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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3-01-16 15:07:3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docx
99200b84eaac6516afa6d21105feb6c6.docx (23.80 KB)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docx
08b110330344143048c52ced145f914d.docx (24.83 KB)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docx
7fba38fb83a9e3006d5098f07781cf2d.docx (22.17 KB)
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docx
d031062fa34b5e7bf789aeccb4cd2d1c.docx (22.88 KB)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docx
531eb94cf35463f94bdb8f1401a91ae5.docx (21.05 KB)
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docx
444cc6334f3c9478104b7f429fa6556e.docx (23.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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