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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670-2020
民用飞机失速告警系统规范
Civil aircraft stall warning system specifications
2020-09-14 发布 2021-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宣晓刚、岳 俊、赵亚敏、陈文鋆、王慧丹、赵向霞、张永红、贾建媛、任海涛。
民用飞机失速告警系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类飞机、通用类飞机失速告警系统的设计、生产、检验、运输与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失速告警系统的研制、生产、检验验收及交付,军用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HB 5870-1985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B 6096-1986 SZ-01 数字信息传输系统
HB 7273-1996 攻角侧滑角传感器通用规范
RTCA/DO-160G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RTCA/DO-178B 机载设备和系统合格审定中对软件的要求(Software Considerations in Airborne Systems and Equipment Certification)
SAE ARP4754A 民用飞机及系统开发指南(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 of Civil Aircraft and Systems)
SAE ARP4761 民用机载系统和设备安全性评估过程的指南和方法(Guidelines and Methods for Conducting The Safety Assessment Process on Civil Airborne Systems and Equipment)
SAE AS8046 迎角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Minimum Performance Standard Angle of Attack Equipment)
3 要求
3.1 总则
飞机失速告警系统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用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标准的要求与相关专用规范不一致时,应以相关专用规范为准。
本标准中所列条款可根据产品实际研制需求进行剪裁。
3.2 尺寸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的外形尺寸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3.3 重量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的重量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3.4 颜色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的颜色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3.5 外观质量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的外观质量应无明显的腐蚀、划痕、变形, 涂覆层应均匀、无气泡、龟裂和脱落等现象。
3.6 标志和代号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的标志和代号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标识内容应清晰。内容可包括: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产品序号;
d) 供方代码;
e) 供方商标;
f) 物品码;
g) 二维码;
h) 硬件版本标识;
i) 产品满足的环境试验标准(可裁剪);
j) 产品软件安全等级(可剪裁);
k) 产品软件版本(可剪裁);
l) 产品软件更改状态(可剪裁)。
3.7 材料
3.7.1 不同类金属
当不同类金属零件直接接触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作用的影响和不同金属之间电位差的影响。
3.7.2 耐腐蚀金属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性能较好的材料,例如:镍、高温合金、钛合金、铜和铜合金、铝合金、不锈钢等。
3.7.3 抗霉材料
在非密封的组件或部件内,应选用固有的抗霉材料,若必须选用不抗霉或易长霉的材料时,应对该材料进行防霉处理。对材料的防霉处理, 不得引起材料电性能、机械性能、光学性能和其他性能的降低。
3.7.4 非磁性材料
除必须使用的磁性材料外,所有零件均应使用非磁性材料。
3.8 设计与结构
3.8.1 组成
失速告警系统一般由失速计算机、攻角传感器、振杆器等组成。或可根据专用规范的要求增加或减少设备。
3.8.2 功能
3.8.2.1 系统功能
失速告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在飞机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过程中, 失速告警系统应能感受飞机局部攻角信
号、襟翼位置信号, 并接收马赫数、真空速、指示空速、姿态信息(俯仰角、滚转角、偏航角)、轮载、结冰状态、燃油油量信息、垂直过载和无线电高度等信息;
b) 失速告警系统应能根据采集和接收到的各项参数,计算飞机当前真实攻角,依据失速告警模型,解算临界攻角及失速趋势速度,判断飞机失速状态;
c) 失速告警系统应在飞机达到失速告警判定条件(安全飞行包线)或存在失速趋势时,向振杆器及机上灯光系统、音响系统发送告警信号,并通过 ARINC429(HB 6096-1986)或其他总线向其他机载设备发送以上参数;
d) 失速告警系统应将实时采集并解算的真实攻角、临界攻角、失速状态、失速趋势速度、失速告警系统内各部件运行状态和故障代码等信息发送给机上相关系统;
e) 为保证系统安全性,失速计算机宜采用余度设计。
失速告警系统对外交联关系示意图参见附录 A。
3.8.2.2 各部件功能
3.8.2.2.1 失速计算机
失速计算机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失速计算机应向攻角传感器提供激励信号,并采集攻角传感器输出的攻角信号,解算出飞机的局部攻角。
b) 失速计算机应接收其他机载设备发送的指示空速、马赫数、气压高度、侧滑角、襟翼位置、姿态、加速度、垂直过载、剩余油量、轮载、无线电高度、发动机推力信号(可选信号)和水平舵状态(可选信号),完成上述参数的有效性判断。
c) 失速计算机根据不同的飞机构型结合接收的局部攻角信息解算出真实攻角。失速计算机根据输入的横向加速度/侧滑角对采集的局部攻角信号进行修正,消除偏航的影响;根据输入的俯仰和横滚信号,对真实攻角信号进行校正补偿;在飞机起飞和着陆时,针对地效影响对攻角信号进行校正;必要时消除低速飞行时的突风、高速飞行的抖动对攻角的影响。飞机的构型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 飞机局部攻角与真实攻角的解算关系、局部攻角和真实攻角的校正补偿,可根据专用规范中规定的系统失速告警模型执行。
d) 失速计算机根据不同的飞机构型、修正后的真实攻角信号、接收的马赫数信息解算出临界攻角。计算偏航飞行状态、飞机重量变化、升降舵位置对临界攻角的影响。
e) 失速计算机根据接收的气压高度、指示空速、襟翼位置、轮载、姿态、结冰状态、飞机剩余油量、无线电高度、发动机推力信号(可选信号)、升降舵位置(可选信号)和攻角等信号解算失速趋势,完成飞机失速状态判定,对达到失速告警条件或存在失速趋势进行告警,并通过总线/离散量信号向相应的机载设备发送告警信号,驱动机上灯光、音响、振杆和画面告警。
f) 失速计算机应具有启动自检、上电自检和周期自检的能力。
3.8.2.2.2 攻角传感器
攻角传感器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攻角传感器可采用风标机构设计,通过上下压差夹持风标旋转感受所处位置局部攻角角度;
b) 攻角传感器可输出与风标旋转角度相对应的电信号;
c) 攻角传感器应具有防冰除冰的能力;
d) 攻角传感器应具备直接闪电防护的能力;
e) 攻角传感器应进行气动误差标定。
3.8.2.2.3 振杆器
振杆器应具备以下功能:
a) 振杆器应能接收失速计算机发送的失速告警信号;
b) 振杆器应能带动驾驶杆发出抖动。
3.9 性能
3.9.1 系统性能指标
失速告警系统简要性能指标如下:
a) 失速告警系统的工作温度范围:-40℃~70℃,贮存温度范围:-55℃~85℃;
b) 失速告警系统的工作高度范围:-1000 feet~15000 feet,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c) 更新率:失速告警系统对外输出更新率可采用 5 次/s (200 ms),或可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d) 总线输入/输出接口可采用 RS-422A/HB 6096-1986,或可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e) 响应时间:失速告警系统从启动攻角采集到输出告警信号,时间延迟不得超过 500 ms。
3.9.2 部件性能指标
3.9.2.1 失速计算机
3.9.2.1.1 失速告警性能
失速计算机根据当前飞机的失速状态,输出失速告警离散量信号。当飞机处于失速状态时, 失速告警离散量信号应符合 28 V±3 V,当飞机处于非失速状态时,失速告警离散量信号应符合 0 V±1 V。
3.9.2.1.2 启动时间
失速计算机接通电源后 2 s 内,应能在要求的范围内正常工作,即能正常输出数据,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的要求。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9.2.1.3 工作电源及功耗
失速计算机的正常工作电源为直流 28 V,功耗不得超过 20 W。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9.2.1.4 绝缘电阻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失速计算机对外电连接器上的各插针(含有电压抑制二极管的管脚、接壳体地的管脚除外)对其壳体之间阻抗,在 500 VDC 电压下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 MΩ, 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9.2.2 攻角传感器
攻角传感器的性能按 HB 7273-1996 的要求执行。
3.9.2.3 振杆器
3.9.2.3.1 起动电压
振杆器的起动电压不得大于其工作电压的最小值,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9.2.3.2 输出频率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振杆器额定工作电压下的输出频率在 10 Hz~35 Hz 之间。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9.2.3.3 振动幅值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振杆器额定工作电压下输出的振幅在 0.3 mm~2.5 mm (双峰)之间,或按专
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9.2.3.4 动作时间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振杆器从收到告警信号到开始动作(抖动)的时间应不大于 0.2 s。
3.9.2.3.5 工作电源及功耗
振杆器额定工作电压:28VDC;功耗不得超过 20 W ,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9.2.3.6 绝缘电阻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振杆器对外电连接器上的各插针(含有电压抑制二极管的管脚、接壳体地的管脚除外)对其壳体之间阻抗,在 500 VDC 电压下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0 MΩ, 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0 接口
3.10.1 机械接口
失速告警系统的机械接口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0.2 电气接口
失速告警系统应具备以下电气接口:
a)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应具备模拟量输入/输出接口,用于接收和发送模拟信号;
b)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应具备离散量输入/输出接口,用于接收和发送离散量信号,接口设计应能处理不同电平的离散量信号,并满足负载要求,消除瞬态特性的干扰;
c)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应具备总线接口一般为 ARINC429(HB 6096-1986)、RS-422A 等,或按专用规范要求,用于接收/发送数字量信号,接口设计应符合数据总线的相关标准要求。
3.11 环境适应性
3.11.1 温度和高度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4 章温度和高度试验中 C1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4 章温度和高度试验中 C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4 章温度和高度试验中 C2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2 温度变化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5 章温度变化试验中 C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5 章温度变化试验中 C1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5 章温度变化试验中 S2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3 湿热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6 章湿热试验中 A 类的要求。试验结束后进行外观检查,产品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影响外观质量的漆层脱落、气泡、裂纹等缺陷。试验后, 自试验箱中取出失速计算机,在 1h 内按 3.9.2.1.4 的要求检测其绝缘电阻,应符合 3.9.2.1.4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6 章湿热试验中 A 类的要求。试验结束后进行外观检查,产品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影响外观质量的漆层脱落、气泡、裂纹等缺陷。试验后, 自试验箱中取出攻角传感器,在 1h 内按 HB 7273-1996 的要求检测其绝缘电阻,应符合 HB 7273-1996 中关于绝缘电阻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6 章湿热试验中 B 类的要求。试验结束后进行外观检查,产品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影响外观质量的漆层脱落、气泡、裂纹等缺陷。试验结束后, 自试验箱中取出振杆器,在 1h 内按 3.9.2.3.6 的要求检测其绝缘电阻,应符合 3.9.2.3.6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4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3.11.4.1 工作冲击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7 章工作冲击试验中 B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7 章工作冲击试验中 B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7 章工作冲击试验中 A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4.2 坠撞安全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7 章坠撞安全试验中 B 类的要求,允许有弯曲变形,但安装连接件不应出现损坏,且产品仍应保持在原位。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7 章坠撞安全试验中 B 类的要求,允许有弯曲变形,但安装连接件不应出现损坏,且产品仍应保持在原位。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7 章坠撞安全试验中 A 类的要求,允许有弯曲变形,但安装连接件不应出现损坏,且产品仍应保持在原位。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5 振动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8 章振动试验中 SL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8 章振动试验中 SL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8 章振动试验中 SU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6 防水性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0 章防水性试验中 Y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0 章防水性试验中 W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RTCA/DO-160G 中第 10 章防水性试验中Y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7 流体敏感性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1 章流体敏感性试验中 F 类的要求。试验结束后, 对产品进行检查,受试产品内部或外部的任何部件不应出现损伤,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8 砂尘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2 章砂尘试验中 S 类的要求。试验结束后, 对产品进行检查,受试产品内部或外部的任何部件不应出现损伤,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9 霉菌
失速计算机、攻角传感器和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3 章霉菌试验中 F 类的要求。在霉菌试验后,应对以上部件进行符合性判据检查。
提供以下信息以帮助评价试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据检查:
a) 必须分析生长在试验样品上的任何一种霉菌以确定其菌种类型,以及确定是生长在试验样品的材料还是污染物上。
b) 生长在试验样品材料上的任何霉菌,无论是来自接种物本身还是其他来源,必须由有资质的人员来进行评价:
1) 易感部件或材料上的霉菌生长程度。任何生长都必须进行完整地描述。
2) 霉菌生长对材料物理特性的直接影响。
3) 霉菌生长对材料造成的长期影响。
4) 特殊材料(营养基质)支持霉菌生长。
c) 评价对人体因素的影响(包括健康风险)。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0 盐雾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4 章盐雾试验中 S 类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4 章盐雾试验中 S 类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4 章盐雾试验中 T 类的要求。
在盐雾试验后,应对以上部件进行符合性判据检查。
符合性判据检查条件:
a) 电性能:24 h 干燥期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3.9.2.2 和 3.9.2.3的各项要求;
b) 腐蚀:分析对试验样品的正常功能和结构完整性造成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影响的每一种腐蚀。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1 磁影响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5 章磁影响试验中的 Z 类设备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2 结冰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HB 7273-1996 中结冰试验的要求,试验过程中攻角传感器不应结冰。
3.11.13 电源特性
3.11.13.1 电源输入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电源输入试验中 B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电源输入试验中 Z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3.2 电压尖峰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7 章电压尖峰试验中 B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7 章电压尖峰试验中 A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4 电磁兼容
3.11.14.1 音频传导敏感性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8 章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中 B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8 章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中 A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8 章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中 Z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4.2 感应信号敏感性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9 章感应信号敏感性试验中 BC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9 章感应信号敏感性试验中 AC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19 章感应信号敏感性试验中 ZC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4.3 射频敏感性(辐射和传导)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0 章射频敏感性试验中 R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0 章射频敏感性试验中 S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0 章传导敏感度试验中 R 类的要求及辐射敏感度试验中 F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4.4 射频能量发射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1 章射频能量发射试验中 M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分别符合 3.9.2.1、3.9.2.2 和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4.5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失速计算机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2 章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试验中 A1E1XX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的要求。
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2 章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中 A3J3L3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4.6 雷电直接效应
攻角传感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3 章雷电直接效应试验中 1A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2 的要求。攻角传感器雷击注入点为风标尖端。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1.14.7 静电放电
失速计算机和振杆器应能承受 RTCA/DO-160G 中第 25 章静电放电试验中 A 类的要求,其工作性能应符合 3.9.2.1 和 3.9.2.3 的要求。
注:试验类别亦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2 可靠性
失速告警系统失效率的要求如下,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a) 如果飞机的失速告警不能以自然特征清楚的识别,则这种情况下失速告警系统的失效率应不大于 1×10-5/飞行小时;
b) 如果飞机自然失速特性明显,则这种情况下失速告警系统的失效率应不超过 1×10-4/飞行小时。
3.13 维修性
失速告警系统的维修方式应为状态监控、视情维修, 其外场故障平均修复时间和最大修复时间应满足如下要求或专用规范的要求:
a) 平均修复时间:≤ 20 min;
b) 最大修复时间:30 min。
3.14 测试性
失速告警系统的应具有上电自检测、启动自检测和周期自检测。
失速告警系统测试性定量要求如下:
a) 故障检测率(FDR):不低于 95%;
b) 故障隔离率(FIR):故障隔离到 1 个 LRU,不低于 95%;故障隔离到 2 个 LRU,不低于 98%;故障隔离到 3 个 LRU,不低于 100%;
c) 虚警率(FAR):不大于 2%。
注:失速告警系统的故障检测率、故障隔离率和虚警率指标要求可按照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5 安全性
失速告警系统的研制应符合 SAE ARP4754A 和 SAE ARP4761 中包含的安全性工作要求以及满足SAE ARP4754A 附录 A 中的过程目标。
在飞机飞行的关键阶段,失速告警系统误操作的可能性应不超过 1×10-5/飞行小时,或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3.16 保障性
失速告警系统应按照专用规范进行保障性设计、分析, 制定设备保障方案,随产品交付的保障资源包括维修手册、履历本等技术资料。
3.17 运输性
失速告警系统应能适应公路、铁路、水路和空中运输规定的基本设计要求。
3.18 互换性
失速告警系统中同一型号的部件应具有互换性。
3.19 软件
3.19.1 软件可靠性和安全性
软件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如下:
a) 软件安全性的设计应符合 RTCA/DO-178B 的规定;
b) 软件运行周期不应超过数据更新周期的 70%;
c) 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空间应至少留有 30%的空闲空间作为余量。
3.19.2 软件接口
软件接口设计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3.19.3 软件文档
应按照 RTCA/DO-178B 的要求编制软件文档。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类如下:
a) 符合性验证检验;
b) 验收检验。
4.2 检验条件
4.2.1 标准大气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
a) 标准大气条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85%;
气压:大气压力 107 kPa~84 kPa(高度-460 m~1525 m)。
b) 环境试验条件容差
除非另有规定,在除上述环境条件外的其他环境条件下进行测试,试验条件容差如下:温度:±3℃;
高度:规定压力的±5%。
4.2.2 试验设备与测试仪器
试验设备与测试仪器应符合 RTCA/DO-160G 第 3 章的规定。专用设备按专用规范规定。
4.2.3 标准电源条件
直流 28 V±10%,20 A。
4.3 符合性验证检验
4.3.1 检验项目与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性验证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 1 规定进行。
表 1 检验项目表
表 1 检验项目表(续)
4.3.2 受验样品数
受验样品自验收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4.3.3 合格判据
在完成规定的全部符合性验证试验项目且均符合本标准或专用规范的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符合性验证试验合格。如在其中出现任何一项性能不符合本标准或专用规范的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符合性验
证试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样品进行故障分析,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进行符合性验证试验。
4.4 验收检验
4.4.1 检验项目与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验证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 1 规定进行。
4.4.2 受验样品数
受验样品数量应按专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4.4.3 合格判据
在完成规定的全部验收项目且均符合本标准或专用规范的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验证检验合格。如在其中出现任何一项性能不符合本标准或专用规范的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验证检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样品进行故障分析,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进行验证检验。
4.5 检验方法
4.5.1 尺寸
测量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的外形尺寸,其结果应符合 3.2 的要求。
4.5.2 重量
用精度不低于 0.5 g 的衡器对各部件称重,其结果应符合 3.3 的要求。
4.5.3 颜色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用目视的方法检查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的颜色,其结果应符合 3.4 的要求。
4.5.4 外观质量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目视检查各部件的外观,其结果应符合 3.5 的要求。
4.5.5 标志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目视检查各部件的标牌,其结果应符合 3.6 的要求。
4.5.6 功能性能
4.5.6.1 系统功能性能检验
用专用测试设备检测系统性能,应符合 3.9.1 的要求,其余性能指标由部件功能性能检测验证。
4.5.6.2 部件功能性能检验
4.5.6.2.1 失速计算机
4.5.6.2.1.1 真实攻角检验
将失速计算机连接专用测试设备,设定检测设备上的飞行状态开关和轮载开关,给定对应的输入信号,模拟攻角传感器输入信号,通过试验设备依次输入局部攻角检测点,通过总线信号接收真实攻角的输出值,其误差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要求。
4.5.6.2.1.2 临界攻角检验
将失速计算机连接专用测试设备,设定检测设备上飞行状态开关和轮载开关,通过试验设备依次输入规定的马赫数信号,分别检测失速计算机临界攻角的总线输出信号及误差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要求。
4.5.6.2.1.3 失速状态判定检验
将失速计算机连接专用测试设备,设定检测设备上飞行状态开关和轮载开关,通过试验设备模拟所需的各个输入信号,依次给定非告警/告警条件,分别检测失速计算机的离散量及告警输出信号,是否按要求正确判定失速状态,其输出信号及误差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要求。
4.5.6.2.1.4 失速告警性能检验
将失速计算机连接专用测试设备,设定检测设备上飞行状态开关和轮载开关,模拟输入信号,给定告警条件,当达到失速告警条件时检测设备应接收到失速计算机发送的离散量和总线失速告警信号,并在检测设备上出现失速告警指示。检测结果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要求。
4.5.6.2.1.5 启动时间
检测失速计算机的启动时间应符合 3.9.2.1.2 的要求。
4.5.6.2.1.6 功耗
检测失速计算机的工作电源功耗,其结果应符合 3.9.2.1.3 的要求。
4.5.6.2.1.7 绝缘电阻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用高阻仪检查绝缘电阻,调整高阻仪的测试电压为 500 V,使用高阻仪钳形测试端负端连接金属壳体,正端分别与产品插座上管脚(含有电压抑制二极管的管脚、接壳体地的管脚除外)连接,待电阻显示稳定后,读取高阻仪上显示电阻值。检测结果应符合 3.9.2.1.4 的要求。
4.5.6.2.2 攻角传感器
攻角传感器的性能检验按 HB 7273-1996 和 SAE AS8046 的要求执行。
4.5.6.2.3 振杆器
4.5.6.2.3.1 常温性能
在正常试验条件下,用振动夹具将振杆器固定在处于非工作状态下的电磁振动台上。按照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性能测试线路连接图将振杆器与测试线路相连接。用正弦振动测试仪测量振幅, 频率计测量振动频率。
振杆器在直流 28 V 电压作用下,工作三次(产品通电 20 s,休息 2 min 为一次),检测产品的性能,其结果应符合 3.9.2.3.1、3.9.2.3.2 和 3.9.2.3.3 的要求。
4.5.6.2.3.2 动作时间
用振动夹具将振杆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处于非工作状态下的电磁振动台上。按专用规范的要求将振杆器与检测设备相连接。然后将电源开关接通,记录产品的特性曲线。
振杆器的动作时间是从最大输出值开始变化的瞬间直至达到稳定输出值的 63.2%,其结果应符合
3.9.2.3.4 的要求。
注:此项试验仅在产品设计定型时做一次。
4.5.6.2.3.3 功耗
检测振杆器的工作电源功耗,其结果应符合 3.9.2.3.5 的要求。
4.5.6.2.3.4 绝缘电阻
在标准大气条件下,用高阻仪检查绝缘电阻,调整高阻仪的测试电压为 500 V,使用高阻仪钳形测
试端负端连接金属壳体,正端分别与产品插座上管脚(含有电压抑制二极管的管脚、接壳体地的管脚除外)连接,待电阻显示稳定后,读取高阻仪上显示电阻值。检测结果应符合 3.9.2.3.6 的要求。
4.5.7 接口
4.5.7.1 机械接口
产品机械接口应符合 3.10.1 的要求。
4.5.7.2 电气接口
产品电气接口应符合 3.10.2 的要求。
4.5.8 环境适应性
4.5.8.1 温度和高度
4.5.8.1.1 地面耐受低温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5.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地面耐受低温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4.5.8.1.2 低温工作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4.2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低温工作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5.4.8.1.3 地面耐受高温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5.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地面耐受高温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4.5.8.1.4 高温工作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4.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高温工作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5.4.8.1.5 飞行中冷却能力损失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5.5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飞行中冷却能力损失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4.5.8.1.6 高度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6.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高度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4.5.8.1.7 减压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6.2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减压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4.5.8.1.8 过压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的 4.6.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过压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 的要求。
4.5.8.2 温度变化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5 章的 5.3.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温度变化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2 的要求。
4.5.8.3 湿热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6 章的 6.3.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湿热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3 的要求。
4.5.8.4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4.5.8.4.1 工作冲击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7 章的 7.2.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工作冲击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4 的要求。
4.5.8.4.2 坠撞安全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7 章的 7.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坠撞安全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4 的要求。
4.5.8.5 振动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8 章的 8.5.1 规定的正弦试验程序进行试验或
8.5.2 规定的随机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5 的要求。
注:根据专用技术协议书的要求,正弦试验和随机试验选做其一。
4.5.8.6 防水性
4.5.8.6.1 防滴水试验
失速计算机、振杆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10 章的 10.3.2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防滴水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6 的要求。
4.5.8.6.2 防连续流水试验
攻角传感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10 章的 10.3.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防连续流水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6 的要求。
4.5.8.7 流体敏感性
攻角传感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11 章的 11.4.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喷淋试验,按照 11.4.2的规定进行浸渍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7 的要求。
4.5.8.8 砂尘
攻角传感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12 章的 12.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吹尘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8 的要求。
4.5.8.9 霉菌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13 章的 13.5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霉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9 的要求。
4.5.8.10 盐雾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攻角传感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14 章的 14.3.6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盐雾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0 的要求。
4.5.8.11 磁影响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15 章的 15.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磁影响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1 的要求。
4.5.8.12 结冰
攻角传感器按照 HB 7273-1996 的试验程序进行结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2 的要求。
4.5.9 电源特性
4.5.9.1 电源输入
4.5.9.1.1 正常工作条件
失速计算机和振杆器应按照以下试验程序进行电源输入试验,具体见下:
a)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1.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电压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b)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1.2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脉动电压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c)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1.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瞬时电源中断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d)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1.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正常浪涌电压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e)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1.5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发动机启动欠压工作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4.5.9.1.2 非正常工作条件
失速计算机和振杆器应按照以下试验程序进行电源输入试验,具体见下:
a)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2.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电压稳态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b)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2.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瞬时欠压工作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c) 按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的 16.6.2.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非正常浪涌电压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1 的要求。
4.5.9.2 电压尖峰
失速计算机和振杆器应按 RTCA/DO-160G 中第 17 章的 17.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电压尖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3.2 的要求。
4.5.10 电磁兼容性
4.5.10.1 音频传导敏感性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18 章的 18.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1 的要求。
4.5.10.2 感应信号敏感性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18 章的 18.3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2 的要求。
4.5.10.3 射频敏感性试验(辐射和传导)
4.5.10.3.1 传导敏感度(CS)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20 章的 20.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传导敏感度试验,试验一般要求按 RTCA/DO-160G 中第 20 章的 20.4 的要求执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3 的要求。
4.5.10.3.2 辐射敏感度(RS)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20 章的 20.5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辐射敏感度试验,试验一般要求按 RTCA/DO-160G 中第 20 章的 20.4 的要求执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3 的要求。
4.5.10.4 射频能量发射
4.5.10.4.1 射频传导发射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21 章的 21.4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射频传导发射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4 的要求。
4.5.10.4.2 射频辐射发射试验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21 章的 21.5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射频传导发射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4 的要求。
4.5.10.5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4.5.10.5.1 插脚注入试验
失速计算机和振杆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22 章的 22.5.1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插脚注入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5 的要求。
4.5.10.5.2 电缆束试验
失速计算机和振杆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22 章的 22.5.2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电缆束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5 的要求。
4.5.10.6 雷电直接效应
攻角传感器按 RTCA/DO-160G 中第 23 章的 23.4.2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大电流物理破坏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6 的要求。
4.5.10.7 静电放电
失速告警系统中的各部件按 RTCA/DO-160G 中第 25 章的 25.5 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静电放电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3.11.14.7 的要求。
4.5.11 可靠性
失速告警系统的可靠性通过可靠性预计,利用性能试验、符合性验证试验、试飞和外场使用等获得的数据进行评估。当专用规范要求时,应通过可靠性试验验证产品的可靠性指标。其结果应符合 3.12的要求。
4.5.12 维修性
在设计过程中开展维修性分析,核查、评估其维修性水平; 飞机进入外场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
系统的维修性水平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其结果应符合 3.13 的要求。
4.5.13 测试性
失速告警系统在设计过程中进行测试性设计和分析,必要时开展测试性试验验证,其结果应符合
3.14 的要求。
4.5.14 安全性
失速告警系统通过安全性分析、试验、演示或其他方法,验证结果应符合 3.15 的要求。
4.5.15 保障性
失速告警系统的保障性应符合 3.16 的要求。
4.5.16 运输性
运输性试验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3.17 的要求。
4.5.17 互换性
失速告警系统中各部件可原位替换,其中振杆器替换后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攻角传感器或失速计算机任一部件更换后,经过调零后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其结果应符合 3.18 的要求。
4.5.18 软件
失速告警系统软件研制应符合 3.19 的要求。
5 交货准备
5.1 防护包装
检验合格的失速告警系统应按 HB 5870-1985 的规定进行干燥、配套与防护包装,包装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2 装箱
按订货合同规定,根据数量选用铁皮箱、钙塑箱、木箱装运, 在装运箱显眼处应有贮运要求的标志,至少应有“小心轻放 ”、“怕潮湿 ”、“向上”等贮运标志,文字标志和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的要求。
失速告警系统装箱前应检查配套项目,除另有规定外,配套项目应包括表 2 的要求。
表 2 失速告警系统配套表
5.3 运输和贮存
5.3.1 运输
包装后的部件可任选运输方式,但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与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的物品同车装运, 不允许经受雨雪、液体物质的淋袭与机械损伤。
5.3.2 贮存
包装后的部件应存放在环境温度为 0℃~40℃、相对湿度不大于 80%、通风良好、地面干燥的库房内。库房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与易燃、易爆及腐蚀的化学物品, 并且无剧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的作用。
产品贮存期一般为 3 年或按专用规范规定,贮存期从封存包装日期开始计算。
5.4 标识
包装箱外应有部件标识注明工厂商标,部件名称及型号,部件数量及编号,封存日期、部件储存期。
6 说明事项
6.1 预订用途
失速告警系统主要用于在飞机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过程中, 当达到失速临界攻角时,向机组人员发出灯光、音响和振杆告警信号。
本标准规定的失速告警系统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通用类飞机。
6.2 应明确的内容
当订购文件中引用本标准时,订购文件应规定下列内容:
a) 本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b) 本标准中引用文件的批准年号或版次号。
6.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6.3.1
失速告警 stall warning
失速告警是飞机在接近失速时向飞行员和飞控系统(或自动驾驶仪)发出警告和控制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在失速警告和失速之间提供一个充裕的范围,使飞行员和飞控系统(或自动驾驶仪)及时操纵飞机,使飞机迅速恢复到正常状态,不致使飞机进入失速状态,从而保证飞行安全。
6.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LRU——Line Replaceable Unit,外场可更换单元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失速告警系统对外交联关系示意图
失速告警系统对外交联关系示意图见图 A.1。
图 A.1 失速告警系统对外交联关系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