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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523-2024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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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环保标准
  • 更新日期: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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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药   排放   水污染   GB   21523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13.060.30
CCS Z 60
GB 21523—2024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esticide industry
2024⁃10⁃26 发布2024⁃12⁃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代替GB 21523—2008
GB 21523—2024
目  次
前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12
7 实施与监督············································································································12
附录A( 资料性) 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13
附录B( 规范性) 常见农药生产品种对应的特征污染物·······················································14

GB 21523—202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农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农
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
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修订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适用范围由杂环类农药工
业扩大为所有农药工业,相应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规定,并增加了与排污许可管理相衔接的监测、评价规定。
新建企业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 年12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21523—2008)中的相关规定,《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同时废
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有
限公司、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 年10 月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 21523—2024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
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6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1
GB 21523—2024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7 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6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4 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76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14 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8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HJ 1067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69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
HJ 10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147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2
GB 21523—2024
HJ 1189 水质 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214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HJ 122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 pesticide
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
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2
农药工业 pesticide industry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农药制造工业(C263),包括化学农药制造(C2631)和生物化学农药及
微生物农药制造(C2632)。农药制造过程包括农药中间体制造、原药制造、制剂加工与复配。常见农药
中间体品种见附录A。
3.3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4
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pesticide industry
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农药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以及
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药工业或农药工业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
GB 21523—2024
3.9
有机磷类农药 organophosphorus pesticides
含有磷有机衍生物(主要为磷酸酯类或硫代磷酸酯类)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草甘膦、辛硫磷、毒死
蜱、丙溴磷、乐果、马拉硫磷、二嗪磷、草铵膦、乙酰甲胺磷、三唑磷、异稻瘟净、稻丰散、敌敌畏、敌百虫、
氧乐果等。
3.10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pyrethroid pesticides
仿效天然除虫菊化学结构的合成农药,包括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氟氰菊
酯、氟氯氰菊酯、联苯菊酯、烯丙菊酯、胺菊酯、丙炔菊酯、氯菊酯、苯醚菊酯等。
3.11
有机硫类农药 organosulfur pesticides
含有硫有机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代森系列、沙蚕毒素系列、福美类等。
3.12
三酮类农药 triketone pesticides
含有三酮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硝磺草酮、硝草酮、双环硝草酮等。
3.13
苯氧羧酸类农药 phenoxy acid pesticides
含有苯氧羧酸化学结构的农药。主要包括两个系列:一是以2,4⁃二氯酚为本体的系列,如2,4⁃二
氯苯氧乙酸(2,4⁃滴)、2,4⁃二氯苯氧丙酸(2,4⁃滴P)、2,4⁃二氯苯氧丁酸(2,4⁃滴B);二是以邻甲酚为本
体的系列,如2 甲4 氯酸(MCPA)、2 甲4 氯丙酸(MCPP)、2 甲4 氯丁酸(MCPB)。
3.14
磺酰脲类农药 sulfonylurea pesticides
含有芳香基、磺酰脲桥和杂环三部分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苄嘧磺隆、氯磺隆、苯磺隆、甲磺隆、氯
嘧磺隆、烟嘧磺隆、吡嘧磺隆、胺苯磺隆、醚苯磺隆、噻吩磺隆、甲嘧磺隆、醚磺隆、单嘧磺隆和乙氧磺
隆等。
3.15
酰胺类农药 amide pesticides
含有氯乙酰胺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丙草胺、异丙草胺及异丙甲草胺等。
3.16
有机氯类农药 organochlorine pesticides
含有有机氯元素的农药,包括百菌清等。
3.17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carbamate pesticides
含有氨基甲酸酯衍生物化学结构的农药。包括如下系列:萘基氨基甲酸酯类,如甲萘威;苯基氨基
甲酸酯类,如异丙威;氨基甲酸肟酯类,如涕灭威;杂环甲基氨基甲酸酯类,如克百威等。
3.18
生物类农药 biological pesticides
作为农药用途的生物活体及其生理活性物质。包括生物化学农药(信息素、激素、天然植物生长调
节剂和天然昆虫生长调节剂、酶)、微生物农药(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等)、农用抗生素、植物源农
药(有效成分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天敌生物(商业化的具有防治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微生物农药除
外)等。
3.19
杂环类农药 heterocyclic pesticides
分子结构中含有杂环,且不属于3.9—3.18 中所列类别的农药。包括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
4
GB 21523—2024
枯、莠去津、氟虫腈等。
3.20
综合毒性 whole effluent toxicity
根据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测试评估表征的水的毒性,即通过淡水、海水和混合区的标准化微生
物、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的测试评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21
稀释倍数 dilution ratio
原水样占稀释后水样总体积分数的倒数,一般用D 来表示。例如,水样未稀释,则稀释倍数D=1;
取250 mL 水样稀释至1 000 mL(即体积分数为25%),则稀释倍数D=4。
3.22
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 lowest ineffective dilution;LID
测试中不产生测试效应的最低稀释倍数,本标准指不少于90% 的斑马鱼卵存活时水样的最低稀
释倍数。
3.23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3.2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
水(含生产工艺污水、污染雨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排水等)。
3.2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 年12 月1 日起,执行表1 和表2 规定的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除外)
序号
1
2
3
4
5
6
7
污染物项目
pH 值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有机碳(TOC)
氨氮
适用范围
所有排污单位
所有排污单位
所有排污单位
所有排污单位
生物类农药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
所有排污单位
所有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6.0~9.0
30
50
20
80
100
40
15
间接排放(1)
64
400
350
500
200
45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7)
企业污水
总排放口
5
GB 21523—2024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续)
单位:mg/L(pH 值、色度、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除外)
序号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注: (1) 新建含原药生产的企业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含原药生产的企业自
2026 年12 月1 日起,废水经评估允许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除全盐量指标执行本表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外,其他指标应达到本表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新建其他农药生产企业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现有其他农
药生产企业自2026 年12 月1 日起,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本表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当企业污水排向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第1-27 项指标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商确定间
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指标执行本表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当企业污水排向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第1-10 项指标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商确定间接排
放限值,未协商的指标及第11-27 项指标执行本表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总氮
总磷
全盐量
氟化物
硫化物
总铜
总锌
总锰
挥发酚
总氰化物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以Cl 计)
甲醛
氯苯
硝基苯类(总量)
苯胺类(总量)
吡啶

甲苯
二甲苯(总量)
乙苯
农药活性成分污染物
斑马鱼卵急性毒性
(稀释倍数)(6)
适用范围
所有排污单位
所有排污单位
含原药或中间体生产的排污
单位
相关排污单位(5)
含原药生产的排污单位及
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35
1
10 000(2)
10
1.0
0.5
2.0
2.0
0.5
0.5
1.0
1.0
0.2
2.0
1.0
2.0
0.1
0.1
0.4
0.4
表2 所列农药活性成分
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6
间接排放(1)
70
8
3 000(3)/
6 000(4)
20
1.0
2.0
5.0
5.0
1.0
0.5
8.0
5.0
1.0
5.0
5.0
4.0
0.5
0.5
1.0
1.0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7)
6
GB 21523—2024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续)
单位:mg/L(pH 值、色度、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除外)
序号
    无论企业直接排放还是间接排放,第28 项“农药活性成分污染物”均执行“表2 所列农药活性成分污染物排放
限值”要求。
   (2) 适用于向河湖等地表水体排放的情形(不适用于排入海洋及入海河口)。
   (3) 适用于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
   (4) 适用于向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情形。
   (5) 相关排污单位应根据附录B 执行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对于未列入附录B 的农药品种,应根据
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体和代谢产物等,从第11-28 项指标中筛选需要控制的污染
物项目及排放限值,筛选的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具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或同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确认。
   (6) 综合毒性表征指标,以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来表示,在26 ℃±1 ℃的条件下培养48 h,不少于90% 的斑马鱼
卵存活时水样的最低稀释倍数。
   (7) 莠去津的排放监控位置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污染物项目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7)
表2 农药活性成分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序号
1
2
3
4
污染物项目
乐果
马拉硫磷
百草枯
莠去津
排放限值
0.1
0.25
0.03
3.0
4.2 新建企业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 年12 月1 日起,执行表3 规定的单位产品基
准排水量。
表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3/t 原药
序号
1
2
3
农药类别
有机磷类农药
产品
草甘膦
草铵膦
辛硫磷
甘氨酸法—亚磷酸二甲酯合成+草
甘膦合成
IDA 法⁃二乙醇胺氧化还原法双甘膦
工艺+草甘膦合成
IDA 法⁃亚氨基二乙腈碱解双甘膦工
艺+草甘膦合成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2)
25
15
50
30
20
7
GB 21523—2024
表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续)
单位:m3/t 原药
序号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农药类别
有机磷类农药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有机硫类农药
三酮类农药
苯氧羧酸类农药
磺酰脲类农药
酰胺类农药
有机氯类农药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生物类农药
产品
毒死蜱
敌敌畏
丙溴磷
敌百虫
氧乐果
乐果
马拉硫磷
乙酰甲胺磷
三唑磷
异稻瘟净
稻丰散
二嗪磷
氯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
烯丙菊酯
氰戊菊酯
甲氰菊酯
代森类
沙蚕毒素类
硝磺草酮
苯氧羧酸类
磺酰脲类(半合成)
酰胺类
百菌清
灭多威
克百威
异丙威、仲丁威及其他氨基甲酸酯类
阿维菌素
赤霉酸
井冈霉素
苏云金杆菌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2)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0
35
40
40
40
15
20
40
35
35
30
5
15
10
5
700
400
400
100
8
GB 21523—2024
表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续)
单位:m3/t 原药
序号
35
36
37
38
39
40
注: (1) 本表中基准排水量对应的生产过程指从基础原料开始生产农药产品,而非从中间体开始生产,磺酰脲类
农药除外。
  (2) 涉及多个产品生产的,按各产品基准排水量与其实际产量占总产量比例的乘积之和计算总基准排水量。
农药类别
杂环类农药
产品
氟虫腈
百草枯
吡虫啉
三唑酮
多菌灵
莠去津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2)
100
20
50
30
60
30
4.3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
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
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超标判定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
个工作日。当企业采用间歇式生产方式,且一个生产周期超过1 d 时,按一个生产周期进行统计。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C基=
Q总
ΣYi Qi基
× C实…………………………( 1 )
式中:
C 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 总——实测排水总量,m3;
Yi ——第i 种产品产量,t 原药;
Qi 基——第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原药;
C 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 总与ΣYi 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HJ 987 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重点排污单位总氮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月一次、全盐量自行监测
频次至少为每季度一次、综合毒性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半年一次,其他排污单位全盐量、综合毒性自
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年一次。
5.2 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及HJ 987 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使用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的具体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
运行。
9
GB 21523—2024
5.3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企业
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
5.4 对执行4.1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5.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
物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pH 值
色度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总有机碳
(TOC)
氨氮
总氮
总磷
全盐量
氟化物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电极法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1147
HJ 1182
GB/T 11901
HJ 505
HJ 828
HJ/T 70
HJ/T 132
HJ 501
HJ 195
HJ 535
HJ 536
HJ 537
HJ 665
HJ 666
HJ 199
HJ 636
HJ 667
HJ 668
GB/T 11893
HJ 670
HJ 671
HJ/T 51
GB/T 7484
HJ 487
HJ 488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0
GB 21523—202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硫化物
总铜
总锌
总锰
挥发酚
总氰化物
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甲醛
氯苯
硝基苯类
苯胺类
吡啶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226
HJ/T 60
HJ 200
HJ 824
GB/T 7475
HJ 485
HJ 486
HJ 700
HJ 776
GB/T 7475
HJ 700
HJ 776
GB/T 11906
GB/T 11911
HJ 700
HJ 776
HJ 502
HJ 503
HJ 825
HJ 484
HJ 659
HJ 823
HJ 1214
HJ 601
HJ 621
HJ 639
HJ 810
HJ 648
HJ 716
GB/T 11889
HJ 1072
表4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续)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1
GB 21523—2024
24
25
26
27
28
苯、甲苯、
二甲苯、乙苯
乐果、马拉硫磷
百草枯
莠去津
斑马鱼卵
急性毒性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28 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水质 阿特拉津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
HJ 1067
HJ 639
HJ 686
HJ 810
GB/T 13192
HJ 1189
HJ 914
HJ 587
HJ 754
HJ 1069
表4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续)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
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6.3 污染雨水应当收集,与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混合处理达到本标准后从企业污水总排放口排放,不得
从雨水排放口排放。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
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措施的依据。
7.3 在发现企业用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
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7.4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显示屏,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
理办法》向社会公布水污染物排放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5 对执行4.1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间接排放限值,排污单位应将具备法律效力的协商合同和
协商的排放限值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
还应将该限值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作为监督管理依据。本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要求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本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12
GB 21523—2024
附 录 A
(资料性)
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
表A.1 常见农药生产对应的中间体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农药类别
有机磷类
农药
拟除虫菊酯类
农药
苯氧羧酸类
农药
磺酰脲类
农药
酰胺类
农药
有机氯类
农药
氨基甲酸酯类
农药
杂环类
农药
主要产品
草甘膦、敌百虫
草甘膦
辛硫磷、毒死蜱
毒死蜱、甲基毒死蜱
草铵膦
拟除虫菊酯类产品
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
2,4⁃D
麦草畏
苄嘧磺隆、烟嘧磺隆、吡嘧磺隆
烟嘧磺隆
苯磺隆、甲磺隆、氯磺隆
乙草胺、异丙甲草胺、异丙草胺
甲草胺、丁草胺、丙草胺
百菌清
克百威、异丙威、仲丁威
吡虫啉
三唑酮
莠去津
多菌灵
中间体名称
亚磷酸二甲酯
N⁃(膦酰基甲基)亚氨基二乙酸(双甘膦)
O,O⁃二乙基硫代磷酰氯(乙基氯化物)
3,5,6⁃三氯吡啶⁃2⁃醇钠盐(三氯吡啶醇钠)
甲基亚磷酸二乙酯
3,3⁃二甲基⁃4⁃戊烯酸甲酯(贲亭酸甲酯)
间苯氧基苯甲醛(醚醛)
2,4⁃二氯苯酚
2,5⁃二氯苯酚
2⁃氨基⁃4,6⁃二甲氧基嘧啶(嘧啶胺)
N,N⁃二甲基⁃2⁃氨基磺酰基⁃3⁃吡啶 甲酰胺(烟嘧
磺胺)
2⁃氨基⁃4⁃甲氧基⁃6⁃甲基⁃1,3,5⁃三嗪
2⁃甲基⁃6⁃二乙基苯胺(MEA)
2⁃6⁃二乙基苯胺(DEA)
1,3⁃苯二甲腈(间苯二甲腈)
甲基异氰酸酯
2⁃氯⁃5⁃氯甲基吡啶、N⁃硝基亚氨基咪唑烷
(咪唑烷)
1,2,4⁃三氮唑
2,4,6⁃三氯⁃1,3,5⁃三嗪(三聚氯氰)
1,2⁃苯二胺(邻苯二胺)
13
GB 21523—2024
附 录 B
(规范性)
常见农药生产品种对应的特征污染物
表B.1 常见农药生产品种对应的特征污染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有机磷类
农药
拟除虫菊酯类
农药
有机硫类
农药
三酮类
农药
苯氧羧酸类
农药
磺酰脲类
农药
酰胺类
农药
有机氯类
农药
草甘膦(含双甘膦)
辛硫磷
毒死蜱
丙溴磷
乐果
马拉硫磷
二嗪磷
草铵膦
乙酰甲胺磷
三唑磷
异稻瘟净
稻丰散
敌敌畏
敌百虫
氧乐果
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烯
丙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
酯等
代森类
沙蚕毒素系列
硝磺草酮
2,4⁃滴系列
2 甲4 氯系列
甲磺隆、氯磺隆、苄嘧磺
隆、氯嘧磺隆等
甲草胺、乙草胺、丁草胺等
百菌清
AOX、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硫化物、总氰化物、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挥发酚、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乐果、硫化物、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马拉硫磷、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总氰化物、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总氰化物、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硫化物、挥发酚、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硫化物、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总氰化物、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总锰、总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总氰化物、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总氰化物、AOX、硝基苯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挥发酚、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挥发酚、AOX、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甲醛、苯胺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总氰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序号农药类别产品特征污染物
14
GB 21523—2024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氨基甲酸酯类
农药
生物类
农药
杂环类
农药
制剂或分装
灭多威
克百威
异丙威、仲丁威及其他
阿维菌素
赤霉酸
井冈霉素
苏云金杆菌
氟虫腈
百草枯
吡虫啉
三唑酮
多菌灵
莠去津
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氟化物、总氰化物、AOX、甲醛、苯胺类、氯苯、苯、甲苯、
二甲苯、乙苯
百草枯、总氰化物、吡啶、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胺类、硝基苯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莠去津、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对应的原药活性成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总铜(铜制
剂生产)
表B.1 常见农药生产品种对应的特征污染物 (续)
序号农药类别产品特征污染物
———————————
15
下载地址
GB 21523-2024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