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正式成员分为2类:全权成员和协作成员。IEC章程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以国家委员会名义参加IEC。国家委员会可以由一个政府机构或学会、协会代表,也可以是由有关各方联合组成的专门机构。全权成员可以参加各项活动,有投票权;协作成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所有会议,并在其自行选择的4个技术委员会(TC)或分委员会(SC)里,享有充分的表决权。截至2006年9月,IEC共有67个正式成员,其中,全权成员51个,协作成员16个。此外,还有70个参与“联合国家计划”成员(也称联络成员),从而使成员总数达到137个。
“联合国家计划”是IEC开发的利用电子手段接触发展中国家的新方法。其目的是为发展中国家参与IEC国际标准的制定提供机会;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以及充分地利用IEC现有的100%电子工作环境。目前已有70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联合国家计划”,而且,哈萨克斯坦和尼日利亚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成为IEC的正式协作成员。
参加“联合国家计划”可以获得下列机会:
1)每个联合国家可以指派5名专家参与IEC活动;
2)每位专家被授予用户名和密码;
3)每位专家可以通过电子手段访问预选的10个技术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文件(CDV以上文件);
4)每位专家可以通过“联合国家计划”秘书处评论和/或提交工作文件方面的问题;
5)了解IEC合格评定计划,参加有关方面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