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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2023-01-16 11:14:46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按照《“十三五”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要求,强化评估对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我委制定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联系人:刘晶晶

  联系电话:(010)62030885、62030806(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均等化工作评估方案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要求,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强化流入地在提供和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水平,发挥评估对工作导向和促进作用,推动流动人口公平可及、系统连续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各省(区、市)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重点联系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评估。省级及以下可参照国家评估方案对下一级流入人口较多的辖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评估。

(二)评估内容和权重。

重点是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落实情况,包括投入、过程和结果三部分。

  1.投入。评估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制度建设、经费投入保障、人力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反映流动人口获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公平性。

  2.过程。评估各地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情况,反映流动人口获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可及性。其中,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流动人口服务对象界定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一致。

  3.结果。评估流动人口健康管理的效果、健康素养、满意度等情况,反映流动人口利用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效果。

(三)权重设置和指标分类。

投入、过程和结果三部分权重分别为40%、35%和25%(评估指标体系具体见附件)。

  根据当前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开展情况,将指标分为约束性或预期性、近期或长期指标。约束性指标有相应的评估要求;预期性指标为倡导性指标,可作为加分项目。近期指标为“十三五”期末需要完成和评估的指标;长期指标是指相应任务“十三五”期间不做硬性要求,随工作的推进,到2030年应落实的任务。

  二、评估方式

(一)自评与评估。

各地按照评估指标组织自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重点联系城市的评估,并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对地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现场评估(复核)。

  省、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国家评估方案,分级组织对下一级流入人口较多的辖区单位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立。

(二)抽查现场评估范围。

国家对省级的年度抽查复核覆盖不少于5%的省(区、市)(2-3个)及5%的重点联系城市(5-6个)。

(三)实施步骤。

1.

原则上,每年的评估内容都有侧重,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工作需要选定年度重点评估内容。

2.

各省和重点联系城市每年按要求提交自评估报告。

3.

每年抽取现场评估点,组建评估队伍,组织评估前培训。

4.

现场评估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进行。

  现场评估前通知被评估地区和机构准备相关文件、报告等材料。现场听取被评估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进展汇报,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据评估标准对各评估指标进行评分。

(四)分析和总结。

现场评估结束后,汇总、分析评估数据,形成评估报告,反馈评估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重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评估工作,将其纳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部门内部和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健全多部门(单位、机构)参与的评估机制。

(二)做好评估结果应用。

各地要实行评估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评估结果,并向被评估地区或机构通报评估结果。国家卫生计生委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通报国家级评估结果。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切实发挥评估对工作的导向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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