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开展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立项评估?
答:
新《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制定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三)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四)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产业化前景;
(五)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