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机场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
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的第一次修订。与原
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完善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则,完善了工作程序;
——细化了环境影响识别;
——细化了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判定;
——强化和完善了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以及影响预测分析的内容和要求;
——完善了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增加了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要求;
——修改了附录内容,并增加了新的附录;
——删除了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划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7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