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第1号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29日
《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 第1号修改单
一、第7.1.2条修改为:
“7.1.2 保存期:储存于普通血袋时保存期24h。储存于血小板专用血袋时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血袋说明书执行。
当密闭系统变为开放系统,保存期6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当数个浓缩血小板汇集到同一个血袋成混合浓缩血小板,须保持可追溯性,开放系统汇集后保存期6h,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密闭系统汇集后储存于血小板专用血袋,保存期5d(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血袋说明书执行),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
当无专用血小板保存设备进行持续轻缓振摇时,保存期24h,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二、第10.1.2条修改为:
“10.1.2保存期:全血和红细胞应在采集后14d内辐照,辐照后保存期14d,且不超过原保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