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促进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共享,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 以下简称“工程招标项目”)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运用网络通信技术,依托贵州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以下简称“评标协调系统”)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实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两个及以上不同电子评标场所对同一招标项目进行在线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客场,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受理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评标场所为客场