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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524-2015
民用飞机液压系统附件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ommercial aircraft hydraulic system
2015-07-14 发布 2016-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规范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 可、黄 辉、李元喜、马建强、徐鹏国。
民用飞机液压系统附件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液压系统附件的通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以及交货准备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液压系统附件(以下简称液压附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2 普通螺纹 极限偏差
GB/T 196 普通螺纹 基本牙型
GB/T 197 普通螺纹 公差
GB/T 2516 普通螺纹 极限偏差
GJB 145 防护包装规范
HB 4-3 扩口式管接头的螺纹部分
HB 4-56~57 圆截面橡胶圈密封结构
HB 4-59 螺纹连接件的密封结构
HB 5870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B 6167.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4 部分:湿热试验
HB 6167.6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6 部分:振动试验
HB 6167.7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7 部分:爆炸试验
HB 6167.8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8 部分:防水试验
HB 6167.10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0 部分:砂尘试验
HB 6167.11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1 部分:霉菌试验
HB 6167.12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2 部分:盐雾试验
HB 6167.16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6 部分:加速度试验
HB 6167.22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22 部分:射频敏感性试验
HB 8461 民用飞机液压油污染度等级
ISO 6771 航空航天-流体系统和附件压力和温度型别
ISO 2685 机载设备环境试验条件-指定防火区域的耐火性
RTCA/DO 160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与试验方法
SAE AS 1241 飞机用防火磷酸酯耐燃液压油
SAE ARP 1383 液压作动器、阀、压力容器和液压系统安全类附件的脉冲试验
SAE AS 4088 活塞杆刮尘圈密封压盖设计标准
CCAR 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3 要求
3.1 尺寸
液压附件的尺寸和公差应在供应商的安装图或专用规范中规定。
3.2 重量
液压附件的重量应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小,完全组装的附件的含油重量和净重不应超过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最大重量。
3.3 外观质量
液压附件的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 表面无剥落、划痕碰伤等缺陷; 裸露表面不应有锈蚀、腐蚀现象,不应有翘角和脱落。
3.4 标志和代号
液压附件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和订购方的要求进行标记。标记应清晰、牢固地固定在附件上, 标记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a) 附件名称;
b) 专用规范号码;
c) 附件型号;
d) 供应商的名称或商标;
e) 序列号;
f) 液压油;
g) 生产日期;
h) 检验印记。
如果有额外的铭牌数据要求应在专用规范中明确说明。如果附件上固定铭牌的空间不够, 允许附件上有不能擦掉的标记。标记至少应包括制造商的零件号和序列号。
注:本条满足 CCAR 25.1301 的要求。
3.5 材料
3.5.1 总则
生产液压附件所用的材料和工艺应满足附件用途,还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要求。如果订购方接受了规范并且其中包含了相应试验的规定,就应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
注:本条 CCAR 25.603 和 CCAR 25.613 的要求一致。
3.5.2 金属
采用的金属材料应与液压油相容,并适用于液压附件承受的温度、功能、使用和储存条件。金属应具有足够的抗腐蚀性能或按照规定进行合适地保护。不应使用金属镁。
3.5.3 防腐
对于没有足够抗腐蚀性能或不浸油的金属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适当地保护,以防止由下列条件可能引起的腐蚀:
a) 不同类金属的组合;
b) 湿热;
c) 盐雾;
d) 高温。
除零件的支承面之外,需要防腐处理的铁合金和所有铜合金均应选用镀层给予适当的保护。与液压油经常接触的或在其汽雾中暴露的内部零件或内表面不应采用镀锡层、镀镉层和镀锌层, 选定的镀层应
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
3.5.4 铸件
液压附件采用的铸件要求如下:
a) 铸件应清洁、完好, 没有裂缝、砂眼、过分疏松或其他缺陷。没有实质上影响铸件使用性缺陷,可以在铸造车间或在加工期间经过敲打、浸油、焊接或其他订购方批准的方法进行修理。
b) 铸件的检修按质量控制技术相关的和订购方规定的标准进行管理。采用浸油方法时, 应符合规定的浸油工艺规程和检查要求。
c) 耐腐蚀和耐热的合金应进行表面处理,清洗要用酸洗、电抛光或机械法除去污染物、氧化物等。
d) 高压(21MPa(3000 psi)或更高)环境下使用的铸件应得到订购方的认可。
e) 液压附件设计中假设的各种铸件系数应符合 CCAR 25.621 的规定。
3.5.5 剩磁
凡采用具有保持剩磁能力的材料制成的零件而又不用作磁铁使用时,均应彻底退磁,以防止发生系统或附件故障,包括因磁性污染物的积累而发生的故障。凡附件或系统由于剩磁的影响而极易发生故障之处,专用规范应规定允许的最大磁通密度。
3.5.6 磁铁
永久磁铁和电磁体应加以屏蔽,以防止系统或附件发生故障。专用规范应规定屏蔽罩外允许的最大磁通密度。
3.5.7 非金属
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与液压附件采用的液压油相容,采用塑料件时应得到订货方的批准。
3.6 设计和结构
3.6.1 润滑
除需要润滑驱动联轴节之外,液压附件应是自润滑的,通过液压油在附件内的循环进行润滑。
3.6.2 渗漏
液压附件壳体和静密封处不应有成滴的外部渗漏。有动密封的附件(例如泵类、电机、作动器)应尽量减小影响整个附件使用寿命的外部渗漏量。附件外部渗漏量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
3.6.3 外螺纹管接头
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外螺纹管接头形式,订购方无特殊要求时按 HB 4-3 执行。如果工作压力是21MPa(3000 psi)或更高,外螺纹管配件应是钢或钛合金的。
3.6.4 紧固件
直径小于 6.35 mm (0.25 inch)的紧固件(螺栓、螺钉和螺柱)。直径小于 4.763 mm (0.188 inch)的螺栓不应成为附件的主要结构件。
3.6.5 功能调整螺钉
功能调整螺钉能够在振动、冲击、温度和调整等所有要求条件下进行调节。使用摩擦式锁紧装置应得到订购方的批准。若使用了摩擦式锁紧装置,调整螺钉在整个调整范围内调整 15 次或按专用规范做调整并随之进行振动试验之后,应仍能保持它们的调定位置。
3.6.6 堵头
不需拆卸的永久性堵头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如果要求使用带有橡胶密封件的可拆卸堵头, 应采取保险装置或带锁紧的连接接头。
3.6.7 对中
应准确地导入所有柱塞、滚珠、活塞等,以防止其未对中或在安装位置上晃动。
3.6.8 螺纹
液压附件采用的直螺纹应符合 GB/T 192、GB/T 196、GB/T 197 和 GB/T 2516 的规定。使用其他类型的螺纹应得到订购方的批准,不允许使用管螺纹。
3.6.9 锁紧
所有螺纹零件应用锁紧丝、自锁螺母或其他经订购方批准的方法可靠地进行锁紧。星形垫圈和防松螺母不能用作锁紧装置。
3.6.10 液压油腔内部零件的保险
液压油腔内不应使用保险丝或开口销等易于折断的永久变形保险装置。
3.6.11 挡圈
使用挡圈或开口卡圈应得到订购方的许可。
3.6.12 弹簧销
如果没有订购方的批准,一般不使用弹簧销。
3.6.13 反向安装
附件的设计应保证不出现错误连接或安装的情况。以防止安装的反向或错位而引起附件失灵或零件损坏。
3.6.14 油孔
液压附件的油孔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直径大于 0.13 mm (0.005 in)但小于 1.78 mm (0.07 in)的油孔,应在附近用滤网孔径为油孔直径的 1/3 到 2/3 的油滤附件加以保护;
b) 不应使用直径小于 0.13 mm (0.005 in)的油孔;
c) 油孔和油滤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保证能够承受系统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而不产生裂纹或永久变形;
d) 有反向流量的油孔可不受 a)条的约束。
3.6.15 内置锁片
如果在没有液压系统压力的情况下要求保持作动器的定位,应使用过中心锁片或内置液压锁定装置,不应使用仅依靠湿面摩擦力的内置锁片。
3.7 功能
液压附件应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完成各项预定的功能。
3.8 性能
3.8.1 额定工作压力
液压附件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应超过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压力级别应按照 ISO 6771 的规定进行确定。
3.8.2 液压油
液压附件应使用与民用飞机液压系统相同的液压油,相应的地面支持设备也应使用相同的液压油。一般采用符合 SAE AS 1241 的磷酸酯耐燃液压油。
3.8.3 油液温度
液压附件工作油液的温度应按照 ISO 6771 的规定进行确定,并与系统工作温度相协调。
3.8.4 额定流量
液压附件额定流量应与其给定的功能相适应,并在专用规范中明确附件的额定流量和所需最大流量。
3.8.5 压降
除用于节流、限压作用的液压附件外, 应尽量减少压降,以减少系统压力损失,液压附件的具体压降值应在专用规范中明确。
3.8.6 超压
附件应能在压力等于所安装的液压回路中的热胀安全阀或系统安全阀最大调定压力下工作,而不会出现卡死或出现过大的力输入。
3.8.7 电压和电流
3.8.7.1 启动电压和电流
最坏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的开启电压和电流应在专用规范中予以规定。允许的最大开启电压不应超过正常电压的 80%或最小供应电压的 100%。
3.8.7.2 额定电压和电流
额定电压和电流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应考虑最坏环境和操作条件的影响。
3.8.8 温升
对于装有电磁铁的液压附件,在规定的额定供电状态下,附件的温升不应超过专用规范规定的最高温度。
3.9 密封性
3.9.1 外部密封
液压附件在专用规范规定的额定工作压力下保持 5 min,附件不应有外部泄漏。
3.9.2 内部泄漏
液压附件内部泄漏量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
3.10 防火
3.10.1 可燃液体防火
如果液压附件安装在发动机火区,应减少油液和蒸气泄漏。
注:本条与 CCAR 25.863 和 25.1185 的要求一致。
3.10.2 输送可燃液体
在指定火区内输送或容纳油液的组件应是耐火的。
注:本条与 CCAR 25.1183 的要求一致。
3.11 防爆
如果液压附件安装在有可能发生爆炸的地方应在专用规范中明确说明。按照 RTCA/DO-160 第 9部分的要求应确定环境类别。如果确定有爆炸的可能,设计的附件应尽量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12 接口
3.12.1 机械接口
液压附件的机械接口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并满足系统安装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2 电气接口
液压附件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电气接口,具体的接口形式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
3.13 环境适应性
3.13.1 高度
在液压附件可能应用的最大高度范围内,附件的性能不应受高度变化的影响。
3.13.2 高温
3.13.2.1 高温工作
液压附件在 70℃的最高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3.2.2 高温贮存
液压附件在 70℃最高环境温度下贮存后应能正常工作,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3.2.3 无故障温度
液压附件短时间在 110℃温度下不应产生危害系统安全的故障,恢复工作温度后应能正常工作。
3.13.3 低温
3.13.3.1 低温工作
液压附件在-55℃的低温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3.3.2 低温贮存
液压附件在-55℃的低温环境下贮存后应能正常工作,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3.3.3 无故障温度
液压附件在-60℃的低温环境下不应产生危害系统安全的故障,恢复工作温度后应能正常工作。
3.13.4 振动
液压附件在 HB 6167.6 规定的振动条件下正常工作而不出现零件松动,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3.5 加速度
液压附件应能在 HB 6167.16 中规定的持续加速度条件下正常工作,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3.6 湿热
液压附件应能在 HB 6167.4 中规定的湿热条件下正常工作。
3.13.7 防水
安装在机身外部的液压附件应能在 HB 6167.8 规定的淋雨条件下具有防水能力。
3.13.8 沙尘
若液压附件在飞机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常遭受沙尘环境,这类附件应在 HB 6167.10 规定的沙尘条件下正常工作,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3.9 霉菌
液压附件 HB 6167.11 规定的霉菌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表面长霉不超过规定的要求。
3.13.10 盐雾
液压附件在 HB 6167.12 规定的盐雾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性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3.14 电磁兼容性
对于易受电磁干扰的电气操纵附件,应在 HB 6167.22 规定的电磁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注:本条与 CCAR 25.1353(a)的要求一致 。
3.15 可靠性
3.15.1 可靠性设计
作为设计过程的一部分,应进行下列每项工作,使附件达到最佳的可靠性:
a) 使用最少数量的零件;
b) 使用已有优良使用记录历史的材料和工艺;
c) 参照相似液压附件的使用历史,从而尽量减小出现使用问题的可能性。
3.15.2 数据要求
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数据:
a) 缺陷比率;
b)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c) 安全率(如果适用);
d) 故障模式影响及危害性分析(FMECA)。
注:本条要求的数据是为进行分析以论证符合 CCAR 25.1309 的安全要求。
3.16 维修性
应在液压附件的专用规范中规定合理的每 1000 飞行小时计划外更换零件的要求。这应包括因附件外部渗漏而进行的更换工作。
液压附件应具有下列特点,以尽量减小维护成本和不正确组装的可能性:
a) 所有磨损面应可替换或者可修理;
b) 电气管套和连线、安装和布线措施应具有防止错误连接的措施;
c) 液压附件的现场更换或附件模块化应仅使用标准工具进行;
d) 专用或独有设备要严格减少厂修、翻修与维修保养检查。
3.17 耐久性
液压附件的寿命应与所安装的飞机寿命相协调,并在附件的专用规范中规定以下要求:
a) 大修前的寿命;
b) 保存期限;
c) 总寿命。
对于开关动作的液压附件,如电磁阀等,寿命可规定动作的次数。
3.18 互换性
具有同样的供应商零件号的所有零件在安装和性能方面应可以完全直接互换。供应商零件号不同的零件的互换性取决于订购方的要求。
由选配零件组成的组合件应以组合件为单元进行互换的,并应在供应商的图纸上标明。这种附件中的单个零件不必具有互换性。
3.19 强度
3.19.1 压力载荷
液压附件应能承受设计工作载荷和结构载荷极限。附件不允许有永久变形或塑性变形。应在液压附件的专用规范中规定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或工作压力,另外,专用规范还应规定结构载荷极限。
注:本条与 CCAR 25.1435(a)(1)的要求一致。
3.19.2 耐压
要求每个附件应能承受 1.5 倍的设计工作压力或工作压力载荷和可能同时出现的最大结构载荷而不会出现裂纹。
注:本条与 CCAR 25.1435(a)(1)和(a)(2)要求一致。
每个附件应能承受 1.5 倍工作压力荷载而没有渗漏或永久变形。压力容器应能承受 3.0 倍最大工作压力荷载至少 3min。为了采用较小的压力系数,应对一个试件进行完全疲劳寿命试验,然后对同一试件进行耐压试验。
注:本条与 CCAR 25.1435(a)(10)的要求一致。
3.19.3 极限压力
每个液压附件应能承受 2.0 倍的额定工作压力载荷而不会出现裂纹。压力容器应能承受 4.0 倍额定工作压力载荷至少 1min。为了采用较小的压力系数,应对一个试件进行完全疲劳寿命试验,然后对同一试件进行极限压力试验。
注:本条与 CCAR 25.1435(a)(10)的要求一致。
3.19.4 疲劳(压力脉冲)
对于液压系统中承受反复或波动的内、外部载荷作用的零件应有足够的疲劳余量, 并在附件的专用规范中应规定:
a) 在应用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附件高压/低压端预测的总负载循环和附件的外部载荷。
b) 适用于分析疲劳(压力脉冲)试验的离散系数。另外, 如果定义了脉冲试验的负载循环就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液压系统流量要求所引起的压力变化;
2) 附件工作时产生的瞬变压力峰值。
注:本条与 CCAR 25.1435(a)(11)的要求一致。
3.20 电气
3.20.1 电压范围
电气操纵的附件应在规定特性的飞机电气系统中正常工作。电气操纵的附件应在温度、油压和电压同时达到极端值时正常工作。
在确定非正常工作极限时,应考虑下列因数的影响:
a) 超过工作电压和低于工作电压;
b) 畸变(波动);
c) 电涌;
d) 应急工作。
3.20.2 电磁铁操纵的附件
电磁铁操纵的液压附件应可以连续工作或间歇工作,并且应带有单线圈或多线圈绕组。电磁铁操纵的附件应是完全封闭的,以免湿气进入与线圈绕组接触。线圈应牢固地固定在线圈骨架中, 以防止由于振动使导线损坏。
电磁铁操纵的附件的接通或断开电压应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10%、小于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极端环境温度下的最小动作电压。
3.21 雷电防护
为防止雷击引起的灾难,每个液压附件应能够有效地搭接到飞机结构上。
注:本条与 CCAR 25.581 和 CS 25.X899 的要求一致。
3.22 标准零部件、组件
3.22.1 密封件
密封件的结构和尺寸应符合 HB 4-56~57、HB 4-59 要求。使用专用的非标准密封件应得到订购方的批准。
3.22.2 密封圈
O 形密封圈应符合标准规定的尺寸要求。如果使用非标准密封并且符合专用规范的要求, 应得到订购方的批准才能使用,并要在附件装配图上标明。
横截面较小的 O 形密封圈(直径为 1.78 mm (0.07 in)或更小)或等效专用密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并且要得到订购方的批准。
3.22.3 保护圈
液压附件采用的保护圈应符合标准的规定。若在动态活塞中使用了连续保护圈, 则应在附件的设计中考虑因保护圈间的压力积累而引起的摩擦。
3.22.4 刮尘圈
对于可能暴露于水、灰尘或冰雪中的内部径向密封处应装有一个符合 SAE AS 4088 规定的刮尘圈。
3.23 安装
3.23.1 总则
订购方和供应商应进行协商,以确保附件正确地安装,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a) 错误的管路连接或将附件装反;
b) 错误的电线安装;
c) 错误的电缆连接或机械连接。
订购方应给供应商提供有关图纸,以确保符合正确安装。
3.23.2 方向
附件按任何方向安装都应满足本标准和专用规范的要求。如果附件易受飞行姿态影响, 安装的限制应由订购方和供应商双方商定并应在附件相关技术文件上明确说明。
3.23.3 扳手扭矩载荷
附件受影响部分和油口的结构应能承受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最大扭矩的 2.5 倍,应没有永久变形或功能丧失。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4.2 检验条件
除非供应商和订购方之间另有协议,用于验收试验和合格鉴定试验的试验台,应设定下列稳态工作条件极限:
a) 压力
1) 小于 700 kPa(100 psi), ±2%,但不小于±35 kPa(±5 psi);
2) 700 kPa~7000 kPa(100 psi~1000 psi),±2%,但不小于±105 kPa(±15 psi);
3) 大于 7000 kPa(1000 psi),但不小于±414 kPa(±60 psi)。
b) 温度范围
1) 在-55℃~43℃,±3℃,(-70˚F~110˚F,±5˚F);
2) 在 43℃~107℃,±4℃, (110˚F~225˚F,±8˚F)。
c) 附件轴转速误差小于±2%;
d) 流量偏差小于±5%;
e) 测试设备的精度应符合测量公差要求;
f) 试验台应该使用过滤设施,保证工作介质的污染度优于 HB 8461 规定的 6 级,功能耐久试验除外。
4.3 样件浸渍
4.3.1 电器部件
当组装零件中含有电器部件,并跟系统工作液体有接触时,应在做鉴定试验前,先分别经受流体浸渍试验。试验在规定温度下进行, 在工作液体中连续不断地浸没 72h。达到浸泡时间后, 附件还应在正常温度下保持在该流体中,直到进行下一步试验。
4.3.2 非金属部分
包含非金属部分的附件,除了塑料零件或标准密封件以外,都应在额定温度下,浸于系统工作液体中满 7 天之后,进行本标准或专用规范规定的试验。进行这项试验期间, 所有的内部零件都应和流体接触。
达到浸泡时间后,附件还应以正常温度保持在该流体中直到进行下一步试验。试验期间, 附件的任何部位不得暴露于空气中。
4.4 鉴定检验
4.4.1 类比鉴定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不进行全部的或部分的鉴定试验:
a) 附件与以前鉴定合格的附件在结构、材料和工作方式上未有较大改进;
b) 以前用的附件所满足的使用要求等于或者高于此用途的使用要求;
c) 生产设备及/或全部的生产过程未变化或有提高。
注:可通过提供分析报告,附上示意图和试验数据证明与合格附件的类似处,而不必做试验。
4.4.2 附件鉴定试验报告
编写附有试验结果的试验报告。所试验的附件符合规定要求的程度应在试验报告中做出全面的评估。报告应该叙述试验方法, 包括测试设备示意图、照片等, 以及试验数据记录表。试验报告应有每项试验的液压原理图,并应附零件明细表。
4.4.3 试验失败通知
鉴定试验中如遇到失败,供应商应在 24h 内通知订购方。在重新开始试验以前, 改正处理的措施应得到订购方的认可。
4.4.4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鉴定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表
表 1 检验项目表(续)
4.5 验收检验
4.5.1 受检样品数
按订货合同交付的每个液压附件都应经受验收检验。
4.5.2 检验项目
验收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见表 1。
4.6 检验方法
4.6.1 尺寸
用满足计量要求的测量工具,测量液压附件的尺寸,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4.6.2 重量
除非专用规范要求附件的净重,否则应使附件装满液体和空气后再称它的重量,结果不应大于规定的重量。
4.6.3 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附件的外观质量,结果应满足 3.3 的要求。
4.6.4 标志和代号
目视检查附件标志和代号,结果应满足 3.4 的要求。
4.6.5 功能
供应商应进行附件的功能试验,以证明附件满足专用技术规范规定的功能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功能试验大纲,并应得到订购方的批准。
试验大纲应具体规定试验中附件的正确操作方法,例如:
a) 正确的移动附件;
b) 正确的操作频率;
c) 正确的供电;
d) 操作附件需要的载荷或附件应克服的载荷;
e) 内部泄漏检查;
f) 位置指示核对(适用时);
g) 电路检查,比如在最低和最高电压水平的电流、电磁铁下降电压、绝缘和介电强度试验等。
4.6.6 额定压力
应通过分析表明确定的额定压力满足附件规定的功能要求。
4.6.7 液压油
应通过分析和相容性试验表明所选用的液压油满足使用的要求。
4.6.8 油液温度
应通过分析验证标准附件的油液最高温度满足系统使用要求。
4.6.9 额定流量
模拟液压附件的安装条件,在入口施加附件工作的额定压力,测量出口流量,结果应满足规定的额定流量。
4.6.10 压降
适用时,按照标准的规定液压附件压降测量方法,测量附件在额定流量下的压降。结果不应超过专用规范许可的数值。除非供应商和订购方之间另有协议, 否则应在一个生产批量的 10%的附件上进行这个试验。
4.6.11 超压
附件在系统安全阀或热胀安全阀最大设置压力下,按照专用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进行。确定附件不应出现卡死或过度的输入力。对于电动操作的附件, 电压不应大于极限接通电压,或电流不应大于最高额定电流。
4.6.12 额定电压
对液压附件施加规定的额定电压,附件应能正常工作。
4.6.13 温升
用直流电的附件应该在 28 V 电压下试验,用交流电的附件应该在 115 V 电压下试验,频率按专用规范的规定执行。在 115 V 交流下工作后,立即用直流电源测量线圈电阻,应满足规定的要求。用直流线圈电阻测量法确定温升。
4.6.14 外部密封
液压附件按照 4.2 的条件,施加规定的额定工作压力,保持 5min。整个试验过程中,静密封处或壳体不应有外部泄漏,动密封处的泄漏量不应大于专用规范中的规定。
4.6.15 耐压
4.6.15.1 验收试验的耐压试验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或者按专用规范的规定,压力保持时间不少于3 min。压力升高率不应超过每分钟 175000 kPa(25,000 psi)。试验后不应明显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a) 外部泄漏,固定密封处可以有不成滴的湿润,动态旋转密封允许泄漏量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b) 过度变形;
c) 永久变形。
对不同部位要求承受不同耐压压力的附件,按照专用规范的说明,可以分别按照规定进行加压,也可以同时加压。对于要经受反向压力的附件, 例如止回阀、断流阀或蓄压器等, 应按照专用规范的规定分别或者同时地从双向增压。
4.6.15.2 鉴定检验的耐压试验
如果附件为压力容器,且同一个试件要做疲劳试验,则耐压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 1.5 倍;如果不在同一个试件上做疲劳试验,则耐压试验压力是额定工作压力的 3.0 倍。
4.6.16 疲劳(压力脉冲)
液压附件应进行压力脉冲试验。试验方法应按照 SAE ARP 1383 程序 3 的要求。专用规范应规定试件每个部分的循环数和压力级,但至少要进行 100,000 次循环,循环压力为额定回油管路压力至额定工作压力,或至动作压力,或至极限压力,再到额定回油管路压力。
持续记录压力脉冲试验的动态压力/时间关系曲线图。除非订购方和供应商之间另有协议,应在每
15,000 循环时重复记录,以保持动态压力/时间关系曲线图。
试验时附件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应出现裂纹。
4.6.17 极限压力
在接受过耐压试验的同一个液压试件上进行极限压力试验。除了以下条件外试验方法与耐压试验相同:
a) 试验压力为 2.0 倍的额定工作压力(除非专用规范另有说明);
b) 压力至少保持 1min;
c) 容许液压附件有变形;
d) 此试验后,液压附件不要求动作。
如果液压附件为压力容器,且同一个试件要做疲劳试验,试验压力将是额定工作压力的 2.0 倍。如果没有在同一个试件上做过疲劳试验,试验压力将是额定工作压力的 4.0 倍。
4.6.18 接口
测量液压附件的机械接口和电气接口,结果应满足专用规范规定的要求。
4.6.19 环境适应性
4.6.19.1 低温
对液压附件施加 0.3 m~0.9 m 液压油柱高的静压或额定工作压力(两者以条件苛刻为准),保持在专用规范规定的最低温度以下,液压附件应至少动作两次,相应的操纵力或调节作用的变动量不应超过专用规范许可的范围。每个动作之后,应进行泄漏试验,结果应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
4.6.19.2 中等温度
低温试验后,试验设施应该尽快加温到 70℃。在温度上升过程中,温度至多每升高 20℃就应使附件动作一次,以确定其在整个温度范围都能良好工作。这些检查在附件的整体温度还没有稳定时就应该进行。对于复杂的附件,可以加大 20℃的增量,从而降低检查试验的时间。
4.6.19.3 高温
维持温度在专用规范规定的最高温度之上,液压附件至少动作两次,如果是由液压实现作动或调节的,相对于室温下的变化量不应超过专用规范许可的范围。每个动作之后, 应进行验收试验中的泄漏试验,结果应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
4.6.19.4 温差
对于使用两套液压系统供油的液压附件,应能在液压油温的温差为 135℃(275℉)(两个系统间的液压油温差)或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温差(尽可能是系统的温差极限)下正常工作。附件应该至少动作两次,相应的操纵力或调节作用的变动量不应超过专用规范许可的范围。
4.6.19.5 热冲击
在使用中会受到热冲击的液压附件须接受热冲击试验。试验时, 应该在最恶劣的热冲击条件下检查附件能否正常工作。
4.6.19.6 振动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液压附件不必在振动试验过程中进行工作。试验时,液压附件安装在振动台上,至少选择三个最容易受到振动影响的方向,在每个方向上进行全部的振动试验。
按 HB 6167.6 的要求或者双方同意的替代程序确定共振频率,并在专用规范中规定适用的严酷等级、试验时间和试验程序。
4.6.19.7 湿热
按照 HB 6167.16 的耐湿试验程序进行耐湿热试验。当试验结束时, 液压附件应能在额定压力下正常地工作 25 个循环。如果附件中有电气装置,应以额定电压工作。
4.6.19.8 防水
如果液压附件要求进行该项试验,应按照 HB 6167.8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4.6.19.9 砂尘
如果液压附件要求进行该项试验,应按照 HB 6167.10 规定的砂尘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如果液压附件所有的活动部分都处在内部流体中,则可不做该试验。
4.6.19.10 霉菌
如果液压附件所用的材料属于真菌敏感型材料,则应经受 HB 6167.11 规定的防霉试验。
4.6.19.11 盐雾
除非经订购方同意不要求此试验,否则液压附件要经受 HB 6167.12 规定的盐雾试验。
4.6.20 电磁兼容性
如果液压附件受电磁干扰或者产生电磁干扰,则应按照 HB 6167.22 规定的方法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
4.6.21 可靠性
应通过可靠性分析和研制过程中的试验来表明附件满足规定的要求。
4.6.22 维修性
应通过液压附件的维修演示来表明附件的维修性满足规定的要求。
4.6.23 耐久性
4.6.23.1 试验条件
用于耐久试验的工作液体应为专用规范规定的液体。耐久试验要尽可能接近实际工作情况,包括:
a) 实际工作要经受的循环数;
b) 每个循环的工作流量(即通过附件的流量);
c) 附件的输入与输出行程(指适用处);
d) 附件所带的外负荷;
e) 液压系统瞬态压力级;
f) 环境和流体温度变化(可以包括在最低和最高温度下运行)。
试验附件要使用的动力或能源应与在飞机上应用的是同一种类型。
4.6.23.2 试验程序
耐久试验程序如下:
a) 尺寸检查
开始鉴定试验前,应该检查和记录重要的磨损尺寸。完成鉴定试验后, 再检查一次,进行比较。
b) 过滤
如果耐久试验有过滤要求,就应该规定最低污染程度要求。如果没有此项要求, 就应规定试验系统的过滤性能不应好于附件实际工作系统的过滤性能。 如果不规定过滤等级, 可用HB XXXX 规定的 9 级清洁度的液压油做寿命试验。
用加速度试验确定附件对污染物造成的阻塞和磨损的敏感程度。这些测验用高等级的污染物在受控制的情况下进行。
c) 中期检验
在进行耐久试验的过程中,附件应分别在循环数量进行到 25%、50%、75%和 100%时,进行预定的验收试验项目。
d) 故障零件
如果在做耐久试验的时候,因为某个零件失效使试验终止,则应替换该附件,或更换失效的零件,修复附件后重新开始。当附件中的所有零件都无故障地满足了耐久试验的所有要求时, 则认为鉴定试验的耐久试验完成。假设用修复的或者替换的零件从故障点继续试验, 对于那些已经成功地履行了耐久试验所有要求的零件,其随后出现的故障,不应成为耐久试验失败的理由。
e) 分解检验
在完成耐久试验之后,分解该附件,目测检查所有零件并制作工作零件的尺寸记录表。应对零件的总体状况做出报告。
4.6.24 互换性
分解附件,对其中的可更换单元进行更换,互换后附件功能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4.6.25 防火
将该附件安装在试验装置上,使附件能处在典型的着火情况中。依照 ISO 2685 的要求,使附件接受 5min 的耐火试验。
在试验中或试验后,附件不应出现明显的导致外部泄漏的故障,不要求满足规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4.6.26 防爆
对于有防爆要求的液压附件应按照 HB 6167.7 规定的方法进行防爆试验。
5 交货准备
5.1 防护包装
液压附件的防护包装应符合 GJB 145 或专用规范的规定。附件中注入的液体的污染度应优于HB 8461 规定的 6 级。使用的液体应该是规定的液压系统用的液体,或是相容的保存液,标签上应注明装运所用的液体。
5.2 装箱
液压附件的装箱应符合 HB 5870 的规定。
5.3 运输和贮存
液压附件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HB 5870 或专用规范的规定。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液压附件预定用于民用飞机液压系统中的,应提供液压系统规定的驱动、控制等功能。
6.2 订购文件应明确的内容
在液压附件的订购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
a) 附件满足的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b) 附件使用的液压油;
c) 附件的额定工作压力;
d) 订购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