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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386-2024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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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环保标准
  • 更新日期: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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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排污   指南   设置   监督管理   HJ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386—2024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Setting up of 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4⁃12⁃24 发布2025⁃01⁃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 布
HJ 1386—2024
目  次
前言··························································································································Ⅱ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1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1
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2
7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8
8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9
9 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置·····························································································1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提纲····················································1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编制提纲··············································14

HJ 1386—2024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办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论证、审查、决定及标识牌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
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4 年12 月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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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论证、审查、决定及标识牌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
料,也适用于指导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登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中被新文件
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HJ 1235 入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
HJ 1308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
HJ 13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HJ 1310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2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
HJ 1313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 号)
3 术语和定义
HJ 13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总体要求
4.1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4.2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登记材料和决定书等应涵盖所有责任主体信
息。数字化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登记材料和审批相关材料与书面形式的材料同等有效。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1 实行审批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填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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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设置申请书应包括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是否共用排污口,拟申请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
量,申请理由,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污水排放路径等内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
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区分各自责任,逐一明确拟申请的入
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5.2 实行登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填报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应包括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设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
向、是否共用排污口等内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逐一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基本
信息。
5.3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说明、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样式及填写说明,可通过“全国入河
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下载。
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6.1 一般要求
6.1.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论证范围确定、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产
排污分析、水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设计、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
口设置合理性分析、论证结论与建议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录A,设置论证流
程详见图1。
6.1.2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内容包括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产排污分析、
水生态环境现状简要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设计、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简要分析、拟采取的减免不
利影响措施等。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编制提纲详见附录B。
6.1.3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包含符
合本标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论证内容的,可直接引用并注明出处。
6.1.4 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拟改设或者扩大的,原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作为参考附件提交,
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报告中与原有论证报告相比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可直接引用并注
明出处。
6.1.5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可联合或者委托其中一个责任主体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
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申请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由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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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流程
6.2 论证范围确定
6.2.1 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以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
体(水域)、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体(水域)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监测评价断面所在水域。涉及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
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以及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论证范围扩展到上述区域相关水域。
6.2.2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的,其论证范围延伸到下游临近已明确功能的水体
(水域),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可按照水体实际使用功能或参考其下游临近的水体(水域)水质目标确定。
6.2.3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季节性干涸水域的,水域干涸期的论证范围延伸到下游临近未干涸且已明确
功能的水体(水域)。
6.2.4 对水生态的影响论证宜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论证范围应涵盖入河排污
口设置直接占用的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产生间接生态影响的区域。
6.2.5 涉及水环境风险的,论证范围应涵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体(水域),具体范围可参照
HJ 2.3,根据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事故后果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范围等综合确定。
6.2.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功能
区、考核断面、水环境及水生态保护区域等。
6.3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应说明责任主体名称、单位性质、地址,与排污行为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多个排污单位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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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分别说明每个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
6.4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产排污分析
说明与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相关的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行等情况。建设项目有变动(改
建、扩建等)的,应说明变动情况,重点分析改建、扩建工程对废污水产排的相应影响及其变化情况。
其中:
a) 对于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规模、水平衡和产排污环节等情
况。水平衡环节应当绘制水平衡图(季节性、间歇性生产导致水平衡差异大的,应分别绘制相
应时段水平衡图)。产排污环节重点分析废污水产生环节的产生量、污水类型、重点污染物及
特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处理方式与回(复)用量,以及排放进入末端污水处理工程的污水量、
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等,绘制包含产排污环节的废污水排放流程图。应调查
企业是否排放放射性物质,并说明相关情况。
b) 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说明园区规划及批复情况、园区规划环评
及审查情况、已入园企业环评及批复情况、污水处理工艺、管网布设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
况,同时分别说明园区内纳管企业基本信息、所属行业及排水情况。
c)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说明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处理
工艺、管网布设等情况。对于同时接纳工业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说明纳管企业基本信息、
所属行业及排水情况。
6.5 水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分析
6.5.1 现状调查范围。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论证范围开展现状调查。
6.5.2 水环境状况调查。调查水环境保护功能目标、水环境保护质量目标、水环境状况及变化特征、水
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等。重点分析与入河排污口排放的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指标相关的水环境
状况及变化特征。入河排污口排放有毒有害和重金属污染物的,宜开展水体(水域)的底泥污染调查。
具体要求如下:
a) 优先采用国家统一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评价指标与方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
(试行)》。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开展补充监测。
b) 通常选择近3~5 年常规水质监测系列资料,按逐年、月及丰、平、枯水期分别进行评价分析,
并结合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对排放的重点污染物指标、行业特征污染物指标,与受纳水体超
标的污染物指标等进行对比分析。
c) 入河排污口设置涉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以及湿地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
区域时,应对上述区域水环境状况开展调查。
d) 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应区分丰、平、枯水期分别进行。宜通过文献或现场调查的方式,获取受
纳水体的流量、流速、河宽、河深、水力坡度等参数。对于受纳水体为水库的,应调查其主要特
征水位及调度运行方式;对于受纳水体为湖泊的,应调查其生态水位、水域面积等湖泊特征参
数;对于受纳水体为受水工程调控的河流,应调查上游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及水库调度运行
方式等。
6.5.3 水生态状况调查。调查水生态基本情况、水生生物及其多样性、生态流量满足程度、生态敏感因
素、重要水生态保护目标分布及基本情况、主要水生态问题等。其中:
a) 宜通过文献调查方式,对受纳水体或敏感区域内的重要湿地生态系统、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
鱼类资源等开展调查。
b) 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的,还应调查其水华情况、水生植被覆盖度、浮游动物群落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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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开展补充调查。
6.5.4 水环境放射性状况调查。调查是否涉及排放放射性物质,如涉及,应开展论证范围内辐射环境
水体的本底(现状)调查,并调查区域内已存在的核设施情况。
6.5.4.1 调查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及其沉积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核素应涵盖建设项目正常
运行时排放的核素类别。根据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给出核设施厂址区域的辐射环境现状。
6.5.4.2 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设置入河排污口,应调查论证范围内的水体(水域)放射
性水平基本情况、下游取水用水情况等。其中:
a) 通过调查和实测的方式,获取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中典型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水平。
b) 获取论证范围内入河排污口下游水体(水域)使用情况。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应说明其
取水口与入河排污口的距离及相对位置、饮用水供应量和饮用居民数量。涉及农田灌溉用水
的,应说明灌溉面积和水量、灌溉方式、灌溉作物的品种及产量等。
6.5.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调查。调查论证范围所属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以及相应的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要求、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和水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6.6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设计
6.6.1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排污情况两个部分。宜设计2~3 个备选方
案,结合6.7 的分析,比选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并说明理由。
6.6.2 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中,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类型(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
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设置类型(新设、改设或扩大)、设置地点(所在行
政区域、排入水体名称、经纬度等)、排放方式(连续排放、间歇排放)、入河方式(明渠、管道、泵站、涵闸、
箱涵等)、是否多排放源共用、入河排污口建成时间或拟启用时间、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
纳水体的入河排污线路及具体工程方案等。改设或者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同时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
置基本情况。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位置及入河排污线路示意图,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明确排污
单位、入河排污口和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的分布,以箭头标明排污走向。
6.6.3 在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中,应详细说明污水来源,应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多排污单位共用
同一入河排污口的,说明每个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入河污水排放量与排放规律,拟申请的重点
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有应特别关注的特征污染物排放等。
6.6.4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确定方法。
6.6.4.1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根据责任主体应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如无适用的
排放标准(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则根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
6.6.4.2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根据各责任主体应执
行的排放标准按其污水排放量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加权平均值计算方法可参照HJ 978 中的公式(1)。
6.6.5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方法。
6.6.5.1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年排放量和特殊时段(如枯水期等)日排放量。年排放量
是指入河排污口连续12 个月(按自然年核定)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特殊时段日排放量指入河排
污口特殊时段排放的污染物日最大排放量。
6.6.5.2 根据6.5 开展的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各类评价均未出现超标情况时,
对应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
a) 责任主体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明确了许可排放量限值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年排放量根
据许可年排放量限值确定,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特殊时段日排放量可根据许可年排放量限
值折算的每日排放量限值确定。
b) 责任主体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未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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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特殊时段日排放量按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关联断面水质达标反算入河排污口排放量,计
算方法参考GB/T 25173 和HJ 2.3。特殊时段排放量计算时,河流的流量采用90% 保证率
最枯月平均流量或近10 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流向不定的河网地区和潮汐河段,采用90% 保
证率流速为零时的低水位相应水量;湖库采用近10 年最低月平均水位或90% 保证率最枯月
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水库也可采用死库容相应的蓄水量。非特殊时段日排放量计算方法
与特殊时段日排放量计算方法相同,流量取值由枯水期改为平水期。年排放量等于特殊时段
排放量与非特殊时段排放量的加和,其中特殊/非特殊时段排放量为特殊/非特殊时段日排放
量的加和。
6.6.5.3 根据6.5 开展的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各类评价出现超标情况时,对应
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
a) 参考GB/T 25173 附录A 所列方法计算水体纳污能力。计算特殊时段纳污能力时,流量取值
方法按照6.6.5.2 b)中相关规定执行。年纳污能力等于特殊时段纳污能力与非特殊时段纳污
能力的加和。
b) 开展现有入河排污口调查。调查汇总并列表给出现有、在建的入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状况。
分析论证范围内所有点源的排污总量,有条件的,估算面源排污总量。
c) 根据水体纳污能力及现有入河排污口调查结果,按受纳水体(水域)关联断面水质达标反算入
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年排放量、特殊时段日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考GB/T 25173 和HJ 2.3。
6.6.5.4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时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方法。
a) 水体(水域)各类评价均未出现超标情况、责任主体持有排污许可证且规定了许可排放量限值
的情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年排放量根据各责任主体许可年排放量限值的加和确定。
b) 除a)所列情形外,按照6.6.5.2 和6.6.5.3 规定计算出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年排放量或特
殊时段排放量,考虑排水量占比、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等,按比例确定各责任主体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6.6.6 入河排污口污水年排放量按照污染物年排放量与排放浓度确定;特殊时段污水排放量按照污染
物特殊时段排放量与特殊时段排放浓度确定。
6.7 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
6.7.1 水环境影响分析
6.7.1.1 在水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参照HJ 2.3,选用适用的模型预测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受纳水体
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主要内容包括:
a) 重点污染物最大影响范围,可参照本标准6.2 及HJ 2.3 中5.3 和6.2 的规定予以确定。
b) 入河排污口混合区范围。
c) 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两种工况对水环境的影响。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的调节容量,可仅预
测正常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d) 影响范围内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种)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
的叠加影响。
6.7.1.2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开展论证:
a)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影响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可设置专门章节进行分析,也可引用
防洪评价等相关批复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其中,对供水影响评价部分,分析入河排污口对供
水的影响范围、影响对象和影响程度,明确其保障供水安全应采取的措施,并针对重大干旱、
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期的供水安全保障要求,提出排污的限制性措施和指标。
b)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的,分析对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水质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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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c)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附近,或者位于可能影响鱼类栖息地、繁殖
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敏感区域的,应分析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浓度及
变化。
d) 对于湖泊、水库等,应分析水体富营养化状况与水华等变化。
e) 对于季节性河流或常年干涸的河流(纳污能力不足或基本无纳污能力)等,还应分析季节性变
化情况及影响范围。
f) 对于论证范围内存在农田灌溉取水口、取水户的,应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农田灌溉水质、取
水户取水水质的影响。
6.7.2 水生态影响分析
6.7.2.1 在水生态现状调查基础上,参照HJ 19 规定的生态现状及影响评价方法,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
对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水生态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a) 水生生境质量、连通性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生境的变化情况。
b) 结合生境变化预测分析鱼类等重要水生动植物的种类组成、种群结构、资源时空分布等变化
情况,并考虑累积性影响。
6.7.2.2 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开展论证:
a) 入河排污口排放温排水的,根据水域生态保护需求,分析温排水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
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b) 入河排污口排放氮、磷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且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
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湖泊、水库,或者排入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
化发展趋势的,应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价排污对水域富营养化的影响。
c) 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重要湿地生态系统、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
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
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
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6.7.3 水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6.7.3.1 从污水处理设施事故、突发事故消防废水及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允许直接排放的废水等角度,
对存在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进行识别,提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措施要求,识别重点为生产
过程中的产污环节及废污水处理后的排放环节。
6.7.3.2 当可能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时,量化分析污染风险影响,提出防控环境风险的有效措施。
6.7.4 放射性物质影响分析
6.7.4.1 与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相关的建设项目如涉及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应开展放射性
物质影响分析,包括排放源项分析、照射途径分析、评价模式和参数选取等,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
发利用企业入河排污口应开展水环境放射性影响分析。
6.7.4.2 排放源项分析。论证核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以液态途径向环境释放流出物的排放源项,包括
排放量、核素组成、排放方式及其他参数。对于同一厂址多设施建设的,还应说明该厂址已有设施的流
出物排放源项,包括排放量、核素组成、排放方式及其他参数。
6.7.4.3 照射途径分析。论证液态流出物输送过程、输送介质、环境利用因子、照射方式,形成最终到
人的照射途径示意图和文字描述。给出液态流出物对公众的照射途径,至少应考虑的途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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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饮用水的内照射。
b) 食入水生生物的内照射。
c) 食入用水灌溉的作物(蔬菜、粮食、水果等)的内照射。
d) 食入与液态排放有关的动物产品(肉、奶等)的内照射。
e) 岸边沉积物外照射。
f) 水浸没外照射(包括水上活动外照射)。
6.7.4.4 评价模式和参数选取。给出用于估算水体稀释因子、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以及个人
有效剂量和集体有效剂量的模式、假设和有关参数。如模式中考虑了放射性核素的沉积和积累等效
应,采用的评价模式也应加以说明。此外,还应给出以下说明:
a) 给出公众位置、人口分布、食物生产、加工以及消费等与受照途径相关的数据。
b) 在选址建造阶段,模式参数可使用缺省值,但应说明其适用性。
c) 在运行阶段,模式参数应尽量使用厂址特定的参数。使用缺省值时,应说明其适用性。
6.7.4.5 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入河排污口水环境放射性影响分析。在水环境放射性
水平调查的基础上,筛选适宜的模型预测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受纳水体的放射性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计算公众因使用或暴露在受纳水体中所受的附加照射剂量。主要内容包括:
a) 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下典型放射性核素在受纳水体中的浓度时空分布情况。
b) 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下典型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产生的附加照射剂量。
6.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结合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设计及设置影响分析结果,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
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水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减免。
6.9 论证结论与建议
6.9.1 论证结论。论证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入河排污口类型,申请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
和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当区分责任,逐一明确每个排污单位的相
关信息。
b) 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建议及其合理性。
c)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体(水域)水环境、水生态的影响,影响是否可接受,对于有制约因素的,
应明确必须采取的不利影响减缓和消除措施。
d) 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存在水环境风险、放射性物质影响风险;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
求;是否影响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
e) 建设项目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f) 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6.9.2 建议。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监测、信息公开、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水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建议。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提出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建议。
7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
7.1 依据下列材料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a)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b)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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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者简要分析材料。
d) 专家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评审意见(如有)。
e) 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佐证材料(如有)。
7.2 审查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a) 是否提出了明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及论证结论。
b) 是否满足该水体(水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
c) 是否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了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污水排放量申
请值。
d) 入河排污口是否设置在国控、省控或市控监测断面/水站上游1000 米至下游200 米范围外,
是否提供合理性证明。
e) 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影响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以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8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
8.1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污水排放量确定方法
8.1.1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根据责任主体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等确定,具体方法见6.6.4。
8.1.2 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年排放量、特殊时段日排放量根据论证范围内水体(水域)各类评价是否
出现超标的情形分别确定,具体方法见6.6.5。
8.1.3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按照审查决定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浓度确定,具体方
法见6.6.6。
8.2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信息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信息,应包括文书号,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设
置地点、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
和排放量,信息公开要求,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放
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填报),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8.3 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信息
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信息,应包括文书号、不予设置理由、不服决议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限的提醒等。
8.4 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申请(决定)书信息
入河排污口符合国家与地方规定的变更情形、责任主体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的,或者入河排污口符合国家与地方规定的注销情形、责任主体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决定书的,填
报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申请(决定)书。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申请(决定)书信息,应包括入河排污
口基本信息,申请类型(变更、注销),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是否为共用排污口,申请
变更事项或者申请注销事项,主管部门意见等。
8.5 文书格式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申请(决
定)书等文书格式,可通过“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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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置
9.1 一般要求
9.1.1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HJ 1309 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
9.1.2 标识牌应当设置在污水入河处或监测采样点等位置,醒目便利,并做到安全牢固。标识牌信息
应真实准确、简单易懂、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
9.1.3 本标准发布前,已完成规范化建设并设置标识牌的入河排污口,可在更新更换时按本标准要求
重新设置。
9.1.4 标识牌存在污渍、划痕、掉漆等损伤,或松动、脱落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及时维修维
护;标识牌失盗、损毁或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更换。
9.2 样式
标识牌分为立柱式、平面固定式和墩式,可根据地形、气候、水文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优先采用
立柱式。
9.3 材料
标识牌应选用耐久性材料制作,具有耐候、耐腐蚀等化学性能,保证一定的使用寿命。立柱式和平
面固定式标识牌面优先选用不锈钢板,也可采用铝塑板等,表面选用反光贴膜、搪瓷等,并做到清晰、整
齐、平滑、光洁、着色均匀,不应有明显皱纹、气泡和颗粒杂质等缺陷,不同反光区域的反光效果应均匀,
不应有明显差异;立柱可选用镀锌管;墩式可选用水泥、石材等。
9.4 颜色
标识牌牌面颜色统一采用绿色(RGB 值为“0,176,80”),图形标志和文字为白色。
9.5 尺寸
标识牌牌面为横纵比大于1 的矩形,原则上,立柱式和平面固定式标识牌牌面尺寸不小于640 mm×
400 mm,墩式不小于480 mm×300 mm。
9.6 牌面信息
9.6.1 牌面信息包括图形标志、文字信息和二维码,按照“左图右文”的方式排列。
9.6.2 图形标志。图形标志由三部分组成:顶部为入河排污口门标志,中间为污水标志,底部为受纳水
体及鱼形标志。入河排污口图形标志样式按照GB 15562.1 规定执行。
9.6.3 文字信息。包括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可视情增加其他信息。名
称、编码按照HJ 1235 执行;类型按照HJ 1312 中的二级分类填写;责任主体按照HJ 1313 确定;管理单
位依次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个单位:责任主体的主管单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统一监管
部门。
9.6.4 二维码。应关联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a) 应包括牌面上所有信息,以及经纬度、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受纳水体名称和排放要求。其中,
受纳水体名称指直接排入的水体名称;排放要求指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登载的入河
污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等信息,实行登记管理的,按照HJ 1308 明确的完成
整治判定条件确定。可增加入河排污口污水监测数据、受纳水体的水质目标及水质现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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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系示意图等信息。
b) 鼓励二维码开通举报投诉功能,具备上传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功能,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问题
群众投诉渠道关联,便于公众在发现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色异常、气味异常或排入水体附近出
现死鱼等情况时,及时通过二维码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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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A.1 总则
A.1.1 论证目的
A.1.2 论证依据
A.1.3 论证范围
A.1.4 论证工作程序
A.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A.2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A.2.1 责任主体名称、单位性质、地址
A.2.2 责任主体生产经营状况
A.3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产排污分析
A.3.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A.3.2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A.3.3 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
A.3.4 建设项目水平衡及废污水排放分析
A.4 水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分析
A.4.1 现有入河排污口调查分析
A.4.2 水环境状况调查分析
A.4.3 水生态状况调查分析
A.4.4 水环境放射性状况调查分析(如有)
A.4.5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调查分析
A.5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设计
A.5.1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
A.5.2 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
A.5.3 申请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污水排放量
A.6 入河排污口设置水环境影响分析
A.7 入河排污口设置水生态影响分析
A.8 入河排污口设置水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A.9 入河排污口设置放射性物质影响分析(如有)
A.10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A.10.1 法律法规政策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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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 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符合性
A.10.3 应采取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实施效果分析
A.11 其他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事项
A.12 论证结论与建议
A.12.1 论证结论
A.12.2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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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编制提纲
B.1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B.1.1 责任主体名称、单位性质、地址
B.1.2 责任主体生产经营状况
B.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产排污分析
B.2.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B.2.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及运行情况
B.2.3 建设项目水平衡及废污水排放分析
B.3 水生态环境现状简要分析
B.4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设计
B.4.1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
B.4.2 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
B.4.3 申请的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污水排放量
B.5 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简要分析及拟采取的减免不利影响措施
B.6 其他需要分析或者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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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386-2024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资源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