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年 第11号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膳食用食品管理,现将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氨基酸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管理,其使用应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各自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为便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的使用和管理,本公告附件汇总了上述标准的相关内容,并补充完善了部分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等。氨基酸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按本公告及附件的规定执行。
三、氨基酸作为非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使用,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1月26日
解读《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2023年 第11号)
一、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氨基酸类物质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国相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氨基酸在食品中的使用目的和用途,以公告形式明确氨基酸的营养强化剂属性及相应质量规格要求。
二、编制依据
附录表格汇总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等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中可以使用的单体氨基酸,规定了氨基酸品种、化合物来源、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比旋光度、pH、纯度、干燥减重、灼烧残渣、铅、砷等要求。表格中单体氨基酸的质量规格要求按照已发布的相关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进行确定。其中“分子量”统一为“相对分子质量”,“比旋光度[α]D,20℃”统一为“比旋光度α(20℃,D)”,“水分”统一为“干燥减重”,“灰分”统一为“灼烧残渣”。另外,根据国内氨基酸产品的实际生产和检测情况,补充了氨基酸的生产原料与生产工艺以及各理化指标的检验方法,包括比旋光度、pH、纯度、干燥减重、灼烧残渣、铅、砷等检验方法。
对公开征集的意见深入研究后,将附录一中化合物来源L-谷氨酸钾、L-谷氨酸钙、L-赖氨酸-L-谷氨酸分别修改为“L-谷氨酸钾一水物”、“L-谷氨酸钙四水物”和“L-赖氨酸-L-谷氨酸二水物”,将L-盐酸组氨酸一水物的化学名称修改为“L-2-氨基-3-咪唑基丙酸盐酸盐一水物”,使上述氨基酸的化合物来源、化学名称与分子式协调一致;为了确保附录二pH测定方法与附录一pH指标的配套,删除了附录二“附表4pH测定溶液制备方法”中“L-谷氨酰胺”、“L-天冬氨酸镁”的相关内容。
三、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的20余种氨基酸类物质,在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时,其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执行,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本公告执行。
关于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的衔接问题,在GB 14880的修订过程中将统一纳入氨基酸的使用规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