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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介绍

2015-06-07 14:50:43 来源:本站整理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至2015年已有109年的历史。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总部最初位于伦敦,1948年搬到了位于日内瓦的现总部处。1887-1900年召开的6次国际电工会议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电工标准化机构,以解决用电安全和电工产品标准化问题。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召开的国际电工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建立永久性机构的决议。1906年6月,13个国家的代表集会伦敦,起草了IEC章程和议事规则,正式成立了国际电工委员会。1947年作为一个电工部门并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76年又从ISO中分立出来。宗旨是促进电工、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电工标准化等所有问题上(如标准的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该委员会的目标是:有效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保证在全球范围内优先并最大程度地使用其标准和合格评定计划;评定并提高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共同使用复杂系统创造条件;提高工业化进程的有效性;提高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机构宗旨

  IEC的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为

  国际电工委员会实现这一目的,IEC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各种出版物,并希望各成员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本国的标准化工作中使用这些标准。近20年来,IEC的工作领域和组织规模均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今天IEC成员国已从1960年的35个增加到60个。他们拥有世界人口的80%,消耗的电能占全球消耗量的95%。目前IEC的工作领域已由单纯研究电气设备、电机的名词术语和功率等问题扩展到电子、电力、微电子及其应用、通讯、视听、机器人、信息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和核仪表等电工技术的各个方面。IEC标准已涉及了世界市场中的35%的产品,到本世纪末,这个数字可达50%。

  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IEC每年要在世界各地召开一百多次国际标准会议,世界各国的近10万名专家在参与IEC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IEC现在有技术委员会(TC)97个;分技术委员会(SC)77个。IEC标准在迅速增加,1963年只有120个标准,截止到2000年12月底,IEC已制定了4885个国际标准。

  我国1957年参加IEC,1988年起改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参加IEC的工作,现在是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参加IEC的工作。中国是IEC的95个技术委员会和80个分委员会的P成员。目前,我国是IEC理事局、执委会和合格评定局的成员。1990年和2002年我国在京分别承办了IEC第54届和第66届年会。2011年10月28日,在澳大利亚召开的第75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理事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中国成为IEC常任理事国的决议。目前,IEC常任理事国为中国、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 

  相关委员

IEC与通信有关的技术委员会主要有: TC1 名词术语; TC3 文件编制和图形号; TC12 无线电通信; TC46 通信和信号传输用电缆、电线、波导、RF连接器和附件; CISPR 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 TC77 电器设备(包括网络)之间的电磁兼容性; TC92 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 TC100 音频、视频和多媒体系统与设备; TC102用于移动业务和卫星通信系统设备;TC103 无线电通信的发射设备; JTC1/SC25信息技术设备的互连; JTC1/SC6 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与通信。

  IEC对于电磁兼容方面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承担研究工作的主要是电磁兼容咨询委员会(ACEC)、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和TC77。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IEC拟在电磁兼容方面开展认证工作。

 IEC标准分类

  截止到1990年底,IEC总共发布约2700个IEC标准。这些标准按专业分为以下8类:

  第—类

  (基础标准):名词术语、量值单位及其字母符号、图形符号、线端标记、标准电压、电流额定位和频率、绝缘配合、绝缘结构、环境试验、环境条件的分类、可靠性和维修性。

  第二类

  (原材料标准):电工仪器用工作液、绝缘材料、金属材料电气特性的测量方法、磁合金和磁钢、裸铝导体。

  第三类

  (一般安全、安装和操作标准):建筑物、船上的户外严酷条件下的电气装置、爆炸性气体中的电器、工业机械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保护、带电作业工具、照明保护装置、激光设备。

  第四类

  (测量、控制和一般测试标准):电能测量和负载控制设备、电子技术和基本电量的测量设备、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核仪表、仪表用互感器、高压试验装置和技术。

  第五类

  (电力的产生和利用标准):旋转电机、水轮机、汽轮机、电力变压器、电力电子学、电力电容器、原电池和电池组、电力继电器、短路电流、太阳光伏系统、电气牵引设备、电焊、电热设备、电汽车和卡车。

  第六类

  (电力的传输和分配标准):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电线、低压熔断器和高压熔断器、电涌放电器、电力系统的遥控、遥远保护及通信设备、架空线。

  第七类

  (电信和电子元件及组件标准):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印制电路、电容器和电阻器、微型熔断器、电子管、继电器、纤维光学、电缆、电线和波导、机电元件、压电元件、磁性元件和铁氧体材料。

  第八类

  (电信、电子系统和设备及信息技术标准):无线电通信、信息技术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办公机械的安全、音频视频系统的设备、医用电气设备、测量和控制系统用数字数据通信、遥控和遥护、电磁兼容性,无线电干扰的测量、限制和抑制;报警系统;导航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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