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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708-2025 飞机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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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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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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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试飞   复制   处置   收集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90 V 35

  HB 8708-2025

  飞机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要求

  Requirements of flight test safety information gathering 、reports and

  disposal on aircraft

  2025-08-19 发布 2026-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二虎、郭朝翔、冯 康、李 云、李 剑、黄丙寅、董 浩、李 宁、陈 晨。

  飞机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飞机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飞机试飞阶段试飞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置,军用飞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试飞安全信息 safety information of aircraft flight test

  在飞行试验实施、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及试飞相关的其他工作和活动中, 产生的与安全有关的信息总称。

  3.2

  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 safety information during aircraft flight test

  试飞设计、试验机改装、机务维修、场务保障、飞行训练和飞行实施过程等产生的安全信息。

  3.3

  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peration information of aircraft flight test

  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安全审核、安全评估、绩效监控、管理评审、不安全事件调查、纠正预防措施、员工自愿报告等安全信息。

  3.4

  内部安全检查和安全审核信息 internal safety inspection and safety audit information试飞单位开展的内部监督检查、审核、自查整改和安全整顿等工作信息。

  3.5

  外部安全监察和安全审核信息 external safety inspection and safety audit information

  上级机关或外部机构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3.6

  不安全事件信息 unsafe events information

  航空器在地面调试维护、飞行准备、飞行过程中, 涉及航空器损伤、人员受到伤害或存在安全隐患等与安全相关的各类事件信息。

  注:包括飞行不安全事件信息和地面不安全事件信息等。

  3.7

  试飞单位 flight test organization

  负责航空器飞行试验组织和保障等工作任务的总体责任单位。

  4 一般要求

  4.1 试飞安全信息的分类

  飞机试飞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a) 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

  b) 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

  c) 其他可获取的安全信息。

  4.2 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原则

  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原则一般包括:

  a) 应保证所要收集的试飞安全信息的有效性和可获取性,以满足收集试飞安全信息的预期用途,并保证收集的信息是可接受的;

  b) 应保证试飞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支持安全管理的决策,并确保试飞安全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的结果;

  c) 应使所收集的试飞安全信息得到适当的保护,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安全性, 避免信息和数据因疏忽或恶意被修改;

  d) 应保证所收集和报告的试飞安全信息和数据得到有效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的反馈、传递、共享、分析、评估和应用;

  e) 试飞安全信息报告和收集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最大限度的发挥安全信息作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

  4.3 组织、人员和设备要求

  4.3.1 组织的要求

  一般包括:

  a) 试飞单位应建立试飞安全信息的管理程序,明确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及单位内部有关安全信息收集、报告的职责和分工;

  b) 试飞单位应建立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建立与上级机关(如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局等)、民用飞机研制生产单位的信息传递渠道;

  c) 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报告民用飞机试飞过程中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促进组织安全文化水平的提高;

  d) 试飞单位应建立并保持一个试飞安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系统应该使用标准化格式,以便于信息交换;

  e) 试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试飞安全信息,开展信息分析和应用技术研究,评估试飞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缓解和改进措施,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进行持续监控,实现信息驱动的试飞安全管理;

  f) 试飞单位应研究安全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探索建立电子化的试飞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4.3.2 人员的要求

  一般包括:

  a) 试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飞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办公软件的使用,掌握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

  b) 人员应熟悉试飞相关业务或有两年以上同类行业从业经验,掌握安全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骤和方法;

  c) 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试飞安全信息的管理程序、管理知识等内容,并定期复训;

  d) 人员应按照民用飞机试飞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的相关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避免误报等。

  4.3.3 设备的要求

  一般包括:

  a) 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应配备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必须的设备, 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设备一般包括计算机、照相机、录音笔、网络通讯设备、存储介质等;

  b) 设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设备台账,所有设备应当编号,做到账、物相符;

  c) 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应及时修复损坏或故障的设备。

  4.4 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及处置流程

  试飞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处置应符合相应的管理流程,基本流程见图 1。

  图 1 试飞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及处置基本流程

  5 详细要求

  5.1 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

  5.1.1 信息收集

  试飞单位应明确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收集的责任和分工,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分工进行信息收集。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

  a) 试飞设计信息,包括试飞总体设计、飞机构型、实施方案、试飞方法、使用限制、应急预案等信息;

  b) 试验机改装信息,包括改装方案、飞机重量重心、机上改装实施和试飞中出现的改装问题等信息;

  c) 机务维修信息,包括飞机故障、缺陷报告、构型偏离、构型变更、维修记录、维修差错等信息;

  d) 场务保障信息,包括天气预报、机场鸟情、多余物、设备设施、保障过程等涉及的安全信息;

  e) 飞行人员信息,包括飞行指挥、飞行人员使用和操作等相关的安全信息;

  f) 飞行组织信息,包括飞行调度、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准备、飞行实施、飞行讲评等过程中的安全信息;

  g) 试飞测试信息,包括机载测试、遥测实时监控、数据处理分析等涉及的安全信息;

  h) 飞行数据记录器记录的安全信息。

  5.1.2 信息报告

  业务部门应向主管单位/部门报告所收集的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信息报告满足以下要求:

  a) 报告信息应经过甄别,满足信息报告的要求;

  b) 安全信息应按照重要度和紧急程度,遵循相应的报告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分类进行报送;

  c) 信息报告内容应详细、准确、无歧义,并经过一定权限的管理者批准;

  d) 安全信息的报告形式和记录载体应规范统一。

  5.1.3 信息处置

  应按以下要求对所收集到的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进行处置:

  a) 试飞单位应对所收集的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本部门安全状况和趋势,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要求向试飞安全管理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b) 试飞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收集的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进行分析,对过程整体运行进行评价,制定安全控制方案,对风险控制措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改进和提升运行水平;

  c) 试飞单位接收的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中涉及局方试飞员的,应按照局方有关规定上报;

  d) 飞行试验过程运行信息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2 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

  5.2.1 信息收集

  试飞单位应保证所收集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收集的内容主要包括:

  a) 试飞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

  b) 内部安全审核和安全检查信息;

  c) 外部安全监察和安全审核信息;

  d) 安全绩效监控信息;

  e) 安全评估信息;

  f) 管理评审信息;

  g) 纠正和预防措施信息;

  h) 不安全事件信息等。

  5.2.2 信息报告

  试飞安全管理体系涉及单位应向试飞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等报告各类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信息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报告各单位试飞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并且,当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还应报告组织机构和人员变更信息;

  b) 应报告内部安全审核和外部安全监察信息,受审核或监察的单位/部门应将审核或监察发现问题的解决整改情况,按报告规范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报;

  c) 应定期报告安全绩效监控信息,信息报告应采用分析报告或报表的形式,所报告的信息内容应包括主要监控的绩效指标;

  d) 应及时报告所开展的安全评估信息,信息报告应采用评估报告或评估单的形式,所报告的评估信息内容应能够反映安全评估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e) 应按照管理评审的输入流程报告管理评审信息,管理评审信息应包括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管理评审议题和上一次管理评审决议落实情况等信息,管理评审信息应向最高管理者报告;

  f) 应及时报告不符合问题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信息,纠正和预防措施信息应能够满足业务和体系改进和完善的需求;

  g) 当发生飞行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等紧急不安全事件,应首先使用电话等通信手段立即告知上级机关,并及时通报民用飞机的研制生产单位,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报告;

  h) 对于非紧急不安全事件应按照相关程序要求上报;

  i) 对已上报的事件,获取新的信息时,应及时补充上报;

  j) 不安全事件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组织、航空器型别、注册登记号、试飞科目或任务、试飞过程、机组和乘员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机上危险品载运情况等。

  5.2.3 信息处置

  试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所收集到的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进行处置:

  a) 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信息的处置和管理应按照体系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实施,由主管单位/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

  b) 组织应分析所收集的试飞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监察和审核信息,纠正不符合并制定、实施预防措施,对措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c) 发生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时,试飞单位视情通报或通过上级机关通报政府部门,以协助应急救援等工作;

  d) 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不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审核,完成事件初步定性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国务院上报事件信息,按照有关约定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e) 对需要由上级机关组织调查的不安全事件,试飞单位应配合调查,上级机关按照规定实施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通报相关单位;

  f) 对于由试飞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不安全事件,试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调查报告并上报上级机关;

  g) 负责不安全事件调查的单位,应妥善保护不安全事件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h) 主管单位/部门应监督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中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

  i) 试飞安全主管单位/部门应对所收集和报告的试飞安全体系运行信息进行分析,对体系整体运行进行评价,改进和提升体系运行水平。

  5.3 其他可获取的安全信息

  5.3.1 信息收集

  试飞单位应对其他可获取的安全信息进行收集,主要包括:

  a) 员工自愿报告信息、外部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举报信息;

  b) 飞机设计制造缺陷和机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c) 政府、局方、上级机关发布的安全信息;

  d) 飞机研制生产单位和外部供方传递的安全信息;

  e) 国内外军民用航空领域安全信息等。

  5.3.2 信息报告

  试飞单位应对其他可获取的安全信息建立报告流程,并鼓励单位或个人报告安全信息,信息报告满足以下要求:

  a) 应保证其他可获取安全信息报告渠道的完整和畅通;

  b) 对报告内容进行甄别,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c) 核查和确认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d) 应建立试飞安全自愿报告信息系统,保证信息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的基本原则;

  e) 自愿报告信息的收集范围应涵盖试飞实施全过程环节,一般包括安全政策和程序缺陷、试验机设计缺陷和重大故障隐患、安全监控发现的试验机不良状态、试飞机组反映和反馈的飞行安全危害、设备设施隐患、不良的运行环境、飞行组织不安全因素、无后果违章等影响安全的信息;

  f) 自愿报告应是希望使他人学习并从事件或危险报告中获益但又顾及保护自己的身份,没有其他合适的报告程序和渠道,或已尝试了另一种报告程序或渠道但未解决问题的情况;

  g) 单位应鼓励员工自愿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试飞课题人员、维修保障人员、飞行人员、空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h) 应将试飞过程中暴露出的飞机设计制造缺陷和机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通过缺陷报告、质量安全信息快报、质量函等形式通报研制生产单位和上级机关等;

  i) 试飞运行过程的安全信息涉及研制方或外部供方时,应及时通报研制生产单位或外部供方,如试飞现场飞机研制生产单位或外部供方的技术支援和保障人员的安全信息。

  5.3.3 信息处置

  试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其他可获取的安全信息进行处置:

  a) 编写的分析报告和安全建议,应去除报告中的身份特征,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信息通报;

  b) 应对飞机试飞暴露出的飞机设计制造缺陷、重大故障隐患、机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等, 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问题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c) 报告的内容被确认为严重危及试飞安全时,试飞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d) 在收到安全举报信息时,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和调查情况,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将举报情况随意透漏,若确认举报内容严重危及安全时,试飞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e) 对上级机关发布和研制方、外部供方传递的安全信息,若是强制要求或直接涉及试飞安全的,

  试飞单位应按要求立即实施;

  f) 应收集国内外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信息,包括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的安全信息,并对安全信息分析、研究和借鉴,开展安全警示和预警。

  6 试飞安全信息记录和保存

  试飞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对试飞安全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a) 应明确试飞安全信息的内容要素,建立信息分类原则和要求,以便于数据的分析;

  b) 应规范试飞安全信息的记录形式,包括规定的表单和报告式样,以及记录的传递途径;

  c) 应对试飞安全信息以适当介质保存,并明确保存期限;

  d) 应明确试飞安全信息保存的责任部门,保证信息在规定时限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e) 上级机关或飞机研制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信息,应按其要求记录和保存试飞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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