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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00
团 体 标 准
T/ ZGXK 006—2023
T/ ISC 0025—2023
数字乡村发展评价指南
Guide for Evaluation of Digital Village Development Level
(发布稿)
2023-03-02 发布 2023-04-02 实施
T/ ZGXK 006—2023
T/ ISC 0025—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中国互联网协会共同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炫生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九七华夏(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新房数字产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同晟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易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蜻蜓数字乡村研究院(苏州)有限公司、广东飞莲智宇科技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绿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甬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农在线智慧农业有限公司、四川云芯中医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朗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德智慧城市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湖南盛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五色石(杭州)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海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浪潮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法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红岭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海上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同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智慧乡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壹农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迪奥普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博卡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埃舍尔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云牛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数字乡村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睿阳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校、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快应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飞诺门阵(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科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渝阳、朱旭华、杨银剑、陈立、杨谊、洪金聪、陈经文、董海峰、潘丽君、吴志修、吴伟、 曾俊皓、韩伟、余魁、张岩磊、裘进、黄代长、龚加剑、赵国领、杨智超、孙元芳、张清枝、吴韶华、李庆红、王传东、姚振、朱博、高忠海、张惠潼、谢剑、李超本、牛宪伟、赵文学、智杰、叶宁、包淑娟、许峰、林勇、朱奇山、孙乐高、卢海兵、焦迎庆、王劲、杨杰、姜智新、张海军、范军强、刘春朝、王华毅、冯忠斌、辛北军、李孟柱、沈寓实、王城、翟鑫、王华、刘静。
引 言
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标准化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作用。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对于推动解决当前数字乡村领域基础设施、农机装备、信息系统、数据资源难于互联互通等问题,全面支撑乡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 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了数字乡村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了“十四五 ”时期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建设路径,进一步优化标准规划布局,突出标准有效供给,强化标准应用实施,为标准化建设引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保障。
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积极推进落实相关政策,坚持科学规划、强化标准引领,统筹组织相关专家、企业,结合各地发展基础、区位条件、资源禀赋,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发展规律编制本文件,旨在有序推进数字乡村发展。分级分类既是数字乡村建设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抓手,又是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忽视乡村发展的差异性,不仅会影响考核结果的公平性,更容易造成由于单一场景的重复建设而导致大量人财物的浪费。因此,构建精准识别、分级分类的数字乡村发展评价标准,不仅有助于精准指导地方数字乡村建设实践,提供可量化的闭环管理依据,也可应用于对不同类别和发展阶段的乡村进行监测、评价和对比,总结地方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的特色经验,促进同类地区的学习和借鉴。
本文件的编制对进一步解放农村数字生产力,推动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加快制定国家、地方数字乡村评价标准进程,建立全国层面可比较的指标体系,精准引导地方科学建设数字乡村、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乡村发展评价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数字乡村发展评价中的基本原则、乡村地域划分、评价指南、评价实施、评价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乡村一级开展数字乡村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乡村 rural
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 (含行政村、 自然村)等。
3.2
乡村振兴 rural revitalization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乡村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活动和举措。
3.3
数字乡村 digital village
“数字乡村 ”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既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
3.4
考核年 assessment year
受评乡村申请评价时间的前一个自然年。
4 基本原则
4.1 科学性原则
评价过程、规则、模型、指标等需进行合理而系统的论证,选取的评价指标应符合我国
乡村区域实际情况,且纳入属地县域数字乡村整体发展规划。
4.2 公正性原则
应保证评价过程的第三方独立性,评价机构与受评乡村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
4.3 发展性原则
应考虑乡村数字化转型和升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评价维度可根据不同阶段进行适当调整。
4.4 操作性原则
应考虑乡村属于县域的执行层面,在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方面,需要县域层面的支撑和数据,尽量简化指标的复杂性和采集难度。
4.5 差异性原则
应考虑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域不同,采用差异化的指标设置,突出在本乡村地域内的先进性,而非全国整体的领先性。
5 乡村地域划分
我国乡村地域分为: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6 评价指南
6.1 评价要求
6.1.1 总体要求
促进农业农村的信息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治理数字化等数字乡村建设。
6.1.2 指导原则
科学、合理、有序地推进评价工作,通过树立农业农村的数字乡村典型示范,引导和规范数字乡村发展路径。
6.1.3 评价活动
6.1.3.1 数字乡村发展评价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 3 年。
6.1.3.2 评价活动包括:通知、申报、受理、评价、审查、公示、批准、备案、发布和颁发证书牌匾。
6.1.3.3 评价只考核受评乡村考核年,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乡村的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改
造、建设、维护、升级,数字经济、科技供给、绿色乡村、信息惠民、数字治理、乡村网络文化等情况,当年的数字建设与发展情况仅供参考。
6.1.3.4 受评乡村申请评价的当年及考核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被上级管理机构处罚,则应
间隔一个自然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6.1.3.5 受评乡村实行本标准 5 规定的乡村地域考核制度,确保受评乡村评价的公平性。
6.1.3.6 初次申请的受评乡村等级最高为优秀。
6.1.3.7 领先级别以上(含领先)将不受乡村地域的限制。
6.1.3.8 受评乡村申请更高级别的评定时应在获得本级别期满 1 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1.3.9 申请领先级别以上(含领先)的受评乡村应发布数字乡村发展规划,并有效运行半年以上。
6.2 评价指标
6.2.1 定量评价指标
由数字基础设施、数字经济、数字治理、信息惠民、安全与保障、数字服务、数字农民、网络文化,八个一级指标,四十八个二级指标组成,按照 100 分计算,具体指标详见附录 A。
6.2.2 权重分配
为减少不同区域的差异性,优秀级别以下(含优秀)通过设置不同乡村地域的加权指数,得到最终评价分数总值。加权权重比例具体详见附录 B。
领先级别以上(含领先)将不受乡村地域的加权指数限制,统一为定量评价。
6.3 评价方法
采取加权加法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同时定性与定量结合,加权后获得最终的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模型如下:
其中, Sij 为一级指标 i 下的二级指标 j, Wj 为权重。具体见附录 C。
6.4 评价等级
6.4.1 评价分为五级,分别是:合格、 良好、优秀、领先和卓越。
6.4.2 评价的分值为 100 分。各级别的得分要求如下:
——卓越,得分90 分以上;
——领先,得分 80 分~90 分;
——优秀,得分 70 分~80 分;
——良好,得分 65 分~70 分;
——合格,得分 60 分~65 分。
6.5 数据采集
评价的数据来自于受评对象的申报材料、自评表和有关权威公开的数据和资料。相关数据真实性, 申报乡村需提交承诺书,详见附录 D.2。
7 评价实施
7.1 评价主体
7.1.1 评价组织
由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成立数字乡村服务企业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农业农村行业专家、科技专家、数字网络技术专家等组成,开展下列工作:
——组织评价活动;
——任命本标准的评价专家组;
——制定评价活动相关程序文件;
——审核和批准评价结果,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备;
——发布评价结果,颁发证书和牌匾;
——对申诉与投诉的处理;
——对获得认证的乡村进行监督。
7.1.2 评价专家
——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公正;
——专家与被评价对象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专家评审组成员不少于 5 人,同时包含农业农村或相应领域专家和信息技术领域专家;
评价专家应同时至少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数字乡村政策规范、了解乡村文化;
——熟悉数字乡村服务的类型、特点、特征、标准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具备识别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水准的能力,熟悉农业农村发展情况、产业特点、市场规律、商业模式等基本要素;
——具有相关专业 5 年以上农业农村或相应领域工作经验,并且拥有相应工作职称,熟悉数字乡村服务的特点及数字化转型和升级的知识。
——从事数字、信息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7.2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乡村,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三年内未发生农业农村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农业农村事故;
——具备数字化改造、建设、升级等方面的信息基础建设项目;
——具备农业信息基础建设、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治理数字化等项目;
——开展实施过相关数字乡村相关应用场景;
——具备农业农村科技供给条件;
——具备相关的农业农村数字发展专业服务人员配置;
——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
7.3 评价流程
7.3.1 通知
委员会应每年年底确定明年评审活动方案,并于次年定期发布评价通知。
7.3.2 申请
受评乡村根据评价通知的要求,自愿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数字乡村申请表》和《数字乡村自评表》两个主体文件及支撑性材料组成。 申请材料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
7.3.3 受理
委员会接到受评乡村的申请材料后,应核实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性,并做出受理答复。
7.3.4 评价
7.3.4.1 委员会应组织召开启动会,明确工作范围和各自职责,确定评价的总体时间安排,
确定评价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组。
7.3.4.2 评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评价组成员的数量、专业方向、评价方式(线上或线下)、
工作单位及社会关系等信息,确保评价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确定专家的评价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
7.3.4.3 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初审、终审、复核等评价过程,评价中需进行必要的
记录和材料整理,保障资料的完整性。
7.3.4.4 专家组应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阅,并按照区域划分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打分,形
成评价结论和建议,加权后计算出终评结果,经过评价人员复议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客观公正,直观反映评价情况。
7.3.4.5 评价结果宜采用考评打分表的形式,根据不同乡村地域的权重指标进行加权加法多
指标综合评价,打分表需评价专家签字,并提出建议改进内容。
7.3.4.6 评价专家对受评乡村进行检查和验证后,结合评价材料,提交《数字乡村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录 E。
7.3.5 审查
委员会应组织会议对评价过程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给出结论。
7.3.6 公示
评价结果应在正式官方媒体和权威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30 天。
7.3.7 批准
公示期满后,委员会对公示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批,形成正式评价结论。
7.3.8 备案
委员会应将评价结果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7.3.9 颁证
由委员会向受评乡村的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标志、牌匾。
8 评价管理
8.1 牌匾与标志
8.1.1 牌匾和标志由委员会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8.1.2 优秀以上(含优秀)授予牌匾。
8.1.3 牌匾与标志样式,见附录 F。
8.2 年审与复审
8.2.1 获奖乡村应接受委员会的年度监督评价。
8.2.2 本级别期满 1 年后,可申请更高级别。
8.2.3 一年后申请领先级别以上(含领先)的受评乡村应建立可执行的《数字乡村发展规划
及运行情况报告》,并有效运行半年以上,具体详见附录 D.6。
8.2.4 领先级别以上(含领先)将不受乡村地域限制。
8.2.5 标志有效期为 3 年,获奖乡村应在有效期届满 2 个月前提出复审。
8.2.6 受评乡村发生变化,如乡村名称变更、管理范围变更等重大变更事件的,应向委员会
报告,接受审查或重新评价。
8.3 申诉与投诉
8.3.1 在公示期内,各利益相关方可提出申诉与投诉。 申诉与投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评价人员组成或行为有意见;
——对评价过程有异议;
——对评价结论有异议。
8.3.2 委员会负责申诉与投诉的处理,包括:
——建立受理、确认和调查申诉与投诉的处理流程;
——及时对申诉/投诉人提出的意见组织开展调查和复核;
——对申诉与投诉意见处理情况应书面通知申诉/投诉人。
8.4 监督
8.4.1 委员会应对评价工作开展监督,并明确监督内容、周期、方法等。
8.4.2 获奖证书和牌匾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本标准不符或给本乡村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
益损害行为时,可根据情节进行以下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奖励级别直至取消奖励,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8.4.3 当获奖乡村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应撤销其证书,取消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8.4.4 获奖乡村自降级或取消之日起,恢复正常满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8.5 评价费用
8.5.1 委员会应制定评价的费用制度,并对外公开。
8.5.2 受评乡村应承担评价整个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牌匾标志的设计制作费;
——专家评审费;
——往返交通和食宿费用。
8.6 持续改进
数字乡村发展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应每两年开展评价指标和权重的调整。
附 录 A
(规范性)
定量评价指标
表 A.1 规定了数字乡村定量评价指标。
表 A.1 定量评价指标
附 录 B
(资料性)
数字乡村加权指标权重
表 B.1 规定了数字乡村加权指标的权重。
表 B.1 数字乡村加权指标权重
附 录 C
(规范性)
评价方法
C.1 加权加法多指标综合办法
在多指标的综合评价中,各个指标对于评价总目标的影响和作用大小的重要程度不同,为了正确反映这一客观事实,需要对指标赋权,为方便起见,常用规范化的权重系数。设第j个指标的权重系数为Wj ,则 Wj 应满足下式:
加法评分法将每个评价对象在各个指标上的得分按加法累计,然后按照总分决定所有评价对象的优先次序。若第i个评价对象在第j个指标上的得分为Sij,根据加法评分法,该评价对象的综合得分为:
加法评分法简单易行,用于选择最优和最劣时比较适合,但对于处于中间地位的评价对象的排序则不够灵敏。
在大多数情况下,各个指标的重要性程度互不相同,这就需要使用加权加法评价方法。若第j个指标的权重为Wj ,则第i个评价对象的综合得分为 :
加法评分法和加权评分法适用于评价指标相互没有影响,各自独立的评价总目标作出贡献的情况,并且评价时各个评价对象是相互独立的。
(资料性)
申请材料一览表
D.1 申请数字乡村评价时,受评乡村应提交如下材料:
1 机构自我声明;
2 受评乡村评价申请表;
3 自评表(定量指标);
4 数字乡村发展规划及运行情况报告(申请“领先 ”以上使用);
5 现有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已获得);
6 支撑性证明材料。
要求:将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封面和相关页、骑缝盖章提交。
D.4 数字乡村自评价表封面格式如下:
D.5 数字乡村自评表内容格式如下:
数字乡村自评价表
县域名称: 所在省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D.6 数字乡村发展规划报告格式如下:
附 录 E
(资料性)
数字乡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
E.1 数字乡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如下:
E.2 数字乡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主体内容格式如下:
数字乡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
编号: 备案号:
附 录 F (资料性)评价证书
图F.1 规范了数字乡村等级评价证书数字乡村评价证书的参考格式。
图 F.1 数字乡村等级评价证书
参 考 文 献
[1] GB/T 37072-2018 美丽乡村建设评价
[2] GB/T 39058 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质量管理规范
[3] GB/T 41374—2022 村务管理 基础术语与事项分类
[4] GB/T 41371—2022 村务管理 事项运行流程编制指南
[5] GB/T 41372—2022 村务管理 村务流程化管理实施指南
[6] GB/T 39000-2020 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
[7] GB/T 41373-2022 农村环卫保洁服务规范
[8] DB22/T 2841-2017 农村社区建设规范
[9] DB3710/T 156-2021 乡村公共文化精致化服务规范
[10] DB1305/T 28-2021 美丽乡村 乡村环卫保洁服务规范
[11] T/DE 2-2021 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