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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ZZB 1381—2025代替T/ZZB 1381—2019
儿童鞋面用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Waterborne polyurethane microfiber leatherette for the surface of child shoe
2025-06-12 发布 2025-07-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协会 发 布
T/ZZB 1381—2025
T/ZZB 138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ZZB 1381—2019《儿童鞋面用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与T/ZZB 1381—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 3,2019 版 3);
b) 更改了物理力学性能(见 5.3,2019 版 5.3);
c) 更改了安全要求(见 5.4,2019 版 5.4);
d) 更改了试样(见 6.1,2019 版 6.1);
e) 增加了抗粘连性试验方法(见 6.5.9);
f) 增加了耐褶皱性试验方法(见 6.5.10);
g) 增加了耐光色牢度试验方法(见 6.5.11);
h) 增加了耐有机溶剂色牢度试验方法(见 6.5.12);
i) 增加了颜色附着力试验方法(见 6.5.13);
j) 更改了重金属总量试验方法(见 6.6.3,2019 版 6.18);
k) 更改了表面活性剂(见 6.6.10,2019 版 6.25);
l) 更改了多环芳烃总量试验方法(见 6.6.11.2019 版 6.26);
m) 增加了含氯苯酚试验方法(见 6.6.12);
n) 增加了短链氯化石蜡试验方法(见 6.6.13);
o) 更改了附录 B 的内容(见附录 B,2019 版附录 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丽水市朝阳皮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浙江昶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浙江联侨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宝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发合成革有限公司、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行业协会、丽水市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实验学校、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浙江繁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黎昌城、王丁兴、桂伟、夏新鹏、宋志兵、向水成、陈勇、应跃跃、刘芬、陶妍莉、王文波、刘俏、程晴、吴雨晨、赖海平、毛慧聪、熊治海、李军庆、陈涛、卢倩倩、黄伟栋、马晨、潘金颉、陈泽潭、毛志坚、孙进琳、杨振东、孙霞、黄新霞、王友忠、王国强、孙杰。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组长:史婉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年首次发布为T/ZZB 1381—201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ZZB 1381—2025
儿童鞋面用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鞋面用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以海岛型超细纤维非织造布为底基,以水性聚氨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浸渍、固化、碱减量开纤、贴合及后整理等工艺制成的儿童鞋面用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 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2918 塑料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7074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有机溶剂色牢度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8948-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
GB/T 8949-2008 聚氨酯干法人造革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8885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 29784.2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GB 30585-2024 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GB/T 34443 人造革与合成革术语
GB/T 43016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 表面褶皱的测定和评价QB/T 2714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 272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 272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QB/T 4046-2010 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QB/T 4340 鞋类 化学试验方法 重金属总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QB/T 4671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 耐水解的测定
QB/T 4672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 耐黄变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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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909-2016 水性聚氨酯超细纤维合成革
QB/T 5157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 颜色迁移性的测定
QB/T 5158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 二甲基甲酰胺含量的测定
QB/T 5159 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 N-甲基吡咯烷酮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44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海岛型超细纤维 island-in-sea microfiber
通过复合纺丝技术,将两种不相容的聚合物以特定方式组合而成。其中一种聚合物作为分散相(“岛”组分),另一种作为连续相(“海”组分),形成类似“岛屿分布于海洋”的微观截面结构,通过溶解“海”组分后得到超细纤维。
3.2 水性聚氨酯树脂 waterborne polyurethane resin
以水为分散介质或溶剂的聚氨酯体系,通过将聚氨酯大分子链引入亲水性基团,使其能够在水中分散形成稳定的乳液或分散液。
4 基本要求
4. 1 设计研发
4.1.1 具备自主原创能力的产品设计开发团队。
4.1.2 具备完善的工艺参数数据库,根据客户需要进行产品配方和工艺设计。
4.2 原辅材料
4.2.1 海岛型超细纤维非织造布基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密度: ≥0.18 g/cm3;
——拉伸负荷: ≥450 N(纵向);≥400 N(横向);
——单位面积质量偏差 CV 值: ≤4.0%。
4.2.2 水性聚氨酯树脂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固体含量: ≥30 %;
——100%模量:15 Mpa~80 Mpa;
——断裂伸长率:≥300%。
4.3 工艺装备
清洁化生产,采用水性聚氨酯含浸非织造布底基和涂覆贝斯的工艺生产。涂覆的水性聚氨酯采用发泡设备和发泡涂层工艺。
4.4 检验检测
4.4.1 应对非织造底基进行外观、克重、厚度、密度、拉伸负荷、断裂伸长率、撕裂负荷等关键性指标项目的检测。
4.4.2 应对生产过程中的涂层厚度、宽度、长度、外观等关键性指标项目进行检测。
4.4.3 应对成品外观、宽度、厚度、拉伸负荷、撕裂负荷、剥离负荷、耐摩擦色牢度、耐黄变性等关键性指标项目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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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 1 规格
5.1.1 偏差厚度及极限
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厚度和极限偏差
单位为毫米
5.1.2 卷长
产品每卷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不允许负偏差。
5.1.3 幅宽
产品幅宽≥1370 mm,不允许负偏差。
5.1.4 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
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
5.2 外观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外观要求
5.3 物理力学性能 应符合表 4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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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物理力学性能
5.4 安全要求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表 5 规定。
表5 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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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续)
6 试验方法
6.1 试样
沿产品纵向裁取 1.0 m 作为试验样品,样品横向两端各去除宽 50 mm 后制备试样,试样尺寸和数量见表 6。
表6 试样尺寸和数量
6.2 试验状态调整和标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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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试样应按 GB/T 2918 的规定进行,在温度(23 ± 2) ℃、相对湿度(50 ± 10)%的标准环境下进行状态调节,时间不应少于 4 h,并在此环境下进行试验。
6.3 规格
6.3.1 厚度
按 GB/T 8949—2008 中 5.3 的规定进行试验。
6.3.2 幅宽
按 GB/T 8949—2008 中 5.4 的规定进行试验
6.3.3 长度
按 GB/T 8949—2008 中 5.5 的规定进行试验
6.4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和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6.5 物理力学性能
6.5.1 拉伸负荷和断裂伸长率
按 QB/T 4909—2016 中 5.5 的规定进行试验。
6.5.2 撕裂负荷
按 GB/T 8949—2008 中 5.8 的规定进行试验。
6.5.3 剥离负荷
按 GB/T 8949—2008 中 5.9 的规定进行试验。
6.5.4 耐折牢度
按 QB/T 2714 的规定进行试验。
6.5.5 表面颜色牢度
按 GB/T 3920 的规定进行试验。
6.5.6 耐水解性
按 QB/T 4671 中 B 法的规定进行。
6.5.7 耐黄变性
按 QB/T 4672 中方法 B 的规定进行,其中的照射时间为 6 h。
6.5.8 耐磨性
按 QB/T 2726 的规定进行试验,荷重为 1 kg,选用 H-18 磨头,旋转次数 500 转。
6.5.9 抗粘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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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GB/T 8948—2008 中 5.19 的规定进行试验。
试验结果按照下面方法评定:
——5 级:能轻轻剥开;
——4 级:稍用力剥开;
——3 级:用一定的力才能剥开,表面未破坏;
——2 级:在重力下剥离,并出现不完整剥离;
——1 级:不能剥离。
取 2 组试样的较差结果为试验结果。
6.5.10 耐褶皱性
按 GB/T 43016 的规定进行测定。
6.5.11 耐光色牢度
按 QB/T 2727 的规定进行试验。
6.5.12 耐有机溶剂色牢度
按 GB/T 7074 的规定进行,有机溶剂为酒精。
6.5.13 颜色附着力
将试样拉伸至 450mm±10mm 后,用手轻搓伸长部位,观察是否掉色。
6.5.14 表面颜色迁移性
按照 QB/T 5157 中 A 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6.6 安全要求
6.6.1 pH 值
按 GB/T 7573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2 甲醛
按 GB/T 2912.1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3 重金属总量
按 QB/T 4340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4 有害染料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测定按 GB/T 17592 执行,其中 4-氨基偶氮苯按 GB/T 23344 执行;致癌染料的测定按 GB/T 20382 执行;致敏染料的测定按 GB/T 20383 执行;其他有害染料的测定按 GB/T 23345 执行。
6.6.5 邻苯二甲酸酯
按 GB 30585—2024 中 6.12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6 挥发性有机物总量
T/ZZB 1381—2025
按 GB/T 24281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7 异常气味
按 GB/T 18885 中的附录 G 进行试验。
6.6.8 富马酸二甲酯
按 GB/T 26702 规定进行试验。
6.6.9 残留溶剂
N,N-二甲基甲酰胺(DMF)按 QB/T 5158 的规定进行试验。N-甲基吡咯烷酮(NMP)按 QB/T 5159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10 烷基酚类
按 QB/T 4046—2010 中 5.13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11 多环芳烃总量
按 GB/T 29784.2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12 含氯苯酚
按 GB 30585—2024 中 6.10 的规定进行试验。
6.6.13 短链氯化石蜡
按 GB 30585—2024 中 6.13 的规定进行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7.2.1 条件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识(或检验标识)方可出厂。
7.2.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 1、表 2、表 3 和表 4 中的 1~4 项(拉伸负荷、断裂伸长率、撕裂负荷、剥离负荷)。
7.2.3 组批与抽样
7.2.3.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原料、同一类别、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工艺连续生产的产品为1 批,每批不超过 500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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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 规格和外观抽样
规格和外观的检验抽样按 GB/T 2828.1 规定的正常检验一次的抽样方案,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Ⅰ, 接收质量限(AQL)6.5,见表 7,每卷为一个样本单位。
表7 抽样表
单位为卷
7.2.3.3 物理力学性能抽样
应从规格、外观检验合格的样本中任取一卷进行产品物理力学性能(表 4 中的 1~4 项)的检验。
7.2.4 判定规则
7.2.4.1 样本单位和项目判定
规格(厚度、宽度、每卷长度、每卷段数和最小段长)、外观以卷为样本单位,分别按表 1 ~表 3 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若符合 7.2.3.2 的规定,则判规格、外观合格;若不符合 7.2.3.2 的规定,则判规格、外观不合格。
物理力学性能(表 4 中的 1~4 项),若有不合格项,应重新从原批中抽取双倍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其合格。
7.2.4.2 合格批次的判定
检验结果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7.3.1 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停产 6 个月及以上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较大差异时。
7.3.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 5 章的全部项目。
7.3.3 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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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 1 卷进行型式检验。
7.3.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卷产品包装物应有下列标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类别及本标准号;
c) 产品规格(厚度、长度、宽度) 、颜色、花纹等;
d)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 检验员代号和合格证;
f) 防压、防潮等标志。
8.2 包装
产品采用卷芯卷取,并用塑料薄膜或编织袋包装。
8.3 运输
产品运输中要轻装轻放,不能重压,勿日晒雨淋,勿接触易污染﹑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并保持包装完整。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空气流通的库房,应防潮、防挤压、防霉、远离热源、远离易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
9 质量承诺
9.1 产品严格按照本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制造商自发运之日起 1 个月内或客户收货之日起七天内,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制造商无偿为客户提供退换服务
9.2 每批货物装货时随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9.3 自产品售出之日起三年内,若因客户操作不当或其他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制造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协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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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 录 A
(规范性)
有害染料物质清单
A.1 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见表A.1。
表A.1 芳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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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致癌染料见表A.2。
表A.2 致癌染料
A.3 致敏染料见表A.3。
表A.3 致敏染料
A.4 其他禁用染料见表 A.4。
表A.4 其他禁用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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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 录 B
(规范性)
邻苯二甲酸酯物质清单
邻苯二甲酸酯物质清单见表B.1。
表B.1 邻苯二甲酸酯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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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 录 C
(规范性)
多环芳烃(PAHs)物质清单
多环芳烃(PAHs)物质清单见表C.1。
表C.1 多环芳烃(PAHs)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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