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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T/AOPA 0090—2025
直升机引航作业安全运行要求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helicopter pilotage services
2025-08-26 发布 2025-08-26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航达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伟、杨蕤、王志、朱廷、林健雄、李粤胜、韩磊、邓名寿、石丹。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 言
随着全球贸易和海上活动的蓬勃发展,直升机引航作业作为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进出港口及复杂水域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直升机引航作业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港口作业效率,还显著增强了海上交通安全和应急响应能力,对推动低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直升机引航作业的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也对其安全运行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为确保这一关键领域的安全、高效和规范进行,亟需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运行规范。本文件《直升机引航作业安全运行要求》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旨在为直升机引航作业提供一套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
本文件结合我国直升机引航作业的实际情况,详细规定了实施直升机引航作业的运营人要求、直升机和机载设备要求、机组成员资质与训练、引航员管理、运行的一般规定以及被引船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旨在降低直升机引航作业的风险,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上交通运输和低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直升机引航作业安全运行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实施直升机引航作业的运营人要求、直升机和机载设备要求、机组成员、训练要求、引航员管理、运行的一般规定和被引船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按照《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和《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部)实施直升机引航作业的运营人,为运营人规范实施直升机引航作业提供标准规范,同时为引航机构选择直升机引航作业服务提供方以及对其持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平台 ship p latform
建造于船舶上的直升机场,包括位于船首、船中或船尾专门建造的直升机起降区域。
3.2
引航员 pilot
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适任证书)并受聘于引航机构,在港口通航水域以及与之相连的江河、水道、海峡等特殊水域内综合运用船舶操纵、通信等航海技术,引领船舶航行、系(离)泊位或锚泊作业,并参与(从事)引航管理和提供引航技术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直升机引航作业 helicopter pilotage operations
使用直升机在船舶和直升机场之间转运引航员的作业,包括直升机引航降落作业和直升机引航绞车作业两种形式。
3.4
直升机引航绞车作业 helicopter pilotage winching operations
是指具备绞车资质的直升机悬停空中,通过机载绞车设备将引航员下放或收回的直升机引航作业。
4 运营人要求和管理
4.1 资质要求
运营人应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CCAR-135部和CCAR-136部运行合格证。局方批准的CCAR-135部运行种类应至少包含使用运输类直升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飞行,局方批准的CCAR-136部运行种类应包括D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2 安全管理
运营人应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应至少包括安全政策和目标、安全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和安全促进四个组成部分。
4.3 沟通机制
运营人应与引航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探讨双方在直升机引航作业安全、服务方面需要改进和提高的问题。
4.4 专项评估
当直升机场、直升机机型、运行环境、运行标准和机组配备等影响运行安全的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运营人应开展专项评估。
4.5 保险
运营人应购买足额有效的保险,保险险种应包括乘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确保运营人有充分的责任赔偿能力。
5 机组成员
5.1 机组成员组成
直升机引航作业应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并指定一名驾驶员为机长;还应配备一名绞车手。
5.2 资格要求
5.2.1 机长
担任直升机引航作业的机长,除符合CCAR-135部相应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至少持现行有效的直升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b) 执行机长任务满2年;
c) 直升机飞行总时间不低于2000 h;
d) 多发直升机飞行时间不低于1200 h;
e) 机长时间不少于300 h;
f) 多发直升机机长时间不少于200 h;
g) 合同机型时间不低于20 h;
h) 海上飞行时间不低于300 h;
i) 担任绞车作业的机长,还应完成绞车训练并取得运营人授权的绞车机长资格。
5.2.2 副驾驶
担任直升机引航作业的副驾驶,除符合CCAR-135部相应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至少持现行有效的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具备机型资格;
b) 直升机飞行总时间不低于500 h;
c) 多发直升机飞行时间不低于250 h;
d) 合同机型时间不低于20 h;
e) 海上飞行时间不低于50 h;
f) 副驾驶如果在绞车作业期间不担任操纵飞行员,则不需要经过绞车飞行训练,但需要进行绞车相关正常程序和应急程序的理论培训,协助机长完成引航绞车飞行;
g) 如果副驾驶为操纵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飞行资格;
h) 不满足本条b)、c)、d)、e)款中任一要求的副驾驶,机长应为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
5.2.3 绞车手
担任直升机引航作业的绞车手,应完成运营人规定的绞车训练,取得运营人授权的相应的绞车手资格。
5.3 近期经历
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在参加每次直升机引航运行前90天内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a) 在该机型上,作为飞行控制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3次包括起飞、离场、进近、着陆的完整水上平台(含船平台)起落,该起落也可以在局方认可的该机型模拟机上完成;
b) 对于夜间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次起落应在夜间完成。满足本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昼间运行的近期经历要求。
5.4 驾驶员的英语水平
飞行机组宜至少有一人通过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4级等级考试。
6 机组的训练要求
6.1 训练内容
应针对直升机引航作业运行特点,对飞行机组成员强化以下训练内容:
a) 关于海上运行环境的特点,进近阶段由于灯光、相对运动、天气等原因产生的飞行错觉等相关理论知识;
b) 用模拟机或真机进行相关特情处置训练;
c) 飞行机组成员在昼间和夜间运行中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正常、非正常和紧急程序;
d) 进近、复飞、落地和起飞阶段的夜间运行特点(如适用);
e) 强调多机组程序的重要性, 以及监控飞行员(PM)在所有飞行阶段中的作用;
f) 标准操作程序;
g) 在有明显气候变化的地区,应增加与季节变换有关的理论培训。
6.2 训练附加要求
6.2.1 直升机水下逃生训练
开展直升机引航员作业的机组成员应至少每4年完成一次直升机水下逃生训练,该训练应包括理论和实操训练,实操训练应尽量模拟昏暗的环境,使用水下逃生模拟器和类似于安装在航空器内的紧急设备。
6.2.2 机组资源管理
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内容应包括威胁与差错管理,沟通、领导与协作,决策,工作负荷管理,情景意识以及影响团队表现的个人因素和自动化管理。绞车作业机组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内容还应结合直升机引航作业的绞车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设计。
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该训练也可结合其他定期复训内容实施。
6.2.3 应急和安全设备
机组成员应至少每年完成一次针对机载和便携设备的应急和安全设备定期训练,训练效果的评估可结合熟练检查和航线检查进行。
7 引航员管理
7.1 安全培训
引航员应在引航作业之前12个月内完成绞车安全培训, 内容包括一般理论知识、特定直升机理论、地面实操训练、飞行实操训练和绞车相关知识等。
7.2 水下逃生训练
开展直升机引航作业的引航员应在开始运行前完成水下逃生训练初始训练,每4年开展一次水下逃生训练复训。水下逃生训练应包括理论和实操训练,实操训练应尽量模拟昏暗的环境,使用水下逃生模拟器和类似于安装在航空器内的紧急设备。
7.3 救生衣
引航员在乘机时应正确穿戴直升机机上专用的、有胯部约束带的救生衣,并在离机时脱下。
7.4 安全须知
引航员在直升机场登机前,机组成员应确保引航员了解安全带、救生衣、救生筏、救生设备、紧急逃生出口等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7.5 个人防护设备
引航员在乘机时应配戴耳塞或耳机,避免因噪音导致听力损伤。
7.6 与机组成员的沟通
引航员应能获取直升机引航作业过程中相关的安全信息、手势语言等。
7.7 服从机组成员管理
机长对直升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引航员在直升机上应服从机组成员管理。
8 直升机和机载设备要求
8.1 直升机机型
开展直升机引航作业所用直升机应符合A类性能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满足1级性能运行要求。对于直升机引航绞车作业,在开始绞车作业前,机长必须确保在进入悬停前,直升机有足够的功率余度;关键动力装置失效时,能够无地效悬停,且不会对吊挂的人员或第三方带来危险。
8.2 一般设备要求
8.2.1 开展引航作业的直升机,应至少装备经适航审定合格并符合下列要求的仪表与设备:
a) 无线电高度表;
b) 应急定位发射机(ELTs)或等效装置。如装置为自动抛放式,其功能应包括碰撞开关和浸没式开关,且装置应是易浮的;如装置为便携式,则应具备完整的可自动展开天线;
c) 驾驶舱语音记录器(CVR)或等效装置。CVR 应至少能够保存最后 2 h 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建议 CVR 连接一个水下定位装置;
d) 建议加装直升机健康与使用监测系统(HUMS)和振动监控系统(VHM)或等效系统;
e) 浮筒或漂浮装置等设备;
f) 直升机地形警告系统。最大起飞全重超过 3180 千克或者最大审定乘客座位数等于或大于 10座的直升机,应安装一套直升机地形警告系统;
g) 客舱应急抛放窗口应满足所有窗口能在紧急情况下打开, 以满足逃生的目的;
h) 客舱应急灯应满足紧急出口标识系统能够在夜间飞行时清晰可见,在客舱进水后可自动启动;
i) 客舱座位布局应满足每排座椅有相应的逃生窗口;
j) 旅客广播系统。最大审定乘客座位数等于或大于 10 座的直升机应安装旅客广播系统;最大审定乘客座位数等于或小于 9 座的直升机宜安装旅客广播系统,如不安装,则应确保所有乘客可以听到并理解机组指令。
8.2.2 开展引航绞车作业的直升机还应装备符合下列要求的仪表与设备:
a) 应装备获得局方的适航批准的绞车装置;
b) 应装备可供机组成员之间进行双向无线电通话的设备;
c) 应装备与船舶进行双向通话的机载陆空无线电通讯设备。
8.3 安全和救生设备要求
实施引航作业的直升机除需满足CCAR-135部和CCAR-136 部相关要求外,还应配备以下安全和救生设备:
a) 包括必要救生药品和器材的急救箱或急救包;
b) 救生筏。所有救生筏配备一台应急无线电设备或信标。所有救生筏配备一个符合局方要求的水上救生包,并通过一个挂绳连接到救生筏上。救生筏的容量适合于直升机所载乘员数量;
c) 救生衣。救生衣满足下列要求:
1) 救生衣能全程穿戴;
2) 直升机水上运行时,驾驶员救生衣建议配备应急无线电设备;
3) 夜间运行时,救生衣装备灯光。
9 被引船要求
9.1 障碍物限制
对于开展直升机起降的船平台,无障碍物扇形面内有不可移动的固定物体,例如巴特沃斯盖子(Butterworth Lid),则应进行清晰的标记;在船舶的直升机引航作业区示意图上注明该物体,并将
其提供给运营人。对于开展直升机起降的船平台,还应设有障碍物限制区,在障碍物限制区内不得有高出无障碍物保护面的固定物体。
9.2 信息传递
被引船船长应在直升机起飞前2 h将直升机接地和离地区位置、直径长度、舱盖可承载的最大强度及船舶所在海区的气象情况等传给代理, 由代理传递给运营人。
9.3 绞车区域位置
如果指定起降区域不具备起落条件,船舶应有一个具有标识的绞车区域,保证直升机可以安全地悬停, 吊运人员上下船。船舶无标识的绞车区域时,机组可另外选择。
9.4 作业区域要求
船方还应确保船舶上包括接地和离地区或绞车区域在内的作业区域满足以下要求:
a) 在直升机作业区附近设有安全通道,并明确标识;
b) 被引船船长指定专人负责为引航员提供安全通行引导;
c) 被引船船长确保已为船舶设有专用的安全出入标识;
d) 已采取措施确保作业区没有污染物,包括地表水和油污等;
e) 在运行前,检查影响直升机引航作业安全的区域是否有松散或可能变得松散的物体,确保这些物品被移除或安全固定和放置;
f) 确保直升机作业区域附近没有货物碎屑或粉尘,没有影响直升机驾驶员操作的灯光或烟雾;
g) 甲板标识使用防滑漆,标识区域具有防滑材料的涂层;
h) 起降区域周围安装人员保护安全网(若适用),且安全网外边缘不高于起降区域水平面;
i) 至少具备两条往返起降区域的安全通道(若可能),以便在起降区域发生危险时,引航员和机组人员可以从上风处撤离;
j) 如安全通道上有过高的扶手,制成可伸缩、可折叠或可拆卸式,且按对比色方案喷涂扶手。直升机运行前,确保扶手已收回、折叠或移除;
k) 将无法降低或拆卸的凸起配件涂成对比色,并在作业区域平面图上标明;
l) 确保能够获取和记录作业区域准确的风速、风向、气温及气压等信息,并及时告知运营人;
m) 作业区域尽可能位于船舶主甲板,尽量减少设施和住宿区带来的视觉干扰和不可预测的气流影响;
n) 突出显示净空区附近可能影响直升机运行的障碍物,确保机组从空中随时可见;
o) 风向标放置并固定于船平台上风舷处,且清晰可见。
9.5 消防与救生设备
直升机起落或绞车作业期间,被引船船长应指定专人负责准备消防和救生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相应的消防和救生设备。
10 运行的一般规定
10.1 最低飞行高度
对于水上除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以外,昼间飞行真高不应低于100 m,夜间飞行真高不得低于200 m。
10.2 仪表飞行规则
不应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实施直升机引航绞车作业。
10.3 天气标准
天气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驾驶员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船平台起飞和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 昼间云高 200 m,能见度 3000 m;
2) 夜间云高 300 m,能见度 5000 m。
b) 驾驶员用船平台导航台实施仪表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 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为水上设施最高点海拔高度加上 80 m;
2) 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为水上设施最高点海拔高度加上 60 m;
3) 最低云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 10 m;
4) 昼间能见度为 1000 m,夜间能见度为 1500 m。
c) 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和船平台导航台实施仪表进近昼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 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为 90 m,云高为 100 m,能见度为 1000 m;
2) 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为 60 m,云高为 70 m,能见度为 1000 m。
d) 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和船平台导航台实施仪表进近夜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 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为 120 m,云高为 130 m,能见度为 1500 m;
2) 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为 90 m,云高为 100 m,能见度为 1500 m。
e) 如果直升机装有机载平台自动着陆系统,可使用经批准的天气标准;
f) 驾驶员实施绞车作业的最低天气标准为:云高 150 m,能见度 2000 m,风速不超过 35 节。
10.4 性能要求
为直升机引航作业而进行的陆上起飞、离场、进近和着陆均应满足1级性能运行标准。
10.5 运行要求
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若船舶遇强风等影响降落的因素发生时,机组及时联系船舶获取风向和风速、船舶的船首向和航速等信息,并要求船舶调整船首向或航速等;
b) 大部分船舶甲板配有直升机接地和离地区或绞车区域的标志,当配备接地和离地区标志,且场地条件满足着陆要求时,尽量选择在该区域着陆或进行绞车作业;
c) 直升机降落或绞车作业前应绕船舶勘查飞行,掌握船舶及周边的实际情况(船平台或绞车点情况、船平台的出入口位置、杂物、障碍物的分布等),最终确定最佳作业方式;
d) 直升机进近的方向要参考风向与船舶的船首向,尽量选择迎风或侧迎风,避免30° 以上大侧风;
e) 绞车作业时, 吊运人员距离水面的高度不超过15 m,距离船表面的高度不超过5 m。在保证作业安全的前提下,被吊起或下放人员距离船表面的高度应尽可能低;
f) 如果船平台上方可能有风浪或较大水沫,应中止直升机作业;
g) 绞车手应配备电工用的强力橡胶手套和橡胶底鞋,避免静电释放造成电击。
10.6 手册文件
手册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a) 运行手册或其他相关手册中,应包含绞车作业的单发失效悬停性能数据和程序,载明飞行包线的重量、高度和温度限制;
b) 运行手册中应明确绞车区域的最小尺寸要求;
c) 运行手册中应明确船平台起降或者绞车作业的船舶运动限制要求;
d) 持续适航文件中应提供绞车绳索的检查间隔和寿命信息;
e) 运营人应制定直升机引航作业的标准操作程序,规范作业管理。
10.7 直升机与船舶的通讯
直升机机组应使用标准航海英语建立与船舶之间的标准通讯程序,明确各自的职责,准确告知对船上人员、环境和船舶安全的影响。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对船舶的整体安全负责,直升机机长应承担直升机的安全职责。若船长认为直升机运行可能影响船舶安全,船长可随时中止直升机引航作业。
10.8 引航员登离机通讯
运营人和引航机构均应建立机组成员和引航员的标准通讯程序,通讯形式可以为语音或手势。标准通讯程序应至少覆盖初始进近前、飞行中、着陆后(旋翼不停车)、着陆后(关车)和绞车作业等关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