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动,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高目建设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黔府办函[2019]112号)等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和实施监督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勘察 (可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运行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