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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518-2026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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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6-04-11
关键词:排放   计算   建筑   DBJ04   518
资源简介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calculation

DBJ04/T 518—2026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施行日期:2026 年 5 月 1 日

2026 北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的公告

公告〔2026〕11 号

现批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04/T 518—2026,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zjt.shanxi.gov.cn )公开发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2 月 4 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4 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4〕82 号)要求,标准编制组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6 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5.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6.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等。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 5 号,邮编:030013,邮箱:sxxny2020@126.com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太原智博热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朱宝仁张扬枚军张志程权杜艳哲师卿段坤刘元珍张金平王康成赵晨宏王亚琼陈振海张家广薛庆雯岳晓敏任彦萍米凯张玉孙龙清孔令寒桑颖慧高志强

薛荣珍胡孟师梁志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杜震宇孙德宇李向东齐冬晖路文渊段鹏飞郝翠彩刘晖段祥萍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及山西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方针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民用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的碳排放计算。

1.0.3 建筑碳排放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CO2 )当量表示,单位kgCO2e。

2.1.2 计算边界 accounting boundary

与建筑物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等活动相关的碳排放计算范围。

2.1.3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能源及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

2.1.4 建筑碳汇 carbon sink of buildings

在划定的建筑项目范围及指定的计算边界内,绿化、植被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2.1.5 建筑全寿命期 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运输。

2.2 符号

2.2.1 几何尺寸

A —— 建筑面积;

Ai —— 第 i个房间面积;

Az,i —— 第 i个房间照明面积;

Aj—— 太阳集热器面积;

AP —— 光伏系统光伏面板净面积;

Aw —— 风机叶片迎风面积;

Cx —— 第x 种绿地面积;

Di —— 第 i种建材平均运输距离;

D —— 风机叶片直径。

2.2.2 碳排放量

CJC ——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 Csc ——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

Cys —— 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

CJZ —— 建筑建造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

CCC —— 建筑拆除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

CM —— 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

Cp —— 建筑绿地碳汇系统年减碳量;

Cr —— 建筑使用制冷剂产生的碳排放量。

2.2.3 能源供给、消耗量

Ejz,i —— 建筑建造阶段第 i种能源总用量; EFi —— 第 i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Ejz —— 建筑建造阶段总能源用量;

Efx —— 分部分项工程总能源用量;

Ecs —— 措施项目总能源用量;

Ejj,i —— 第 i 个项目中,小型施工机具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

量,但其消耗的能源列入材料的部分能源用量;

Ecc,i —— 建筑拆除阶段第 i种能源总用量; Ecc —— 建筑拆除阶段能源用量;

Ei —— 建筑第 i类能源年消耗量;

Eij ——j 类系统的第 i类能源消耗量;

ERij ——j 类系统消耗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第 i 类能源量;

Egl—— 燃气锅炉年耗气量,燃煤、燃油锅炉年耗煤量、

耗油量;

Et —— 冷却塔风机年运行能耗;

Etf—— 通风系统年能耗;

Ewr —— 生活热水系统年能源消耗量;

El—— 照明系统年能耗;

Eeq —— 插座系统年能耗;

Ee —— 年电梯能耗;

Estandby —— 电梯待机时能耗;

EPV —— 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

Ewt —— 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

I—— 光伏电池表面的年太阳辐射照度;

JT—— 太阳集热器采光面上的年平均太阳辐照量;

Mi—— 第 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Nl,j—— 第j 台冷却塔风机的额定功率;

Pi,j—— 第j 日第 i个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

P—— 特定能量消耗;

Qfx,i —— 分部分项工程中第 i个项目的工程量;

Qcs,i —— 措施项目中第 i个项目的工程量;

Qcc,i —— 第 i个拆除项目的工程量; QH —— 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

Qr —— 生活热水年耗热量;

Qs —— 全年太阳能系统提供的热量;

qr—— 热水用水定额;

Rj —— 第 i 个项目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的能源用量;

Si —— 第 i个房间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值;

Ti —— 第 i种建材的运输方式下,单位质量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

Ti,j —— 第 i 个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TA-i,j —— 第 i 个措施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

耗量;

TB-i,j —— 第 i 个拆除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

耗量;

Vf—— 通风设备的送风量;

Wtf—— 通风系统耗功率;

Wf—— 通风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2.2.4 计算系数

APD —— 年平均能量密度;

b1 —— 热水同时使用率;

CR(z)—— 依据高度计算的粗糙系数;

EPF—— 根据典型气象年数据中逐时风速计算出的因子; Fi —— 第 i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

Ftf—— 通风设备的同时使用系数;

ffx,i —— 分部分项工程中第 i个项目的能耗系数;

fcs,i —— 措施项目中第 i个项目的能耗系数;

fcc,i —— 第 i个拆除项目每计量单位的能耗系数;

GWPr —— 制冷剂r 的全球变暖潜值; KE —— 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KS —— 光伏系统的损失效率;

Kx —— 与太阳能系统相关的系数;

KR —— 场地因子;

KWT —— 风力发电机组的转换效率; Qx —— 第x 种绿地的固碳量;

z0 —— 地表粗糙系数;

η—— 燃煤、燃气、燃油等锅炉或户式燃气供暖炉的热效率;

ηr—— 生活热水输配效率,包括热水系统的输配能耗、

管道热损失、二次循环及储存的热损失; ηw —— 生活热水系统热源年平均效率;

ηcd—— 基于总面积的集热器平均集热效率;

ηL—— 管路和储热装置的热损失率。

2.2.5 风速、温度、密度和时间

Dr —— 热水年用水天数;

tj —— 第j 台冷却塔风机年运行时间; ttf—— 通风设备的年运行小时数;

tr —— 设计热水温度;

tl—— 设计冷水温度;

ti,j —— 第j 日第 i个房间照明时间;

ti —— 第 i个房间电器设备年使用时间; ta —— 电梯年平均运行小时数;

ts —— 电梯年平均待机小时数;

V—— 电梯速度;

V0—— 年可利用平均风速;

Vi —— 逐时风速;

W—— 电梯额定载重量;

y —— 建筑设计寿命;

ye—— 设备使用寿命;

ρ —— 空气密度;

ρr—— 热水密度。

2.2.6 其他

mr —— 设备的制冷剂充注量; m—— 热水用水计算单元数; q—— 燃料热值;

r—— 制冷剂类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碳排放计算边界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计算对象。

3.0.2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根据需求按阶段进行计算,并可将分段计算结果累计为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

3.0.3 建筑设计阶段应对建筑本体节能、用能系统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碳汇等降碳潜力进行分析。

3.0.4 碳排放计算应包含《IPCC 国际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列出的各类温室气体。

3.0.5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详见附录 A,电力碳排放因子应使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山西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3.0.6 建筑碳排放应按照本标准提供的方法和数据进行计算。

4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应为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与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之和,并按下式计算:

CJC (4.1.1 )

式中:CJC——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kg

CO2e/m2 );

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Cys——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kgCO2e);

A——建筑面积(m2 )。

4.1.2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件和部品等,纳入计算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选主要建筑材料的总质量不应低于建筑中所耗建材总质量的 95%;

2 当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时,质量占比小于 0. 1%的建筑材料可不计算。

4.2 建材生产

4.2.1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sc Mi (4.2.1 )

式中:Csc——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kgCO2e);

Mi——第 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单位数量);

Fi——第 i种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kg CO2e/单位建材数

量),按本标准附录 B 取值。

4.2.2 主要建材消耗量(Mi )应通过查询设计图纸、采购清单、材料决算清单等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资料确定。

4.2.3 建材生产阶段的碳排放因子(Fi )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2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能源的开采、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3 建筑材料生产涉及原材料、能源的运输过程的碳排放;

4 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直接碳排放。

当其中某一过程碳排放缺失或被忽略时,应予以说明。

4.2.4 建材生产时,当使用低价值废料作为原料时,碳排放因子可取 0。当使用再生材料作为原料时,可按再生材料实际碳排放因子与其所替代的初始原料的碳排放因子 50%的较小值计算。

4.3 建材运输

4.3.1 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应按照下式计算:

Cys MiDi (4.3.1 )

式中:Cys——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kg CO2e);

Mi——第 i种主要建材的消耗量(t );

Di——第 i种建材平均运输距离(km);

Ti——第 i种建材的运输方式下,单位质量运输距离的碳排放因子[kgCO2e/(t·km)]。

4.3.2 主要建材的运输距离宜优先采用实际的建材运输距离。当建材实际运输距离未知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C 中的默认值执行。

4.3.3 建材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因子( Ti )应包括建材从生产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过程的直接碳排放和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建材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因子可按本标准附录 C 给出的缺省值执行。

5 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产生的碳排放和各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5.1.2 建筑拆除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使用的机械设备消耗的各种能源动力产生的碳排放。

5.1.3 建筑建造及拆除阶段的碳排放的计算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拆除起至拆除肢解并从楼层运出止;

2 建筑施工场地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具、临时设施等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3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制作的构件和部品,其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4 建造阶段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拆除可不计入。

5.2 建筑建造

5.2.1 建筑建造阶段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JZ (5.2.1 )

式中:CJZ——建筑建造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 kg

CO2e/m2 );

Ejz,i——建筑建造阶段第 i 种能源总用量(kWh 或 kg);

EFi——第 i 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kg CO2e/kWh 或 kg

CO2e/kg),按照本标准附录 A确定;

A——建筑面积(m2 )。

5.2.2 建筑建造阶段的能源总用量宜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计算。

5.2.3 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的能源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Ejz = Efx + Ecs (5.2.3)

式中:Ejz——建筑建造阶段总能源用量(kWh 或 kg);

Efx——分部分项工程总能源用量(kWh 或 kg);

Ecs——措施项目总能源用量(kWh 或 kg)。

5.2.4 分部分项工程能源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fx Qfx ,iffx ,i (5.2.4-1 )

ffx ,i jRj + Ejj,i (5.2.4-2)

式中:Qfx,i——分部分项工程中第 i个项目的工程量;

ffx,i——分部分项工程中第 i 个项目的能耗系数(kWh/工程量

计量单位);

Ti,j——第 i 个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台

班);

Rj——第 i 个项目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的能源用量(kWh/台

班),按本标准附录 D 确定,当有经验数据时,可按经验数据确定;

Ejj,i——第 i 个项目中,小型施工机具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

但其消耗的能源列入材料的部分能源用量(kWh); i——分部分项工程中项目序号;

j——施工机械序号。

5.2.5 措施项目的能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等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其能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cs Qcs ,ifcs ,i (5.2.5-1 )

fcs,i TA_i,jRj (5.2.5-2)

式中:Qcs,i——措施项目中第 i个项目的工程量;

fcs,i——措施项目中第 i 个项目的能耗系数(kWh/工程量计量

单位);

TA-i,j——第 i 个措施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

量(台班);

Rj——第 i 个项目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的能源用量(kWh/台

班),按本标准附录 D对应的机械类别确定; i——措施项目序号;

j——施工机械序号。

2 施工降排水应包括成井和使用两个阶段,其能源消耗应根据项目降排水专项方案计算。

3 施工临时设施消耗的能源应根据施工企业编制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和工期确定。

5.3 建筑拆除

5.3.1 建筑拆除阶段的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应按下式计算:

CCC (5.3.1 )

式中:CCC——建筑拆除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 kg

CO2e/m2 );

Ecc,i——建筑拆除阶段第 i 种能源总用量(kWh 或 kg);

EFi——第 i 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e/kWh),按本标准

附录 A确定;

A——建筑面积(m2 )。

5.3.2 建筑物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阶段的能源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cc Qcc,ifcc,i (5.3.2-1 )

fcc,i TB_i,jRj + Ejj,i (5.3.2-2)

式中:Ecc——建筑拆除阶段能源用量(kWh 或 kg);

Qcc,i——第 i个拆除项目的工程量;

fcc,i——第 i 个拆除项目每计量单位的能耗系数(kWh/工程量

计量单位或 kg/工程量计量单位);

TB-i,j——第 i 个拆除项目单位工程量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消耗

量;

Rj——第 i 个项目第j 种施工机械台班的能源用量(kWh/台

班);

i——拆除工程中项目序号; j——施工机械序号。

5.3.3 建筑物拆除后垃圾外运所产生的能源用量应按本标准 4.3 节的规定计算。

5.3.4 建筑拆除碳排放量宜折减常用材料回收的减碳量。

6 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内容应包括暖通空调及燃气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在建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

6.1.2 建筑物运行阶段碳排放的计算范围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及碳汇系统的减碳量。

6.1.3 碳排放计算中采用的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当设计文件不能提供时,应按 50 年计算。

6.1.4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应根据各系统不同类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类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确定。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总碳排放量(CM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M (6.1.4- 1 )

Ei (6.1.4-2)

式中:CM——建筑运行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kgCO2/m2 );

Ei——建筑第 i 类能源年消耗量(单位/a);

EFi——第 i 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 A取值; Eij—— j 类系统的第 i 类能源消耗量(单位/a);

ERij—— j 类系统消耗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第 i 类能源量(单位/a);

i——建筑消耗终端能源类型,包括电能、燃油、燃煤、燃气、市政热力等;

j——建筑用能系统类型,包括供暖空调、照明、电梯、插

座、炊事、生活热水系统等;

Cp——建筑绿地碳汇系统年减碳量 (kgCO2/a); y——建筑设计寿命(a);

A——建筑面积(m2 )。

6.1.5 采用市政集中供暖的碳排放因子应根据热源类型选择,当设计阶段无详细数据时,可参照本标准附录表 A.0.3 根据所在地市进行选取。

6.2 暖通空调及燃气系统

6.2.1 供暖空调系统能源消耗量计算范围应包含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及末端空气处理及通风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建筑供暖和空调系统逐时负荷计算能源消耗量;

2 应考虑设备运行时间;

3 应考虑系统形式、效率、机组特性、运行策略对能耗的影响。

6.2.2 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动态负荷计算方法计算年累计冷负荷和累计热负荷;

2 应分别设置工作日和节假日室内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设定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 应根据负荷计算结果和室内环境参数计算供暖和供冷起止时间;

4 负荷计算时应能够计算不少于 10 个建筑分区;

5 应计算暖通空调系统间歇运行对负荷计算结果的影响;

6 应考虑能源系统形式、效率、部分负荷特性对能耗的影响;

7 计算结果应包括负荷计算结果、按能源类型输出系统能耗计算结果;

8 建筑运行参数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E 的建筑物运行特征确定。

6.2.3 建筑碳排放计算中建筑室内环境计算参数应与设计参数一

致,并应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E 执行。

6.2.4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采用的冷热源及相关用能设备的性能参数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6.2.5 当设置新风热回收机组时,处理新风的热(冷)需求应扣除从排风中回收的热量(冷量)。

6.2.6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定义建筑围护结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构造做法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6.2.7 根据建筑年供冷负荷和年供暖负荷计算暖通空调系统终端能耗时,应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1 供冷供暖系统类别;

2 冷源和热源的效率;

3 泵与风机的能耗情况;

4 末端类型;

5 系统控制策略;

6 系统运行内部冷热抵消等情况。

6.2.8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能源消耗量应根据机组制冷(热)量以及不同时刻制冷(热)量所对应的性能系数与运行时间进行计算。

6.2.9 采用风冷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风冷热泵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冷热泵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热泵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应依据设备 APF 值进行能耗计算。当采用风冷单冷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冷单冷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单冷式房间空气调节器应依据设备 SEER 值进行能耗计算。

6.2.10 锅炉的能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gl (6.2.10)

式中:Egl——燃气锅炉年耗气量(Nm3/a),燃煤、燃油锅炉年耗

煤量、耗油量(kg/a);

QH——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kWh/a);

η——燃煤、燃气、燃油等锅炉或户式燃气供暖炉的热效率; q—— 燃料热值。

6.2.11 暖通空调系统水泵的运行策略应与设计文件一致。水泵的能耗计算应按水泵的效率、运行时长、实际工作状态点等因素计算。

6.2.12 建筑冷却塔风机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t Nl,jtj (6.2.12)

式中:Et ——冷却塔风机年运行能耗(kWh/a);

Nl.j ——第j 台冷却塔风机的额定功率(kW);

Tj——第j 台冷却塔风机年运行时间(h)。

6.2.13 通风系统的风机能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tf Wtf × ttf f ×10_3 (6.2.13-1 )

Wtf = Wf × Vf (6.2. 13-2)

式中:Etf——通风系统年能耗(kWh/a);

Wtf——通风系统耗功率(W);

ttf——通风设备的年运行小时数(h);

Ftf——通风设备的同时使用系数;

Wf——通风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Vf——通风设备的送风量,风机盘管按中档风量取值(m3/h)。

6.2.14 暖通空调系统中由于制冷剂使用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Cr GW (6.2.14)

式中:Cr——建筑使用制冷剂产生的碳排放量(tCO2 e/a);

r——制冷剂类型;

mr——设备的制冷剂充注量(kg);

ye——设备使用寿命(a);

GWPr——制冷剂 r 的全球变暖潜值,按附录 G 进行选取。

6.2.15 燃气设备的碳排放,应根据用气设备使用的能源种类,使用时间及服务人数等相关参数进行计算。

6.3 给水排水系统

6.3.1 给排水系统能耗应包括生活热水、给水、排水系统能耗。

6.3.2 建筑物生活热水年耗热量的计算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r——生活热水年耗热量(kWh/a);

Dr——热水年用水天数,取值选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

m——热水用水计算单元数(人数或床位数,取其一),取

值选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qr——热水用水定额(L/(人 ·d) ),取值选用《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b1——热水同时使用率;

tr——设计热水温度 ( ℃ ) , 一般取 60℃ ; t1——设计冷水温度 ( ℃ ) , 一般取 5℃ ; ρr——热水密度(kg/L)。

6.3.3 建筑生活热水系统能耗应按下式计算,且计算采用的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源效率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在可行性研究与建筑方案阶段,热源效率可采用相应节能标准或设备能效标准中的限定值。

Ewr (6.3.3)

式中:Ewr——生活热水系统年能源消耗量(kWh/a);

Qr——生活热水年耗热量(kWh/a);

Qs——全年太阳能系统提供的热量(kWh/a);

ηr——生活热水输配效率,包括热水系统的输配能耗、管道热损失、 二次循环及储存的热损失, 一般取

87%~91%;

ηw——生活热水系统热源年平均效率(%)。

6.3.4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时,给水系统给水泵扬程及效率应与计算建筑一致,同类型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

6.3.5 采用加压供水的给水系统应计算给水加压系统能耗,年能耗的计算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运行情况计算。

6.3.6 采用排水提升系统的排水系统应计算排水提升系统能耗,排水系统年能耗的计算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运行情况计算。

6.4 电气系统

6.4.1 建筑电气系统包括照明系统、电梯系统及插座系统。

6.4.2 建筑碳排放计算采用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同设计文件一致。

6.4.3 照明系统能源消耗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El——照明系统年能耗(kWh/a);

Pi,j——第j 日第 i 个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

Az,i——第 i 个房间照明面积(m2 );

ti,j——第j 日第 i 个房间照明时间(h)。

6.4.4 电梯系统能耗应按下式计算,且计算中采用的电梯速度、额定载重量、特定能量消耗等参数应与设计文件或产品铭牌一致。

Ee (6.4.4)

式中:Ee——年电梯能耗(kWh/a);

P——特定能量消耗(mWh/kgm);

ta——电梯年平均运行小时数(h);

V——电梯速度(m/s);

W——电梯额定载重量(kg); Estandby——电梯待机时能耗(W );

tS——电梯年平均待机小时数(h)。

6.4.5 插座系统的能源消耗应按下式计算,且计算中采用的设备功率密度值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Eeq (6.4.5)

式中:Eeq——插座系统年能耗(kWh/a);

Si——第 i 个房间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值(W/m2 );

Ai——第 i 个房间面积(m2 );

ti——第 i 个房间电器设备年使用时间(h)。

6.5 可再生能源系统

6.5.1 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包括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地源热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生物质能源系统等。

6.5.2 供暖空调系统中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源消耗应计算在暖通空调系统的能耗中。

6.5.3 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的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Qs (6.5.3)

式中:Qs——全年太阳能系统提供的热量(kWh/a);

Aj——太阳集热器面积(m2 );

JT——太阳集热器采光面上的年平均太阳辐照量[ kJ/ (m2 ·d) ];

ηCD——基于总面积的集热器平均集热效率(%),应根据集热器产品基于集热器总面积的瞬时效率方程(瞬时效率曲线)的实际测试结果;

ηL——管路和储热装置的热损失率(%),根据经验取值宜为 0.20~0.30;

Dr——热水年用水天数(d);

Kx——与太阳能系统相关的系数,对于直接系统,x=1.0 ;对于间接系统,应根据集热器热损系数、换热器传热系数、换热器换热面积等数据计算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取 x=0.8~0.9。

6.5.4 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EPV =IKE( 1-KS)AP (6.5.4)

式中:EPV——光伏系统的年发电量(kWh);

I——光伏电池表面的年太阳辐射照度(kWh/m2 );

KE——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KS——光伏系统的损失效率(%);

AP——光伏系统光伏面板净面积(m2 )。

6.5.5 风力发电机组年发电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wt = 0.5pCR Aw (6.5.5-1 )

CR (z) = KR 1n(z/z0) (6.5.5-2)

Aw = πD2/4 (6.5.5-3)

EPF (6.5.5-4)

APD (6.5.5-5)

式中:Ewt——风力发电机组的年发电量(kWh);

ρ——空气密度,取 1.225kg/m3;

CR (z)——依据高度计算的粗糙系数; KR——场地因子;

z0——地表粗糙系数;

V0——年可利用平均风速(m/s);

Aw——风机叶片迎风面积(m2 );

D——风机叶片直径(m );

EPF——根据典型气象年数据中逐时风速计算出的因子; APD——年平均能量密度(W/m2 );

Vi——逐时风速(m/s);

KWT——风力发电机组的转换效率。

6.6 碳汇

6.6.1 建筑碳汇系统年减碳量应按下式计算:

Cp CxQx (6.6.1 )

式中:Cp——建筑绿地碳汇系统年减碳量(kgCO2/a);

x——绿地碳汇类型;

Cx——第 x 种绿地面积(m2 );

Qx——第 x 种绿地的固碳量(kgCO2/m2 ),不同绿地的二氧

化碳固碳量,可按本标准附录 F 选取。

6.6.2 建筑绿地的面积和植被种类,可从建筑的景观图纸中获得。

附录 A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

A.0.1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应按表 A.0.1 选取。

表 A.0.1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

A.0.2 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应按表 A.0.2 选取。

表 A.0.2 其他能源碳排放因子

A.0.3 山西各县市区集中供暖碳排放因子应按表 A.0.3 选取。

表 A.0.3 山西各县市区集中供暖碳排放因子

注:1.燃煤锅炉燃料类型统一按原煤标准核算,根据《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 中二级能效标准将锅炉热效率设定为90%。

2.参照《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5574 要求,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设定为 50%,供回水温度按 110℃/50℃进行计算。

3.根据《第一类溴化锂吸收式热泵机组》GB/T 34620 中机组名义工况性能系数限定值要求将溴化锂吸收式热泵制热性能系数设定为 1.7。

附录 B 建材碳排放因子

B.0.1 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应按表 B.0.1 选取。

表 B.0.1 建筑材料碳排放因子

续表 B.0.1

续表 B.0.1

续表 B.0.1

续表 B.0.1

续表 B.0.1

附录 C 建材运输碳排放因子

C.0.1 混凝土的默认运输距离值为 25km,钢材的默认运输距离值为 400km,预制构件的默认运输距离值为 200km,其他建材的默认运输距离为 500km。各类运输方式的碳排放因子应按表 C.0.1 选取。

表 C.0.1 各类运输方式的碳排放因子[kg CO e/( t·km )]

附录 D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用量

D.0.1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消耗量可按表 D.0.1 选取。

表 D.0.1 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消耗量

续表 D.0.1

续表 D.0.1

附录 E 建筑物运行特征

E.0.1 计算建筑物碳排放时建筑物运行特征应符合表 E.0. 1~表E.0.9 的规定。

表 E.0.1 建筑年运行天数

表 E.0.2 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日运行时间

续表 E.0.2

表 E.0.3 不同类型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 m2/人)

表 E.0.4 公共建筑新风运行情况( 1 0 表示新风关闭)

续表 E.0.4

表 E.0.5 主要建筑照明功率密度( W/m2 )

续表 E.0.5

续表 E.0.5

续表 E.0.5

续表 E.0.5

表 E.0.6 照明开关时间( % )

续表 E.0.6

表 E.0.7 电器设备功率密度( W/m2 )

表 E.0.8 电气设备逐时使用率( % )

续表 E.0.8

表 E.0.9 供暖空调区室内温度( ℃ )

续表 E.0.9

续表 E.0.9

续表 E.0.9

注:ti 为计算建筑空调或供暖季室内设定温度。

附录 F 碳汇相关数据

F.0.1 不同种植方式单位种植面一年 CO2 固定量可按表 F.0.1选取。

表 F.0.1 不同种植方式单位种植面一年 CO2 固定量

附录 G 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GWP )

G.0.1 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值(GWP)应按表 G.0.1 选取。

表 G.0.1 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GWP )

续表 G.0.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应采用“宜”,反面词应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5.《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6.《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7.《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8.《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JGJ/T 449

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T 241

10.《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T 242

1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DBJ04/T 518—2026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DBJ04/T 518—2026),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同时参考了省内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本标准通过相关计算方法规范建筑碳排放计算,引导建筑领域在能源及材料使用向低碳化转型,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为低碳、零碳建筑的建造提供理论计算支持,引导建筑从设计阶段考虑全寿命期节能降碳。本标准在国家相关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地域、建筑用能结构、建材应用特点,通过大量调研和测算,制定符合我省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项目中以居住和办公等民用功能为主的单体建筑可参照本标准计算方法进行碳排放计算。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碳排放是指建筑物在全寿命期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建筑低碳化是碳中和目标的关键领域之一。

2.1.2 建筑物从建材原料开采到寿命完结,时间周期长,产业链长。本标准对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建筑物运行各个阶段进行了明确的边界划分。

2.1.3 碳排放因子是量化单位活动所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键参数,需科学选择并动态更新,优先采用本地化数据。

2.1.4 建筑碳汇是指通过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庭院植被等方式吸收二氧化碳,从而抵消部分或全部碳排放。它是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策略之一。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适用于单体建筑和功能相似建筑组成的建筑群的碳排放计算。物理边界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范围为准,计算依据以物理边界内的规划、设计、建造、运行、拆除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为准。

3.0.2 建筑全寿命期碳排放包括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与拆除、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可根据需求计算。

3.0.4 根据《IPCC 国际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年)》, 与建筑碳排放相关的活动过程需要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

3.0.5 电力碳排放因子应选用最新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数据。在进行建筑降碳率等碳排放对比计算时,电力碳排放因子需按相关标准指定的碳排放因子计算。

3.0.6 为保证建筑物碳排放量计算的科学性和一致性,应按本标准提供的方法和要求进行计算。为提高计算效率,可采用基于本标准方法和数据开发的软件工具进行计算。

4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

4.1 一般规定

4.1.1 建材碳排放应包含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0、 《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24044 计算。

建筑材料、构件、部品从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直至产品出厂并运输到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都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这是建材内部含有的碳排放,可以通过建筑的设计、建材供应链的管理进行控制和削减。

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

24040、《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 24044 为建材的碳排放计算提供了标准方法。根据上述标准规定,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从建筑材料的上游原材料、能源开采开始,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全过程,到建筑材料出厂、运输至建筑施工现场为止。 4.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至少包括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件和部品,如水泥、混凝土、钢材、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玻璃、铝型材、瓷砖、石材等。其他建材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建材,如果其质量比大于 0. 1%且采用冶金、煅烧等高能耗工艺生产的建材,也应包含在计算范围内。装配式建筑使用的建筑部品,只要是在建筑施工场地之外生产、未纳入建筑施工的能耗统计,均属于本章所指的建材范围。对于机电管线和机电设备,本身在建筑碳排放比例中占比很小,且在碳排放计算阶段不容易统计,在碳排放计算中可忽略。

4.2 建材生产

4.2.1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因子取值优先采用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且

经第三方审核的产品碳认证数据;当建材生产商不能提供碳认证数据时,缺省值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B 执行,且应在报告中说明数据来源。

4.2.2 在建筑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通常无法获取建造阶段的实际能源耗用数据。为满足该阶段建筑建造阶段碳排放量计算工作的需求,表 1 通过对不同类型工程数据进行总结,列出的主要材料单位建筑面积含量(以下简称“平米含量”),可作为建造阶段碳排放量估算的参考依据。

表 1 单位建筑面积建材用量指标

4.2.3 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计算的寿命周期边界从建筑材料的上游原材料、能源生产开始,到建筑材料出厂为止;计算寿命周期包括建筑材料生产所涉及原材料的开采、生产过程,建筑材料生产所涉及的能源开采、生产过程,建筑材料生产所涉及原材料、能源的运输过程和建筑材料生产过程。当其中某一过程碳排放缺失或被忽略

时,应予以说明。

4.2.4 使用低价值废料和再生材料生产建材,都有利于降低建筑全寿命期的碳排放,如粉煤灰、炉渣、矿渣、秸秆、建筑垃圾等,因此本条规定了上述计算规则。

4.3 建材运输

4.3.3 本条主要考虑建材运输过程和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开采、加工。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理论上应包含:建材从生产地运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过程,建材运输过程所耗能源的开采、加工,及运输工具的生产,运输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阶段。考虑到目前运输工具的生产、运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的基础数据尚不完善,且此类过程分摊到建材运输上的环境影响较小,可忽略不计。

5 建造及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建造阶段的碳排放包括混凝土加工能耗、施工人员工作生活能耗和施工能耗折算的碳排放量之和。施工能耗包括施工设备产生的电力、柴油、汽油、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形式的消耗。

5.2 建筑建造

5.2.1 建造阶段的碳排放可根据设计阶段的不同数据获取情况进行计算:设计阶段无法获取建筑建造阶段的实际能源耗用数据,如需进行建造阶段碳排放量的计算工作,可采用工程预算书法,相关工程量及能源消耗量可查询工程预算文件获取,参照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碳排放量的估算。当无法获取建造阶段相关能耗数据时,也可通过经验公式( 1 )估算建筑的单位面积建造碳排放量:

CJZ=X+1.99 ( 1 )

式中:CJZ——建造阶段碳排放量(kgCO2e/m2 );

X——建筑物楼层层数(地上层)。

5.3 建筑拆除

5.3.1 采用单位面积的碳排放量表示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结果有利于不同类型、不同面积拆除碳排放强度比较。拆除阶段的碳排放可根据设计阶段不同数据获取情况进行计算:可以通过调取施工能源消耗台账对施工过程中各类能源消耗实物量进行统计,并计算对应碳排放量。如果工程项目中未建立施工全过程的能源消耗台账,可根据竣工验收的竣工决算报告文件中包含的电耗及化石能源用量,

推算建造阶段的碳排放量。因在设计阶段无法获取拆除阶段的用能数据,也可参照经验公式(2)估算建筑拆除阶段单位建筑面积的碳排放量:

CCC=0.06X+2.01 (2)

式中:CCC——拆除阶段碳排放量(kgCO2e/m2 );

X——建筑物楼层规模(地上层)。

5.3.2 拆除阶段碳排放主要是拆除设备及运输设备将建筑物肢解过程产生的能耗,是建筑建造的逆过程。建筑拆除方式主要有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和静力破损拆除等。大多数拆除工程采用的是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国家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中“拆除工程”一章的内容针对的是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方法相关的消耗量,因此,可以采用与建筑建造阶段相似的方法,计算拆除阶段的能源用量。

5.3.4 常用材料的回收系数可参照表 2。

表 2 常用材料回收系数参考值

6 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量包含暖通空调及燃气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能源消耗产生的碳排放量。电气系统包括照明插座及电梯等系统,插座系统主要包括建筑内办公电器、家用电器等电气设备。

考虑到插座和燃气能耗是实际建筑运行中不可忽略的一项,为了使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值与实际情况更接近,本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的基础上,增加了插座及燃气的碳排放计算方法。

6.1.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即用地红线范围。建筑物运行阶段碳排放的计算范围指建筑本身的碳排放量及为该建筑提供服务的能量转换与输送系统(如集中供暖、集中供冷等系统)的碳排放量。

6.1.3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的规定,普通建筑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实际计算时应使用建筑的设计文件,但没有相关参数时,可按 50 年计算。

6.1.4 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年能源量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等系统提供的年能源量;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系统为节能型系统,节能量已经在计算 Eij 时计算;建筑场地内的绿化碳汇产生减碳量在建筑碳排放量中进行核减。

6.1.5 本标准附录表 A.0.3 根据山西省县市的集中供暖类型(热源为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锅炉、中深层地热等)进行了统计,考虑到市政集中供暖能源结构每年都发生变化,在设计阶段按市级行政

计算已可满足碳排放计算阶段使用要求。当热源确定时,可按下列提供的计算方法计算实际碳排放因子计算供热碳排放数值。

( 1 )燃烧燃料或直接利用热泵制备热量

燃烧燃料或直接利用热泵制备热量为消耗能源且产出产品仅为热量的热量制备方式,其能源输入输出形式见图 1,碳排放量按式(3)计算:

图 1 燃烧燃料或直接利用热泵制备热量的能源输入输出形式

式中:Cs——热源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tCO2/GJ);

QF——输入燃料的消耗量(t 或万 Nm3 );

R——输入燃料的碳排放因子,(t CO2/t 或 t CO2/万 Nm3); Qd——输入驱动热源的热量(GJ );

Hd——输入驱动热源的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tCO2/GJ); W——输入电量(MWh);

D——输入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MWh);

Qo——输出总热量(GJ )。

(2)火力发电输出热量

利用火力发电输出热量为利用或回收火力发电产生的热量作为热源的热量制备方式,其能源输入输出形式见图 2,碳排放量按式(4)计算:

图 2 燃烧燃料或直接利用热泵制备热量的能源输入输出形式

式中:Cs——热源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t CO2/GJ);

QF——输入燃料的消耗量(t 或万 Nm3 );

R——输入燃料的碳排放因子(t CO2/t 或 t CO2/万 Nm3 ); λ——输出热量的能质系数;

QO——输出总热量(GJ );

WO——输出电量(MWh)。

(3)回收工业余热输出热量

回收工业余热输出热量为投入电力或其他高品位热量, 回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作为热源的方式。其能源输入输出形式见图 3,碳排放量按式(5)计算:

图 3 回收工业余热输出热量的能源输入输出形式

式中:Cs——热源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t CO2/GJ);

Qd——输入驱动热源的热量(GJ );

Hd——输入驱动热源的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tCO2/GJ);

W——输入电量(MWh);

D——输入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MWh);

QO——输出总热量(GJ )。

(4)利用热泵提升热量品位

利用热泵提升热量品位为利用热泵提高输出热量温度或制取蒸汽的过程,其能源输入输出形式见图 4,碳排放量按式(6)计算:

图 4 利用热泵提升热量品位的能源输入输出形式

C = Qin×Hin + Qd×Hd + QF × R + W × D (6)

式中:Cs——热源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t CO2/GJ);

Qin——输入的低温热量(GJ );

Hin——输入的低温热量的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

(tCO2/GJ);

Qd——输入驱动热源的热量(GJ );

Hd——输入驱动热源的单位供热量的碳排放量(tCO2/GJ); QF——输入燃料的消耗量(t 或万 Nm3 );

R——输入燃料的碳排放因子(tCO2/ t 或 tCO2/万 Nm3 ); W——输入电量(MWh);

D——输入电力碳排放因子(tCO2/MWh);

QO——输出总热量(GJ )。

(5)利用热泵同时制备冷量和热量

热泵同时制备冷量和热量以电力或燃气、蒸汽、高温热水等作

为驱动热源,同时产出热量和冷量两种产品的供能方式。其能源输入输出形式见图 5,碳排放量按式(7)计算:

图 5 热泵同时制备冷量和热量的能源输入输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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