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兔兔标准下载网,学习、交流 分享 !
返回首页 |ICS 49.095 V 44
HB 8442-2014
民用飞机供氧系统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oxygen supply system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工业三五一厂、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 玲、赵宏韬、顾聿昌、金惠杰、郭耀东。
民用飞机供氧系统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供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验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供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和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82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HB 6167.2-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温度和高度试验
HB 6167.3-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3 部分:温度变化试验
HB 6167.4-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4 部分:湿热试验
HB 6167.5-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5 部分: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
HB 6167.6-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6 部分:振动试验
HB 6167.8-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8 部分:防水试验
HB 6167. 10-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0 部分:砂尘试验
HB 6167. 11-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1 部分:霉菌试验
HB 6167. 12-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2 部分:盐雾试验
HB 6167. 17-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7 部分:磁影响试验
HB 6167. 18-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8 部分:电源输入试验
HB 6167. 19-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 19 部分:电压尖峰试验
3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STPD——standard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dry,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0℃、气压为 101.3kPa、干燥气体条件);
BTPS——body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saturated,人体状态(指体内温度为 37℃、环境压力及饱和水蒸气压为 6.27kPa 条件)。
4 要求
4.1 尺寸
系统各成品、附件的最大外廓尺寸应满足飞机的装机要求。
4.2 重量
系统各成品、附件的重量之和应不大于飞机对系统的重量要求。
4.3 外观质量
系统各成品、附件的外观应无毛刺、锐边、污点和锈蚀, 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划伤、气泡, 涂层脱落及裂纹等缺陷。
4.4 标志
系统各成品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包括型号、批次等内容。
可操纵的部件应有醒目的标记(如颜色、警示标记等), 其标记应使相应机组人员清晰可见,应急操纵部件应为红色,且应清晰标明应急操纵部件的操作方法。
注: 此条要求与 CCAR -25- R4 §25. 1543(b)、 CCAR -25- R4 §25. 1555(d) 中 的 (1) 、CCAR -25- R4 §25. 1561(a)一致。
4.5 材料
4.5.1 总则
系统的材料应满足环境条件和寿命要求,不因接触氧气而发生有害反应,不污染空气和氧气,能抗臭氧。
4.5.2 金属材料
金属材料应具有足够的抗腐蚀性能,进行适当的表面保护,以免在实际使用时由于不同类金属接触或湿热、盐雾等原因造成腐蚀。
4.5.3 非金属材料
所有非金属材料应能满足预定用途,不应对其他金属材料成品产生不良影响,并能在规定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4.6 设计与结构
4.6.1 系统组成
4.6.1.1 概述
民用飞机供氧系统通常包括:空勤供氧系统、乘客供氧系统和便携式供氧设备。
4.6.1.2 空勤供氧系统
空勤供氧系统一般由氧气瓶、开关、减压器、调节器、快戴式氧气面罩、面罩储存箱或储存杯、监测/显示装置等组成。
4.6.1.3 乘客供氧系统
乘客供氧系统一般由氧气瓶、开关、减压器、供氧控制装置、面罩及面罩储存箱、显示/警告装置等组成,或由化学产氧器、供氧控制装置、面罩及面罩储存箱、显示/警告装置等组成。
4.6.1.4 便携式供氧设备
便携式供氧设备包括防护性呼吸设备和急救用氧设备。
防护性呼吸设备一般由防烟头套、化学空气再生回路系统等组成。
急救用氧设备一般由氧气瓶及背带、调节部件、口鼻型面罩等组成。
4.6.2 设计
4.6.2.1 系统功能
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a)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应保证空勤人员可随时用氧;
b) 一旦发生座舱失压的紧急情况,供氧系统应为机上全体乘员提供应急呼吸用氧;
c) 在有烟雾或着火时为机组人员提供应急防护性用氧;
d) 为机上个别乘客提供医疗急救用氧。
4.6.2.2 氧气分配
空勤人员和乘客供氧的氧源通常分别设置。如共用一个氧源,应有设施优先保证空勤人员用氧,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空勤人员可以获得足够的氧气保证飞行安全;且应为值勤的空勤人员单独保留所需的最小用氧量。
应为乘客在机上可能到达的地方提供应急或医疗用氧。
对于飞行高度超过 7 600m 以上的飞机,其舱内乘客面罩总数应比座位数至少多 10%,富余面罩的配置应尽量遍及整个客舱内。
4.6.2.3 氧源
系统按下列需求采用不同氧源:
a) 空勤供氧系统采用气氧源;
b) 乘客供氧系统可采用气氧源,也可采用化学氧源;
c) 防护性呼吸设备一般采用化学氧源,急救用氧设备采用气氧源。
采用气氧源,其气氧源压力应在 2.45MPa~20.59MPa 范围内。
4.6.2.4 供氧方式
空勤供氧系统一般为肺式供氧;乘客供氧系统可采用连续式供氧或肺式供氧;便携式供氧设备为肺式或连续式供氧。
4.6.2.5 操作及安全设计
4.6.2.5.1 系统设计应满足下述操作要求:
a) 空勤供氧系统应保证使用者能在 5 s 内用单手把面罩戴好,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并具备通讯联络功能。
b) 空勤供氧系统应设有手动选择供混合气或纯氧的操作开关和接通应急供氧的操作旋纽。操作开关和操作旋纽应有标记、定位和防松设计。
c) 乘客供氧系统除设有自动接通供氧装置外,并应在驾驶舱设置一个应急开关,以备系统接通供氧,此外,系统还应设置手动接通机构,以应对意外情况,同时应有防止乘客随意开启的措施。
4.6.2.5.2 系统设计应满足下述安全要求:
a) 氧气瓶上应设有高压安全装置。当氧气瓶内压力超过 1.5 倍额定充氧压力时,高压安全装置能保证氧气向机外放氧。
b) 安装在氧气瓶上的减压器输出端应设有低压卸压活门。当系统接通、其低压端压力超过 1.3~
1.4 倍正常工作压力时,或当系统不接通、关闭的减压活门可能发生微漏时,低压卸压活门均能保证氧气向机外放氧。
c) 采用气氧源的乘客供氧系统,其高压端进/出口处一般应设置热补偿件,供氧控制装置上应设计缓开接通机构,以防系统接通过快导致高温起燃。在系统终端供氧管路上应设置泄压孔, 以防系统不工作时,由于系统内部泄漏而在下游造成高压,引起危险。
4.6.3 结构
4.6.3.1 供氧系统承力的零、部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零、部件的工作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乘以验证系数;破坏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乘以极限系数。验证系数和极限系数见表 1。
表 1
4.6.3.2 根据供氧能力要求,确定通道、活门的流通面积。
4.7 性能
4.7.1 空勤供氧系统
4.7.1.1 气密性
系统各成品、附件及连接管路应气密。
4.7.1.2 储氧量
对于增压座舱飞机,空勤供氧系统储氧量至少应能在完成 50%设计飞行任务的时间内(不少于 2h)满足所有空勤人员呼吸用氧要求。
对于非增压座舱飞机,在座舱高度超过 3.0km~4.5km 时,系统应能向所有空勤人员提供足够的呼吸用氧。
4.7.1.3 氧源供氧流量
如三位空勤人员同时呼吸用氧,氧源在不低于规定输出压力时,其供氧流量不应小于 STPD 状态下的 300L/min。
4.7.1.4 吸气阻力
面罩内的吸气阻力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4.7.1.5 呼气阻力
面罩内的呼气阻力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4.7.1.6 供气成份
4.7.1.6.1 混合气
空勤供氧系统输出的混合气其含氧浓度随高度增加而自动增加(见图 1)。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 1443(b)条一致。
4.7.1.6.2 纯氧
供纯氧要求如下:
a) 自动供纯氧的起始高度应在 8km~10km 范围内;
b) 在任何高度上可手动选择供纯氧。
注:图中含氧浓度随高度变化的曲线为下限值,即为保持气管氧分压 16.27kPa 时所对应的输出气含氧浓度。
图 1 氧气面罩内含氧百分比与高度关系曲线
4.7.1.7 应急安全余压
接通应急供氧,在输出流量为 20L/min 时,面罩内的安全余压值应在 0.2kPa~0.7kPa 范围内。
4.7.2 乘客供氧系统
4.7.2.1 气密性
系统各成品、附件及连接管路应气密。
4.7.2.2 储氧量
当发生座舱减压时,飞机由巡航高度(或升限)紧急下降至安全高度的过程中,乘客供氧系统储氧量应满足全体乘客在整个应急下降飞行剖面过程中的用氧要求。
4.7.2.3 接通供氧高度
民用飞机供氧系统接通供氧高度一般应在 3.0km~4.5km。
4.7.2.4 接通供氧响应时间
从客舱舱内高度达到应急供氧高度起至乘客氧气面罩自由落下的时间不宜超过 10 s。
4.7.2.5 供氧流量
供氧流量随座舱高度变化曲线参见图 2。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 1443(c)条一致。
I 区——0km~(3~4.5)km,呼吸环境空气;
II 区——(3~4.5)km~5.6km,保持气管氧分压 13.33kPa 、BTPS 状态下肺通气量为 15L/min 所需的供氧流量;
III 区——5.6km~12km,保持气管氧分压 11. 17kPa 、BTPS 状态下肺通气量为 30L/min 所需的供氧流量。注:图中,供氧流量随高度变化的曲线为下限值。
图 2 单个乘客所需的供氧流量随高度变化曲线
4.7.3 便携式供氧设备
4.7.3.1 防护性呼吸设备
防护性呼吸设备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a) 气密性
防护性呼吸设备应气密;
b) 供气成份
防护性呼吸设备的供气成份应满足 GB 8982 规定的航空呼吸用氧要求;
c) 供氧时间
防护性呼吸设备的持续供氧时间不应少于 15min。
4.7.3.2 急救用氧设备
急救用氧设备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a) 气密性
设备及连接管路应气密;
b) 供氧流量
用于伤病人员使用的医疗救护供氧量:在 STPD 状态下的最小氧流量不应少于 4L/min;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 1443(d)条一致。
c) 供氧时间
急救用氧设备的持续供氧时间不应少于 20min。
4.8 监测、告警、显示
4.8.1 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对系统氧气瓶内的温度、压力应进行实时监测,随时显示氧气瓶内的氧容量。当氧气瓶内的氧容量低至预警值时,应立即发出告警信号。
4.8.2 当座舱高度达到接通供氧高度时,应发出用氧告警信号,以提示所有乘员配戴氧气面罩。告警信号应能自动发出,可以是光电或音讯信号的形式。
4.8.3 驾驶舱内系统工作信息板上应能显示乘客面罩已被释放的工作状态。
4.8.4 空勤供氧系统应有用氧显示。
4.8.5 乘客供氧系统应有用氧显示。
4.8.6 急救用氧设备应有连续式用氧显示。
4.9 接口
4.9.1 机械接口
系统的机械接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内成品、附件之间、系统与外部装备、飞机机体之间的交联机械接口应相协调, 并采用标准联接形式;
b) 接口流通面积应满足流通能力的要求;
c) 各接口的形式或规格应不相同,否则应在显著位置标示相关接口的名称或代号。
4.9.2 电气接口
系统与机上其他系统之间交联的电气接口的电连接器选用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4.10 环境适应性
4.10.1 温度和高度
系统各成品、附件应能承受-55℃~70℃温度条件,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相关要求。
系统各成品、附件经过最高飞行高度后,对于安装在增压区内的系统,还应能承受减压和过压条件,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相关要求。
4.10.2 温度变化
系统各成品、附件经过两个循环-55℃~70℃的温度变化后,性能应满足 4.7 的相关要求。
4.10.3 湿热
系统各成品、附件应能承受高温高湿阶段(温度为 50℃、湿度为 95%)和低温高湿阶段(温度为 38℃、湿度为 85%)2 个周期湿热条件后满足以下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允许轻度发暗变黑,但不得腐蚀;
b) 金属结合处无严重腐蚀;
c) 金属防护层腐蚀面积不应超过金属防护层总面积的 20%;
d) 涂漆层应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除局部边棱处外底金属应无腐蚀;
e) 非金属件应无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皱裂以及麻坑等。
4.10.4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后峰锯齿波、峰值加速度 A=6G,持续时间 D=11ms 条件下进行每轴向三次工作冲击后,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相关要求。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后峰锯齿波、峰值加速度 A=20G,持续时间 D=11ms 条件下进行每轴向一次的坠撞安全冲击后,允许有弯曲和变形,但安装连接件不应出现破坏,结构应完好。
4.10.5 振动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承受配套机型规定的振动环境条件下,应没有内部或外部元件结构损坏的迹象,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要求。
4.10.6 防水
系统中暴露在机壳外的各成品、附件受到喷洒或滴落到其上面的液体水的影响时,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要求。
4.10.7 砂尘
系统中暴露在机壳外的各成品、附件, 在承受沿各个主正交轴砂尘气流速度保持在 0.5m/s~2.4m/s的条件下,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要求。
4.10.8 霉菌
在承受温度 30℃及相对湿度 97%±2%,持续时间 28d 的条件下,系统各成品、附件的表面霉菌生长占总面积 30%以下,中量程度繁殖。
4.10.9 盐雾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盐雾沉降率为 1mL/80cm2 ·h~3mL/80cm2 ·h 大气条件下暴露 48h 后,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要求,且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结构件无明显发暗变黑;
b) 金属结合处无严重腐蚀;
c) 金属防护层腐蚀面积占金属防护层面积的 30%以下;
d) 涂漆层除局部边棱处外,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底金属不得出现腐蚀;
e) 非金属材料无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皱裂以及麻坑等。
4.10.10 磁影响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水平强度 14.4A/m 上下 10%范围内的均匀磁场条件下,其性能应满足 4.7 的相关要求。
4.10.11 电源输入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施加于电源端的电源输入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10.12 电压尖峰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来自交流或直流电源线上电压尖峰的影响下,应能正常工作。
4.11 可靠性
系统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分析和可靠性预计分配等。
系统总寿命和可靠性指标应符合配套机型规定的要求。
4.12 维修性
维修性设计应考虑以下设计原则:
a) 系统各成品、附件在安装、使用、拆装及试验时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
b) 采用外场可更换单元和内场可更换单元的结构形式;
c) 采取防差错设计措施;
d) 产品拆装尽量采用标准工具,不用或少用专用工具。
维修性指标应符合配套机型规定的要求。
4.13 安全性
系统的设计应保证其在运输、贮存、维护和使用时安全可靠。为防止氧气与油类接触而爆炸, 系统各成品、附件的所有零件均应除油,并在装配前用干净的压缩气体吹干零件表面。
氧气系统各成品、附件应满足下述防火性要求:
a) 不应位于任何指定火灾区内;
b) 应加以防护,免受任何指定火区可能产生或逸出的热量的影响;
c) 其安装应使得所漏出的氧气不致点燃正常工作时存在的和因任何系统失效或故障而聚积的油脂、油液或蒸汽。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869(c)条一致。
4.14 互换性
同一型号或代号的系统各成品、附件在功能和尺寸上应具有互换性。
4.15 安装
系统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系统各部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满足使用维护可达性要求, 在机上的安装应当保证系统各部件的使用包络面不致妨碍飞机上任何其他系统的使用。
b) 系统氧气开关及操纵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操作使用的位置,特别是应急操纵装置要确保其能方便操作。显示装置应集中安装在飞行人员等机组人员的视野内,且不妨碍执行飞行任务。
c) 系统部件应安装在燃油、滑油、液压系统、水/废水系统上方,并保证至少 150mm 的间隙。系统各部件与飞机其他活动件(除燃油、滑油、液压系统、水/废水系统零部件)之间的间隙应不
小于 50mm ,与飞机固定部件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5mm (局部允许不小于 3mm),与飞机所有高温导管和散发热量的设备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150mm。
d) 系统各部件、附件及导管应能承受飞机的振动、冲击及温度变化的影响。在上述条件下, 应固定可靠,不撞击飞机构件,不因摩擦局部发热、发生静电打火和磨损。
e) 氧气瓶应安装在非转子爆破区域,不应安装在靠近散发出大量热量设备的地方。
5 验证
5.1 尺寸
用专用或通用量具检验各成品、附件的尺寸,应符合 4. 1 的要求。
5.2 重量
用专用或通用衡量具对各成品、附件进行称重,应符合 4.2 的要求。
5.3 外观质量
在正常日光照明下用目视检查各成品、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 4.3 的要求。
5.4 标志
目视检查各成品、附件标志与代号,应符合 4.4 的要求。
5.5 性能试验
5.5.1 气密性
输入并保持规定压力,用检漏试剂或中性肥皂水检查系统所有接头和连接处的气密性,应无漏气、现象,检查结果应分别符合 4.7.1. 1、4.7.2. 1、4.7.3.1 a)、4.7.3.2 a)的规定。
5.5.2 空勤氧源供氧流量
空勤氧源供氧流量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在空勤供氧系统的减压器前后分别连接压力表和流量计;
b) 利用开关保持规定氧源输出的最低压力,观察流量计的示值或记录。
试验结果应符合 4.7.1.3 的规定。
5.5.3 吸气阻力
吸气阻力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将空勤供氧系统的供气成分选择开关和应急供氧接通旋钮置于“正常”位置,向系统输入 4.6.2.3规定压力范围的氧气;
b) 分别在 20L/min、70L/min 和 100L/min 输出连续流量下,测试面罩或面罩模型内的吸气阻力值;
c) 再将供气成份选择开关置于“纯氧”位置,分别在 20L/min、70L/min 和 100L/min 输出连续流量下,测试面罩或面罩模型内的吸气阻力值。
试验结果应符合 4.7.1.4 的规定。
5.5.4 呼气阻力
呼气阻力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将空勤供氧系统的供气成份选择开关置于“纯氧”位置、应急供氧接通旋钮置于“正常”位置,向系统输入 4.6.2.3 规定压力范围的氧气。
b) 分别在 20L/min、70L/min 和 100L/min 输入连续流量下,测试面罩或面罩模型内的呼气阻力值。
c) 再将应急供氧接通旋钮置于“应急”位置。分别在 20L/min 和 70L/min 输入连续流量下,测试面罩或面罩模型内的呼气阻力值。
试验结果应符合 4.7.1.5 的规定。
5.5.5 供气成份
供气成份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将空勤供氧系统供气成分选择开关和应急供氧接通旋钮置于“正常”位置,向系统输入 4.6.2.3规定压力范围的氧气;
b) 在规定高度上按规定输出流量测试空勤供氧系统输出气的含氧浓度。
试验结果应符合 4.7.1.6. 1 的规定。
5.5.6 应急安全余压
应急安全余压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将空勤供氧系统的供气成份选择开关置于“纯氧”位置,向系统输入 4.6.2.3 规定压力范围的氧气;
b) 将应急供氧接通旋钮置于“应急”位置,在输出流量为 20L/min 时,测试面罩或面罩模型内的安全余压值。
试验结果应符合 4.7.1.7 的规定。
5.5.7 接通供氧高度
将乘客供氧系统的高度压力开关的测试嘴与低气压室相连接,使低气压室高度由地面缓慢升高,直至面罩储存箱盖打开时记下对应的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7.2.3 的规定。
5.5.8 接通供氧响应时间
接通乘客供氧系统的高度压力开关,同时按动秒表计时,待面罩储存箱盖打开的同时停止计时,并记录时间,试验结果应符合 4.7.2.4 的规定。
5.5.9 乘客供氧系统供氧流量
乘客供氧系统供氧流量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a) 乘客供氧系统放置于低气压室内,将单只面罩流量测试口与流量试验器输入口相连;
b) 手动接通供氧,使低气压室高度由地面缓慢上升至 12km,由流量试验器测得各个高度上的供氧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 4.7.2.5 的规定。
5.5.10 防护性呼吸设备供气成份
观察防护性呼吸设备的状态指示器显示的颜色,间接判断供气成份的状态。
观察结果应符合 4.7.3. 1 b)的规定。
5.5.11 急救用氧设备供氧流量
观察氧气瓶上的氧源压力表示值应在 4.6.2.3 规定的压力范围内,将流量计与急救用氧设备的有定流孔的输出接嘴相连,然后,打开氧气瓶上的用氧开关,由流量计测得输出流量。
试验结果应符合 4.7.3.2 b)的规定。
5.6 监测、告警、显示
监测、告警、显示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当系统氧气瓶内氧容量低至预警值时,或是当座舱高度达到接通供氧高度时,检查系统是否发出相应的告警/显示信号;
b) 向空勤供氧系统输入规定的氧气压力,戴上面罩呼吸,检查肺式供氧显示功能;
c) 向乘客供氧系统输入规定的氧气压力,戴上面罩呼吸,检查连续式供氧显示功能。
试验结果应符合 4.8 的规定。
5.7 环境适应性
5.7.1 温度和高度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2-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 1 的要求。
5.7.2 温度变化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3-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2 的要求。
5.7.3 湿热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4-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3 的要求。
5.7.4 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5-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飞行冲击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4 的要求;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5-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坠撞安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4 的要求。
5.7.5 振动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6-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5 的要求。
5.7.6 防水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8-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6 的要求。
5.7.7 砂尘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 10-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7 的要求。
5.7.8 霉菌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 11-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8 的要求。
5.7.9 盐雾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 12-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9 的要求。
5.7.10 磁影响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 17-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 10 的要求。
5.7.11 电源输入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 18-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 11 的要求。
5.7.12 电压尖峰
系统各成品、附件按 HB 6167. 19-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 12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