO-C69c 中 5.1。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5.6.8 接缝织物强度和粘着力

  对接缝进行取样,进行强度和粘着力试验,结果应符合 4.6.1.3 的要求。试验方法参照 TSO-C69c中 5.1。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5.6.9 接缝带

  对接缝带进行取样,进行强度和粘着力试验,结果应符合 4.6.1.4 的要求。试验方法参照 TSO - C69c 中 5.1。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5.6.10 筏蓬织物性能

  对筏蓬织物进行取样,进行强度和粘着力试验,结果应符合 4.6.1.5 的要求。试验方法参照 TSO

  -C69c 中 5.1。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5.6.11 阻燃性

  对主体涂覆织物、筏篷织物等进行取样,并按 CCAR-25-R4 附录 F 第Ⅰ部分的要求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燃烧试验,结果应符合 4.6.1.6 的要求。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25.853(a)一致。

  5.6.12 耐辐射热

  对主体涂覆织物、筏篷织物等进行取样, 进行辐射热试验,结果应符合 4.6.1.7 的要求。试验方法参照 TSO-C69c 中 5.3 进行。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5.6.13 耐老化

  对主体涂覆织物、筏篷织物等进行取样, 进行老化试验,结果应符合 4.6.1.8 的要求。试验方法参照 TSO-C69c 中 5.1。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5.6.14 耐霉菌

  对主体涂覆织物、筏篷织物等进行取样, 进行霉菌试验,结果应符合 4.6.1.9 的要求。试验方法按HB 6167.11-2014 规定进行。或提供符合性声明。

  5.6.15 模制非金属零件

  提供符合性声明或说明性文件,证明其符合 4.6.1.10 的要求。

  5.6.16 金属零件防腐蚀

  提供符合性声明或说明性文件,证明其制造符合 4.6.2.1 的要求。

  5.6.17 金属零件载荷

  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6.2.2 的要求。

  5.6.18 操作示意

  提供符合性声明或说明性文件,证明其符合 4.7.1 的要求。

  5.6.19 气柱强度

  通过试验验证,试验方法参照 TSO-C69c 中 5.5,证明其符合 4.7.2.1 要求。

  5.6.20 连接件强度

  对横撑样件进行静拉伸载荷试验,试验方法参照 TSO-C69c 中 5.6、5.7、5.8,证明其符合 4.7.2.2要求。

  5.6.21 硬质零件和连接附件强度

  对用于滑梯装置连接到飞机上的硬质零件和连接件等制作试样,并对试样进行拉伸试验,结果应符合 4.7.2.3 要求。

  5.6.22 防静电

  提供说明性文件,并结合演示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3 的要求。

  5.6.23 损坏的避免和使用

  通过分析计算或演示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4 的要求。

  5.6.24 滑梯长度

  通过分析计算或演示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5 的要求。

  5.6.25 消除障碍物

  通过分析计算或演示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6 的要求。

  5.6.26 用作返回装置

  通过演示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7 的要求。

  5.6.27 充气机构

  提供符合性声明或说明性文件,证明其符合 4.7.8 的要求。

  5.6.28 可延伸长度滑梯

  提供说明性文件,并通过演示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9 的要求。

  5.6.29 手动充气激发控制器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0 的要求。

  5.6.30 储气系统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1 的要求。

  5.6.31 双滑道滑梯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2 的要求。

  5.6.32 侧护挡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3 的要求。

  5.6.33 应急刀的放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4 的要求。

  5.6.34 自照明滑梯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5 的要求。

  5.6.35 滑梯装置表面

  通过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6 的要求。

  5.6.36 分离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7 的要求。

  5.6.37 系筏绳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8 的要求。

  5.6.38 救生索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19 的要求。

  5.6.39 防倾覆—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0 的要求。

  5.6.40 扶正—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1 的要求。

  5.6.41 登筏辅助设备—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2 的要求。

  5.6.42 抛缆-拖缆—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3 的要求。

  5.6.43 筏蓬—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4 的要求。

  5.6.44 海锚—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5 的要求。

  5.6.45 应急充气设备—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6 的要求。

  5.6.46 刀—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8.27 的要求。

  5.6.47 应急灯—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8 的要求。

  5.6.48 激发机构—Ⅱ型装置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29 的要求。

  5.6.49 筏容量—Ⅱ型装置

  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30 的要求。

  5.6.50 告示牌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7.31 的要求。

  5.6.51 启动充气时间

  通过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8.1 的要求。

  5.6.52 撤离速率

  通过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试验方法参照 TSO-C69c 中 5.4,证明其符合 4.8.2 的要求。

  5.6.53 装置展开性能

  通过在飞机舱门或模拟舱门上安装滑梯装置,并进行抛放试验演示验证,证明其符合 4.8.3 的要求。

  5.6.54 动态压力保持试验

  通过提供说明性文件和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8.4 的要求。

  5.6.55 气密性(静态压力保持)

  对Ⅱ型装置,将其每个气囊充气并稳定在名义工作压力时,静置 24 h,其剩余压力不应低于其救生筏模式的最低工作压力。对于Ⅰ、Ⅲ、Ⅳ型装置, 将其每个气囊充气并稳定在名义工作压力时,静置12 h,其剩余压力不应低于名义工作压力的 50%,证明其符合 4.8.5 的要求。

  5.6.56 耐压性

  使用压缩空气将滑梯装置每个气囊充压至 1.5 倍最大工作压力,历时至少 5 min,结果应符合 4.8.6的要求。

  5.6.57 破坏压力

  使用压缩空气将滑梯装置每个气囊充压至 2 倍最大工作压力,历时至少 1 min,结果应符合 4.8.7的要求。

  5.6.58 耐风

  通过演示试验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8.8 的要求。

  5.6.59 漂浮性

  滑梯装置在水中的漂浮性(容量和浮力)应在受控水池或淡水中进行演示验证,试验按下列规定进行:

  a) 4.7.30 规定的额定容量和超载容量应进行演示,演示在滑梯装置气囊充压至最低救生筏模式工作压力下和在关键气囊瘪塌的情况下进行。每种情况的干舷高度应符合本规范 4.8.8.3 的规定。

  b) 参与演示的人员的平均体重应不低于 77.1 kg(170 lb)。试验时可用砂袋或其等效的压舱物,以达到合适的加载,并提供合理的重量分布。

  c) 参与演示的人员应穿着至少一个气囊是充气的救生衣。

  d) 按本规范要求的救生筏装备,附加的一个应急定位发射机或模拟发射机的重物,应装在该装置上。

  e) 除非能表明在从飞机上释放和登载期间该装置不会出现翻转的趋势,否则应演示该装置能自扶正或者靠在水中的一个人能进行扶正,或者当翻转状态下能登载并能提供额定容量的浮力。

  f) 应演示登筏辅助设备是适用于预期目的的,并且有可能使穿着充气式救生衣的男性和女性成人在无他人协助的情况下登上救生筏。

  通过验证,证明其符合 4.8.9 的要求。

  5.6.60 海上适应性试验-Ⅱ型装置

  滑梯装置应由试验或分析,或这两者兼用的方法来验证其在 9 m/s~14 m/s(17 节~27 节)风和2.7 m~3.0 m (9 ft~10 ft)波浪的无遮蔽水面条件下是适于海上漂浮的。试验时可用砂袋或其等效的配重物,以达到合适的加载,并提供维持装置内合理的重量分布。如果采用分析的方法, 则该分析应获得适航当局的批准。对于这种海上适应性演示,采用下列规定:

  a) 该救生筏应由额定数量的乘员进行登载,以演示从模拟飞机门槛安装位置处登载的程序。

  b) 应演示救生筏从模拟飞机安装位置分离的设施的适当功能。

  c) 本规范要求的所有设备应被装载,应演示设备的每个项目的适当功能。

  d) 筏蓬应展开足够长的时间,以评定其耐撕裂能力及提供的防护。应表明展开筏蓬的方法是由别无他人的空筏上的一名乘员完成和由载满额定容量的数名乘员来完成的。

  e) 应在救生筏装载正常额定容量和 50%额定容量时,演示其稳定性。

  f) 该型装置在 9 m/s~14 m/s(17 节~27 节)风及 2.7 m~3 m (9 ft~10 ft)浪的无遮蔽水面条件下应是适于海上漂浮的。试验应在空载、半载和满载条件下分别进行。

  g) 筏篷在无遮蔽水面上应能承受 18 m/s~27 m/s(35 节~52 节)阵风。

  通过验证,证明其符合 4.8.10 的要求。

  5.6.61 接口

  通过分析计算和试验演示验证的方法,证明其符合 4.9 的要求。

  5.6.62 高温

  按 HB 6167.3-2014 的规定进行高温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 的要求。

  5.6.63 低温

  按 HB 6167.3-2014 的规定进行低温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2 的要求。

  5.6.64 海水浸泡

  对Ⅱ型装置而言,其承受额定重量(可采用沙袋等配重)并在真实的海面上进行海上漂浮试验,该装置应能依靠自己的装备,承受海水漂浮环境至少 15 d,结果应符合 4.10.3 的要求。

  5.6.65 湿热

  按 HB 6167.4-2014 的规定进行湿热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4 的要求。

  5.6.66 盐雾

  按 HB 6167.12-2014 的规定进行盐雾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5 的要求。

  5.6.67 可靠性

  根据同类产品使用情况和装机情况进行分析,提供说明性文件,或通过试验验证,该装置的可靠性应符合 4.11 的要求。

  5.6.68 维修性

  根据同类产品使用情况和装机情况进行分析,提供说明性文件,或通过试验验证,该装置的维修性应符合 4.12 的要求。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每套滑梯装置应参照 GJB 1182 中 C 级的要求进行防护包装。

  6.2 装箱

  包装后的滑梯装置参照 GJB 2743 装箱。

  6.3 运输和储存

  滑梯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应稳妥放置,避免撞击与激烈振动,注意防潮。储存要求如下:

  a) 滑梯装置应贮存在温度 0℃~30℃、相对湿度 40%~70%的库房内,库房内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油类、酸类、碱类及有机溶剂;

  b) 滑梯装置应放置在货架上,货架离地面不应小于 0.1 m,离墙壁不应小于 0.4 m,离热源不应小于 1 m;

  c) 滑梯装置在贮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水,避免阳光直射。

  6.4 标志

  包装箱上的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

  7 说明事项

  7.1 分类

  滑梯装置按用途共分四种类型,具体如下:

  a) Ⅰ型—滑梯,它适用于协助乘员从飞机应急出口的地板平面或从机翼上滑下;

  b) Ⅱ型—滑梯/救生筏,它是充气式滑梯和救生筏的组合装置,不仅可当充气式滑梯使用,也可作为救生筏使用;

  c) Ⅲ型—轻便梯,它适用于乘员从特定的机翼上应急出口滑行到机翼;

  d) Ⅳ型—轻便梯/滑梯,它是充气式出口轻便梯和机翼到地面滑梯的组合装置。

  7.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中应规定下列内容:

  a) 编号和名称;

  b) 引用文件的批准年号或版次号;

  c) 包装等级。

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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