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30 V 01
航空装备失效分析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failure analysis
technicians for aviation equipment
2014-07-09 发布 2014-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B 7478-1996《航空装备失效分析人员资格鉴定》。
本标准与 HB 7478-1996 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中增加了“与认证”三字;
b) 删除了原标准的“名词术语”;
c) 第 2 章“技术等级”中,将航空装备失效分析人员分为了两级,即失效分析师和高级失效分析师;
d) 第 3 章“要求与职责”中,分别对失效分析师和高级失效分析师的技术要求和职责进行了分类和定义;
e) 第 5 章“报考人员的条件”中,对报考失效分析师和高级失效分析师的学历和实践经验要求进行了调整;
f) 第 6 章“培训”中,分别对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教材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g) 第 7 章“考核”中,分别补充了考试内容与方式、合格标准、补考和重考的相关细则;
h) 第 8 章“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中,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 4 年改为 5 年,证书到期后不再进行有效期延长,而是需进行更新认证;
i) 第 10 章“档案”中,增加了归档内容及档案保留期限。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春燕、陶春虎、何玉怀、王斌、杨健、何训。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 7478-1996。
航空装备失效分析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装备失效分析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技术等级、要求和职责、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报考人员的条件、培训、考试、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航空装备失效分析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其他领域失效分析人员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也可参照执行。
2 技术等级
航空装备失效分析人员分为两级,分别为失效分析师和高级失效分析师。
3 要求和职责
3.1 失效分析师
失效分析师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掌握失效分析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b) 熟悉航空材料与工艺、理化性能与测试方法, 了解航空装备的设计、结构与功能及生产与使用的一般知识;
c) 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各类失效模式与机制,对失效件的失效性质与原因能做出准确的分析与判断;
d) 负责开展失效分析工作,并能独立完成;
e) 对一般性故障的失效性质、失效原因做出判断,提出改进建议。
3.2 高级失效分析师
高级失效分析师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熟练掌握失效分析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b) 掌握航空材料与工艺、理化性能与测试方法, 熟悉航空装备的设计、结构与功能及生产与使用的一般知识;
c)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各类失效模式与机制有深入的了解,对失效件的失效性质与原因能做出准确的分析与判断;
d) 负责组织制定失效分析的方案与实施细则;
e) 对重大故障的失效性质、失效原因做出判断,提出改进建议;
f) 具备指导失效分析师进行失效分析的能力;
g) 编写、审核或批准失效分析报告;
h) 主持或参加重大失效事件的分析。
4 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
4.1 资格鉴定组织
资格鉴定组织由认证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成。
4.2 资格鉴定职责
4.2.1 认证管理机构
认证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a) 制定认证程序文件;
b) 对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c) 对各级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d) 对培训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e) 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2.2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对各级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b) 认可培训机构和教师,并监督培训的实施;
c) 负责各级人员的培训及考试;
d) 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
e) 负责建立各级人员考试用试题库、试件库;
f) 对培训及资格鉴定有效性负责。
5 报考人员的条件
5.1 报考失效分析师的学历和实践经验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 2 年以上失效分析相关领域研究或工作经验;
b) 本科学历具有 4 年以上失效分析相关领域研究或工作经验;
c) 其他学历具有 10 年以上失效分析相关领域研究或工作经验。
5.2 报考高级失效分析师的学历和实践经历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失效分析师资格证书 5 年以上。
6 培训
6.1 培训目的
提高失效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提供确定技术等级资格的依据。凡申请参加各技术等级资格鉴定的人员,均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
6.2 培训内容
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a) 失效分析师培训主要内容:失效分析的基础理论,失效分析的技术、分析思路与方法及典型案例分析等;
b) 高级失效分析师培训主要内容:断口定量分析技术,失效评估技术,重大故障与事故分析思路、方法及典型案例分析等。
6.3 培训学时
培训不少于 40 学时。
6.4 培训教材
各级人员技术培训的教材、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统一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选编。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失效分析的基本理论、断裂失效分析、环境介质作用下的失效分析、磨损失效分析、非金属构件的失效分析、电子元器件的失效分析、疲劳断口的定量分析等。
6.5 教师
教师应有高级失效分析师资格证书或高级工程师(或相当的技术职称)以上技术职称,教师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选聘。
7 考试
7.1 考试内容与方式
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论文答辩方式,答辩论文应与近期工作相关。上述两项考试的评分均采用百分制。
7.2 合格标准
考试均按百分制评分,考试成绩每项均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为合格。
7.3 补考和重考
资格鉴定考试成绩不满足 7.2 规定的合格标准时,允许在成绩公布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申报。
8 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8.1 通过资格鉴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8.2 技术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可向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申请更新认证,并提供所在工作单位签发的如下证明:
a) 没有脱离证书范围内的失效分析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b) 五年内无重大技术责任事故。
8.3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技术等级资格,原资格证书作废:
a) 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而又不按期申请更新鉴定者;
b) 脱离证书范围内的失效分析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c) 重大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 更新认证
9.1 凡持有失效分析师、高级失效分析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应进行更新认证,更新认证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
9.2 凡持有高级失效分析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更新认证还可按附录 A 进行量化考核并提交论文进行答辩的方式来完成。高级失效分析师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合计得分在 24 分以上(含 24 分)为合格。
10 档案
10.1 每一个被鉴定人员的资料均应归档,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a) 资格鉴定申报表;
b) 考试资料:包括考试答卷、成绩单、论文、答辩记录等;
c) 更新认证证明材料;
d) 被撤消资格证书的有关资料;
e) 其他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10.2 档案的保存期限要求如下:
a) 持证人员:个人档案从证书逾期或被注销之日起保存三年;
b) 未通过认证的报考人:个人档案从申请之日起保存三年。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高级失效分析师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
高级失效分析师资格证书更新量化考核表见表 A. 1。
表 A.1 高级失效分析师更新量化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