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兔兔标准下载网,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ICS 49.090 V 45
HB 8448-2014
民用飞机平视显示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head-up display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洛阳电光设备研究所、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丁 浩、舒振杰、王旭峰、李明召、顾 刚、李清华、雷念平。
民用飞机平视显示器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平视显示器(以下简称平视显示器)的要求、验证和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驾驶舱中使用的平视显示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存图示标志
GB/T 903 无色光学玻璃
HB 5870-1985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B 5872-1985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设计
HB 6096-1986 SZ-01 数字信息传输系统
HB 6516-1991 机载火控设备定型地面试验规程
ARINC 664 Part7 飞机数据网络 第 7 部分 航空电子全双工交换式以太网(AFDX)网络ARINC 818 航空电子高数据率数字视频总线
EIA-503-a 直视电视管的 X 射线测量推荐规程
RTCA/DO-160F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RTCA/DO-254 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SAEARP 5287 机载平视显示器光学测量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眼盒 eyebox
平视显示器制造商规定的符合平视显示器光学性能要求的观察眼睛允许活动三维空间范围。眼盒也称眼位活动范围、眼位活动包络或头部活动范围。
3.2
总视场 total field of view
在眼盒内两眼对应平视显示器光学有效孔径立体角的并集,它规定了两眼在眼盒内移动能够观察到显示信息的最大视角(也称观察角)范围。通常按照水平方向角度和垂直方向角度规定总视场数值。平视显示器总视场见图 1。
图 1 平视显示器视场图
3.3
瞬时视场 instantaneous field of view
在眼盒内两眼对应平视显示器光学有效孔径立体角的并集,它规定了两眼在眼盒内固定位置能够观察到显示信息的最大视角(也称观察角)范围。瞬时视场是左右眼单目视场的总和,见图 1。
3.4
线宽 line width
在亮度分布曲线上 50%峰值亮度处的宽度。
3.5
抖动 jitter
在设计眼位观察包络内人眼可觉察的不希望出现的快速的运动,抖动也称为颤动。
3.6
闪烁 flicker
一个字符、一组字符或发光区域的显示亮度出现不希望的快速短暂的变化。
3.7
双目视差 binocular parallax errors
当双眼同时观察平视显示器在光学无穷远处提供的虚像内的同一信息时,由于光学系统存在像差,在两眼所见之间将存在微小的角度误差,这些误差仅存在于视场的双目重叠部分。
3.8
对比率 contrast ratio
在规定环境照度条件下测得的字符或成像的亮度与背景区域或暗区域亮度的比值。
3.9
头部间隙 head clearance
飞行员头部任何部分与位于其头部上方的投影组件的最接近部分之间的物理空间。
4 要求
4.1 尺寸
平视显示器的外形尺寸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4.2 重量
平视显示器的重量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4.3 颜色
平视显示器的颜色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4.4 外观质量
平视显示器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平视显示器的外表面不应有明显锈蚀、毛刺和划痕等。涂镀层应均匀, 不应有脱落、裂纹和气泡等缺陷。
b) 平视显示器外表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损伤。
c) 平视显示器的开关、旋钮应操作灵活和无卡死等现象。
d) 光学零件表面不允许有指印、污点和划痕,光学膜层不应有脱落。
4.5 标志和代号
4.5.1 产品标志
平视显示器应有标牌,标牌应牢固、字迹清晰,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产品编号
d) 制造日期;
e) 重量;
f)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g) 规定的环境类别。
4.5.2 零部件标志
零部件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熔断器座附近,应标有熔断器额定电流值;
b) 接线片附近,应标有该接线片的代号;
c) 控制机构和指示器附近,应标有功能和操作符号;
d) 插头上应标有代号;
e) 印制线路板上应标有代号;
f) 可更换零部件上和安装位置附近,应标有易识别的标志;
g) 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非常精密又易损害的部件上,应标有警告符号;
h) 平视显示器内部的导线应采用不同的颜色进行编码或用数字/字母进行编号。
4.5.3 软件标志
软件程序应有易识别的编号和修订版本号,并表示在适宜的地方。
4.6 材料
4.6.1 一般原则
平视显示器应选用耐腐蚀、抗霉材料。若必须选用不耐腐蚀、不抗霉材料, 应进行抗腐蚀或防霉处理。所用的材料应经实践和(或)试验证明适用于平视显示器。平视显示器损坏可能对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 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工业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c) 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注:本条内容与 CCAR-25-R4§25.603(a)、(b)、(c)的要求一致。
4.6.2 印制板材料
平视显示器选用的印制板材料应为覆金属箔层压板,其性能应符合有关规定。
4.6.3 光学和晶体材料
无色光学玻璃应按 GB/T 903 的规定。晶体材料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4.6.4 阻燃材料
选用材料应是阻燃的。
4.7 设计与结构
4.7.1 功能
4.7.1.1 显示主飞行信息
在飞行全过程中,平视显示器提供主飞行信息全时显示,包括:空速、地速、风向和风速、垂直速度、进近基准速度、航向、姿态(俯仰和横滚)以及高度(气压高度和无线电高度)等,并且显示的信息在格式上与主飞行显示器保持一致。
4.7.1.2 显示起飞引导信息
平视显示器在飞机起飞过程中提供跑道中心线水平跟踪引导显示。该引导信息当飞机对准跑道时有效,并保持直到飞机结束起过程。
同时平视显示器还提供其他附加信息,如:空速、地速、决断高度和抬前轮速度、航向、剩余跑道长度以及高度等。
4.7.1.3 显示进近和滑跑引导信息
在进近、着陆和滑跑阶段, 平视显示器同时提供进近和拉平的水平和垂直引导显示,以及显示滑跑的水平引导信息。
同时平视显示器还提供其他附加信息,如:空速、地速、航向和剩余跑道长度等。
4.7.2 组成
平视显示器一般包括下列组件:
a) 计算机;
b) 投影组件;
c) 组合镜;
d) 控制板;
e) 安装支架;
f) 连接电缆。
4.7.3 设计
4.7.3.1 软硬件
平视显示器软件设计应符合 RTCA/DO-178B 的要求。
平视显示器电子硬件设计应符合 RTCA/DO-254 的要求。
4.7.3.2 设备功能和机械操作
平视显示器每种显示模式下的信息内容和格式设计应满足该模式的既定功能。机械部分不需要调整就应满足使用要求。
4.7.3.3 调节和控制的可达性
平视显示器的控制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平视显示器操作控制器的布置应确保飞行员在正常坐姿下能够容易看到、辨认和使用;
b) 控制器的布置及类型应预防误操作;
c) 在飞行中不需要校准、调节的控制器,应设计在飞行员不容易触及到的地方。
4.7.3.4 测试的影响
平视显示器的自检测设计和应用不应对平视显示器以及与其关联的设备产生不利影响。
4.7.3.5 故障
4.7.3.5.1 故障显示
平视显示器应向相关空勤乘员提供多种途径,指示出现的各种故障或失效。
4.7.3.5.2 电源故障显示
当供电电源各项电压和电流不足以维持平视显示器工作时,应提供多种途径,指示电源故障。
4.7.3.5.3 故障安全防护
平视显示器的任意故障或失效,不应诱发相关交联设备出现不安全情况。
4.7.3.6 多种工作模式指示
若平视显示器有多种工作模式,各种工作模式都应易于被驾驶员识别和调用。
4.7.3.7 显示
4.7.3.7.1 显示主要信息
平视显示器显示的主要信息可参见附录 A。
4.7.3.7.2 辨识能力
应防止关键信息模糊或混乱。
4.7.3.7.3 关键信息
应防止对飞机安全操作起关键作用的信息消失。
4.7.3.7.4 信息极限指示
当关键显示信息超出限定显示区域时可进行识别。
4.7.3.7.5 刻度可读性
显示刻度、分度和数字应满足读数精度和动态范围的要求。
4.7.3.7.6 多义性
应防止平视显示器工作范围内出现多义的指示。
4.7.3.7.7 整体照明
当采用整体照明时,在正常的驾驶舱照明条件下,视界之内的所有字符应易读。
4.7.3.7.8 符号定位校准
相关判读的字符,应进行校准。不与判读相关的符号可以重叠,但不应引起显示数据的错误判读。
4.7.3.7.9 闪烁
在周围环境亮度全范围内(最高达到 34000 cd/m2 太阳光照),当从平视显示器眼盒内任意位置观察平视显示器总视场时,不应出现任何不可接受的显示闪烁。
注:显示闪烁是指局部或全部显示(如符号、符号组或发光区)在亮度上的快速短暂变化。
4.7.3.7.10 反射、二次反射或眩光
平视显示器组合镜的反射或眩光(来自外部或内部光源)不应引起对外景物体或显示信息的误判。
4.7.3.7.11 显示质量
线段、符号和字符应没有任何引起显示数据错误判读的拖尾、无法辨认、扭曲或是间隔。
4.7.3.8 防尘和防潮
光学系统的设计应确保在所有运行和测试条件下,平视显示器的内表面应保持无尘和不潮湿。当需要密封时,壳体内应充无尘埃的干燥的隋性气体。
4.7.3.9 机械损害系统保护
在要求的环境条件下,平视显示器的设计应确保因玻璃爆裂或其他机械故障不应对飞行员产生任何伤害。当组合镜收起时,组合镜应设计成不会自行展开。
4.7.3.10 防火
除了不会明显有助于火蔓延的一些小零部件(如紧固件、垫圈、旋钮、密封件和小的电子元件)外,所使用的材料应是阻燃的。
4.7.3.11 辅助加热或制冷
当需要采用辅助加热或制冷时,应详细说明这些需求。如果在正常工作期间辅助加热或制冷的损失会造成飞行信息误解的,应对加热或制冷源进行监控。
4.7.3.12 飞行指引
当飞行员根据平视显示器的显示引导指令飞行时,显示的引导信息应不产生持续有害的波动、过度的姿态变化、过多的控制操纵。
4.7.3.13 目视阻碍
投影组件、组合镜和安装架应不能阻碍飞行员的外部视野。
4.7.3.14 安装要求
4.7.3.14.1 一般要求
应按对平视显示器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在安装后功能正常。平视显示器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工作和紧急事件(如:紊流、硬着陆、飞鸟撞击和最大刹车以及快速逃生)期间不会对飞行员造成伤害,且必须安装成在其工作时,对民用航空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无线电和电子部件或系统的同时工作不会有不利影响。
注:4.7.3.14.1 条要求与 CCAR-25-R4§25.1301(c)、(d)条以及§25.1431(c)条的要求协调。
4.7.3.14.2 组合镜收藏
平视显示器组合镜不使用时应能收藏。
4.7.3.14.3 组合镜对头部伤害判据
组合镜的设计应符合在不同应急着陆条件下,在可能发生座椅或其他构件触及头部时,应保证头部伤害判据(HIC)不超过 1,000。头部伤害判据(HIC)由如下公式(1)确定:
HIC=max …………………………………
式中:
t1 ——积分初始时间,单位为秒;
t2 ——积分终止时间,单位为秒;
a (t)——头部撞击总加速度对时间的关系曲线(a 用 g 的倍数表示)。
注:4.7.3.14.3 条要求与 CCAR-25-R4§25.562(c)条的要求一致。
4.7.3.14.4 组合镜位置校准
平视显示器应能提供组合镜位置精度的监控方法,当组合镜的位置发生位移时,平视显示器应提供告警信息。
4.7.3.14.5 头部间隙测量
平视显示器的头部间隙应不小于 50.8 mm (2 in)。一般设计目标值不小于 80.0 mm (3.2 in)。
4.8 性能
4.8.1 显示性能
4.8.1.1 视场
平视显示器总视场和在设计眼位观察到的瞬时视场设计目标值一般均为:30˚(方位)×20˚(俯仰)。
4.8.1.2 眼盒
平视显示器眼盒如图 2 所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横向尺寸不小于 101.6 mm (4.0 in);
b) 垂直尺寸不小于 50.8 mm (2.0 in);
c) 纵向尺寸不小于 76.2 mm (3.0 in)。
图 2 平视显示器眼盒尺寸示意图4.8.1.3 符号位置精度(显示精度)
从平视显示器设计眼位观察,符号位置精度误差见表 1。
表 1 字符位置精度
4.8.1.4 偏离
平视显示器显示符号的位置偏离应满足 4.8.1.3 符号位置精度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的偏离都应不会引起显示信息的错误判读。
4.8.1.5 线宽
从平视显示器眼盒中的任意一点观察,当符号亮度设置在最大,并在 50%亮度点上测量时,符号线宽应小于 2 mrad。当符号亮度设置在 3.4 cd/m2,并在 50%色饱和度点上测量时,符号线宽应不小于0.5 mrad。
4.8.1.6 抖动
当从平视显示器设计眼位观察时,显示抖动振幅应不大于 0.6 mrad。
4.8.1.7 双目视差
平视显示器的视差应达到 2σ (95.4%)的取样点,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在总视场的中央 10˚直径部分内,当从平视显示器基准眼点观察时:
1) 会聚:小于 2.0 mrad(6,53");
2) 发散:小于 1.0 mrad(3,26");
3) 发散误差:小于 1.0 mrad(3,26")。
b) 在总视场内,当从平视显示器眼盒内观察时:
1) 会聚:小于 3.5 mrad(12,2");
2) 发散:小于 1.5 mrad(5,9");
3) 发散误差:小于 2.0 mrad(6,53")。
注 1:未考虑挡风玻璃的畸变的影响。
注 2:3.5 mrad(12,2")的会聚误差对应大约 18 m (59 ft)的显示图像距离。
4.8.2 光度性能
4.8.2.1 亮度
平视显示器应具有在所有可预测的环境背景条件下,包括在 34000 cd/ m2 (10000 ft/L)的太阳直射条件和稀少灯光的跑道的夜间条件下进行进近时,提供可用的显示能力。
4.8.2.2 亮度均匀性
相同亮度的显示符号、线段或字符的亮度差异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当从平视显示器眼盒中心观察时,单目瞬时视场包含符号的亮度变化率应不超过±30%;
b) 当在超过平视显示器眼盒的 80%的范围内观察时,任何符号的亮度变化率应不超过±30%。
亮度均匀变化率应按如下公式(2)计算:
LV
式中:
LV ——亮度变化率;
Lmax ——最大亮度值;
Lmin ——最小亮度值。
注:Lmax 和 Lmin 分别是在至少 5 个点处测得的最大和最小亮度值,包含在显示中心的一个点以及 4 个到中心等距离的点。
4.8.2.3 对比率
当相对 34000 cd/m2 的周围背景亮度,从平视显示器设计眼位在显示区域中心进行观察时,平视显示器对比率应大于 1.20。
平视显示器显示对比率定义如下公式(3):
CR = L+Lb …………………………………………………(3)
Lb
式中:
CR ——对比率;
L ——显示亮度;
Lb ——背景亮度。
注 1:对比率为 1.0 时,表明在平视显示器上没有信息显示。
注 2:公式(3)中,平视显示器的显示亮度最大值应大于 6800 cd/m2。
4.8.2.4 组合镜透射率
当从平视显示器设计眼位观察时,平视显示器组合镜的光线透射率应不小于 70%。当从平视显示器基准眼点观察时,在总视场上透过组合镜的透射率变化应为±20%。
4.8.3 手动和自动亮度控制
4.8.3.1 手动亮度控制
平视显示器的显示亮度应具备从低于 1.7 cd/m2 到最大亮度的手动调节能力。
4.8.3.2 自动亮度控制
当选择自动亮度方式时,平视显示器应具备环境从低于 340 cd/m2 到大于最大亮度变化时的自动调节能力,以使显示对比度保持近似不变。
4.8.4 组合镜
4.8.4.1 组合镜引起的外景畸变和视差
当透过组合镜观察时,飞行员看到外景物体的单目视差应小于 2.0 mrad,双目视差应小于 1.5 mrad。
4.8.4.2 副像
当从平视显示器眼盒中观察时,任何副像的亮度应小于主像亮度的 2%。
4.8.5 视频显示
4.8.5.1 最大亮度
平视显示器的视频亮度最大值应不低于 3000 cd/m2。
4.8.5.2 灰度等级及对比度变化
平视显示器应具有至少六级灰度等级,且相邻灰度等级之间的对比度为 1.2~1.8。
4.8.5.3 最小亮度
在夜间暗背景小于 0.34 cd/m2 条件下,符号和峰值白色视频调整到近于 1.7 cd/m2 时,最小灰度等级为六级,并且视频图像的空白区域应是不可见的。
4.9 接口
4.9.1 电气接口
4.9.1.1 总线接口
除另有规定外,平视显示器的接口应符合 ARINC 664 Part7 或 HB 6096-1986 的规定。
4.9.1.2 模拟量、离散量和数字量接口
平视显示器模拟量、离散量和数字量的信号传输特性、导线特性和通道数等接口关系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平视显示器应具有视频接口,除另有规定外,平视显示器的视频格式可按照 ARINC 818。
4.9.2 机械接口
投影组件和组合镜应刚性安装在驾驶舱中规定的位置上,安装精度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
4.10 环境适应性
4.10.1 低温
4.10.1.1 地面低温耐受和低温短时工作
平视显示器地面低温耐受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2,试验剖面如图 3 所示。在经历地面低温耐受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期间,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2 地面低温耐受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
注:T0~T5 为温度变化时间;
T0~T1 的温度变化率未指定;
T1~T2 是设备温度的稳定时间,至少维持 3h;
T2~T3 的温度变化率不小于 2℃/min;
T3~T4 为 30 min 或 35min,或是达到内部温度稳定的时间;
T4~T5 的时间不少于 0.5 h;
如果低温短时工作温度和地面低温耐受温度一致,那么 T2 到T4 的时间为 0;
如果低温短时工作温度与低温工作温度相同,那么不需要进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
图 3 地面低温耐受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剖面
4.10.1.2 低温工作
平视显示器低温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3,试验剖面如图 4 所示。在经历地面低温工作试验期间, 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3 低温工作试验条件
注:T0~T3 为温度变化时间;
T0~T1 的温度变化率未指定;
T1~T2 是设备温度的稳定时间;
T2~T3 的时间不少于 2h。
图 4 低温工作试验剖面
4.10.2 高温
4.10.2.1 地面高温耐受和高温短时工作
平视显示器地面高温耐受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4,试验剖面如图 5 所示。在经历地面高温耐受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期间,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4 地面高温耐受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
4.10.2.2 高温工作
平视显示器高温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5,试验剖面如图 6 所示。在经历地面高温工作试验期间, 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注:T0~T5 为温度变化时间;
T0~T1 的温度变化率未指定;
T1~T2 是设备温度的稳定时间,至少维持 3h;
T2~T3 的温度变化率不小于 2℃/min;
T3~T4 为 30 min 或 35min,或是达到内部温度稳定的时间;
T4~T5 的时间不少于 0.5 h;
如果高温短时工作温度和地面高温耐受温度一样,那么 T2 到T4 的时间为 0;
如果高温短时工作温度与高温工作温度相同,那么不需要进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
图 5 地面高温耐受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剖面
表 5 高温工作试验条件
注:T0~T3 为温度变化时间;
T0~T1 的温度变化率未指定;
T1~T2 是设备温度的稳定时间;
T2~T3 的时间不少于 2h。
图 6 高温工作试验剖面
4.10.3 高度、减压、过压
4.10.3.1 高度
平视显示器高度试验条件见表 6,试验剖面如图 7 所示。在经历高度试验期间, 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6 高度试验条件
注:T0~T3 的气压变时间;
T0~T1 的气压变化率未指定;
T1~T2 是设备温度的稳定时间;
T2~T3 的时间不少于 2h。
图 7 高度试验剖面
4.10.3.2 减压(按需)
平视显示器减压试验条件见表 7,试验剖面如图 8 所示。在经历减压试验期间, 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7 减压试验条件
4.10.3.3 过压(按需)
平视显示器减压试验条件见表 8,试验剖面如图 9 所示。在经历减压试验期间, 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注:T0~T4 为压力变化时间;
T0~T1 的气压变化率未指定;
T1~T2 是设备温度的稳定时间;
T2~T3 的时间最大为 15 s;
T3~T4 的时间至少为 10min。
图 8 减压试验条件
表 8 减压试验条件
注:T0~T4 为压力变化时间;
T0~T1、T2~T3 的气压变化率未指定;
T1~T2 的时间至少为 10min;
T3~T4 的为平视显示器工作状态下检测所需的最少时间。
图 9 过压试验条件
4.10.4 温度变化
平视显示器温度变化试验条件见表 9,试验剖面如图 10 所示。在经历温度变化试验期间,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9 温度变化试验条件
注:①~⑤为温度变化时间;
①温度变化率不小于 5℃/min;
②设备温度稳定时间;
③不少于 2 min;
④不少于 60 min;
⑤不少于 30 min。
图 10 温度变化试验
4.10.5 湿热
平视显示器湿热试验条件见表 10,试验剖面如图 11 所示。在经过湿热试验后, 平视显示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主电源供电后的 15 min 内,平视显示器不应有影响性能的故障发生;
b) 在主电源供电后的 4 h 内,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10 湿度试验条件
注:T0~T3 为温度变化时间;
T0~T1 为 2 h±10 min;
T1~T2 的时间不少于 6h;
T2~T3 为 16 h±15 min,在这一期间,相对湿度应不小于 85%;
T0 代表的是并行循环的开始,而不是试验的起始点。
图 11 湿度试验剖面
4.10.6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性
4.10.6.1 工作冲击
平视显示器工作冲击试验条件见表 11。在经过标准工作冲击试验后,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11 标准工作冲击试验条件
4.10.6.2 坠撞安全性
平视显示器坠撞安全性试验包括坠撞冲击试验和坠撞持续载荷试验,试验条件分别见表 12 和表 13。在经过坠撞安全性试验后,平视显示器应仍在安装架上,其任何部分或安装架都不应发生分离。
表 12 坠撞冲击试验条件
表 13 坠撞持续载荷(加速度)试验条件
单位为 g
4.10.7 振动
平视显示器振动试验条件见表 14,相应的试验曲线分别如图 12 和图 13 所示。平视显示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振动试验期间,平视显示器显示的内容不应出现错误信息或易被误解的信息;
b) 在经过振动试验后,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表 14 随机振动试验条件
图 12 计算机、投影组件随机振动试验曲线
图 13 组合镜、控制板随机振动试验曲线
4.10.8 爆炸性大气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9 章的要求进行爆炸性大气试验,试验中不能由于混合物发生爆炸而引起平视显示器的爆裂。
4.10.9 霉菌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3 章的要求进行霉菌试验,试验后零部件表面出现的长霉程度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0.10 盐雾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4 章的要求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后零部件表面不应出现腐蚀现象。
4.10.11 磁影响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5 章的要求进行磁影响试验,试验后应满足专用规范对其预
定安装类别的要求。
4.10.12 电源输入
4.10.12.1 一般要求
平视显示器电源输入试验设备类别见表 15。
表 15 电源输入试验设备类别
4.10.12.2 正常工作条件
在进行试验期间,平视显示器应符合 4.8 的要求。
4.10.12.3 非正常工作条件
在供电系统非正常工作期间,平视显示器在开机后应持续运行,对其性能不作要求。当电源恢复正常运行条件时,平视显示器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性能应符合 4.8 的要求。
4.10.12.4 供电瞬时中断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第 16 章的要求进行供电瞬间中断的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 4.8的要求。
4.10.13 电压尖峰
4.10.13.1 A 类试验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7 章 A 类试验要求进行电压尖峰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 4.8的要求。
4.10.13.2 B 类试验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7 章 B 类试验要求进行电压尖峰试验,其要求如下:
a) 在间歇瞬态试验后,性能应符合 4.8 的要求;
b) 在重复瞬态试验期间,显示信息可能会出现瞬时扭曲,但关键数据应不会被误解。
4.10.14 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8 章的要求进行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度试验,试验中平视显示器显示信息的在外形上不应出现扭曲、不能造成误解或错误信息。
4.10.15 感应信号敏感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9 章的要求进行感应信号敏感度试验,试验中平视显示器显示信息在外形上不应出现扭曲,不能造成误解或错误信息。
4.10.16 射频敏感度(辐射和传导)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0 章的要求进行射频敏感度试验,试验中平视显示器显示信
息在外形上不应出现扭曲,不能造成误解或错误信息。
4.10.17 射频能量发射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1 章的要求进行射频能量发射试验,试验后平视显示器的性能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0.18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2 章的要求进行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试验,试验后平视显示器的性能应符合 4.8 的要求。试验等级由专用规范确定。
4.10.19 高强度辐射场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0 章的要求进行高强度辐射场试验,试验后平视显示器的性能应符合 4.8 的要求。
注:对某些显示数据暂时退化或丢失在不影响飞机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是允许的。
4.10.20 X 射线辐射
平视显示器应具有抵抗由 X 射线辐射给飞机和机组带来的危险的安全措施。
4.10.21 紫外线辐射
平视显示器发出的辐射量对人体的辐射不能超出下列值:
a) 200 nm~315 nm 波长:0.05×10-6 W/cm2;
b) 315 nm~400 nm 波长:0.05×10-3 W/cm2。
4.10.22 凝雾
在投影组件玻璃或滤光镜的内表面上不应有湿气或沉积物。
注:仅用于密封或干燥的投影组件。
4.11 电气特性
4.11.1 绝缘电阻
除另有规定外,平视显示器相互绝缘的电路之间、电路与所绝缘的机壳之间、电源插头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 16 的规定。
表 16 绝缘介电强度
4.11.2 绝缘介电强度
除另有规定外,平视显示器的电源插针(或插孔)与需绝缘的电路之间、与所绝缘的机壳之间,在
表 17 规定的条件下,应无飞弧、电晕或击穿等现象。
4.12 可靠性
4.12.1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平视显示器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最低可接受值(80%置信度)不应小于 7000h。
表 17 绝缘介电强度
4.12.2 工作寿命
平视显示器在合理使用和维护的条件下,平视显示器的工作寿命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13 维修性
平视显示器应采用三级维修。平视显示器二级的平均修复时间和最大修复时间按专用规范规定。
4.14 测试性
4.14.1 一般要求
平视显示器应具有机内测试(BIT)和用外部测试设备进行测试的能力。
平视显示器的机内测试应具有下列三种工作方式:
a) 加电机内测试;
b) 维护机内测试;
c) 周期机内测试。
4.14.2 故障检测率和虚警率
平视显示器的故障检测率和虚警率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14.3 故障隔离率
平视显示器故障隔离率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15 保障性
平视显示器的保障性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16 安全性
平视显示器的安全性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17 互换性
具有相同型号的平视显示器与相同代号的组件、部件、零件应具有互换性。
4.18 人机工程
平视显示器的显示画面、面板控制器和维修性设计等的人机工程设计准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4.19 工艺
平视显示器应符合高品质飞机机电和电子仪表制造工艺。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c) 定期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标准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
c) 环境压力:84 kPa~107 kPa。
5.2.2 试验条件容差
试验条件容差如下:
a) 温度:±3℃;
b) 高度:规定压力的±5%。
5.2.3 对试验设备要求
试验时用的所有激励装置和试验设备应标有牌号、型号、编号和校准日期和/或相应的校准有效期。所有的试验设备的标准应能追溯到国家和/或国际标准。
5.3 鉴定检验
5.3.1 受检样品数
除另有规定外,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应为 2 套。
5.3.2 检验项目与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鉴定检验的项目应按表 18 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顺序应按专用规范规定。
表 18 检验项目表
表 18 检验项目表(续)
5.3.3 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的每一套产品按规定的鉴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鉴定检验合格。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许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因素后再次提交检验,同一个产品的重复检验次数应按专用规范规定。
5.4 验收检验
5.4.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验收检验的检验项目应按表 16 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顺序按专用规范规定。
5.4.2 抽样
验收检验应逐台进行检验。
5.4.3 合格判据
平视显示器按规定的验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检验合格。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许返修后再次提交检验,合格后可判为合格产品。同一个产品提交检验次数不应超过 2 次。
5.5 定期检验
5.5.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应按表 16 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顺序按专用规范规定。
5.5.2 抽样
从每批验收检验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数按连续生产累计 20 套抽取 1 套,或按产品专用规范规定。
5.5.3 合格判据
如果样品未通过定期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 应重新进行全部检验,或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检验。若检验仍不合格,应同订购方商定是否继续进行定期检验。
5.6 检验方法
5.6.1 尺寸
用最小分度值为毫米的量具测量平视显示器的外形尺寸,结果应符合 4.1 的要求。
5.6.2 重量
用满足平视显示器重量公差要求的称具,称量记录仪的重量,结果应符合 4.2 的要求。
5.6.3 颜色
用目视的方法检查平视显示器外表面的颜色,结果应符合 4.3 的要求。
5.6.4 外观质量
用目视的方法检查平视显示器的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 4.4 的要求。
5.6.5 标志和代号
用目视法检查平视显示器的各种标志和代号,结果应符合 4.5 要求。
5.6.6 性能
5.6.6.1 显示性能
5.6.6.1.1 视场
平视显示器视场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2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1 的规定。
5.6.6.1.2 眼盒
平视显示器眼盒的测试方法按 SAEARP 5287 中 4.3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2 的规定。
5.6.6.1.3 符号位置精度
平视显示器符号位置精度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4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3 的规定。
5.6.6.1.4 偏离
平视显示器显示偏离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5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4 的规定。
5.6.6.1.5 线宽
平视显示器线宽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6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5 的规定。
5.6.6.1.6 抖动
平视显示器显示抖动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7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6 的规定。 5.6.6.1.7 双目视差
平视显示器双目视差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8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1.7 的规定。
5.6.6.2 光度测定
5.6.6.2.1 亮度
平视显示器亮度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9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2.1 的规定。
5.6.6.2.2 亮度均匀性
平视显示器亮度均匀性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9.1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2.2 的规定。
5.6.6.2.3 对比率
平视显示器显示对比率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9.2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2.3 的规定。
5.6.6.2.4 组合镜透射率
平视显示器显示对比率的测试按 SAE ARP 5287 中 4.10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2.4 的规定。
5.6.6.3 手动和自动亮度控制
平视显示器亮度控制的测试按 SAE ARP 5287 中 4.11 和 4.12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3的规定。
5.6.6.4 组合镜
平视显示器组合镜性能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17 和 4.18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4的规定。
5.6.6.5 视频显示
5.6.6.5.1 最大亮度
平视显示器视频亮度的测试按 SAEARP 5287 中 4.9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5.1 的规定。
5.6.6.5.2 灰度等级及对比度变化
平视显示器视频灰度等级及对比度变化的测试按 SAE ARP 5287 中 4.14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5.2 的规定。
5.6.6.5.3 最小亮度
平视显示器视频最小亮度的测试按 SAE ARP 5287 中 4.15 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应符合 4.8.5.3的规定。
5.6.7 环境适应性
5.6.7.1 低温
5.6.7.1.1 地面低温耐受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4.5.1 进行地面低温耐受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1 的要求。
5.6.7.1.2 低温工作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4.5.2 进行低温工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2 的要求。
5.6.7.2 高温
5.6.7.2.1 地面高温耐受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4.5.3 进行地面高温耐受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2.1 的要求。
5.6.7.2.2 高温工作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4.5.4 进行高温工作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2.2 的要求。
5.6.7.3 高度、减压、过压
5.6.7.3.1 高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4.6.1 进行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3.1 的要求。
5.6.7.3.2 减压(按需)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4.6.2 进行减压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3.2 的要求。
5.6.7.3.3 过压(按需)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4.6.3 进行过压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3.3 的要求。
5.6.7.4 温度变化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5.3.1 进行温度变化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4 的要求。
5.6.7.5 湿热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6.3.1 进行湿热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5 的要求。
5.6.7.6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性
5.6.7.6.1 工作冲击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7.2 进行工作冲击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6.1 的要求。
5.6.7.6.2 坠撞安全性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 7.3 进行坠撞安全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6.2 的要求。
5.6.7.7 振动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8 章进行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7 的要求。
5.6.7.8 爆炸性大气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9 章进行爆炸性大气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8 的要求。
5.6.7.9 霉菌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3 章进行霉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9 的要求。
5.6.7.10 盐雾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4 章进行盐雾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0 的要求。
5.6.7.11 磁影响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5 章进行磁影响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1 的要求。
5.6.7.12 电源输入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6 章进行电源输入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2 的要求。
5.6.7.13 电压尖峰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7 章进行电压尖峰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3 的要求。
5.6.7.14 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8 章进行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4的要求。
5.6.7.15 感应信号敏感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19 章进行感应信号敏感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5 的要求。
5.6.7.16 射频敏感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0 章进行射频敏感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6 的要求。
5.6.7.17 射频能量发射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1 章进行射频能量发射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7 的要求。
5.6.7.18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2 章进行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8 的
要求。
5.6.7.19 高强度辐射场
平视显示器按 RTCA/DO-160F 中第 20 章进行高强度辐射场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9 的要求。
5.6.7.20 X 射线辐射
平视显示器按 EIA-503-a 中规定进行 X 射线辐射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20 的要求。
注:可采用 X 射线辐射分析法代替试验。
5.6.7.21 紫外线辐射
在尽可能靠近平视显示器显示面处,用辐射计测量紫外线辐射量,结果应符合 4.10.21 的要求。注:可采用紫外线辐射分析法代替试验。
5.6.7.22 凝雾
投影组件置于 55℃中至少工作 30 min,在此温度下,将表面玻璃的外表面温度降低到 20℃以下,目视检查投影组件表面玻璃的内表面,结果应符合 4.10.22 的要求。
5.6.8 电气特性
5.6.8.1 绝缘电阻
平视显示器按 HB 6516-1991 中 7.1.8 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1 的要求。
5.6.8.2 绝缘介电强度
平视显示器按 HB 6516-1991 中 7.1.9 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1.2 的要求。
5.6.9 可靠性
5.6.9.1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平视显示器应按专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 的要求。
5.6.9.2 工作寿命
平视显示器应按专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2 的要求。
5.6.10 维修性
除另有规定外,对平视显示器在二级修复中的修复次数、每次修复时间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处理,结果应符合 4.13 的要求。
5.6.11 测试性
5.6.11.1 故障检测率和虚警率
对平视显示器在地面试验、飞行和维修中的实际故障次数、故障指示次数和虚警次数分别按加电机内测试、启动机内测试和周期机内测试的状态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处理,结果应符合 4.14.2 的要求。
5.6.11.2 故障隔离率
对平视显示器在地面试验、飞行和维修中的故障部位指示次数和实际次数进行记录、分析和处理,结果应符合 4.14.3 的要求。
5.6.12 保障性
平视显示器应按专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5 的要求。
5.6.13 安全性
平视显示器应按专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6 的要求。
5.6.14 互换性
对同一型号平视显示器、部件进行互换性试验,其结果应符合 4.17 的要求。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检验合格的平视显示器应按专用规范规定进行防护包装,包装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2 装箱
6.2.1 平视显示器包装箱的设计应符合 HB 5870-1985 和 HB 5872-1985 的规定,并应具有防震、防跌落、防砂尘和防雨水等功能。
6.2.2 平视显示器装箱时应附有装箱单、装箱单应载明箱号、产品名称、装箱日期、收货地址、装箱技术资料和附件内容。
6.2.3 装箱的技术资料、附件名称、代号和数量应与装箱单规定一致。
6.3 运输和储存
6.3.1 运输
产品包装件应能适应各种运输方式。但在运输过程中, 不允许与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的物品同车装运,不允许经受雨雪、液体物质的淋袭与机械损伤。
6.3.2 贮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能存放在环境温度为 0℃~40℃, 相对湿度不大于 80%,通风良好、地面干燥的库房内,库房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与易燃、易爆及腐蚀的化学物品, 并且无剧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的作用,应防止阳光直射在产品上。
6.4 标志
6.4.1 包装箱外应贴上产品标签,注明工厂商标,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数量及编号、封存日期、产品贮存期及包装者。
6.4.2 包装箱上应有“小心轻放 ”、“向上 ”、“怕潮湿”等储运标志,文字标志和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平显的显示信息
平视显示器一般应显示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空速刻度带;
b) 空速;
c) 参考速度;
d) 低速告警;
e) 高度告警;
f) 高度刻度带;
g) 数字高度;
h) 气压装订;
i) 磁航向;
j) 真航向;
k) 航向源;
l) 垂直速度;
m) 地速;
n) 数字无线电高度;
o) 航迹;
p) 航迹加速度;
q) 速度偏差;
r) 横向加速度;
s) 坡度标尺;
t) 俯仰标尺;
u) 导航源;
v) 飞行指引模式;
w) 信标;
x) 风速风向;
y) 飞行导引符;
z) 跑道符号; aa) 地平线;
bb) 下滑角基准;
cc) 方位偏差;
dd) 下滑偏差; ee) 期望偏差; ff) 决断高度; gg) 马赫数;
hh) 近地告警;
ii) 起飞指引; jj) 滑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