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和废水中铅-210 的分析和测量。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安徽省辐射环境
监督站、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连云港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
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2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