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应遵循本标准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名词术语另行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0 月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