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
本标准验证单位: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佛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广西大学。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进样体积为10 μ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5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8 mg/m3、0.12 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004 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16 mg/m3、0.024 mg/m3。
详见附录A。
警告:实验中使用的试剂具有挥发性、腐蚀性和毒性,试剂配制过程应在通风橱内操作,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