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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GXAS 881—2024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净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radication of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2024 - 12 - 03 发布 2024 - 12 - 09 实施
广西标准化协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兽医协会提出、宣贯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金光有限公司、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新利牧业有限公司、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良圻原种猪场、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西江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丽萍、施开创、梁龙华、曹玉美、韦富康、林昌华、莫胜兰、米树运、谢孟娟、叶发明、林宝江、何奇松、邓福昌、张浩、梁虎、张扬祖、韦海娜、刘德清、甘雨、黄胜斌。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规定了净化基础评估、免疫净化、非免疫净化和档案记录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种猪场,其他类型猪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T 18090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
DB45/T 2731 生猪无疫小区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阳性稳定场 positive stable farms
种公猪不进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免疫,母猪群、后备猪群采取免疫、监测、 隔离、淘汰等措施,整个母猪群、后备猪及育肥猪群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抗体阳性率达90%以上、病毒核酸抽检阴性,且连续2年以上无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临床病例发生的种猪场。
3.2
非免疫净化场 non-immune negative farms
停止免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 24 个月以上,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种猪及育肥猪抽检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抗体和病毒核酸均为阴性,且连续 2 年以上无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临床病例发生的种猪场。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PRRS: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PRRSV: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
5 净化基础评估
5.1 本底调查
5.1.1 抽样范围
5.1.1.1 随机采集种公猪、生产母猪、后备种猪、产房仔猪、保育猪和育肥猪等不同生产阶段猪群的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同时检测 PRRS 抗体和病毒核酸。
5.1.1.2 各群体抽样数量见表 A.1。
5.1.2 样品采集
5.1.2.1 抗体检测样品:血清。
5.1.2.2 病毒核酸检测样品:
——活猪:血清、精液、扁桃体、口腔液、深部咽拭子、脐带血、去势睾丸液或断尾渗出液;
——病死猪:肺脏、脾脏、淋巴结、扁桃体等组织;
——表现流产、早产、产死胎或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生产母猪:脐带血、胎盘、胎衣、仔猪舌尖液等。
5.1.3 样品检测
PRRS 抗体和病毒核酸检测方法按GB/T 18090 的规定执行。
5.2 种猪场 PRRS 状态评估
按表1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表1 种猪场 PRRS 状态评估标准
5.3 场点要求
5.3.1 新建种猪场宜直接从 PRRS 非免疫净化场引进种猪,按照GB/T 17824.2 规定进行为期 30 d 以上的隔离,全群检测 PRRS 抗体和病毒核酸均为阴性。
5.3.2 自繁自养场应为 PRRS 状态阴性场/阳性稳定场。
5.3.3 PRRS 阳性不稳定场通过免疫防控措施,达到阳性稳定状态并维持稳定状态至少 1 年,断奶仔猪PRRSV 核酸、抗体连续 3 个月均为阴性,母猪群抗体阳性率呈下降趋势且 PRRS 抗体阳性率低于 10%时,方可进行非免疫净化。
5.3.4 开展非免疫净化的种猪场应为自繁自养、能对断奶仔猪封群 7 个月以上或有 PRRS 抗体、病毒核
酸双阴性后备猪来源。
6 免疫净化
6.1 净化前准备
6.1.1 建立符合 DB45/T 2731 规定的种猪场生物安全体系。
6.1.2 淘汰 6 胎龄以上母猪和病弱种猪,独立的后备场(舍)留足后备猪满足 7 个月以上生产需要,同时清空保育舍和育肥舍猪群。
6.1.3 外购猪精液应来源于 PRRSV 核酸和抗体均为阴性的种猪场。
6.2 疫苗免疫
6.2.1 阳性不稳定场宜采用与本场 PRRS 流行毒株相匹配的弱毒疫苗进行免疫。
6.2.2 对后备猪群及母猪群完成2次PRRS弱毒疫苗免疫,时间间隔3~4周。
6.3 封群管理
6.3.1 疫苗免疫实施阶段,断奶仔猪应离场饲养。
6.3.2 后备猪进入种猪场后备舍隔离饲养 45 d,并监测 PRRS 病毒核酸及抗体水平。
6.3.3 转入后备舍的后备猪与母猪群同步免疫 PRRS 疫苗 2 次,每次间隔 3~4 周,隔离结束后经检测PRRSV 核酸阴性方可混群。
6.3.4 淘汰断奶时体重低于 3.5 kg 和患病治疗无效果的仔猪。
6.3.5 封群期间按以下措施进行生产管理:
a) 全进全出,猪只单向流动;
b) 做好人流、物流、车流、猪流管控;
c) 减少寄养,寄养前应进行检测;
d) 流产母猪、流产胎儿及胎衣、病死猪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理。
6.4 监测管理
6.4.1 首次免疫后第 8 周开始对产房仔猪阉割液和断奶仔猪咽拭子进行 PRRSV 核酸检测,母猪群连续4 周 PRRSV 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经评估为阳性稳定场维持状态后,断奶仔猪可不离场饲养或分点饲养。监测方案见表 2。
表2 免疫净化监测方案
6.4.2 后备猪转群应满足:两次抽检(间隔 2 周,且至少有 10 头以上为固定猪只)PRRS 病毒核酸结
果为阴性,且抗体值不变或呈下降趋势。抽样数量见表 A.1。
6.4.3 有猪只检出 PRRSV 核酸阳性时,全场重启免疫净化流程。
6.4.4 经 3 次免疫后 PRRS 抗体不合格的母猪或 PRRSV 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公猪作淘汰处理。
6.5 免疫净化维持
6.5.1 持续进行生物安全管理和日常监测,有猪只检出 PRRSV 核酸阳性时,全场重启免疫净化流程。
6.5.2 每年对母猪群 2 次 PRRS 疫苗免疫;后备猪群 90~120 日龄完成 2 次 PRRS 弱毒疫苗免疫,时间间隔3~4周。
6.5.3 批次化节律生产,后备种猪转入母猪群频次不超过 1 次/季度。
7 非免疫净化
7.1 非免疫净化条件
当种猪场 PRRSV 核酸、抗体均为阴性或达到阳性稳定场状态并维持 1 年以上时,实施非免疫净化。
7.2 非免疫净化实施
7.2.1 全场不进行 PRRS 疫苗免疫,批次化节律生产,后备种猪入群频次不超过 2 次/年。
7.2.2 定期开展非免疫净化监测,监测方案按表 3,抽样数量见表 A.2;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状态评估,
评估标准按表 1。
表3 非免疫净化维持监测方案
7.3 非免疫净化维持
7.3.1 定期监测,检测发现 PRRS 抗体阳性或 PRRSV 核酸阳性猪只时,按第 6 章执行。
7.3.2 引入种猪和猪精来源于 PRRSV 核酸、抗体双阴性的种猪场。
8 档案记录
8.1 记录 PRRS 免疫、监测、诊疗、兽药使用、疫情报告、隔离、淘汰等防疫情况并建档保存。
8.2 记录引种、配种、选育、产仔、转群、生产性能、销售等生产情况并建档。
8.3 档案记录应可追溯,且保存 3 年以上。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抽样数量参考
在本底调查阶段,各群体抽样数量见表A.1。在净化维持阶段,各群体抽样数量见表A.2。
表A.1 本底调查阶段抽样数量参考表
表A.2 净化维持阶段抽样数量参考表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文)
[2]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疫控综〔2023〕49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