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64.13-2021 用水定额 第13部分:白酒和啤酒
本文件是DB11/T 1764《用水定额》的第13部分。DB11/T 176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3 部分:白酒和啤酒;
——第 15 部分:整车制造;
——第 16 部分:中成药;
——第 18 部分:水泥;
——第 19 部分:乳制品;
——第20 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
——第22 部分:焙烤食品;
——第28 部分:机关;
——第30 部分:洗车;
——第35 部分;高尔夫球场;
——第39 部分:地铁站;
——第40 部分:客运站;
——第42 部分:居民生活。
本文件代替DB11/T 1695—2019《工业取水定额啤酒》,与DB11/T 1695—2019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2019 年版的标准名称);
b) 更改了“范围”陈述的内容(见1,2019 年版的1);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适用文件(见2,2019年版的2);
d)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适用文件(见3);
e) 删除了“取水定额、取水量、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附属生产用水”的术语和定义(见2019年版的3.1、3.2、3.4、3.5、3.6);
f) 更改了“单位产品取水量”的定义(见3.1,2019 年版的3.3);
g) 更改了“一般规定”中的“取水水源、取水量供给范围”的界定(见4.1.1,4.1.2,2019 年版的4.1.1,4.1.2);
h) 更改了“单位产品取水量计算”的公式(见4.2,2019年版的4.2);
i) 增加了白酒原酒、白酒成品酒的用水定额指标(见5);
j) 更改了啤酒用水定额指标值(见5,2019年版的5));
k) 更改了“取水定额使用”为“管理要求”(见6,2019年版的6);
l) 增加了附录信息(见附录A)。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酿酒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傅长龙、于长水、张春玲、车建明、贾凤超、魏金旺、赵昕、李昭君、唐海龙、高原、刘伟、郑莎莎、王迪、马志航、付意成、张剑、白雪。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年首次发布为DB11/T 1695—201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