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
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
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和河南
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2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