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共19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0.1 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50 ml 时,19 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0.02 mg/kg~5 mg/kg,测定下限为0.08 mg/kg~20 mg/kg,详见附录A。
警告:砷、铍和铊等标准溶液为剧毒物质;实验中使用的高氯酸、硝酸具有强氧化性和腐蚀性,盐酸、氢氟酸具有强挥发性和强腐蚀性;溶液配制及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直接接触皮肤和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