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未依照《标准化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企业未依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企业未公开其执行的标准。包括未公开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未公开企业执行的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标准编号和名称,以及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二是企业未在公开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企业未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所执行的标准,也未选择的其他对外渠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企业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负责查处部门将违法情况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