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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7484-2014(2017) 民用飞机客舱照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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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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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客舱   照明   复制   民用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60 V 40

  民用飞机客舱照明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abin lighting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编写规则是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代替 HB 7484-1997《民用飞机客舱照明要求》。本标准与 HB 7484-1997 的主要技术变化在于:

  a) 修改并增加了引用文件;

  b) 增加了客舱照明相关术语和定义;

  c) 增加了 LED 灯具的要求;

  d) 修改客舱照明设备环境条件;

  e) 附录 A 中增加了 LED 旅客阅读灯的要求;

  f) 修改了厨房照度等级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 勇、孙 良、王宏霞、黄家驹、于新生、赵 健。

  HB 7484 于 1997 年首次发布。

  民用飞机客舱照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客舱(包括入口区域,厨房,盥洗室和储藏室)照明在光色、电气及机械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的客舱照明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6167(所有部分)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HB 7392 民用飞机应急撤离照明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11 年 11 月 7 日 民航总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人眼的不舒适感觉或者降低人眼观察目标的能力的现象。

  3.2

  照度 illuminance

  单位面积上入射的光通量,单位为勒克斯(lx)。

  3.3

  发光强度 luminance intensity

  点光源在给定方向上的单位立体角内发射的光通量。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

  3.4

  亮度 luminance

  在给定方向单位投影面上,单位立体角内发射和(或)反射的光通量。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3.5

  对比度 contrast

  观察区域内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的差值与最小亮度之比。

  3.6

  色温 colo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颜色与黑体(完全辐射体)在某一温度时发出的光色相同时黑体的温度。色温的单位为开尔文(K)。

  3.7

  显色性 color rendering

  照明光源显现被照物体的颜色与该物体在标准光源照明条件下的颜色在视觉上的变化(失真)程度。

  4 一般要求

  4.1 视觉设计

  4.1.1 通则

  客舱照明应提供舒适的视觉环境。

  4.1.2 光的照射量

  在每个区域或位置的灯具应为该区域或位置提供足够的照度以满足相关工作和活动的视觉要求。

  4.1.3 照明质量

  照明质量是指舱内环境(包括座椅后背、地毯、舱内壁板、行李箱和天花板等区域)中的亮度分布,以及视界中的对比度。在设计中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客舱内外的直射和反射眩光;

  b) 光源的颜色和亮度。

  客舱内饰颜色、材料和外形也会影响照明质量, 应在照明设计中结合这些内饰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2 电气和机械设计

  电气和机械设计应考虑:

  a) 设备的重量、可靠性和维修性;

  b) 电气安全、散热和必要的防潮。

  4.3 照明设计

  为获得合适的照明,应对下列因素进行适当的控制。

  a) 光源为给定区域或位置提供的照度;

  b) 直射眩光和反射眩光;

  c) 亮度分布;

  d) 工作区域和环境的对比度;

  e) 光源和设备的颜色;

  f) 照明设备的调光和开关控制;

  g) 维修性。

  5 详细要求

  5.1 客舱照明

  5.1.1 通则

  为了提供有适当亮度及分布的充分照明,在客舱内应有间接的、直接的或者是组合式的照明系统来提供客舱照明。整个客舱区域的照明色调或颜色的选择要考虑到舒适和美观的要求, 并应与内饰的颜色协调配合,以减小旅客由于空间限制引起的压抑感。应配置对客舱照明进行控制的设备, 以获得合适的照明等级。

  5.1.2 客舱主照明

  客舱主照明一般采用在客舱侧壁和天花板安装的泛光灯照明,其光源应是不可见的。所有客舱主照明灯具的光色及强度应尽量一致。在乘务员控制面板上应设置对客舱主照明亮度调节和关闭的控制开关。

  对于采用照明控制系统,对照明的强度、颜色、色温、持续时间、时序等各个方面的变化进行控制,从而营造不同氛围的情景照明,其情景模式的设计应考虑不同飞行阶段乘员的视觉任务特点以及照明对乘员的心理和生理影响。在满足乘员的视觉任务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飞行过程中乘员生理和心理上的不良反应。不同模式间的转换应该是渐变过程。

  5.1.3 入口区域照明

  入口区域照明应在旅客上下飞机时的入口通道、台阶、扶手、转弯处及其他可能遮挡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在乘务员控制面板上应设置对入口区域照明亮度调节和关闭的控制装置。

  5.1.4 旅客阅读灯

  旅客阅读灯照明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5.1.5 厨房照明

  厨房区域的照明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5.1.6 灯光信号标志

  通知系紧安全带的标示以及为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而设置的标示都应是飞行机组成员可操纵的,当其发亮时在所有可能的舱内照明条件下,应能被舱内坐着的每个人看清。

  注:5.1.6 条要求与 CCAR-25-R4§25.791 的要求一致。

  灯光信号标志应符合附录 C 的要求。

  5.1.7 过道照明

  过道照明在夜间客舱主照明减弱或熄灭时,仍应为客舱过道和入口通道处提供适当的照明,在不打扰旅客的同时提供合适的过道照明。

  5.1.8 盥洗室照明

  每个盥洗室应装有照亮该区域的照明灯具。镜子边的照明设备应直接照向使用者而不能照向镜子。盥洗室灯具的亮度应该可调,亮度控制开关与盥洗室间门栓结合在一起。盥洗室门打开时, 盥洗室灯亮度变暗,提供使客舱内旅客感到舒适的低等级照明;盥洗室门关闭时,盥洗室灯亮度变亮。

  应在乘务员控制面板上设置开关,以使当盥洗室处于维护或维修时,盥洗室照明在盥洗室门打开的

  情况下仍为亮的状态。

  5.1.9 衣帽间照明

  为衣帽间提供照明的灯具设计应保证灯具不与衣帽直接接触。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衣帽间内便于操作的地方。

  5.1.10 应急照明

  5.1.10.1 通则

  应急照明系统是独立于飞机主照明系统,用于机上人员在应急情况下撤离飞机时的照明。

  除另有规定外,应急照明应符合 HB 7392 的有关要求。

  5.1.10.2 适航要求

  应急照明适航相关要求如下:

  a) 应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置。下列部位必须有标示:

  1) 在每个旅客应急出口近傍的每条主过道上方应有旅客应急出口位置的标示。如果净空高度不足,则应把标示设在高过头部的其他可行位置。如果能从某个标示处方便地见到多个出口,则该标示可用于指示多个出口。

  2) 紧靠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应有旅客应急出口标示。如果能从某个标示处方便地见到两个出口,则该标示可用于指示两个出口。

  3) 在挡住沿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个隔框或隔板上,应有标示来指示被隔框或隔板挡住的应急出口。如果不能做到,则指示可以设置在其他适当的位置上。

  b) 本节 a)条所要求的每个标示,在文字上可用“出口”字样来代替“应急出口”这一术语。

  注:列项 a)~b)要求与 CCAR-25-R4§25.811 的要求一致。

  c) 应设置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 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与主照明系统的电源是独立分开的,则应急照明和主照明两个系统中提供座舱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公用。应急照明系统应包括有照明的应急出口标记和位置标示,座舱一般照明光源和机内应急出口区域的照明和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标记。

  d) 应急出口标示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 10 座的飞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条 a) 1)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位置标示和 a) 2)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标示,应用至少高 38 mm 的红字衬在有照明的白底上,白底面积至少为 135 cm2 (不包括字的面积)。被照亮的底与字的对比度必须不小于 10:1。字高与笔划宽度之比为 7:1 至 6:1。这些标示必须采用内部电照明,白底的亮度至少为 85.7 cd/m2,其明暗部的对比度不大于

  3:1。

  ——本条 a) 3)要求的旅客应急出口标示应用至少高 38 mm 的红字衬在白底上,白底面积至少为 135 cm2 (不包括字的面积)。这些标示必须采用内部电照明或非电的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应至少为 1.27 cd/m2。如果设置非电的自身发亮式标示, 则可以采用红底白字。

  2) 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 9 座的飞机,本条 a) 1)、a) 2)和 a) 3)要求的标示,应用至少高 25 mm 的红字衬在至少高 50 mm 的白底上,这些标示可以采用电照明或非电的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为 0.51 cd/m2。如果设置非电的自身发亮标示,则可以采用红底白字。

  e) 必须提供客舱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舱主过道中心线和连接主过道的横向过道中心线,在座椅扶手高度上按间隔 1 000 mm 进行测量时,平均照度不少于 0.538 lx,但每一测量点处的照度不小于 0.108 lx。沿机身从最前的旅客应急出口或座舱乘员座椅(两者中取最前者)至最后的旅客应急出口或座舱乘员座椅(两者中取最后者)的过道,应视为客舱主过道。

  f) 各主过道和出口之间通向与地板齐平的旅客应急出口的通道,其地板应有照明,沿旅客撤离路线的中心线、且平行于地板相距 150 mm 以内测得的照度不得小于 0.215 lx。

  g) 当高于座舱通道地板 1.2 m 以上的所有照明光源完全被遮蔽时,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标记必须能引导乘客应急撤离。在黑夜里,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必须保证每一乘客:

  1) 在离开座椅后,能目视辨认出沿座舱通道地板通向最近出口或座椅前后两个出口的应急撤离通道;

  2) 仅参照不高于座舱地板 1.2 m 的标记和目视特征能很快辨认出应急撤离通道的每一出口。

  h) 应急照明系统应按照下列要求设计:

  1) 必须能从飞行机组的工作位置和从客舱中空中服务员正常座位易于接近的地点,对灯光进行手控。

  2) 应有飞行机组警告灯,当飞机电源接通而应急照明控制装置未处于准备状态时,该灯发亮。

  3) 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三种位置。当该装置置于“准备”位置,或者驾驶舱或空中服务员处的一个控制装置置于“接通”位置时,一旦飞机正常电 源中断(撞损着陆时机身横向垂直分离引起的中断除外),灯发亮或保持发亮。应有保险措 施以防止处于“准备”或“接通”位置的控制装置被误动。

  i) 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应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 10 min的照明。

  j) 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飞机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

  k) 应急照明系统的部件,包括电池、线路继电器、灯和开关,在经受 CCAR-25-R4§25.561(b)所规定的惯性力作用后,应能正常工作。

  l) 应急照明系统应设计成,在撞损着陆情况下,发生任何单个的机身横向垂直分离后,能满足下列要求:

  1)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本条要求的全部电照明应急灯中不能工作者不超过 25%;

  2)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本条 a)2)要求的每个电照明出口标示仍继续工作。

  注:列项 c)~l)要求与 CCAR-25-R4§25.812 的要求一致。

  5.2 光源

  5.2.1 类型

  客舱照明主要应用的光源有荧光灯和 LED 灯。

  5.2.2 荧光灯

  荧光灯镇流器的设计应为可能的电压、频率、热和振动条件留有足够的余度。镇流器发生故障时不应产生烟雾。镇流器的导线类型、规格和线圈绝缘材料应保证镇流器在可能的条件下连续稳定地工作。镇流器应易于接近并能够方便地与接线板、连接器等电气连接装置拆离,以便维修。

  荧光灯一般用于客舱主照明以及为入口区域、厨房、盥洗室等区域提供局部照明。

  5.2.3 LED 灯

  客舱照明灯具应尽量使用 LED 灯代替传统的白炽灯和荧光灯。使用LED 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LED 的发光强度与其工作的环境温度有关系,因此,在确定客舱照明照度或性能要求时应先需要确定预期的工作环境温度;

  b) LED 的发光强度会随使用时间减小,因此应该在 LED 的整个使用寿命内有维持 LED 照度或性能要求的设计;

  c) 如果 LED 亮度可调,除用于情景照明的 LED 灯外,在调光过程中,LED 的色温、颜色和光照面形状应保持不变,光照面上各点照度变化情况应该一致。

  5.3 客舱区域最小照度要求

  客舱区域的最小照度要求见表 1。

  表 1 客舱区域最小照度要求

  5.4 安全性

  照明灯具的设计要采用合适的散热和通风措施。灯具的布置应避免光源上方有吸热易燃的材料, 对不可避免的地方(如顶部行李箱),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或者采取措施将产生的热量传导、对流或辐射到其他地方,以防止灯具产生的热量引起火灾或者对这些地方物品造成损坏。

  所有工作电压为 40 V 或 40 V 以上的灯具应接地,以保证乘客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另外,所有电气线路应有保护,以防止人员或外来物接触到电气元件。在照明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应设置保护电路以防止设备的故障引起电源端的损坏。

  5.5 寿命

  照明灯具的寿命应满足飞机使用的要求,具体指标应在各自产品规范中规定。

  5.6 维修性

  灯具的设计和安装应该考虑维修性。灯具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接近并在没有特殊工具和技术的条件下也能够容易地对灯具进行检查、拆卸和更换。在更换灯泡时,灯泡的件号应是清晰可见的。

  5.7 环境要求

  客舱照明设备的环境等级及试验要求应符合 HB 6167(所有部分)相关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LED 旅客阅读灯

  A.1 范围

  本附录给出了民用飞机旅客阅读灯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A.2 详细要求

  A.2.1 阅读灯设计

  A.2.1.1 光分布

  阅读灯应该能在距座椅平面 200 mm 与光束轴垂直的平面上提供一个照度按高斯分布或均匀分布的圆形光照面。阅读面位置处的光照面中心应当位于前后座椅的中心连线上,光照面的有效半径为229 mm,光照面的最后端距离相应座椅靠背底部的距离应当约为 305 mm,如图 A.1 所示。光照面内的照度分布应该满足图 A.2 和图 A.3 中的要求。

  单位为毫米

  图 A.1 推荐的阅读灯安装位置

  单位为毫米

  图 A.2 推荐的高斯型的照度分布

  单位为毫米

  图 A.3 推荐的均匀分布的照度分布

  A.2.1.2 光学元件要求

  旅客阅读灯光学部分(透镜、反射镜等)的设计应能保证当阅读灯安装到指定位置时其光照明形状能满足 A.2.2.1 中的要求。并应尽量减少诸如划痕,缺口和气泡等缺陷从而使这些缺陷不会在光照面上引起可察觉出的光色不一致性。同时还要考虑紫外线等环境因素对光学部分材料的影响。

  A.2.1.3 颜色

  对于 LED 旅客阅读灯,光源的颜色应位于 3 600 K~5 200 K 的航空白色范围内,这里的航空白色应参照 SAE AS8037A 的 3.3.1 中航空白色的定义,如图 A.4 所示。允许的颜色公差为等色差表色系图中以目标颜色为圆心,半径为 0.012 的圆。

  图 A.4 LED 旅客阅读灯颜色范围

  A.2.1.4 显色性

  对于 LED 旅客阅读灯,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低于 80,而且其R9 值也不低于 80。

  A.2.1.5 光干扰

  阅读灯光束落在图 A.2 或图 A.3 给出的光照面之外的照度不应超过 16 lx。如果光源的方向可调,这种调整应保证相邻座椅扶手或者前排完全放倒的座椅后背上的照度不超过 16 lx。

  A.2.1.6 眩光

  为减小眩光,LED 光源在距光束中心线 70˚~90˚范围内的发光强度不超过 5 cd。

  A.2.2 安装

  灯具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接近,并能在不使用特殊工具进行更换。

  旅客阅读灯的安装应使其光轴尽可能地与阅读平面垂直,从而减小阅读平面上的光照面由安装引起的变形。

  旅客阅读灯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其在阅读平面上的投影不能超过阅读平面上光照面的中心,最好能位

  于光照面中心靠后几厘米的位置。

  旅客阅读灯的控制开关应位于便于旅客操作的位置,且应通过形状、图示或安装位置等措施与旅客呼叫乘务员开关明显地区分开。

  A.2.3 灯具温度

  灯具暴露表面的温度不能超过 65℃(环境温度为 24℃)。应尽量减小向下的热辐射。应对灯具的发热进行控制,以保证在最大工作电压下连续工作时,灯具的材料和元件不会出现变形,褪色或其他损坏,且不会对灯具的焊料以及粘接剂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A.2.4 搭接

  如果阅读灯外壳为导电材料,则灯具外壳应该搭接到飞机的机体结构上。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厨房照明

  B.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民用飞机厨房照明及其控制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B.2 功能

  厨房照明设备用于为乘务员在厨房区域内准备食物、阅读手册, 辨识及操作厨房内的各种控制器和设备提供照明。

  B.3 详细要求

  B.3.1 厨房照度要求

  B.3.1.1 厨房地板上的照度不应小于 54 lx。

  B.3.1.2 工作区表面的照度应位于 161 lx~215 lx 范围内。

  B.3.1.3 需要查看的隔舱(例如烤箱、储藏柜)底部的照度不应小于 11 lx。

  B.3.1.4 所有控制器、操作说明和标牌处的照度不应小于 54 lx。

  B.3.2 设计要求

  B.3.2.1 厨房照明的光源颜色应是白色,提供的照度应能满足 B.3.1 中的要求。

  B.3.2.2 灯具的位置及照射方向应尽量减少眩光以及厨房内乘务员正常工作时形成的阴影。应通过设置灯具照射方向或在厨房周围设置软帘将厨房照明的范围限制在厨房区域内。

  B.3.2.3 厨房照明控制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安装位置应能防止飞机在剧烈运动过程中控制装置对乘务员造成伤害。

  b) 所有的控制器应设置在一个控制面板上,并设置在便于乘务员操作的位置。控制器的排列位置应与光源的物理位置基本相一致。连续调光的控制器应是顺时针旋转时增加亮度, 而逆时针旋转到头是“断开”位置。扳动式分级调光或者开/关控制器的“全亮”或者“打开”位应位于控制器上部。

  B.3.2.4 在稳定工作时,暴露的灯具表面在环境温度为 24℃时不应超过 79℃。

  B.3.2.5 灯具暴露的金属表面应电搭接到飞机结构上。

  B.3.2.6 灯具的表面应该光滑并减少缝隙和凹槽以便于清洁。

  B.3.2.7 灯具和设备应在飞机整个寿命周期内可能的应用环境下可靠的工作。

  B.3.2.8 灯具上的供应商名称和件号应便于维护人员查看,灯泡的型号应在打开灯具时清晰可见,应能在不用工具的情况下容易地更换灯泡。厨房照明的光源类型应尽量与整架飞机照明所用的光源类型一致。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灯光信号标志

  C.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民用飞机客舱中灯光信号标志的一般设计和性能要求。

  C.2 定义

  本附录的灯光信号标志是指通过图示或字母为客舱 中乘客提供信息的发光 的标志,不包括SAE ARP503 中规定的“出口”标志。

  C.3 要求

  C.3.1 安装位置

  客舱中一般应设置系好安全带和请勿吸烟灯光信号标志。盥洗室中一般应设置返回座椅和请勿吸烟灯光信号标志。盥洗室附近应设置盥洗室占用情况灯光信号标志。灯光信号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减量减小环境光的影响并应保证当灯光信号标志点亮时,在所有可能的舱内照明条件下,客舱中的乘客应能容易地看到这些灯光信号标志。乘客应能从盥洗室占用情况灯光信号标志容易地获得每个盥洗室的使用情况。

  C.3.2 控制

  应在驾驶舱顶部控制板上设置系好安全带、请勿吸烟和返回座椅灯光信号标志的控制开关。盥洗室占用情况灯光信号标志通过盥洗室门锁控制。系好安全带、请勿吸烟和返回座椅灯光信号标志点亮时客舱广播应发出提示音。

  C.3.3 可读性

  C.3.3.1 字符的尺寸和比例

  C.3.3.1.1 字符尺寸

  最小的字符尺寸可以由公式(1)确定:

  H=0.00407×D……………………………………………(1)

  式中:

  H ——最小字符高度;

  D ——最大观察距离。

  注:字符高度一般应是最小高度的两倍。

  C.3.3.1.2 字符比例

  字符的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字宽:是高度的 60%;

  b) 笔划:对于字符发光的灯光信号标志,字符笔划的宽度应为 0.125×H;对于背景发光的灯光

  信号标志,字符笔划的宽度应为 0.20×H。

  注:H 为最小字符高度。

  C.3.3.2 字符的间距

  字符间距应为字符高度的 15%左右,同时也要考虑到字符间距的视觉均衡性。

  对于需要从远距离观察的灯光信号标志,标志上字符的字体推荐采用黑体。

  C.3.3.3 灯光信号标志的亮度

  C.3.3.3.1 亮度大小

  灯光信号标志上发光区域的亮度一般不应低于 154 cd/m2。安装在环境照明亮度较高区域中的灯光信号标志发光区域应有更高的亮度。夜间条件下灯光信号标志发光区域的亮度一般不应超过 222 cd/m2。对于亮度超过 222 cd/m2 的信号标志,可以采取调光措施降低信号标志在夜间使用时的亮度。

  确定灯光信号标志的亮度时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a) 灯光信号标志亮度过高时,字符周围的光晕会降低信号标志的可见性;

  b) 灯光信号标志亮度不足时,信号标志的有效辨识距离会缩短。

  对于需要有很高背景亮度的灯光信号标志,可以通过在字母轮廓线周围加上黑色边框以减小光晕的影响。

  C.3.3.3.2 亮度均匀性

  可以通过增加灯光信号标志表面或弥散面到光源之间的距离以提高信号标志表面的亮度均匀性。如果这种方式不可行,可以通过在光源处增加反射面以保证信号标志表面亮度的均匀性。

  C.3.3.4 对比度

  对于字符发光的灯光信号标志,发光的字符之间或字符各部分之间的对比度不能超过 1;对于背景发光的灯光信号标志,发光背景上任何区域的对比度不应超过 2;对于背景和字符都发光的灯光信号标志,发光的字符和背景之间的对比度不应低于 10。

  C.3.4 光源

  在灯光信号标志中,可以使用的光源类型包括荧光灯和 LED,推荐使用 LED 作为灯光信号标志的光源。在做出最终的选择之前, 应针对本文的各部分充分考虑每种光源的优缺点。在一些应用中,需要标志容纳许多不同的图示,为了容纳不同的图示,所选择的光源应将要求的变化限制在面板上。

  C.3.5 材料

  标志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或超过 CCAR-25-R4§25.853 的要求。灯光信号标志的表面不能因常规的清洁或客舱环境的改变而降低其可读性。

  C.3.6 寿命

  灯光信号标志的寿命应与飞机寿命一样。在寿命期内除了光源外不需要对其余零部件进行检修或更换。

  C.3.7 维修性

  标志应设计和安装成只进行例行的清洁和灯泡更换维护。应能在不使用特殊工具的情况下更换光源。

  光源的件号在更换光源时应能清晰可见。

  参考文献

  [1] SAE ARP503 应急撤离照明(Emergency evacuation illumination)

  [2] SAE AS8037A 飞机航行灯最低性能规范(Minimum 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aircraft position 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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