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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的公告

2023-01-13 12:19:03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我委行政许可网上预受理预审查系统于2016年3月31日起上线试运行,同时启用新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网上预受理预审查系统

  (一)行政许可网上预受理预审查系统可以预受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申请人可以选择网上预受理预审查系统,也可以按照原流程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网上预受理预审查系统办理流程:

  1. 申请人通过网上预受理预审查系统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并提交全部电子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 我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预受理预审查系统告知审核意见。

  3. 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应当通过预受理预审查系统继续提交。补充材料可以多次提交,直到符合要求。

  4.电子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网上预受理预审查系统打印申请材料,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并携带检验报告、其他证明文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等申请材料原件到我委政务大厅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为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请人应当保证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且内容真实。

  5. 我委政务大厅签收纸质申请材料时当场受理,签发受理单。

  二、新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16年3月31日起启用新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不再使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部令第38号)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新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一式四联,一联当场送交申请人,一联由技术审评机构留底,一联由负责审批司局留存,一联供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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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卫申字〔201〕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个工作日。

  申请人: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理人: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批准文件发放方式:

  受理机构:

  特此告知。

  年月日

  第一联 存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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