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住建部第5 号令)、《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细则》(建
质〔2014〕153 号)等有关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
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经考核合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
程建设各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