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员辐射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的验收工作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和后续工作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2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退役项目终态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和后续工作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技术利用新、改、扩建和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