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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3-01-13 12:31:26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课题责任单位:

  为加快“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简称“两专项”)组织实施进程,加强和改进专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经研究,我委将组织两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和专家组对“十二五”计划课题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各课题责任单位组织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科研诚信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经费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账户设立和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及支出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财务内控制度建立、资产采购和管理情况,以往监督评估或财务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二、督查范围

  督导检查课题责任单位,对“十二五”计划(2011-2015年)期间承担的两专项全部立项(子)课题的组织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督查方式

  采取课题责任单位自查和现场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课题责任单位针对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开展自查并填报自查报告,实施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组重点抽查中央财政经费多、历年监督评估和财务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课题,以及承担课题任务较多的单位。

  请各单位详实填报《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责任单位组织管理及财务自查报告》(见附件),于2016年5月10日前正式函报我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重点抽查工作将与自查同期开展,具体安排由实施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一)各课题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

  (二)各课题责任单位要成立由财务、科研、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参与的自查工作小组。对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完善相应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有关规定,强化课题责任单位的法人责任。对自查工作不认真以及重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单位,我委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张蕾颖,电话 010-52325679

  范秀娟,电话 010-52325628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A3座10层,邮编:10004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9日
 

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责任单位组织管理及财务自查报告.doc
cacd8681ea978b3cbd87085615d14b87.doc (52.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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