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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electronic documents and electronic archives
DBJ04/T 517—2026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研究中心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26年5月1日
中國建设科技士版社士有限责任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ess Co.,Ltd.
2026 北 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
的 公 告
公告〔2026〕10号
现批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04/T 517—2026,自 2 0 2 6 年 5 月 1 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发展研究中心、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zjt.shanxi. gov.cn) 公开发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4日
前 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4〕82号)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山西省实 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 规定;4.建设电子文件的形成;5.建设电子文件归档;6.建设电子档 案移交和接收;7.建设电子档案保管;8.建设电子档案利用。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 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研究中心(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电话:0351-3580259;邮编:030013;
邮箱:zjtfzyjzxdangan@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研究中心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太原市城
乡建设档案馆)
山西可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 皓 杨 康 任 佳 和晓强 李 丽 李倩茹 刘天军 刘琰琰 李彬彬 李川慧佳 李玉微 张少鹏 原志薇 杨 兵 郭 军 董晋川 侯晓丽 师 瑞 周淑华 张秀琴 剌江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玉屏 张 磊 李 春 李文华
程 永 杨建军 常彦妮 程 鹏
阴子芬 王 林 王 涛 周振威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及建设电子档案的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信息共享,便于长期保存与有效利用,制定本 标 准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 与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保管、利用,以及电子档案信息化 的建设。
1.0.3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以及电子档案信息化的建设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设电子文件 electronic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
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可依靠计算机等数 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 简称电子文件。
2.0.2 建设业务管理电子文件 electronic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ion
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 活动中形成的,可依靠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 网络上传送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简称业务管理电子文件。
2.0.3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 electronic document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依靠计算与终端设备阅读、处理, 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简称工程电子文件。
2.0.4 智能建设工程文件 intellig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s
通过物联网设备、传感器、智能建筑系统等自动生成的电子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实时监控数据、自动生成的施工日志、能耗监控 数据等。
2.0.5 多源数据融合档案 multi-source data fused archives
将来自不同来源、不同格式的数据通过数据融合技术整合在一 起,形成的统一档案。
2.0.6 建设电子档案 electronic records of construction
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并归档的建设电子文件,主要包括建设业 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
2.0.7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electronic document management system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用来对电子文件的捕获、登记、分类、存储、 利用、处置和维护等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信息系统。
2.0.8 捕获 capture
在电子信息系统环境下,适时获取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并将 其纳入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方法和过程。
2.0.9 分类 classification
依据分类方案中所规定的逻辑结构、方法和程序规则,按照类 目对电子文件进行分门别类的系统标识过程。
2.0.10 固化 fixing
为避免建设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等因动态因素造 成信息缺损,将其转换为不可逆的只读方式的过程。它是将电子文 件及其信息固定下来的操作过程。
2.0.11 封装 encapsulation
将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采用关联、嵌入等方式,按指定结构打 包的过程。
2.0.12 在线归档 on-line filing
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建设电子文件及元数据归档的过程。
2.0.13 离线归档 off-line filing
将建设电子文件及元数据存储到可脱机保存的存储载体上归 档的过程。
2.0.14 处置 disposition
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电子文件处置规定或其他工具,对电子文 件实施留存、销毁或移交的一系列过程。
2.0.15 移交 transfer
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单位按规 定将电子档案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的过程。
2.0.16 接收 reception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存有关单位移交的电子档案的 过程 。
2.0.17 迁移 migration
将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另一个系统,或 从一个存储载体转换到另一种存储载体的过程。
2.0.18 格式转换 format conversion
将电子文件从一种格式转换为另一种格式,或由专用格式转换 为相对稳定的通用格式或版式格式的过程。
2.0.19 电子签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 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0.20 电子签章 electronic stamping
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 作相同的可视效果,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
2.0.21 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archive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用于接收、存储、管理城建档案信息,并提 供检索、利用和服务的信息系统。
2.0.22 检测 detection
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进行测试、核验。
3 基 本 规 定
3.0.1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规范电子文件形成与办理流程,建立电 子文件归档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职责。
3.0.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建立与业务系统相衔接的电子文件管理 系 统 。
3.0.3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档案部门应监督和指导本单位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的形成和归档,并定期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移 交 。
3.0.4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档案 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时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电子文件的 形成、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
1 在建设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 议、合同时,对工程电子档案的移交时间、移交对象、质量等提出 明确要求,所需经费应列入工程预算;
2 收集和积累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电子文件, 并进行整理归档;
3 组织、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各参建 单位工程电子文件的形成、捕获和整理归档工作;
4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各参建单位形 成的工程电子档案;
5 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应在国家规定的 期限内,将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移交,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 可不移交除竣工图外的相应纸质档案。
3.0.5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各参建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电子文件捕获、整理和归档,并 向建设单位交付。随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的电子文件,不得事后 补 编 。
3.0.6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建设行业信息化现状,及时提出建 设电子文件归档的技术性指导意见,对电子文件的全过程管理进行 指导,并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前端控制。
3.0.7 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形成、保管和提供利用单位应采取有 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其信息安全和保密。
3.0.8 涉密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 定执行,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4 建设电子文件的形成
4.1 电子文件的创建与保存
4.1.1 建设电子文件应根据电子文件的内容及特征,提炼出题名。 在业务系统中创建电子文件时,应自动或人工对电子文件赋予题名。 题名字数一般控制在10个~50个字符之间,不宜超过100个字符。
4.1.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使用的有关业务系统,应具备记录电子文 件处理、审批、分发等过程元数据的功能。
4.1.3 电子文件应以单份文件或一个复合文件(组件文件)为一个 保存单位。
4.1.4 基于BIM 平台开发的自主可控软件系统形成的全套电子文 件可以整体作为一个保存单位。
4.1.5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在其业务系统中对复合文件(组件文件) 的每个单份文件建立关联。复合文件(组件文件)可采取下列方式 进行联系:
1 将组成复合文件(组件文件)的单份文件保存在同一文件夹内;
2 将组成复合文件(组件文件)的单份文件赋予相同的题名, 并在题名后加001、002、003等三位阿拉伯数字加以区分。
4.1.6 电子文件形成后,不应被非正常修改。
4.1.7 形成电子文件的业务系统和个人应随时保存电子文件,并根 据文件重要程度,定期备份电子文件。
4.1.8 电子文件的离线备份应存储于移动硬盘、光盘、磁带等能够 脱机保存的存储载体上。
4.2 文 件 分 类
4.2.1 电子文件形成、积累过程中,应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对电子
文件进行分类保存。
4.2.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业务 范围、专业性质、工程项目等,设置电子文件分类方案。
4.2.3 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应根据需要设置1级至9级类目, 一般控 制在3级~6级之间。
4.2.4 电子文件分类方案的设计,应统筹考虑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 管理要求,与电子档案分类体系一体化设计,并应保持一定的稳定 性、连续性。
4.2.5 业务系统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应支持按层级方式来组织分 类方案和管理电子文件,并应支持按分类方案中的类目提供元数据 描述。
5 建设电子文件归档
5.1 归 档 范 围
5.1.1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性质,制定本单位 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5.1.2 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宜按附录A 、B 、C 执行,燃气、 热力、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宜按附录B 执行。
5.1.3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2 归档文件格式
5.2.1 归档的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表5.2.1的要求。
表5.2.1归档电子文件格式
5.2.2 专用软件产生的其他格式的电子文件,应转换成本标准表 5.2.1规定的文件格式。采用国家鼓励的自主可控的国产系统形成的 原生电子文件中有特定格式的,可不需要转换文件格式。
5.2.3 有条件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同步归档原始格式的电子 文件。
5.3 捕获和固化
5.3.1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并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档案元数据标准》CJJ/T 187的规定,对业务系 统以及其他应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环境中形成的电子文 件及其元数据进行捕获和登记。
5.3.2 电子文件的捕获范围不应小于归档范围。捕获的电子文件应 转换成本标准表5.2.1规定的文件格式。
5.3.3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应自动捕获电子文件的层级、标识、题名、 责任者、分类、日期、数量或大小等元数据。
5.3.4 对归档的电子文件应进行固化处理。固化可采用下列方式:
1 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2 采用封装技术。
5.4 整 理
5.4.1 对纳入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归档前应进行整理。整理应按 下列程序进行:
1 对所有归档文件按电子文件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2 对各级类目和电子文件,应按形成时间、业务类别、专业特 征等排序,排序后在题名前加上3位阿拉伯数字用以标注序号,不 足位数的用0补齐。
3 对各级类目和电子文件编制类目目录和文件目录。类目目录 应包括序号、编制单位、类目题名、类内文件份数、备注等。文件 目录应包括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电子文件题名、备注等。详 见附录E。
4 将类目目录和文件目录排放到所有类目、文件之前,并进行 命名,命名规则为:000类目目录、000文件目录。
5.4.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业务系统应设置归档整理功能,并应按 预先设置的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对各级类目和文件的元数据进行捕 获和整理。
5.5 归 档 要 求
5.5.1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定期将电子文件整理后归档。
5.5.2 电子文件归档可采用在线归档方式或离线归档方式,并应采 取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安全存储。
5.5.3 业务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应以数据库环境为依托进行归档, 维持数据原始面貌;或将数据文件转换为可脱离数据库系统读取的 数据文件归档。
5.5.4 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应一并归档。
5.5.5 电子文件形成者应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等手段保障归档电子 文件的真实性。
5.5.6 经信息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文件应在解密后再归档,如有必 要压缩电子文件应与解压缩软件一并归档。
5.5.7 电子文件格式转换后,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时,应将 转换前和转换后两种格式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向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移交时,可只移交转换后的电子档案。
5.5.8 电子文件离线归档,按优先顺序,可采用移动硬盘、闪存盘、 光盘、磁带等存储载体。
5.5.9 归档文件存储载体的外表应粘贴标签,标签中包含的移交单 位、移交日期、存储载体顺序号、文件内容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的要求。
5.6 检 测
5.6.1 在归档工作的下列环节,电子文件交接双方均应对电子文件 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归档交接:
1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在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电子文件 之前,以及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电子文件时;
2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移交电子档案前,以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电子档案时;
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电子 档案前,以及建设单位接收电子档案时。
5.6.2 对电子文件真实性检测,指电子文件内容、逻辑和签署等真 实可靠,与原始状态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扫描件与纸质原件一致。重点核查手写签名、印章是否清晰 可辨,无遮挡、涂抹篡改,可用OCR 对比文本内容。
2 原生电子文件需检查创建时间、修改记录是否与实际流程吻 合,禁止倒签日期。
3 电子签章/签名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附 CA 认证证书,签署时间精确到秒。竣工图章、验收单需施工、监 理、建设单位三方电子签名,手写签名图像需与纸质留样一致。
4 保存所有历史版本。元数据需标注“修改原因+修改人+日 期”,工程联系单、签证单需保留往来函件。
5 防伪措施。检测是否采用哈希值(MD5/SHA-256) 固化文件, 防止篡改;禁止使用简单重命名覆盖历史版本。
5.6.3 对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检测,应保证电子文件内容、结构、元 数据及关联信息无缺失,符合归档范围和组成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1 文件齐全。核查本标准5.1.2规定的全流程文件。分专业检 查文件是否完整以及单文件内容完整。
2 元数据完整。通用项包括题名、文件编号、形成日期、责任 者、密级、保管期限;专业项包括图纸需补充图号、比例尺、坐标 系统。变更单需关联原文件编号。
3 结构与关联完整。按“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 程”层级归档,禁止无序堆叠。关联文件形成闭环,设计变更单需 关联原图编号,签证单需关联施工日志日期。
5.6.4 对电子文件的可用性检测,应包含电子文件可被检索、读取、 理解,满足业务和长期保存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本标准表5.2.1的要求。
2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电子档案全文是否可以正常打开和浏 览;电子档案元数据是否可以正常展现和浏览,禁止加密锁定。
3 业务逻辑需有效,数据关联需合规。竣工图坐标、标高与现 场实测数据一致,无“纸上竣工”情况。
4 长期可读。检测是否存在格式风险。
5.6.5 对电子文件安全性检测,应确保电子文件在生成、传输、存 储、利用中不受破坏、丢失、泄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件需限制编辑权限,禁止普通用户随意修改。
2 存储与传输禁止使用软盘、劣质U 盘,优先使用企业级硬盘 或光盘,CD-R/W 需检测刻录质量。存储载体出厂时间不得超过使 用年限。不得保存或传输与电子档案移交无关的数据。
3 实行“三备份”制度,即在线存储、离线存储、异地灾备。
4 所有文件需经杀毒软件扫描,哈希值校验一致后方可归档。 5.6.6 支持使用国产自主可控的四性检测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检 测。经检测工具检测后的电子文件,人工复检抽检率应达到5%~ 10%。
5.6.7 对电子文件主要技术指标的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应达到:必填字段100%,目录重复性0%,
字段内容规范性100%,涉密关键字检查100%。
2 文本类电子文件应达到:完整性100%,可读性100%,重复 文件0%。
3 多媒体类电子文件应达到:分段随机播放可播放100%,完 整性100%,可读性100%,重复文件0%。
5.6.8 通过纸质文件数字化采集到的电子文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的技术规定。主要技术参数应 达到以下要求:
1 优先采用彩色扫描,适用于含红头、印章、照片或多色彩文 字的档案。
2 黑白/灰度模式仅适用于纯文字且清晰度高的档案(黑白二 值)或含插图但无色彩的档案。
3 基础分辨率不低于200dpi;文字偏小、密集或清晰度较差时, 应提高至300dpi。
4 高精度仿真复制宜采用600dpi及以上分辨率。
5 采 用TIFF 、JPEG 或 JPEG2000 格式长期保存,压缩率根据 需求设定。
6 利用格式可转换为PDF 和 OFD 格式,同时确保信息完整。
7 自动检验项目需100%合格,人工抽检项目合格率不低于 95%。
5.7 BIM文件归档
5.7.1 基于BIM 平台开发的自主可控软件系统形成的全套电子文 件,经过合规检测,可直接归档。
5.7.2 数据格式与兼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采用开放标准格式,归档格式宜为 RVT、IFC、NWD 或 DWG/DXF 等通用格式。轻量化模型,需保留原始模型备查。
2 多专业文件需协同封装。按专业(建筑/结构/机电)分类打 包,文件压缩率≤50%。复杂项目宜采用IFC 格式作为容器,在不 同软件间集成元数据。
5.7.3 元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备元数据字段,应包括基础信息、技术参数和流程信息。 其中基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归档日期、软件版本、LOD 精度等级; 技术参数包含坐标系、计量单位、构件数量、关联图纸编号;流程 信息包含创建人/审核人、版本历史、四性检测报告编号。
2 元数据需嵌入文件属性或生成独立XML/TXT 清单,与模型 一一对应。
5.7.4 四性检测与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化检测需采用哈希值校验(MD5/SHA-256) 验证真实性, 使用Solibri Model Checker或 BIM Review等检测完整性,用杀毒软 件扫描安全性。
2 人工复检应按5%~10%比例抽检关键构件,重点核查尺寸、 参数与设计一致性。
5.7.5 存储载体与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载体选型应优先使用蓝光光盘(BD-R, 寿命≥50年);其 次为企业级 SSD (容量≥2TB, 每季度通电检测);再次为加密内 部云平台,禁用公共网盘。
2 载体标签需标注项目名、日期、存储路径。离线载体一式三 份异地存放,在线数据每周增量备份、每月全量备份。
5.7.6 系统对接与长期可用应选择支持IFC 在线预览、构件属性查 询的系统。每5年进行格式迁移,留存对应软件安装包。
6 建设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
6.1 移 交
6.1.1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每1年~5年定 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电子档案。
6.1.2 行政审批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做好电子档案移交工作。
6.1.3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 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子档案。
6.1.4 电子档案移交方式,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进行,交接双方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6.1.5 对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将工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6.1.6 移交的电子档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载体应符合本标准5.2.1 和5.5.8的规定。
6.1.7 电子档案移交之前,移交单位应确定电子档案的密级。
6.1.8 电子档案移交之前,移交单位应对准备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 检测,全部合格后方可移交。
6.1.9 由行政审批部门转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电子档案,可通过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签收功能或系统日志记录等方式进行确认。
6.2 接 收
6.2.1 接收电子档案时,接收单位应对电子档案进行检测。检测内 容与要求应符合本标准5.6和5.7的要求。检测不合格的,应退回移 交单位重新处理。
6.2.2 接收和移交电子档案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1 移交单位应提交电子档案移交目录,电子档案移交目录应符 合本标准附录E 的要求。
2 移交和接收双方应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电子档 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 的要求,可采用电子形式、 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和电子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 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一份由接收单位保存。
6.3 智能化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
6.3.1 智能化档案移交系统应具备自动验收、数据整合、远程移交 核心功能,通过智能化手段提升移交效率与准确性。
1 自动验收需包含数据完整性检查、文件格式校验、元数据核 对等内容,确保移交档案合规。
2 支持不同单位通过安全网络远程移交,减少物理介质依赖, 优化移交流程。
3 自动生成含验收结果、文件清单、数据校验情况的移交报告, 保障过程透明可追溯。
4 采用加密传输、数字签名等技术,防范数据篡改与泄露,保 障移交安全。
6.3.2 智能化平台管理系统应实现山西省内各工程项目档案数据的 统一管理与调度。并具备以下功能:
1 明确系统对接技术标准与接口规范,支撑不同系统间数据交 换与协同。
2 具备档案数据全文检索、分类筛选功能,提升档案利用效率。
3 内置数据异常预警机制,对格式错误、元数据缺失等问题实 时提示。
4 建立数据实时同步、自动更新及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完整性 与时效性。
5 落实权限管理制度,仅授权人员可访问操作,防范数据泄露 与非法访问。
6.3.3 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按需授权,明确跨部门数据访问范围与使用规范。
2 共享数据需标注来源、更新时间等关键信息,保障数据可追溯。
3 建立共享数据使用反馈机制,及时优化数据质量与共享流程。
4 制定共享数据安全保密协议,严禁未经授权的二次传播与商 业化使用。
7 建设电子档案保管
7.1 存储与备份
7.1.1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对在线存储和离线存储的电子档案进行 保管;应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和 网络设施,实现对电子档案的有效管理。
7.1.2 保管电子档案存储载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档案磁性存储载体宜放入防磁柜中保存;
2 单片、单个存储载体应装在盘、盒等包装中,包装应清洁无 尘,并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3 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4℃~24℃之间,昼夜温度变化不超过 ±2℃;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60%之间,相对湿度昼夜变化不超 过±5%;
4 存储载体应与有害气体隔离;
5 存放地点应做到防水、防火、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 潮防湿、防高低温、防光、防振动和防静电。
7.1.3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定期检查电子档案读取、处理设备。设 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电子档案存储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 容,应进行存储载体转换,原存储载体保留时间不应少于3年。
7.1.4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对保存的电子档案,应进行定期检查。检 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方法应包括人工抽检和机读检测;
2 对脱机保存的电子档案,应根据不同存储载体的寿命,定期 进行人工抽检;
3 对系统中运转的在线数据,应定期进行机读检测;
4 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1.5 对脱机备份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宜根据存储载体 的寿命,定期转存电子档案。转存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按本 标准附录G 的规定填写。
7.1.6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备份电子档案。备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采取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并行的工作策略;
2 应同时备份保障数据恢复的管理系统与应用软件。
7.1.7 对电子档案内容的备份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完全备份、差异 备份或增量备份。
7.1.8 备份方式可采用数据脱机备份或数据热备份。
7.1.9 对于备份的数据每年应安排一次恢复演练,备份数据应可恢复。
7.2 迁 移
7.2.1 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升级或更新之后,存储载体过时或电子 档案编码方式、存储格式淘汰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将电子档 案迁移到新的系统、载体或进行格式转换,保证其可被持续访问和 利用。
7.2.2 电子档案迁移之前,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明确迁移的要求、 策略和方法。
7.2.3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在电子档案迁移之后,开展数据校验, 对照检验迁移前后电子档案内容的一致性,以及电子档案信息的可 用性。
7.2.4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对迁移的操作人员、时间、过程和结果 进行完整记录,记录应按本标准H 的规定填写。
7.2.5 永久保管的电子档案在格式迁移后,其原始格式宜保留一定 年限。
7.3 安 全 保 护
7.3.1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和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 定级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7.3.2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满足电子档案基本安 全要求:
1 技术上应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系统 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等进行保护;
2 管理上应制定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岗位, 落实数据中心机房日常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等责任保障机制。
7.3.3 电子档案存储载体运行和保管的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的规定。
7.3.4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根据网络设施、系统主机和信息应用, 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资源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 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剩余信息保护、通信完整性、通信保密 性、抗抵赖、软件容错等保护信息安全的措施。
7.4 鉴定与销毁
7.4.1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对电子档案的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重新判断保存价值,确无继续保存价值 的,列入销毁范围,仍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列入续存范围;
2 对保密期满的电子档案进行解密。
7.4.2 电子档案鉴定应按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和本单 位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组织成立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职能 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并应成立由档案保管单位和文件形成单位负
责人组成的鉴定委员会;
2 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档案,鉴定小组应 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电子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应符合本标准 附 录J 的要求;
3 对保管期满、仍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档案,鉴定小组应 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编制电子档案续存清册,续存清册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K 的要求;
4 鉴定小组应将电子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并应将电子 档案销毁清册、电子档案续存清册一同提交鉴定委员会讨论;
5 鉴定委员会应研究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6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将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报上级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
7.4.3 对批准销毁的电子档案应在档案管理系统删除相关数据,对 光盘等存储载体应进行物理销毁,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7.4.4 非保密建设电子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 档案被销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执行。
8 建设电子档案利用
8.0.1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检索系统,向利用者提供在线和离 线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档案利用和信息服务。
8.0.2 检索系统的基础元数据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描述性元数据应包含电子档案的标题、创作者、形成时间、 主题关键词、内容摘要等,用于揭示档案内容和主题特征,辅助利 用者识别档案关联性。
2 管理性元数据应记录电子档案的归档时间、保管期限、责任 者、移交信息、版本号、利用记录等,用于档案管理流程的规范执 行与全程追溯。
3 技术性元数据应明确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存储位置、字节 大小、软硬件环境要求、加密信息、压缩算法等,保障档案的读取 兼容性与长期可用性。
8.0.3 检索系统的结构化检索框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业务分类方案应依据电子档案涉及的业务领域、工作流程或 职能分工制定分类规则,如按工程阶段、业务环节等划分,确保检 索与业务场景的匹配性。
2 档案门类体系应按照档案自身属性划分门类,包括文书档 案、声像档案、图纸档案、BIM 模型档案等,实现按门类精准检索。
3 建立档案间的因果、从属、时间顺序等关联关系,支持利用 者通过单份档案获取相关联的系列档案信息。
8.0.4 检索系统的交互与技术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关键词输入框、分类导航菜单等检索入口,提供精确检 索、模糊检索、组合检索、高级检索等策略,满足多样化检索需求。
2 配备同义词表、主题词表、检索历史记录等检索工具,提升
检索效率与准确性。
3 支持检索结果按相关度、时间等排序,按格式、日期等筛选, 并提供预览、下载、打印等功能,保障利用便捷性。
8.0.5 检索系统的权限与安全控制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记录不同用户或用户组的访问操作权限,明确查看、下载、 修改等权限范围,确保信息安全。
2 全程记录用户对电子档案的检索、查看、下载、修改、删除 等操作,包含操作时间、用户、内容等信息,实现操作可追溯。
3 针对非结构化或多媒体档案的特定检索数据应补充非结构 化档案的字体、排版样式,多媒体档案的分辨率、编码格式、时长 等数据,支持该类档案的有效检索。
8.0.6 当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电子档案信息或在线利用电子档案 时,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8.0.7 在线利用系统应设置权限控制措施,实行审批和登记程序, 建立可溯源的审计跟踪记录。电子档案不得超授权范围利用、复制 或公布。
8.0.8 电子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电子档案利用数据库,与长 期保存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分离。
8.0.9 脱机电子档案存储载体和入库的电子档案存储载体不得外 借,当利用时应使用复制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擅自 复制、修改、转送他人。
8.0.10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宜建立建设工程数字档案馆,将可开放的 电子档案按建筑类型、产权属性、建设年代、建筑风貌等不同标准 进行分类展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档案情况确定利用方式。
8.0.11 电子档案利用宜包括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支持。
1 系统应集成大数据分析工具,支持对建设工程档案海量数 据的挖掘与分析。
2 能够运用机器学习等技术,提取档案有价值信息并建模预 测,提供决策支撑。
3 配置多源数据可视化工具,以直观图表呈现分析结果,自 动生成数据分析报告。
8.0.12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 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
附录A 建筑工程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A.0.1 建筑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表A.0.1 的规定。
表A.0.1建筑工程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续表A.0.1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附录B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B.0.1 道路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道路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 “△”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B.0.2 桥梁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表B.0.2 的规定。
表B.0.2桥梁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B.0.3 地下管线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地下管线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附录C 人防工程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附录 D 归档文件存储载体标签式样
D.0.1 归档文件存储载体的标签上应包含移交单位、移交日期、载 体顺序号、文件内容、格式等信息,标签式样宜符合表D.0.1的 规 定 。
表D.0.1归档文件存储载体标签式样
附录E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
E.0.1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中应包括序号、文件类别、文件题名、文 件编号、责任者、日期、备注等内容,移交目录式样应符合表E.0.1 的 规 定 。
表E.0.1电子档案移交目录
E.0.2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中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2 文件类别应填写到文件所属的二级类目。
3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 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符号。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5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 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6 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
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日”应 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 备注应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录F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
F.0.1 电 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应包括所交接电子档案的基本情 况和交接双方单位名称及签章等内容,式样应符合表F.0.1的规定。
表F.0.1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证明书
F.0.2 电子档案与接收证明书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档案基本情况应由移交单位填写;
2 档案内容应填写交接档案记述反映的主要内容或者类别;
3 移交文件数据量应以G 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4 移交媒体类型应填写所移交的电子档案存储载体的类别 (如光盘、移动硬盘等);在线移交时,应填写“在线”。
附录 G 电子档案转存登记表
表G电子档案转存登记表
附录 H 电子档案迁移登记表
表H电子档案迁移登记表
附录J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J.0.1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式样应符合表J.0.1的规定。 表J.0.1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
J.0.2 保管期满档案销毁清册内容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 标注。
2 文件档号应填写档案保管单位所赋予的编码。
3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 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符号。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
5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 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6 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 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日”应 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
7 保管到期日应填写文件保管到期的年、月、日。
8 销毁意见应填写“销毁”。
9 鉴定人应填写主要鉴定工作人员。
附录K 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
K.0.1 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式样应符合表K.0.1的规定。 表K.0.1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
2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 51212
3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
管理标准
DBJ04/T 517—2026
条 文 说 明
编 制 说 明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 准 》DBJ04/T 517—2026,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2月 4日以第10号公告批准、发布。
在国家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政策背景下,《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修订及各类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为电子文件与电 子档案管理指明方向,山西紧跟国家步伐,推进数字化转型是必然 发展方向。从省内需求来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传统管理方式难 以满足高效、便捷和数字化时代的需求。编制《建设电子文件与电 子档案管理标准》,能统一规范管理流程,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 整、可用、安全,促进建设领域信息共享,提升项目管理效率,推 动山西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本标准是以《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2017的基础上,参考了已出台的山东、海南、新疆等省自治区已经 颁布的地方标准并结合山西具体实际情况制定而成。本标准的主要 技术内容是:1.按照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调整;2. 制定了电子文件形成与归档过程中的创建与保存、文件分类、捕获 和固化;3.制定了电子文件归档后的安全保护;4.增加了电子档案移 交目录、电子档案移交证明书、保管期满档案续存清册等方面内容;
5.制定了归档范围、归档文件格式、整理、归档要求、检验、移交、 接收、存储备份等方面内容;整合了电子档案的脱机保管与有 效存储。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山东省、江苏省、广东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等的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
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特别是德国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和开放利用的先进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 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经过有关专家审 查定稿。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 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 档案管理标准》编制组对涉及山西省情的相关条文,按章、节、条 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 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 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制定的参考。
本标准是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的 基础上制定,未提供条文说明的条款,如有需要,可参考该规范。
1 总 则
1.0.1 本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为满足山 西省建筑行业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制定。旨在规范建设电子文件的生 成、归档以及建设电子档案的管理流程,其目的在于确保建设电子 文件及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维护历史记 录的可靠性,并保障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安全。此外,本标 准还致力于促进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兼顾山西特 色,针对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以面向未来技术的发展趋势,特 别增加了对建筑信息模型(BIM)、 智能化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等 方面内容。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形成的建 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城乡规划、建 设及其管理活动产生、保管、利用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单位 都应执行本标准,并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进 行全程管理。
1.0.3 建设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现行《城市建设管理著录规范》GB/T 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 档规范》GB/T 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 158、《建设电子档案元数 据标准》CJJ/T 187 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含义的,但含义不一定 是术语的定义。
2.0.1 建设电子文件
建设电子文件主要包括建设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和建设工程电 子文件两大类。其中建设业务管理电子文件主要产生于住房和城乡 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具体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 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公共客运、规划、勘察、设计、抗震、 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产生于工程建设活动中, 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电子文件、监理电子文件、施工电子文件、 竣工图电子文件和竣工验收电子文件。
2.0.4 智能建设工程文件
1 生成主体是由物联网设备(如智能监控摄像头、 RFID 定位 设备)、传感器(如温湿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智能建筑系统 (如楼宇自控系统、智能安防系统)等自动生成,无需人工手动录 入 。
2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时监控数据,如施工现场的人员 流动监控数据、设备运行状态监控数据、环境参数实时监测数据等。 二是自动生成的施工日志,包括基于现场设备记录的施工工序完成 情况、资源投入数据等自动汇总形成的日志,包含施工起止时间、 作业内容、完成量等信息。三是能耗监控数据,包括建筑运行过程 中电力、水资源、燃气等能源消耗的实时统计数据,如各区域用电 量、用水量的时段数据。
3 该类文件核心特征具有实时性、自动化生成特点,数据直接 来源于工程现场或建筑运行系统,能客观反映工程动态和建筑状态。 2.0.5 多源数据融合档案
1 来源涵盖不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的管理文件、施 工单位的技术资料、监理单位的验收记录、物联网设备的监测数据、 设计单位的BIM 模型数据等。
2 数据格式整合的原始数据格式多样。涉及文本文件(如Word、 PDF); 表格数据;图像文件(如JPEG 、TIFF); 模型文件(如IFC 、 RVT); 传感器数据流等。
3 技术上通过数据融合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清洗、格式转 换、关联映射、冗余去除等对多源数据进行处理,消除数据冲突和 不一致性。
4 此类档案最终形成统一的档案体系,实现不同来源数据的有 机整合,可支持跨数据类型的查询、分析和利用,例如将施工日志 与对应的质量验收数据、现场监控图像关联整合为完整的工序档案。
2.0.19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有多种形式,仅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凭证作用。 可靠电子签名条件: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认证要求: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应由依法设 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2.0.20 电子签章
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 子文件的过程。
电子签章中只有包含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证书,才具有法律凭 证作用。带有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可靠的 电子签章可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名人对电子文件 的不可否认性。
数字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电子认证 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技术颁发给用户,用以在电子文件中证实用户真 实身份的一种数据文件。
3 基 本 规 定
规定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机 构、档案形成单位以及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 档案形成单位在城建档案业务活动中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
3.0.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测量检测单位等相关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这些单 位应使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实现本单位业务管理系统和城建档案 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衔接,确保实现电子文件自形成到归档、保管、 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3.0.3 管理机构
1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管理本地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保管和 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城乡建设档案馆、城乡建设档案室及其他 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机构。
2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机构
山西省内承担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政务信息管理等职 责的集中审批机构。
3.0.6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城建档案的前端控制的做法,包含对 需求进行预判,提前制定格式规范、元数据标准等控制要求,目的 是将档案管理要素嵌入文件形成流程,避免后期补正造成的问题。
4 建设电子文件的形成
4.1 电子文件的创建与保存
4.1.3 在实践中,多个具有紧密联系的单份文件可组合成一个复合 文件(组件文件)。例如:
1 正文与附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回复 文件、正文与链接文件,分别作为2个或2个以上的单份文件保存, 也可作为1个复合文件(组件文件)保存;
2 采用CAD 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以一个图幅为1个单份文件; 多个图幅组成的电子图可作为1个或多个单份文件,也可作为1个 复合文件(组件文件)保存;
3 建设工程中,N 天的施工日志可作为N 个单份文件,也可作 为1个复合文件(组件文件)保存; N 个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检 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可作为N 份电子文件保存,也可作为1个复 合文件(组件文件)保存;
4 记录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和办理情况,对有参考价值的 不同稿本,可作为多个单份文件或1个复合文件(组件文件)保存。
4.1.4 BIM 平台开发的全套电子文件是建设项目电子文件的一部 分,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包含了相关过程信息、版本信息等元数 据,符合建设项目电子档案的定义,可作为一个保存单位进行管理。 同时,从实际操作来看,将其整体保存便于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相 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查询和利用,有利于发挥BIM 文件的价值。
4.2 文 件 分 类
4.2.3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可选择采用下列方法设置电子文件分
类方案:
1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综合运用年度、内设机构、主题等特征, 可采用“年度—机构—主题”或“机构—年度—主题”等层级结构, 如图1所示。
形成单位
L 年度(2011年、2012年、2013年……年度N)
L 机构(机构1、机构2、机构3……机构N)
L 主题(主题1、主题2、主题3……主题N)
L 文件(文件1、文件2、文件3.……文件N)
图 1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层及结构
2 工程电子文件:运用参建单位、文件类别、分部分项、专业 等特征,可采用“建设工程—文件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 — 分项”的逻辑层级结构,如图2所示。
形成单位
一建设工程(建设工程1、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3……建设工程 N)
一文件类别(商务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一单位工程(单位工程1、单位工程2、单位工程3……单位工程N)
一分部(子分部)分部(子分部)1、分部(子分部)2. ….分部(子分部)N)
一分项(分项1、分项2、分项3……分项N)
文件(文件1、文件2、文件3……文件N)
图2 工程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层及结构
3 分类方案中各层级的命名,可依据该层级电子文件的内容及 业务特征提炼确定,表述简洁规范。
5 建设电子文件归档
5.1 归 档 范 围
5.1.2 本标准中,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建筑 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T 214 执行的基础上,基于数字空 间的无限性的优点,为方便建设单位移交,将规范中城建档案管理 机构保存的电子文件栏目中不需要移交的文件,全部替换为选择性 归档保存,并由移交单位决定。
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中造价文件部分由城 建档案管理机构选择性归档保存,调整为必须归档保存。
5.2 归档文件格式
5.2.2 自主可控的国产系统
主要是指电子系统、技术或电子档案相关产业的关键环节和核 心技术能够掌握在自己手中,具备自主性、安全性和可控性,如 HarmonyOS。 目的是大力支持自主可控的国产软件系统发展,为打 造未来基于国产操作系统的软件发展贡献山西力量。兼容性在技术 上可通过软件的迭代发展,逐步解决。
5.6 检 测
5.6.2 防篡改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区块链存证、数字水印。
5.7 BIM 文件归档
5.7 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4年)明确要求电子文
件需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并与元数据一并归档。 BIM 文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数据资产,故需要满足格式的开 放性、元数据的完整性和四性检测要求。
1 归档格式具备开放、不绑定软硬件的特性,而IFC 是国际通 用的BIM 数据交换标准,被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 50328—2019列为推荐格式。
2 元数据采集一般包括描述BIM 模型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的 元数据。
6 建设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
6.1 移 交
6.1.2 由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市、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协调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电 子档案。
6.1.5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特别是地下管线维修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 工测量单位,对各自产生的收集汇总好的工程电子文件进行验收, 并按本规范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电子档案。
7 建设电子档案保管
7.1 存储与备份
7.1.1 电子档案保管相关的计算机房、硬件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和 网络设施的规定,涵盖档案管理专属规章、计算机房与数据中心建 设标准、系统与网络安全标准和电子档案管理专项技术标准等。可 参考《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数据中心 设计规范》GB 50174、《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计 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 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 范》GB/T 20988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39784 等规定。
7.1.8 备份方式选择,在实践中建议优先采用“热备份+脱机备份” 组合模式,业务运行时段用热备份保障核心数据实时同步,非核心 时段用脱机备份留存完整副本。BIM 模型、实时监测数据等核心档 案,以热备份为主、脱机备份为辅;普通业务档案可按周期执行脱 机备份。
8 建设电子档案利用
8.0.1 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公开,提供城建档案为社会服务,既是城 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城建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由于有些城 建档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等,因此在城建档案信息公开和档案开放工作中应 处理好开放与保密的关系。
8.0.10 利用方式一般包括提供拷贝、在线利用、通信传输、举办展 览和在指定地点阅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