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9]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将第5.2.1(2)、5.2.2(1、2)、5.2.3(1)、5.3.1、8.0.2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2.1(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40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五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