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2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放射性测井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中子发生器的使用、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放射性测井活动中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地质勘探相关放射性测井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